论提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的透明度
2012-08-15徐成伦
徐成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 510320))
论提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的透明度
徐成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 510320))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的结果常常影响到各国公众的切身利益。提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对公众的透明度,使公众能了解甚至参与其中,对保障公众合法利益和国际程序法公正很有益。鉴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分为国内国际两大层面多个阶段,只有将其视作一个整体,因地制宜地分别努力提升各阶段的信息透明度,才能根本上确保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处于全球民主监督之下,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DSU;透明度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透明度之争议
国际争端常常是通过“关起门来”的秘密外交途径来解决的,国际贸易领域也不例外。当事方贸易部长们在政府办公大楼内通过磋商对话、利益交易和妥协让步等方式使争端得以化解,公众压根不会了解何时、何地、通过谁以及以何等方案成功解决了问题。过去一贯认为,秘密性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相当重要。
如今,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定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构筑出一套全新的贸易争端解决司法程序[1],大大提升了主权国家间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对公众的透明度。只要各国到世界贸易组织司法机构处理贸易纠纷,人们就能知道一项贸易案件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涉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以及该贸易案件是如何被审理的。然而,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司法程序也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大批学者认为它仍然欠缺足够的公众透明度。
批评者宣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司法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向民众公开。依其观点,公众对贸易争端案件审理进程的全面了解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司法程序能够秉持一种对公众负责的态度。这种对公众的信息透明,不能仅仅停留在向人们公开专家组(Penal)和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报告的水平,而应当包括各种涉案的事实与证据,还有会被采纳的非政府组织(NGOs)所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 briefs)①指非政府组织就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提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或建议。《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庭之友陈述”定义为:“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参见Steve Charnovitz.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100):348 -372。。
乍看之下,这种主张与全球兴起的那股热切追求国际民主的呼声不谋而合,但也应当意识到,假若真的对公众全面公开世界贸易组织案件审理程序的所有细节,会导致明显的风险与不合理的制度成本[2],这常是上述批评者们极力回避和否认的部分。
只将目光集中于世界贸易组织司法程序的做法严重忽视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复杂多样性。对任何一件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流程包括了多个不同阶段,始于原告方国内政府与有关利益团体之间的磋商对话,然后问题才会进入国际舞台,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司法程序,最后又终止于败诉一方国家对争端处理结果的“内化”(internalization)②即在国内执行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内容。。因此,仅仅确保争端处理流程中的某个阶段对公众完全公开透明是既困难又没有价值的。真正需要实现的,是确保整个处理流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够具备恰当的信息公开水平,才能够从实质上提升整个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进程的透明度。更具体地说,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对DSU条文的修改,还要兼顾世界贸易组织司法程序外的其他阶段对信息公开水平的提升,以使整个贸易争端处理流程的透明度实现质的飞跃。
二、提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透明度的必要性
以往国际法程序,包括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在内,总是处于一种至高的对外保密状态之中,远远超出公众民主监督的范围。这种现象并不暗示各国顽固拒绝私人对贸易争端程序的参与和干涉,更可能是人们自己对国际法程序抱持着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由于国际法程序主要关涉国家间纷争的处理,对国际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往往也不是那些在当地或国内市场中自给自足的人们感兴趣的事项。于是乎,一般老百姓根本没有足够强烈的动力去全面了解甚至亲身参与正在进行的国际法程序。
不过这种传统正在迅速发生改变。人们了解和希望参与国际法程序的热情不断高涨,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上的专断独裁正日益受到这种热情的冲击。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
很明显,“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诱发这一势态的巨大推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日益激增的人员、货物和信息的流动加剧了国界观念的模糊,打破了国边境对公众认为的制度分隔状态。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法律领域表现更加突出,在国际贸易立法中,更强有力的规则与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开始深刻影响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
