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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会诊——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实录(上)

2012-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药家犯罪学犯罪

第一单元

时 间:2012年6月9日上午

地 点:北京工业大学逸夫图书馆报告厅

主持人:康均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狄小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教授)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人:王 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嘉 宾: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陈 利(南昌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阎耀军(天津工业大学公共危机管理研究所教授)

岳 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但未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刘晓梅(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关于药家鑫案

康均心:首先有请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的狄小华教授就药家鑫案的法律与心理解读发言,大家欢迎。

狄小华:各位专家,今天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来交流这样一个典型的个案。药家鑫已经被枪毙了,但是药家鑫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在这个案件当中,我特别关注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凶杀行为所做的心理分析,这个分析在当时曾引起了舆论的围攻。我也是研究有关犯罪心理的,当拿到举办方发给我的研讨主题后,我一直在思考药家鑫案。从心理学专业的角度看,李教授的解释并无不当,那为什么会引起舆论的围攻?其实,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心理学解释与对药家鑫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即定罪量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专业领域。

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我们只需要关注药家鑫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了什么样的后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什么样的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在李教授对药家鑫的行为进行心理分析时,这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清楚的,法官也不会因李教授的心理分析而改变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药家鑫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处理。然而,公众并非专业人员,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背景下,在案件尚未作出正式结论之前,李教授的分析让公众错误地认为她是在为药家鑫的犯罪开脱。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公众甚至我们的媒体更多关注的是如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而缺乏对导致这些悲剧的深层原因的思考。为此,犯罪学家在媒体上分析典型个案有利于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地应对犯罪和对待罪犯。

药家鑫案给我们最多的思考是:为什么这样一个当代的大学生在一起交通事故后,面对受害者的一个记车牌号的行为时,会做出让常人无法理解的如此强烈的反应?在今天,一般的交通事故天天都在发生,在没有造成对方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仅仅因为看到她在记他的车牌号,他就拿出刀去杀人,而且是凶残地杀人,怎么解释药家鑫这个行为?

从心理的角度分析,有两个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点,受害者记车牌号的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讲是完全合理的没有任何过错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对药家鑫本人来说却是一个诱因。我讲诱因既不是要推托药家鑫的罪责,更不是要说明受害者有什么责任。受害者的行为完全是作为人的一种正常反应,但是药家鑫的反应却是和正常人完全不一样的病态反应。在处理一些暴力性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未成年人或者青少年动不动就是动刀子,你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给你的解释很简单,就是看他人不舒服,或者他人多看了自己一眼,或者多看了自己的女朋友一眼,这些人精神空虚得太无聊,于是以寻衅滋事来找刺激。药家鑫的行为与这种找刺激的行为还不一样,药家鑫在面对一个突如其来的事件时,或者面对某种应激事件时,表现出了较低的耐挫能力。由于心理的激惹性非常之低,对常人来说并不大的一个刺激,他却觉得是大祸来临了。于是,当他发生交通事故后,看到受害者记车牌号,立即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仅思维狭窄、意识模糊,而且判断是非和自我控制力下降,并最终导致他的过度反应。感到大祸临头的时候,每个人都会做出应激反应,但问题是为什么不足以让常人引起的强烈应激反应的事情,药家鑫却感到大祸临头了呢?这和他的成长经历是密不可分的。

从心理的角度来解释为什么药家鑫会这么残忍,最根本的就是他人格中缺少的一些东西。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断应对挫折中成长的。但独生子女的成长环境过于优越,孩子遇到问题都是大人帮其应对,有的孩子从小缺乏挫折教育,长大后一旦遇到挫折并要自己独自面对时,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看了电视台对药家鑫父母的采访,听了药家鑫自己的陈述,我们也就不难解释药家鑫的激惹性为什么如此低了,为什么在面对一个常人看来并不大的挫折时做出如此激烈的反应了。

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他父母对他的期待很高,要求很严格。记者在采访中,他讲到这样一个事件,就是药家鑫跟他的同学发生了矛盾,那个比较强势的同学欺负他,并要药家鑫背自己回去。这个事情反映到他父亲那里,他父亲可能觉得孩子“没用”,既没有告诉药家鑫谁对谁错,也没有告诉他该如何处理,而是说了句“他叫你背你就去背吧”。从这个事情中,不难看出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学到如何正确应对生活中遇到的挫折。

当然,我在做这样一个分析的时候,仅仅是依据有限的媒体报道信息,由于信息不充分难免导致分析的片面性。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要案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这本来是学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犯罪、对待罪犯,并寻找治本之策的良好时机,但苦于学者难以获得有关案件的充分的信息,因此学者在这方面的作用仍然极其有限。为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

这起个案是非常典型的,我们如何通过一系列典型个案的分析,发现青少年成长中带有普遍性的成长问题或心理的问题,怎么通过整个教育改革,乃至建立系统干预措施来解决危害社会治安的这样一些问题。李教授对药家鑫案的心理分析虽然受到了有些网民的围攻,但它并不能说明学者的做法有什么不对。相反,在很多个案当中需要有更多的学者站出来,用我们的专业知识从不同角度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传播,我们相信公众会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应对犯罪。

第二点启示,无论是个案的裁判还是今天要案的会诊,最根本的就是我们怎么通过每个案件的处理让我们的公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正。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社会问题的极端反映。每一个典型案件背后,我们都能够找到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通过个案分析这种解剖麻雀的方式,及时了解这些社会管理问题,并积极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这也就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所以,我觉得今天的要案会诊非常有价值。

