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2012-08-15刘新朝
刘新朝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新化 417600)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指检务公开在法哲学层面和法价值层面的理论依据和实质精髓,它与检务公开的时代需求和价值功能是有差异的。作为一项制度,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的客观需要和重大举措,虽然未能上升到立法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缺乏法理支撑。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的检务公开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从法政治学、法理学、法哲学等多视角深刻阐释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不仅有助于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而且能够促进检务公开的深化。
一、检务公开与司法民主理论的契合性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产物。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正如卡尔·科恩指出:“民主的最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社会,它可以在这个社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P44密切联系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民主的真正内涵是维护多样性,尤其是要尊重少数人的声音。在这个意义上,倡导司法民主,推行检务公开,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真正参与检察活动,无疑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
(一)检务公开是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是由我国最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和合理成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蕴涵着包括检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均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这种意义上说,检务公开正是检察机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绿色通道。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谐的执法观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破解检察工作保密性与司法民主的难题。实际上,司法民主理论也凸显社会权利制约检察权的重要性。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不甚了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检察机关的宣传不够、公开不到位,人民群众恐惧检察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检务公开就是要将检察权行使的目的、途径、方式、过程、结果等告知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民,真正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人民群众路线,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不过,公众参与检察事务的良性运作是以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为条件的。运作良好的司法民主机制,一方面需要由具有民主意识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民培养或者强化这种意识。检务公开的推行,也是公众直接参与司法的有益探索,实践“司法民主”的有力举措。
(二)检务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
民主有多种形式,不能将民主简单地等同于代议制、普选制或政党轮替制。独立的司法是民主的首要标志。民主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也可在司法领域推进。检务公开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民主、科学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司法民主是检察改革的内在动力,也是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检察民主是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正执法的根本保证。民主与公开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民主化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务公开的程度。要实现检察民主,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检察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只有公开才有民主参与。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内部的职能分工,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等各项规定,才能让公众知晓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提高其民主参与意识。检察活动或事务如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就无法体现司法民主。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习惯于将检察工作不公开或半公开,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民主监督。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信息及事项客观、公正、充分地公开,是对公民的信任,只有在检察机关与公众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唤起广大民众参与检察事务的热情。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公开的方式,能够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互动,进而推动民主决策,促进民主监督。民主的本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亦即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是至上的,有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重大事务作出最终决定。可见,我国民主政治的本质也契合了检务公开的内核。“检察官自创设以来,自始具有介于警察、法官两种国家权力的中介性质,此问题,同时寓含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之解决方向。”[2]P18司法民主彰显检察权的社会性,即检察权是为人民服务的。正义必须实现,而且必须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检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反过来,检务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检务公开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大众公开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项检察事项,旨在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因而它是司法民主的生动实践。从法理层面讲,检务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符合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结构。检察机关公开检察信息,是保证人民行使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它拉近了检民之间的距离,让人民群众面对面地知悉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
二、检务公开与权利保障理论的耦合性
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3]P544权利归根结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的。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12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急剧变化的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以及公众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要求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而检务公开蕴涵了权利保障理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一)权利保障是检务公开的应有之义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所有的人。不过,自人权概念产生以来,人权主体理论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种种权利。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人权的原则与态度。根据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现代国家观念,权利和权力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权利成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也同样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如果检察权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无法实现。应当说,我国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中,公民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功能并未充分彰显。通过推行检务公开,完善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可以依法保证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涉及公民的法定权利,如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关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这些规定蕴涵了权利保障的法理精髓。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大多数公民对自己的法定权利缺乏必要的了解,尤其是对诉讼过程中的权利知之甚少。正因如此,检务公开恰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公开就是要自觉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公正是以权利保障为基础的。它要求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检察事项予以公开,让群众监督贯穿于检察执法办案的始终,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尤其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并将其在办案过程中违背人权的问题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务公开是权利保障的具体体现