例如,现在常能够看到一份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司法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报告对我们日常食品消费(比如香蕉、葡萄酒等)价格和原产地造成的巨大影响,这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竟能逐渐改变我们的餐桌!于是很自然,人们开始更加关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的点点滴滴。
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均支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领域应当更进一步对公众敞开大门。理论上看,人们要求更彻底的国际法程序透明与当代国际法学上的民主价值观念相一致[3]。
从实践层面看,加强国际程序法对公众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各国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对某些国际法规则缺乏必要的公众透明持批评态度的人们,极有可能对这些规则本身感到反感,进而导致本国政府缺乏足够的动力去遵守此类规则,因为政府并不担心由于不遵守而丧失国人对其的支持热情。换言之,若政府发现公众热衷于参与某一国际法律程序,它会自然而然地更乐于遵照执行这些程序[4]。
公众对国际法律程序表现出的热情和要求这些程序对他们进一步敞开的呼声是应当肯定的。然而,确保对公众公开信息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地、毫无保留地将国际法律程序的全部内容悉数展现在公众面前。一个关键点是,要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恰当程度。一个完整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涉及多个不同阶段,既有国内的又有国际的,还可细分为涉及公众利益以及仅关涉私人利益的,应当依据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阶段的不同特点而有所不同。除了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的国际司法程序阶段,在其他的国内国际法律阶段中,也需要不同程度提升对公众的信息透明度[5],但须知在一些阶段,对公众披露过多的细节信息反而有可能造成相关程序进一步的复杂和低效率。即便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待透明度的问题,令公众获得参与所有程序阶段法律活动的机会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某些程序阶段,只可能由一小部分人来进行方才合理可行。因此,只需在各阶段为公众提供恰当的信息透明度即可。
三、提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透明度的方法
当一贸易争端案件步入国际舞台时,总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正在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的贸易诉讼。但是,更深入观察就会明白,一个国际贸易争端总是发端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某种“程序互动”,例如:起初可能是对某外国政府的进出口贸易措施不满的本国出口商向本国政府投诉,然后会在国内法层面上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比如本国政府依据出口商提供的信息而认定某外国政府采取了不公正贸易待遇,而后还击以类似的贸易措施,如出台贸易管制法令,启动反倾销征税等。若国内层面的贸易争端解决并未能够消除相互间的争端,才会进入下一阶段,即国际层面的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这一程序又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需要对公众公开的信息亦有所区别,下面将分析各个阶段多大程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才是合理的。
(一)提升国内处理贸易争端行政与司法程序透明度
在贸易争端进入国际争端解决法律程序之前,各国国内的行政与司法机制均会对此问题谋求国内法层面上的解决。
实践当中,任一起跨国贸易争端都是从私人或企业向本国政府提出的对外国政府(也可能是外国竞争对手)的控告开始的。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美国和欧盟,构建了专门的法律机制,使私人企业的控告能通过专门的渠道有效反映给政府机构,这便利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自由往来。另一些国家,如日本,没有类似的法律制度,但贸易部长会定期与各行各业保持联系和信息交换。因此,在一起国际贸易争端还未进入国际法律程序之前,在国内对该争端的处理阶段就能有效提升公众对有关信息的知悉程度。这类机制在将来可以不仅对私人企业适用,而是更进一步扩展至面向所有有利害关系或对此贸易争端感兴趣的公众,以期帮助政府从更广泛全面的视角决定怎样处理贸易争端案件。
即便某贸易争端案件已经进入到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成员的国内信息交流机制仍然能够有效确保争端解决流程对公众的透明度。毫无疑问,政府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进程中会时常向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行业进行咨询,以便策划它的诉讼战略。未来更应鼓励当事方政府也同普通公众保持密切的信息联络,尤其是当某项贸易争端本身密切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时。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当事方政府可以通过向掌握有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公众或企业谋求自身难以获取的案件讯息,来加强自己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诉讼主张,也可以从那些从不同角度来支持本国政府诉讼主张的公众那里获取资金与专业技术上的帮助。
与政府为伴对公众也是有利的。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不可能为使所有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出席递交“法庭之友陈述”,而且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本身也缺乏协调各种利益的必要能力,但在国内层面上,这些问题却相对容易解决。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当事方政府有意无视本国公众的正当利益诉求,有什么能够保证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依据当事方的诉讼请求所做出的裁决报告的公正呢?