时间关系,就表达这么一些想法,谢谢大家。

康均心:谢谢狄教授。每年6月7日大家都会很紧张,因为这是牵动全国人民的高考时间。还有一个值得今天讨论重视的问题,6月7日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天,每当这时候,尤其是搞犯罪学的就想到了药家鑫。下面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就药家鑫案做重要的发言,大家知道李教授在药家鑫案发生以后做了很多评论,也引起了全国的一些关注和轰动,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启示的一些意见,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李教授。

李玫瑾:尊敬的各位前辈,各位同仁,去年这个时候我是最难熬的时候,从3月23日点评到4月初,一直到7月份,到10月份,我本来已经经历过马加爵、邱兴华,还有杨佳的案件,每个案件都会引起社会上的反响,但是没想到去年的案件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我自己的形容是被骂得狗血喷头。直到现在,百度上搜索我的照片,还有很多惨不忍睹的照片在上面挂着,我跟百度抗议过,但是百度也没人理我。

应该说这个代价挺大,作为一个对学术很认真的学者受到这样的一种打击,有时候也挺痛苦。但是读了弗洛伊德的著作我就很释然了,因为在他那个时代面临的问题可能比我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我也在反省我自己的过错,可能从我的专业角度,我对犯罪人接触更多,我对他们的评价更理性,公众更多感到的是愤怒,愤怒的不光是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的某些情绪同时在一起爆发。

我研究这个案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也谈谈我专业的背景,刚才狄教授说的很多东西都是我的心里话。在安徽我曾经遇到这么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我从来没有对外讲过。一个17岁的男孩把一个16岁的女孩碎了一百多块,法医的照片我全有,连我的研究生都没让他们看过,非常残忍。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儿?很简单,一个女孩是在一个像中专一样的技术学校,学校管得很严,不让上网,她就跟她一个要好的同学说,她同学说你到我家去吧,就给了她一个家庭地址,像建筑工地临时建的三层的白色的简易房,两排房子门对门,这女孩本来在最东头,当时这个小女孩找她同学的时候,这个简易房上没有号,但她同学告诉她一个号,当她走到房下没有人,只有一个小男孩站在中间的门那儿,这个男孩站在朝南中间的门,那个女孩的家是在朝北把边的门洞。这个女孩看到这个男孩就问多少号是这儿吗?这个男孩不说话。这个女孩又问:“问你呢,是这个门吗?”这个男孩点点头。女孩就上去了。当女孩往上走的时候,这个男孩就知道这个门里没有任何人,因为这个三层是被安防盗窗的老板包下来的,三楼是老板的儿子和小工住,老板的儿子上学不在家,老板也不在家,让这个男孩看店。所以,这个门洞上面是没有人的。女孩上去,这个男孩跟上去,到了二楼到三楼拐弯处就把这个女孩打死,拖到屋里就给碎了,一直到第二天才把尸体抛出来。

我见这个男孩,他坐在那儿把脑袋扎到桌子底下,一直在哭。我就问他一些问题,我问得很温和,我说:“你叫什么名字?”他跟我说了,我听不懂,就问:“小的时候谁带的你?”他就开始一边哭一边嘴里发出一个声音“gu”。在山东、江苏、安徽和河南四省交界,那儿的语言特别难懂。我问:“是叔叔还是姑姑?”他说是姑姑。他的话非常简单。这个孩子我从头到尾问他话,整句没问出一句,整个回答的话几乎都是一个字、一个字地往外蹦。这个孩子什么情况呢?他从小就被转过好几道手,他所谓的姑姑就是一个女的,但不是他妈来抚养他,他不大的岁数就给送到饭店去。我理解,他在别人家里生活,别人家里就多一张吃饭的嘴,肯定不是自己的孩子就不愿意带,所以送到饭店,让饭店管他一口饭。他在饭店干嘛呢?剥兔子。他剥了多少年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到现在这个地方打工时是17岁,这时他开始懂得点儿男女之间的事了,不知道是从网络上还是从哪儿,但是他不会表达,因为他没有情感的正常发展过程。所以,这个孩子从情感不正常,到言语不正常,到社会性不正常,可是他会有性的要求。于是当他看到一个女孩的时候他很想了解这个女孩,但是他不会跟女孩说话。他把女孩打死之后他了解的方法就是像剥兔子一样把这个女孩碎了。

回到药家鑫的案件也是如此,我点评他两个问题。首先他为什么会出现心理问题,我认为他是没有一个观念的东西。什么叫观念?观念就是观到的同时形成的念,真正人的观念都是在父母日常生活的唠叨中形成的。比如妈妈带孩子去别人家,孩子第一次到别人家去他不懂,什么好东西都抓,什么好东西拿了都不舍得放下。最后妈妈把他带走的时候,路上一定会教育他,以后咱们到人家家里不能拿人家的东西,那是人家的,你想要就告诉妈妈,妈妈给你买。妈妈说这个话的时候已经给孩子一个观念,东西是有你我之分的,人家的东西我们不能拿走。观念的形成,第一需要父母自己带孩子,第二需要在一块儿相处生活,第三需要在生活事件中随时随地地唠叨,这才会形成孩子的观念。