权利是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自由有赖于权力的分立,要分散力量,就要先分立其基础。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必须维系或创造出相互分立的管理机构。[5]P379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借助于权利、义务分配及其保障机制,才能使和谐社会由可能变成现实。一方面,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只有和谐社会才有能力使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显然,检务公开是实现和谐社会和权利保障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日益勃兴,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在检察环节中,公正执法包括执法活动的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两个方面。检务公开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人民参与检察事务,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普通公民可以根据案情或自身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这是权利保障理论的应用与发展。人民群众最初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人们对其社会政治权利的保护、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执法公开透明、社会服务态度、优质高效等均充满了殷切期待。从法理层面分析,推行检务公开就是要促使检察机关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三、检务公开与权力制衡理论的一致性
古往今来,权力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灾难。国家权力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两重性:它既是权利的保护神,也是权利的侵害者。因此,加强对权力的分立与制约已成为权力演化史的主题。就此层面而言,检务公开与权力制衡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一)检务公开是权力制衡的内在要求
权力的来源是权力赖以产生的根源,也是权力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逻辑前提。任何权力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适应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具有合理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公安、法院等侦查、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又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等重要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权力在反复的实际行使中,其扩张性和排他性对掌权者具有腐蚀性,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权的滥用必然妨碍公正执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抑制检察权滥用的根本则是对权力制衡。目前,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系统内的监督,即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二是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三是社会公众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虽然因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它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难以让人信服。来自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固然是实现宪法规定“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受其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所决定,这种监督必定是厅堂式的监督、会场中的监督,局限于“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等适合于会议和表决的事项范围之内”。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执法等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和平衡检察权行使与公民权利保护关系的纽带,是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之外的重要监督方式。检务公开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检务公开正是从更宽领域、更广范围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保障。一是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检务公开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把检察工作的依据、程序和检务处理结果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和知道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情况,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保障社会公众享有广泛的程序参与权。检务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经过亲身的经历体验和感知检察权运行的特点和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确保监督准确有效。三是可以促使检察人员形成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观念反映了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特别是执法人员对公正执法过程的规律性认识。“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执法的传统思想,当前在部分执法人员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执法思想认为实体公正是执法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或手段。这必然导致执法中漠视程序,践踏当事人的人权,乃至妨碍公正执法等。检务公开让公众参与监督检察权的行使,不仅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而且从根本上破除检察人员的陈旧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铸就法律权威。
(二)检务公开是权力制衡的有效途径
“分权制衡”是在区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础上,寻求保证三权中任何一方的任何错用或滥用权力都将受到其他一个或两个方面的制约与平衡的宪政原则。[6]P11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的一面,检察权同其他权力一样也有可能被滥用。尤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的腐败案件大都是在检察权运行不透明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加强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符合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检务公开正是加强检察权监督与制约的重要一环。检务公开对严格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实行的“权利告知”,也是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摒弃粗暴、野蛮办案方式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权利的同时,对检察人员自己也是一次法律的再学习和再教育。检察权的人民性和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是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在我国一元权力的架构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也不例外。根据权力法定原则,检察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即检察机关在推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根据检察权的程序性特征,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检务公开的实质是检察权行使的公开,这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模式中的结构、地位、本质角度思考,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保障人权,因而,检务公开是权力制衡原理的必然延伸,它重点解决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一难题。检务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特的作用:第一,检务公开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第二,检务公开的压力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这种来自外界的压力促使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检务公开彰显程序正义,使一些不服检察机关的行为有了救济途径,合乎程序正义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暴露于民众监督之下,扩大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遏制司法腐败。可见,权力制衡理论凸显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即检察权对审判权、行政权来说是一种独特的权力。推行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制约和监督检察权被滥用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如果对人民群众不予公开或公开程度不够,人民群众则无法知晓检察机关有哪些权力,那么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会成为空话。因此,实行检务公开,必须让检察权的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1]美]卡尔·科恩著.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3]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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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