(二)提升双边磋商的透明度
在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争端法律程序之前,双边磋商是个很重要的阶段。国际贸易争端当事方政府间的磋商属于政治外交,而非司法程序,因此,不可能轻易对公众公开。
虽然将磋商的信息对公众敞开可能促进谈判及协议的达成处于更加公正的环境当中,为国际舆论所监督,但同时也会不利于双方政府在秘密的环境中达成利益交易或双方妥协。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为这种信息公开规定一个必要的透明度上限,以期一方面保障政府间会晤的必要自由空间,同时适当满足公众对信息的知悉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修改立法允许公众参与双边磋商阶段的可能性不大,也许有必要谋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之外的机制来提升对公众的信息透明度。例如,世贸组织中的非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更好地反映来自公众的建议或诉请,众多国际专门组织可以充当一种信息桥梁的作用,尤其是各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非正式会议,为提升磋商进程对公众的透明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提升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审理阶段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包括多个子阶段(sub-stages),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包含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阶段、专家组审理阶段、上诉机构审理阶段、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①依DSU第2条授权设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DSU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负责设立争端解决专家组、批准通过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批准通过后称为“DSB裁决”或者“DSB建议”)、监督败诉方执行DSB裁决等事宜。大会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报告的批准生效阶段,最后是DSB裁决或建议的执行阶段。
要求提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法律程序透明度的呼声,大多直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两个子阶段。实践中已有专家组邀请相关私人利害方参加专家组审理会议讨论的案例,又有上诉机构接受由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出庭,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的先例。
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审理本质上的“司法性”[6],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当然也应适用于这两个子阶段,同时,应当提供保密不在公开之列的事项也依据同一原则加以明确。
因此,建议修改DSU规则,以便鼓励甚至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公开进行审理,除非该案当事方拒绝公开。另一方面,为使公众能够活跃地接触和参与到专家组程序中来,可以在DSU当中明确规定提交和接纳“法庭之友陈述”的标准和程序。
应当谨记的是,代表NGOs的机构或个人出庭充当“法庭之友”,本质上并不能够代表全球公众,很可能出现为了一部分人的特定利益而损害全球公众利益的情况。
考虑到各国人们在利用DSU规则的能力与资源上尚存巨大差距,在一特定案件中很可能无法确保全球公众都能有公正无私的权利代言人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而且,就算利益需求不同的全球公众都有相应的代言人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理会议上去递交“法庭之友陈述”,想在如此众多的代表之间协调五花八门的观点建议也是近乎空想的事情。
(四)提升DSB大会的透明度
出席DSB大会的人员,依DSU规则,只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派驻的外交代表,因此,公众不可能亲身参与大会进程。但是,可以借鉴上文提到的非政府间国际专门组织的桥梁作用,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
笔者认为,除了大会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阶段,为使与会者能够在一种不受外界不当干扰的状态下完成投票工作而不宜公开进行外,其他的会议进程均可以通过电视转播或者其他的灵活方式来公开,例如,为防止利益集团影响会议进程,与会后交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制出会议纪要的形式,或允许有关非政府专门组织派代表旁听的方式,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DSB大会内容的好奇性。最关键的是在DSU条文中对这些方式进行技术上的细化规定,以便缓和信息透明度与DSB大会外交代表必要的权利行使空间之间的紧张关系。
(五)提升国际法律程序裁决内化执行阶段的透明度
在完成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之后,DSB做出的生效建议或裁决必须被败诉一方成员内化为国内的相关立法修改或政策修正活动,才能够得到执行。将国际争端解决法律程序的结果内化执行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中最关键的一步。
实践中,DSU规则将如何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完全交给了败诉方,虽然败诉方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去执行DSB的裁决与建议,但这类建议或裁决并不能够自动地转化为败诉方国内法律或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对有关的政府机构或行业并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7]。政府有很大的自由决定如何执行生效裁决,包括在极端的情况中,选择根本不执行。
这种自由使得政府有可能与公众进行细致的协商讨论,确定最终怎样内化执行国际司法或仲裁的裁决,以确保对有关DSB建议与裁决的执行不会不当损害公众的合法权利。也即是说,现在所奉行的这种完全自治的DSB建议或裁决的内化过程使公众有更多全面了解贸易争端案件情况的机会,于是就通过国内的努力提升了整个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对公众的透明度。
四、结论
在全球化时代,公众不应当被排除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之外。但是,提升贸易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对公众的透明度,当然意味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流程必须无保留的全面向公众公开。考虑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分为多个阶段,有必要顾及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找寻更好提升透明度的路径。应当把包括国内与国际两大层面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视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怎样确保公众对信息的热切需求,以期能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流程最终处于有效的国际民主监督之下。
[1]管荣.论DSU裁决救济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1.
[2]Joel P.Trachtman& Philip M.Moremen.Costs and Benefits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Whose Right Is It Anyway[J].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7,(44):221 -250.
[3]David Held.Democracy and the Global Order:From the Modern State to Cosmopolitan Governance[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226.
[4]Yuka Fukunaga.Civil Society and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J].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8,(34):85 -117.
[5]Harold Hongju Koh.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J].Nebraska Law Review,1996,(75):181 -207.
[6]Keisuke Lida.I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Effective?[J].Global Governance,2004,(10):207-225.
[7]Yuka Fukunaga.Securing Compliance thr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Implementation of DSB Recommendat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6,(9):383 -426.
On Promoting Transparency of the Legal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XU Cheng-lun
In globalization era,the consequences of legal process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affect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frequently.Promoting transparency of such processes and making the public understand and even involved in them will of course be good for ensur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justice of international procedural laws.Considering that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es are divided into two major fields namel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and consisted of several stages,only regarding them as a whole can we try our best to raise the information openness level of every stage,and only then we can set legal process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global democracy supervision fundamentally so as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WTO;DSU;Transparency
DF961
A
1008-7966(2012)04-0125-04
2012-05-02
徐成伦(1986-),男,广东茂名人,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