现在我们来看药家鑫,他从小到大就在学钢琴,他爸爸替他去上课,他钢琴练完以后,爸爸给他补数学,补一些疑难的课。他爸爸妈妈有机会跟他谈人生吗?没有。他有机会跟朋友玩耍吗?没有。所以,他脑子里几乎什么都没有。我们也看出来他是在监所中面对记者的镜头说出那番让世人愤怒的话,“我听他们说农村人难缠,所以,我想还不如给她杀了”。稍微有点儿心机的孩子都不可能对着媒体说出这样的话,我们可以看出他脑子有多么空白。我分析他第一个问题,他没有观念,我在央视的直播间里一边看法庭现场,一边进行分析,没有太多时间解释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他拔刀的问题,这个案件点评,我所有大案点评都会有一个调查,我每个案件都拉出一个问卷给记者,他们调查回来我看完这个结果才点评。那天我要这个结果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因为视频的存储太大,一时从网上传不回来,我是在直播间里才看的视频,我问卷中有20道题,包括“小的时候妈妈在你耳边唠叨最多的话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我问药家鑫的第一个问题,他哭着说没有印象深的话,直到记者问了他第三遍,最后他说了一句,“是我在路上,我妈带我去自首的时候,我妈给我爸打电话,我求我妈不要给爸爸打电话,我怕他。妈妈说‘你其实不知道,爸爸很爱你’”。这句话他说是印象最深的,他说,这才知道父亲并不是那么可怕。这再次证明:他平时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什么“观”念,他甚至不知道父亲的爱。我当时出的20道题还包括“你喜欢什么样的音乐,什么样的曲目”,还有许多问题。最后几个问题是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扎了那么多刀,于是我设计的问题是:“在你扎他三、四刀时,被害人就会有呻吟、有惨叫,你为什么没有不忍,为什么没有停下手来?”现场直播主持人正是拿着我的这份问卷,并挑出了这道题来问我,这道题实际上是我自己问我自己的一道专业问题,我想,如果我不把这份问卷给主持人,主持人是不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的。什么意思呢?药家鑫的案件是一个反应性的行为,不是一个预谋性的行为。他做这个事儿的时候出现的动作往往是他生活中最习惯的行为。他晚上外出去很远的地方怕遇上抢劫的才买了把刀带上,而在现场当他出现灭口的想法时,一下子扎了毫不犹豫的8刀,这动作一定是他平时最熟悉的动作。

关键还有一个问题,他为什么这么狠毒?狠毒过程中带有情绪,现场没有这么大情绪的刺激,现场只是恐惧情绪,他真正的情绪有害怕,怕他爸爸责怪他,还有很重要的是他的动作带有情绪,我认为这与他长期被按在钢琴上学琴,有过痛苦、有过无助,弹琴经常在不愉快的情绪中,因此,当他出现这个向下的动作时,这种情绪就会自然地同时出现爆发。——这个分析后来引发了社会的争议,我认为这可能是我习惯的一种专业分析让公众不能接受,同时我也没有研究公众的心理,至少我也有过错,今后的研究中我就要考虑公众的接受能力,以及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比如这次加拿大碎尸案,很多媒体找我,我都拒绝解释。为什么?因为这个案件是非常个例的案件,我要回答又是一些非常专业的问题。所以,我想这个问题与其说不清楚,还不如不说,只做一个新闻报道就足够了。所以,这段时间我拒绝回答这个案件,因为这里面涉及同性恋、双性恋,涉及变态概念,还涉及他的一些作案手法问题,这里面还有他的性趋向问题,这个案件也是非常复杂的,因为我们知道同性恋也是分两种,有的做男性的,有的做女性的,这两种是不同的,这些问题我觉得公众没必要知道,为什么?因为你去回答这个问题会有很多好奇猎奇的心态,它并不是真正预防这种犯罪。

预防我提出建议,结果又被人嘲笑,我说的那“三无”就是没有家人的亲情,没有婚姻和爱情,没有朋友的友情。如果这三个都没有,在心理学上讲,这个人就会在情感上有严重的障碍,因为人性的核心是情感,人和人的关系很重要的牵制力量也是情感,很多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做与不做并不困难,要说杀人谁都会杀,但是我们为什么不杀?不是生理上做不到,是你心理上受不了。大家知道心理上受不了,心理上的这道防线和力量是什么?就是情感,凡是这类人都会在情感上有严重的缺失。这是我对这个案件的解析。

最重要的这个案件折射出社会中什么问题?大家对我的解析更多地关注扎人不扎人是不是弹琴,那句话我有一个很简单的解释,我说“羊有四条腿”,你不能说“四条腿的都是羊”。我说“他在扎人时其动作与他平时弹琴情绪有关”,你不能反过来说“他把杀人当弹琴”。这个问题我就不再解释了。

这个案件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反省。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有那么多交通事故后的逃逸?我们现在法律和程序都存在缺陷,我们的赔偿没有一个界限。比如有一次一个普通的司机给我讲过,他开到北京的郊区碰了一个人,那个人就没完没了,到现在已经四年了,一直在要钱,后来他讲实在不行你就打官司吧,我没法再给你了。我们这方面是不是法律有漏洞,导致一些人在交通事故后觉得是无底洞,很多人只能以逃的方式面对。我们要解决这类案件最重要的是如何完善交通中的赔偿制度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问题,网络中显现出来的公众的情绪。我认为网上显现的众人的戾气很重,为什么?这其实是我们最担忧的,一些能够上网的、大发议论的往往都是有些知识的年轻人,包括他们对历史的嘲讽,对所有人的谩骂,这里已经潜伏一个危机,我们改革开放之后,在人的教育问题上有一些失误。比如我在机场有时候晚点,我会看到很多老外无论什么情况都很安静地坐在那儿,相反,我们很多西装革履的人,看着文质彬彬的人或者一看就是很有地位的人,对着那些空姐,没有一丁点儿的怜香惜玉,他们居然对着那些美丽娇小的空姐大吼大叫,能吼上半个多小时。我觉得,作为一个男人对女性如此咆哮,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因为飞机上去后有可能掉下来,你首先要考虑安全,不管你有多重要的生意,你做什么事儿多重要,总要保证你的安全,你跟空姐喊什么喊?这能看出很多人的教养,我们可能有钱了,知识地位很高了,甚至也当领导了,但是情绪管理、情感的控制真不到位。动辄情绪失控,甚至从言语到肢体,充满着暴力倾向。

