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意识概念之维
2012-08-15朱彩霞
朱彩霞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济南 250014)
试析公民意识概念之维
朱彩霞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济南 250014)
对于公民意识的概念,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抛开外表的纷繁与芜杂,笔者认为,公民意识的概念包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一是公民意识的法律之维,体现为公民的身份意识,即对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的认识;二是公民意识的道德之维,体现为公民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即公民美德或公共精神;三是公民意识的实践之维,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协商、妥协等意识,即公民参与意识。
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公民责任;公民参与
公民意识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但是如果仔细地探究其内涵立刻会陷入众说纷纭的境况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朱学勤认为公民意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政府公共权力的认可和监督,二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黄稻、刘秉均认为公民意识就是对公民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法制原则等的知识、认识、观念和心理活动的总和;台湾学者张秀雄认为公民意识是个体对公民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所决定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准则的认识,是认知、情意及行动的综合体,等等。从我们身边很多鲜活的实例来看,都可以印证公民意识的存在。比如近些年发生的厦门PX项目、最牛钉子户事件、农民工维权行动等;此外,还有这样一些事例,上车排队、公共场合禁烟、公共慈善、志愿者行动等;更有自费登广告推荐治理深圳的12建议的李红光,以一个现代公民的身份冲击着我们的视觉。仔细分析来看,现代的公民意识包含着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法律层面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也称之为公民的身份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道德、伦理层面的公民责任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升华;还有体现为实践层面的公民参与、协商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具体实践形式。
一、公民意识的法律之维:公民身份意识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宪政制度的实现而产生的,公民身份由宪政制度所规范,因此,公民意识首先体现为公民的身份意识。公民身份(公民资格)代表着一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身份意识不仅体现为公民对应负的法律义务的意识而且包括公民为维护自身权利所表现出的对法律正当性的质疑,即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西方则体现为公民的不服从传统。
(一)公民权利意识
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演化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特殊性的等级权利向具有普遍性的公民权利的演化过程。权利问题不仅是近代社会变革的诉求与动力,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石,民主政治的核心,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公民权利的追求与实现就是现代政治本身。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就是权利主体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丰富的历史。
公民权利意识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体现为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即对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认知,即知法、懂法,这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基础。其次,在认知的基础上,公民权利意识还体现为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其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有两条进路,即自上而下的国家进路和自下而上的社会进路,国家进路主要是依靠利维坦的强大力量,运用整体性资源不断满足权利发展的需求,其形式包括三种方式:立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而后者主要是来自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强制性权力之外自生自发地“产出”权利。随着公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增强,民间力量对权利的诉求也随之提升,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就是这种趋势的直接表现。再次,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何种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公民的维权行动。公民维权的途径大致来讲有两种:制度化途径,即通过国家既定的司法、行政等制度安排来维护个人的权益,这是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非制度化途径,即在利益受挫而正规渠道表达不畅的情况下,公民往往会诉诸于非制度化的渠道来寻求解决,越级上访、暴力抗法、非法聚集、行贿、冲击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和易发性是制度化渠道不畅的直接体现。近些年来公民维权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公民维权由注重个体利益开始向关注社会公益转变,公益诉讼案例彰显了公民个体捍卫公益的决心;维权行动主体由单个个体向有组织的群体化方向发展,这增强了公民维权的力度。可以说,公民维权行动的背后体现的正是公民意识的觉醒。
(二)公民义务意识
与公民权利意识相对应,公民义务意识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义务意识是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识到个体应对他人、社会、国家应尽的责任,了解义务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充分认识到履行义务对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懂得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其核心是公民的纳税意识、服兵役的意识。公民履行纳税的义务一方面可使权利主体国家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往往也成为公民自发乃至自觉萌生参政、议政或监督政府愿望的一个重要动因,并反过来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所以依法纳税的义务属于政治义务的范围。公民服兵役的义务则是近代宪法中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保障,所以在很多国家,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公民义务的承担是一个完整公民身份的标志,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以公民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如果只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而忽视公民的义务意识的培育,则最终会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梁启超在《新民论》中就曾指出,义务是指公共的义务、群体的义务,尤其是对国家的义务。中国传统里特别缺乏的正是公共义务,尽管个人义务备受重视。他说,没有公民义务意识,便没有国民,因而便没有近代国家[1]。
(三)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关系辨析
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T·H·马歇尔明确表示:“如果说公民身份是意味着捍卫权利,那就不能忽视相应的公民义务。”[2]雅诺维茨同意马歇尔的看法,认为必须求得“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但是“长期以来的趋势是强调和细谈公民权利,却没有同时澄清公民义务的问题”[3]67。笔者认为公民义务之所以容易被人忽视,是因为以下因素:
一是公民义务有强制性的公民义务也有合意的公民义务。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都是法律上的术语,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从各国规定的公民义务内容来看,有些义务是需要国家强制执行的,并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纳税的义务。以国外开征的物业税为例,对公民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各国都有不同的惩戒措施。如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纳税情况纳入信用考察范围,纳税情况影响到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在香港迟交一次税款,罚款是5%,第二次是10%,继续迟交就会受到法院传讯。在日本,先征收惩罚性的利息,并推迟缴费时间。2个月后仍未缴税会被认定逃税,而被法院传唤,属于刑事犯罪。在法国,对迟缴税费的有征收0.4% ~80%的惩罚月息,征收比例确定取决于未付款额的大小和延误时间;对于恶性的故意逃税行为,最高可被判刑7年。而有些义务是合意的义务(或称非强制的义务),其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因此,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易于履行,而非强制性的公民义务,如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由于其界限模糊不清,内容也很宽泛,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也易于被人们所忽视。
