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影响及启示
2012-08-15白佩君
白佩君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儒家法律思想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影响及启示
白佩君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在人类法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作为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其“礼治、德治、人治”的主张贯穿于中国法律文化思想的整个过程中,它不但影响了中国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更深刻地体现于法律制度当中,同时对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建设带来了诸多研究命题。本文以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即伦理法、道德法、家族宗法为出发点,就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思想构建做一分析探讨。
儒家法律思想;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在我国法制思想史中,儒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始终处于主流地位,自春秋战国起延至汉唐,各朝各代君王及大儒们将儒学发展到礼、义、刑、德于一体,使中国封建制度成为“国法、天理、人情”的融合体,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是将道德、伦理、家族宗法法律化。它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法律思想中,既给中国造成了封闭,制约的负面影响,也带来了一些构建和谐社会、民安太平的积极内容。无论利还是弊,只要我们在推进和完善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时扬长避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汲取有益的思想启示是可行的。
一、伦理、道德、家族宗法为内容的儒家法律思想
我国传统法治思想中以儒家法治思想为骨干和主流,而儒家法治思想的基础特征就是伦理法,即用伦理道德来解析法律的关系,以伦理价值作为法的价值评判。儒家伦理规范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又制约着社会活动,并且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文化领域。儒家学者们肯定了伦理道德同法的紧密联系,于是将这种规制人们行为生活的伦理制继承发扬,逐渐上升为国家的治国原则、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如儒家“隆礼重法”思想的制度伦理意蕴为我国当今建构、稳定和维护现代社会的和谐有序提供了有益的传统伦理文化资源和制度资源。礼”的伦理价值导向为“以顺人心为本”,强调“礼”对社会和谐的主体作用。“礼”作为伦理法中的关键内容,被儒家学者们推到“法”的高度,违反“礼”就可能受到刑罚制裁,人们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礼法作为准则,顺者生,逆者死。由于“礼”、“法”的制度内涵中所蕴含的伦理色彩决定了其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从而有了“引礼入法”、“引礼入律”、“一准乎礼”的儒家法律思想,“礼”便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以上看出,儒家的伦理法将人伦道德、礼教溶于法律,使二者紧密联系,互相交织和渗透,以伦理法的宗旨作为法律的宗旨,以伦理价值作为法律的价值,以伦理作为法律的本体。
儒家思想把人类活动的许多领域道德化,在法律领域也不例外。立法方面,它把道德的法律化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治国方面,它把刑法辅助下的德教优先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德主刑辅”乃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强调在治国方略上,应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刑法应体现儒家的道德原则,使刑法成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儒法主张在辅之以刑罚前,用德礼之教来培养和教化人们有一颗羞耻心,提高民众的道德觉悟,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这种重德行的思想与当前注重德育教育,用人选材德行并重的原则一脉相承。儒家的这种观点在西方也有人提出并主张,如18世纪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最正确目的,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家族宗法是传统文化及儒家宗法的内核。宗法制度(家族制度)于西周时期正式建立,进入封建社会后,衍生为儒家的伦理纲常之道,渗透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各种关系中,进而形成了中国人的民族意识、民族习惯和民族个性。而今天保存下来的一些古建筑,尤其是四合院的建筑形态,最为精确地反映了宗法(家族)制度控制下的家族结构特征。宗法制度的精神是贯彻“亲亲”、“尊尊”的伦理信条。在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所以,儒家法学思想因宗法伦理道德的支配,而注重名分,区别贵贱,从而形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家族宗法的形式代表即为家族团体,家族团体是国家组织机构的基础,家族宗法与国家制定法,实质上是合二为一的行为规范,这就决定了家法族规的社会功能及它在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特有地位,它不仅是齐家的有力规范,同时也是治国的重要基础。
二、伦理法对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意义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其伦理法重伦理道德,重社会义务和道义,重个体修养中的家庭建设,这些有意的思想如果我们加以合理利用,使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持,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而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这正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着眼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必须有法律规范来支撑,同时也需要道德范畴的约束,这也是儒法所讲的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即合理合法)。市场经济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也就是“利”和“义”的统一。体现在法律行为上,即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此,儒家伦理法的“重义轻利”思想含有其合理的价值原则。这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和凝结。在不否认追求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大力提倡,这可以防止惟利是图、贪污腐败、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想。可见,使伦理道德和法有机结合,“义”和“利”辨证统一,这是作为礼仪之邦和文明古国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哲学给予我们的最有益的思想启示。
三、儒家道德思想对加强和谐法治社会的作用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但又不是唯一的,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需要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首先,道德规范的软性要求比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制容易被民众所接受。前者是把遵纪守法的理念植入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使其自觉自愿遵守,从而使法律道德化。把道德化了的法律运用于实践中,会使法律的实施到群众的道义上的支持,从而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其次,良好的道德素质、道德教育,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如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即援用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的人性善论而认为以道德教化来排除人的后天恶性,以教化的手段来改造,而使犯罪者重新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可见,儒家的人性论及建立于其上的德教理论对我国的劳动改造制度提供了文化与心理的资源。综上两点所述,儒家道德法不仅影响了中国古代法治,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也带来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道德法引入法律规范是合理而必然的,是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有益补充。
四、儒家法律思想中“人治”与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矛盾与冲突
在治国问题上,儒家认为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认为“有治人,无治法”必须有好的领导者,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在此,儒家夸大了统治者的个人作用,将个人的权利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使“人治”大于“法治”,这是儒家法律思想腐朽的一面,儒法要求人们对君权、夫权、父权无条件认可与服从,对君主盲目的崇拜,使的“人”在法中起主导作用,在这种对人权绝对化的社会形态下,个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或权利,很难形成独立的意识。凡是依“三纲五常”行事,这必然抑制了法制的成长。而我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建立在以“权利义务”为本位,以“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法律理念上,要求有一个开放流动的社会来支持,这样比较有利于个人独立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的产生。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根植于法制建设中,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成为立法原则,这就必然将“法治”作为当代法律思想的核心、主流,那么必然会与传统思想的“人治”相抵触。因此,要想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要抛弃“人治”观念带给我们的束缚。
综上所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特征。作为其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历史上固有之法律思想,根植于中国肥沃的文化土壤中,支配着中国两千年来的传统文化的形式和价值取向。从建立在其上的“礼治、德治、人治”基础上的政治法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法律文化思想已经影响着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正如所有的传统思想一样,儒家法律思想既有其制约性和封闭性,也有其积极的合理内涵。因此,当我们在推进和完善国家当代的法制建设时,对于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遗产需要认真研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成为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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