所以,我觉得这些问题都特别值得我们反省,这些问题怎么思考,这个话长了,我不可能在这里谈,但是我希望我们探讨这个问题,怎么让中国人的情绪平和些。包括我们天天演一些复仇的电影,教给年轻的孩子什么?从孩子六岁、七岁、十岁就让他看一些仇恨的东西,这些都值得我们反省。从我们的学校到教育,到我们的社会宣传,包括我们整体的问题,中国人,在我们发展起来,富裕之后让人变得情绪能够控制,有一种修养,自我能够很好地管理,能够理性地面对一些问题。我的发言到这儿,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谢谢。

康均心:谢谢李老师。药家鑫案件大家都很关注,现在就药家鑫案我们给一点自由发言的时间。

皮艺军:药家鑫这个案子我们都想到药家鑫拔刀是怕什么,所有人都认为他怕警察,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杀死对方的时候都是因为怕警察。但是药家鑫不是怕警察,他头一个想到的是他爹,他想到回去没有办法见他父母。刚才李教授谈到他不能面对他父亲,这是他第一个反应。再一个,案子中提到“农村人难缠”。有些人为什么这么难缠,一出现纠纷就没完没了,漫天要价。这种难缠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碰到这种难缠的人我们头脑里很快就有一个念头,让他消失了才好,这种人太讨厌了,太让人无法忍受了。药家鑫用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很多人在心里都有这种非常强烈的愿望。当然,受害人并不是这种人,她不过成为社会偏见的牺牲品。所以,难缠的问题可能变成我们这个案子中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谢谢。

张 荆:药家鑫案出来以后,看了李教授的视频,她说那个动作像弹琴,引起了很多争议,我同意皮教授的意见,更多的是一种条件反射,首先想到恐惧的是他的父亲,把这个事情掩盖住,他父亲就不会打他,可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陈 利:这个案件当时我看了李老师的跟帖以后,我在回帖的时候谈了一个观点,会不会是药家鑫经过长时间的钢琴训练产生一种动作定型的行为方式,他弹琴时一只手下去可能就是一连串的音符,他在做杀人动作的时候,也是连续像弹琴一样地由一连串的动作来完成,这个动作在他长期训练过程中形成我们在心理学上说的动力激励。

第二个话题,李老师讲到消解历史。这些年以穿越剧、以戏说为背景的内容使年轻的一代不理解历史,或者零零后对历史特别模糊,特别是有CS以后,在网络上杀人游戏非常自然。因为我女儿是零零后,她现在已经不知道什么是真实的历史,于是他们把穿越剧的那些东西就当成是历史,我跟我11岁的女儿在交流的时候,他们也在讨论是不是能穿越回那个年代看那些格格和尔康,他们最近看《宫心计》这些东西,这种戏说在消解一代人的价值观——不但是历史观,而且还有价值观——这可能会给后来的药家鑫们一个更加延续的心理问题的潜伏。

阎耀军:我关心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总有不完善的地方。跳出药家鑫案,我想起过去一个案子,一个司机他轧伤一个人,这个人在后面还在爬,他一倒车赶紧把他轧死,反复碾了几次。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刚才一位老师说了有些人难缠,有一个博弈的问题,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反复的博弈中取得一个平衡。如果我们撞伤一个人赔偿能够达到这个人接受的程度,其他的由政府来买单,他是不会再去把他轧死的,比如十万块钱,反正我把人家弄伤了,我良心上觉得应该赔偿,十万可以。如果让他赔一百万,他觉得要了他的命,还不如把他轧死算了。还有一个侥幸,万一发现不了呢?博弈的过程中他觉得应该采取这个行为。制度层面要完善这个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赔偿,这是需要政府研究的。人要活到七八十岁,赔不了由政府买单,因为你要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也要保障受害人最后的生命,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我本人是研究社会预警的,所以,我觉得有些问题应该把它控制在前面,不然的话这样恶性的案子以后会很多很多。

岳 平:药家鑫案件从一开始我也很关注,特别是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案的分析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很多人在关注,其实公众关注的是李教授所解释的对药家鑫案的分析对法律的影响度。实际上在这个争议当中,我所关注的就是我们犯罪学要做什么,一位法国犯罪学家在其著作《犯罪学的发展与未来》里就谈到犯罪学有个很大的功能,即犯罪学要做社会对犯罪问题的阅读版。事实上,一个社会对犯罪的认识不是来自于刑法的解释,而是来自于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正因为对犯罪认识这一块的知识社会公众没有普及,所以,人们往往会受到先入为主的某种舆论的导向,把对犯罪认识的知识完全给淹没掉,所以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