二是将公民义务混同于公民责任。公民义务与公民责任是两个外延极为不同的概念,但很多研究者通常都不加区分地混同使用。(1)公民义务是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而不是国家和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公民之间模糊的责任感。正如迈克尔·伊格纳提耶夫所指出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问题完全不是感情问题,因为感情属于私人感受,不能予以立法和强制。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则是为了争取实现自由而斗争,而不是诱导人人弃恶从善[3]83。而公民责任体现为公民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的范畴内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自律和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更多的是伦理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其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宽泛,属于公民义务内容的肯定是公民责任,但是能划归为公民责任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公民义务。比如文明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和私人群体的志愿行动,体现的是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志愿行动可能受到鼓励,也可能遭到忽视,但是公民不会因为不参加志愿活动而受到国家的惩戒。(2)公民义务的履行要靠法律的作用,而公民责任的培育则依赖于公民德性或者说公民美德,即做一个好公民的条件。尊老爱幼、践行节约、回收资源、宽容异己,都是公民美德的体现,是一个现代公民对社会、对他人应尽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无国家法律的强制。
二、公民意识的道德之维:公民责任意识
公民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公民美德,是公民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自律和对公共生活的关怀。从社会层面来看,责任意识体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从国家层面来看,公民的责任意识则体现为一种爱国主义情怀。相对于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言,公民责任意识体现的是公民意识的自觉。
(一)公共意识
公共意识是指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公共精神的内核,是主体自由意识关系的升华[4]。公共意识一方面是个人主体自由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是对于一个超越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共同整体的体认。公共意识要求个体对个人利益持一种理性自律的态度,将自身置于社会整体中,在与他人的交往、协商、讨论、妥协与合作中确定共同的行为规则,以维护和实现共同的利益、价值和秩序。在现代条件下,如美国学者库柏(Terry L.Cooper)所认为的,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正是在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的正确认知基础上,个体才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意识是衡量一个现代公民的标准,同时也是成为一个“好公民”的条件。而独立于市场与政府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壮大成为培育公民公共意识的苗圃。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独立部门、社区组织、志愿者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一般都以慈善和志愿作为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于扶贫、教育、卫生、环保、慈善、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中,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成长。针对志愿者行为,有学者指出:志愿者的行动规范和志愿者精神,为公共领域的治理奠定了伦理道德基础。志愿者活动是培育公民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重要载体,为公民从事公益事业、关心公共事务、培育公益精神,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也大大地提升了社会的道德水
准[5]。
(二)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意识。这种意识源于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依存关系的深刻认识与体察,国家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在国家危难时刻,爱国主义要求个体抛却个人利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体现了个体对国家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总是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两者有着共通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别。在统一的单一民族国家,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等同,爱国即是热爱本民族,如日本。在谋求国家和民族的独立、自主和本民族国家的最高利益上,民族主义是爱国主义的一种表达方式,爱国主义也会从民族精神中寻求凝聚力和动力[6]。同时,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也存在着差别。美国学者维罗里指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感,前者与民主、共和的理念密切相关,强调一种理性的宽容。而民族主义坚持民族性为第一原则,有侵略和奴役他人的倾向。乔治奥威尔也指出,无论是从军事还是文化上来看,爱国主义都是防御型的,而民族主义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进攻性[7]。
三、公民意识的实践之维:公民参与意识
公民意识的实践维度包含了参与、协商、妥协等意识,协商和妥协一般都会体现在参与的过程当中,因此,本文着重论述公民参与之于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性。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的公民,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社会中存在一个公民可以合法参与的公共领域,这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8]。
公民参与虽然古已有之,并且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中达到一种繁荣的形式,亚里士多德甚至认为是否参与公共事务是判断是否具备公民资格的条件。然而,是否实现公民的广泛公共参与依然被看做是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重要区分。公民公共参与的程度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尺。现代化的发展,为大范围的公民参与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和理念上的必要。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如参加各种政治组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讨论政府政策、评议政府官员、举报违法行为、管理公共事务等等,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积极的公民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同时公民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广泛的公共文化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如参与环境保护志愿者行动、组织社会公益文化活动、救助弱势群体,参与社区自治的各项工作,等等。
公民参与是培育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公民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体现,正如刘泽华先生提出的公民意识成长的关键在于实践[9]。公民只有参与公共生活、参与政治生活才能够在实践与互动中更好地体会自身的公民地位;公民只有投身于公共参与才能够主动纠正权力的弊端与误用,从而成为实现自身权利的保障。公民只有参与政治生活与公共生活才能够摆脱私人领域对个人的局限,从而达到广泛的人际交往和深层的共同体归属感。针对公民参与的积极意义,有学者指出:“公众服务,因为鼓励合作与责任,会增进民族以及它的成员的健康性……其用意是,通过对民族利益的贡献,更多人会意识到民族目的也是他们自己的,从而,公民以民族利益为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0]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一直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无独有偶,被称为西方民主理论最新发展的协商民主理论其实质就是一种公民参与理论,它强调公民参与对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认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协商和讨论对实现政治民主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此,台湾学者张秀雄指出,协商民主下的公民参与是培育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的概念自身包含着公与私的分界、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自由与义务的张力等等一系列复杂的理论问题,这也是确切理解公民意识概念的困难之处,笔者对于公民意识概念的三维说,在某种程度上理清了公民意识概念的纷乱外相,进而有助于正确地把握公民意识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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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1.5
A
1008-8520(2012)01-0089-04
2011-10-17
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10ZZJ06)
朱彩霞(1976-),女,山东聊城人,教师,博士。
[责任编辑:梁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