我给学生上课也谈到这个问题。我说李玫瑾教授的解释没有问题,但是她的解释属于极为专业化的领域,并不是犯罪学的原因解释。而社会在这方面是个空白,所以才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议。因为李玫瑾教授的解释,更多的是对犯罪的一些要素,比如侦查、行为心理的一些分析。我从这个案件的争议中观察到的是我们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反响。我们知道,从犯罪学的知识体系上来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出现了,社会是要有反应的,这个反应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式反应,一个是非正式反应,非正式反应就是社会层面。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犯罪学的应用价值,这也是在座的各位,我们的老前辈,我们的同仁和后来的学者要关注的,我们要积极地普及犯罪学的知识,让社会对犯罪问题逐渐地形成科学的认识观,否则就会放大犯罪的危害性,对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感就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从我这个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普及犯罪学知识,让社会对犯罪有个正确和科学的认识,这样就不至于导致最终舆论来左右司法裁量。实际上从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李昌奎案的处理法律过程和后果看,我们从司法的角度考量,第一是缺乏司法的独立性,摇摆性过于明显;第二特别是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从法律和刑法的功能性来说其实他可能不至于判处极刑,其中涉及初犯、偶犯等刑法量刑因素等,但最终司法做了妥协(给一个词叫“百口莫辩”吧),最后在一片喊打声中判处极刑。实际上,药家鑫执行死刑后,社会层面的反应则出现了分化,甚至引发了对死刑存废的思考。该案处理前后出现的分化为什么这样?我认为,在社会这一层面,就在于犯罪学对犯罪的科学观没介入进来,犯罪学的知识几乎处于空白,导致了社会对个案的危害性认识的扩大和深化,最终影响了司法的独立。

李玫瑾:刚才岳教授讲得非常好,非常理性。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在未判决时不能对法庭审判有任何的点评,只好重点分析他的犯罪心理原因,但就是这样,我重点分析的“药家鑫犯罪的心理原因”也被公众认为是“我在为他的犯罪寻找理由,减轻他的罪责……”于是大家特别愤怒。所以,我认为,刚才岳教授讲得非常好,我非常赞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都是对案件的解读,而不是我给他找什么减轻罪责的理由。但是这个时间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

但未丽:我觉得公众对李玫瑾老师解读药家鑫案的反应当时确实很激烈。李教授当时的解读主要是关于他为什么杀八刀,而不是七刀、六刀,这个解读可能刺激了社会公众的神经。我的理解,大家对该案愤怒的不是他为什么杀八刀而不是七刀、六刀,可能更重要的是在药家鑫肇事以后,被害人处于十分需要救助的状况,作为一个肇事者,他为什么没有把她送到医院,而是竟把被害人灭口。我个人觉得从药加鑫个人来说,可能有这样两三个原因:

第一,他缺乏最基本的同情心,最基本的道德感。作为一个大学生,我觉得这是他的人格缺陷。

第二,他缺乏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面临问题或矛盾的时候,他是一个简单直性的思维方式。药家鑫发现被害人看他的车牌号,他本能的反应就是把对方灭口,他以为这样就能解决矛盾,解决问题,一了百了,对杀人会带来什么后果完全没有去想。以前我曾调研过一起案件,一位高三学生晚自习逃学,之后回家时,正好在门外听到他妈妈跟同学打电话了解他晚自习情况,然后准备出门去找他。他妈妈开门出来的时候,他就立即在门旁边顺手捡了块砖头朝他妈妈砸去,最后把妈妈砸死了。我觉得这个案子和药家鑫有相同之处。现在很多孩子少不更事,除了读书其他什么都不会,家长也不让他们参与,从小受到的挫折教育也很少,致使他们某一天面临问题时不知如何解决,情急之中只选择最简单最直接的处理方式。

第三,缺乏最基本的生命教育,对他人生命表现出极端漠视的态度。作为一个人来讲,他对他人生命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这才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刘晓梅:我回应一下李教授的观点。我认为,药家鑫这个案子属于负面情绪引起的一个应激性的犯罪案件。我希望这个案子能提示大家更多关注我们国家社会转型期犯罪的压力诱因。在药家鑫案的庭审现场,法官曾经问药家鑫:“从小到大的经历你自己怎么感觉的?”他回答:“我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我经常想自杀,大二学习压力大,做钢琴家教也感觉特别累。”艾格纽的一般压力理论提出,压力使人产生愤怒的负面情绪,这种负面情绪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艾格纽的一般压力对解释中国社会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具有借鉴价值。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我们中国学者应该通过开展实证调查,深入探讨压力、负面情绪与犯罪的关系,深化一般压力理论的研究,这将对犯罪防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谢谢大家。

二、关于报复社会型犯罪

康均心:下面有请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就当前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因果链条透视发言,大家欢迎。

张远煌:首先谢谢主办方的邀请。在这个论坛我们会听到一些有水平的真话,可以获得很多借鉴,很多大会往往达不到这个效果。

我报告的文章是报复社会型犯罪及其原因分析。去年年底《中国法学会》会刊给了我一个命题作文,让分析一下近年来发生的系列重大恶性暴力案件,这些案件实质就是报复社会型犯罪,但在这个会刊上不好用“报复性犯罪”这么一个比较刺眼的名称,当时就以“系列恶性案件发生的社会透视”为题做了一个分析。今天借论坛的机会,将当时有些还没有想得很清楚或者没那么仔细的问题,给大家汇报一下。

犯罪学分析总得讲点事实依据,最好能以事理说服人,而不是用诡辩蒙蔽人。我这个分析的基础,是依据2001年到2010年十年期间,新闻媒体披露的28起典型重大恶性报复性案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这十年期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是不是具有偶发性,即是否因为作案人是精神病人或人格不正常者。如果是这种现象,因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行为人的精神疾患,我们就不能用“报复社会型犯罪”这个名称。

我们注意到从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期间,媒体披露的这28起案件,主要特点以儿童、小学、教师、警察等无辜者为对象的重大杀人伤害案件,有的案件甚至致死致伤几百人;从发案区域看分布全国十几个省,持续时间十来年,从我们进入新千年一直到最近,并且发展频率比较高,尤其2009年和2010年连续报告了6起。由此看出,这些案子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一种规律性现象。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例后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本质上是我们现阶段社会制度设计不良的一种必然反应。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这类犯罪具有强烈的报复社会的动机。这里涉及了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即就犯罪动机的形成而言,通常意义上我们讲财产性犯罪,行为人总是针对“有财可捞”的具体对象下手的,杀人伤害行为也是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逻辑发生的,但在这些案件里却不是。因为行为人实施惨烈的杀人伤害行为既不是为了财,也不是针对有直接冲突或利害关系的人实施侵害,而是意图通过对与其没有任何关联的人员实施侵害,并且往往是受关注度比较高的人群实施侵害来引起社会的震动。显然,就行为的动机而言是针对整个社会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至于被实际侵害者,在犯罪人眼里只是这个“该对其负责任的社会”的替罪羊而已,因而在犯罪中所真正表现的是犯罪人心中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或敌意。

第三个问题,重点分析一下诱发报复社会性犯罪的因果链条问题。就犯罪规律而言,每一种犯罪都是多种因素按照一定的逻辑相互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每一类犯罪背后都应该有其对应的因果链条存在。作为完整的因果链条涉及各种因素,当然包括个体性的因素。但这里我主要从社会因素来分析。因为,与报复社会性犯罪的性质相对应,其主因只能从社会性因素中去寻找。

对报复社会性犯罪的因果链条,在逻辑上可如下简要:作为根源性因素的制度性缺陷——作为主因的社会排斥现象——作为助推器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缺失。即,制度性缺陷是报复社会性犯罪客观存在的根源所在;由制度性缺陷所直接引发的社会排斥现象,是报复社会性犯罪频发的主要社会诱因;而我国现阶段矛盾化解机制的缺失则助推了报复社会性犯罪的现实发生。

下面对这一因果链条作一简要说明。

首先,制度性缺陷是这类犯罪存在的根源性因素。制度是政府借以构造社会利益格局、平衡各方关系和化解矛盾、促进公平的基本手段。如果社会成员不是个别的而是群体性地产生对社会现实的不满、愤慨甚至仇恨,从根源上看我们不能找其他原因,只能从制度缺陷方面寻找,只能归因于制度设计的不良或者制度运行的失调。但是从科学犯罪的原因来看,制度具有宏观构建的特性,它是一种抽象存在,人们只能借助于制度的各种具体载体,或者说只能借助于在制度框架内生成的法律法规、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才能产生出制度好坏的情感体验。因此,如果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又陷入了人们常常容易陷入的犯罪原因的“泛因论”之中。

进一步讲,因制度设计不良和制度运行缺陷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不良现象。在这些不良现象中,有一种现象就叫社会排斥现象。在吉登斯看来,常规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为劳动力市场排斥、社会服务排斥和人际关系排斥三种方式。这些社会排斥是造成现代社会新的不公的根源所在。处于社会排斥下的人们,由于阻断了全面参与社会的可能性和机会,大多数人失去了自我改善的实际可能,而被推入了社会的底层。我们今天讲的很多弱势群体怎么来的,那里面很多正是由制度性的社会排斥造成的。

我们国家的特殊性在于,除了前述这三种社会排斥都客观存在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特殊转型期,还出现了因制度安排不良出现的社会资源的占有与财富分配上的不公,从而使各种社会排斥现象出现了叠加效应。

具体地讲,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管理制度的延续造成的社会群体的身份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不同群体之间不是因为勤劳,也不是因为智慧形成的贫富悬殊。这些排斥现象必然使社会底层成员被隔离和被剥夺感加深。同时,我们现在合法的行业垄断、合法的行业暴利已经形成,并且以权力寻租形成了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对体制外的人群的发展和上升机会形成严重阻碍。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弱势群体从这个发展里往往没有获得实际好处,反而生存的实际状况还在下降,随着社会发展与我无关这种冷漠隔离的不断加深积累,部分社会成员形成对社会的敌对也就难以避免。

从这些案件的作案人的社会背景中,大家可以获得更进一步的明确认识——为何社会排斥是报复社会性犯罪的主要诱因。分析这28起案件,行为人多数来自农村,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他们有正常的人际交往特征,周边的人往往评价并不坏,绝大多数案前无显性的恶习,年龄跨度主要为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请注意该年龄段所包含特殊的社会含义:一方面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发育已相当成熟,并且对他所处的环境的认识已经比较深刻;另外一方面,30~50岁也是人生追求发展和自我改善的黄金期,但我们当今的社会排斥恰恰使他们成为主要的承受者,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部分人实施报复社会的犯罪可以视为是对社会排斥的一种理性反应。

王府井驾车撞人案的作案者艾绪强与检察官的对话更生动地表明了这种犯罪动机。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开车撞人,答“我要报复社会,报复富人,我觉得现在十个人里面九个人都是黑心的”。“为什么选择王府井呢?”他回答说:“我觉得王府井是中国最繁华的中心,是中国富人聚集的地方。”检察官问:“有没有要特定报复的人?”“没有。”检察官问他“你杀的车子的司机也是富人吗”?他说“对这个我表示遗憾”。同样,2011年3月福建南平残害小学生的郑名生被捕后也说过这样的话,“他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这里的“他们”如果说是指称直接的利害冲突者,则这里的“你们”无疑就是社会的代名词。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针对社会的仇恨心理是相当明显的,反映出了社会排斥现象作为主因所引起的社会隔阂和底层社会成员面对这种隔阂、疏远的无奈与愤怒。报复社会犯罪的发生只不过是这种淤积于心的不满与愤怒的极端表现形式。

作为报复社会性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中的最后一个因素,就是现阶段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助推了报复社会犯罪的发生,或者说增强了这类犯罪发生的实际概率。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多发,我们国家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都有所缺失,社会冲突难以及时消解,加剧了矛盾升级,成为报复犯罪多发的重要助推力量。这方面如民间调节机制的弱化、司法效力不高以及信访渠道的堵塞不畅通等等,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限于发言时间,在此就不详细介绍了。

最后,我想说:天灾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自然失去了应有的安详,而针对社会群体的血案不断,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当下的社会中已经不是个别成员出现了极端的心理躁动,而是群体性的人心在失去安详。对此,社会和政府不能不察,而对于以客观诊断犯罪成因和探讨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为己任的犯罪专业研究者,更应以理性的态度发出自己务实的声音。

谢谢大家。

康均心:下面我们请王牧教授做点评。

王 牧:点评本来应该对各位讲座进行学术性的点评,两位犯罪心理学家讲的是我专业知识之外的东西,我稍稍懂一点儿犯罪心理学,所以,很难有合适的评论。但是,我感觉他们分析得很深刻、很透彻,特别是他们受了很多委屈以后,能够在我们科学的殿堂上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得到大家的认可,也舒缓了他们心理上的压力。

张远煌教授讲的问题我将放到最后来谈。先从犯罪心理学方面说说。今天还有新闻媒体参加,我们犯罪学学界如何和新闻媒体合作,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搞经济工作的人和新闻媒体合作都很有经验,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和新闻媒体合作也是近几年的事情。我们犯罪学界也要和新闻媒体密切合作。我和李玫瑾教授很熟悉。她对药家鑫案在中央电视台评论后,有人和我说,你快上网看看吧,李玫瑾被人骂得一塌糊涂,我上网浏览了一下,真感觉到没有办法看下去了。中国网络的评论有一些情绪很严重的人。我看了以后,我跟人说过,我说李玫瑾教授是在错误时间、错误地点讲了一个不该讲的问题。公众平台不是科学平台。

这个话我们再引申,我们犯罪学界在和新闻媒体打交道的时候可能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不管是心理学的分析,犯罪原因的分析,还是普通社会学的犯罪原因分析,很可能都会让公众不满。为什么呢?因为犯罪学恰恰是对犯罪进行理性认识的一个科学,而不是一种情绪发泄获得结果的东西,这是要注意的问题。我们完全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分析的,分析它产生的原因。李玫瑾教授是在讲家庭教育不良引起孩子犯罪,从马加爵案开始,她实际上一直要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以便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关心和重视。可是,在电视上,很多时候没有可能让你把理论问题讲得很透彻,还有时候,媒体需要的并不是你要关心的理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不会有好的结果,至少不会有我们希望的结果。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就是新闻媒体想要达到一个什么效果?这是我们被采访的时候要注意的。我想说的是新闻媒体和我们学者之间的追求是不完全一致的,所以要相互理解,密切合作。

药家鑫案子的心理学理论问题,在当时那种场合是不太适合讲的,因为公众关心的不是他的心理,而是他的法律责任,是对他不尽的恨。你讲药家鑫心理,公众以为你转移视线,淡化他的刑事责任,为药家鑫开脱。当然,如果条件充分,我们的教授也是可以讲清楚的,但是,电台不给你时间,你没有机会把话说透,正好说到公众不理解的地方,还没有讲家庭教育的重要,他停了,不问这个问别的去了。新闻媒体是在一个道德的法庭上让你谈一个科学的问题,完全“两拧”,不同场合对一个事物的认识结论是完全不一样的。新闻媒体需要的是,让你对杀人犯进行道德上的审判,你在这儿讲科学问题,所以后果不好,他们没很好地完成任务,而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是一个教训。

第二个问题,是张远煌教授讲的复仇社会问题。我认为,我国的犯罪情况是十分严重的,不能只看犯罪的统计数字,因为我国的犯罪标准是很低的,犯罪率是万分之几,很低。大家都知道我们治安处罚实际上在国外都属于犯罪。还有很多应该按照犯罪处理的没有处理,特别像食品安全、行政机关滥收费等。我们犯罪学学者帮助政府研究的是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如何控制犯罪。事实上我国的犯罪问题很严重,张远煌教授称作报复社会型犯罪,能不能叫报复性社会,社会有没有分类?报复性社会,相对的是什么社会,报复性社会,和谐性社会,能不能区别开,我不懂这个。但是,我认为把我们目前社会的矛盾情况定位为报复性社会,恐怕反对的人不会多。

说到这儿,我想起了西方有的学者,我记不很清楚了,是不是洛克还是谁说过,对于社会矛盾非常突出的社会,称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是人与人的战争。我们现在不能说我们的社会就是这样的社会。但是,如果我们从关心社会稳定这个动机出发,过分点看问题没什么不好,即使过分了,我们去认识,也对这个社会未来的稳定发展有好处。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矛盾太突出了,例子俯拾皆是。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社会严重的分配不公,占有不公,根就在这儿。为什么富了还骂娘呢?社会不公,有的人获得利益的机会太多了,太方便了,对弱势群体来说,令人无法容忍,于是,社会矛盾突出。

实际上,药家鑫案件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我希望你们搞个体心理学的往上提升提升,多研究研究社会心理,如果当时讲药家鑫的案子,注意一下当时的社会心理可能会好一点儿。一般地说,人的心理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人心理上的问题根源在社会。观察一下我们现在的社会心理,一些人充满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感、不确定性弥漫社会。人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撞人后又杀人。个体为什么那么残忍,根源在社会。有人看社会不安定的问题就是各种各样的犯罪,如果犯罪问题解决了,社会就安定了。其实,应当重点分析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那么严重的犯罪现象,这才是要害。如果要想社会安定,首先要认真地、及时地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很遗憾,收入分配方案几年解决不了。实际上,问题很清楚,就是利益获得者不肯让利,而这个方案就是让他们做,所以很难出台。这样下去的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你获得的利益是你个人的,整个民族社会的利益可能就要遭到破坏。张远煌教授的分析很深刻,对这些要案的分析都有根源性的理论意义,这是想说的第二个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有一点儿建议。在我看来,犯罪学理论应当包括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再加上犯罪法学,即刑法学。刑法学的社会学分析,不是刑法理论本身的分析,刑法在解决中国社会问题时的应用效果问题研究,也应该是犯罪学要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一直坚持犯罪学要有社会学家参加、心理学家参加,要有刑法学家参加。刑法学的社会应用问题应该提到日程上来。我这两天也注意到嫖宿幼女案,很多层面的人出来讨论,这是好现象。刑法问题应该拿到犯罪学领域来加以认识。很高兴看到中国人民大学即将召开一个犯罪学与刑事法制关系的研讨会,请了英国犯罪学会的人,也邀请我去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是我国刑事法学基地,大家都知道它的地位。把刑法学学科和犯罪学结合起来研究,在刑法之外讨论刑法,会给刑法的发展带来更宽阔的眼界和机会。希望刑法学者、社会学者和心理学学者,大家共同来关心犯罪学的发展。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康均心:谢谢王教授,我们开始茶歇时间。

第二单元

时 间:2012年6月9日上午

地 点:北京工业大学逸夫图书馆报告厅

主持人: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王 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冯 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人:夏吉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三、关于邓玉娇案

张远煌: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邓玉娇案件给我们的思考》,请。

王 平:谢谢论坛给我提供发言的机会。邓玉娇案件发生以后,媒体和公众,甚至也包括我们的理论界、学术界,更多关注的是邓贵大官员这一方和邓玉娇一方,对他们双方的行为进行评价,基本定调是:一方是官员腐败,另一方是被害的烈女。还有就是邓玉娇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的就是探讨这些方面的问题。

但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评论,特别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我觉得比较少。刚才有学者提出,探讨犯罪的原因如果不对犯罪的社会原因、宏观原因进行研究,而是仅仅关注于某些局部的细节,他的评论和评价可能是不全面的,可能是不到位的,可能所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质量也不高。所以,我的发言主要想就邓玉娇案件反映出的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休闲娱乐场所确实有时候容易成为黄赌毒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地方,我主要是讲在我们国家,在我们国家黄赌毒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而色情服务在我们国家休闲娱乐场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甚至有人用“泛滥”、“已经成灾”来表述。在邓玉娇的案件中,有没有这种情况呢?我也看了相关的报道,也看到最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也都认为该案发生在休闲娱乐中心,这一点确凿无疑,但大家都没有对这个休闲娱乐中心予以关注,似乎本案的发生与这个休闲娱乐中心当时具体环境没有多大关系,公众、媒体甚至是专业人士的关注点还是比较集中在加害和被害双方(其实双方均既是加害方也是被害方),很少关注这一块。其实你要是对这个休闲娱乐中心进行解读会很有意思,很有意义。

这个休闲娱乐中心有没有提供很标准的色情服务,那我们不知道,我也不好猜测。但是比如说异性的陪浴,一个男的要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陪着洗澡,肯定不是一个老年的女子陪着,都是漂亮的女人,这种陪浴方式符合不符合我国关于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有没有触犯休闲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更进一步的性交易如卖淫嫖娼,没有证据当然不好猜测。但是异性陪浴这个多少带点色情意味的这个东西是肯定存在的,我们从媒体的报道和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这一点。

在这个案件中邓贵大等人对这个休闲娱乐中心有没有这个服务应该是知道的。因为在一个小城镇,这个休闲娱乐中心我估计在当地还是有影响的,应当许多人都知道。这几个人是地方的官员,他们这次到这里来,也不排除他们以前来过,对这里的情况应当有所了解。他们就是来找异性陪浴的。邓玉娇肯定不是提供异性陪浴的服务人员,她应当是其他的不是从事异性服务的工作人员。但那天那几个人喝醉了酒了,他们起初可能以为邓玉娇是异性陪浴人员,后来发现不是,但是仍然对她进行纠缠,从而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并广为人知。本案的发生除了双方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之外,案件发生的环境——休闲娱乐场所,并且是提供异性陪浴服务的休闲娱乐场所——这是本案发生的情境因素,是应当予以关注的。这个休闲娱乐场所有异性陪着洗澡这个是存在的,有没有提供其他的色情服务并因此受到处罚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国家目前对这方面的管理比较模糊,按照相关规定,休闲娱乐场所提供色情服务肯定是不允许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是不是要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有些情况触犯刑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专门就与卖淫嫖娼相关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要是较真的话,恐怕不少的休闲娱乐场所都能套上这些罪名。但是实践中在一些地方查处得不多,或者是查处松一阵紧一阵,有的地方实际上是一种放任状态,明文规定这是违法犯罪的,但是又不查处,不明不白的,任其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大概有这几个原因。第一,有些地方不愿意查处,为什么?因为卖淫嫖娼色情服务跟其他东西不一样,有其自身的特点,有的人认为这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很难说谁是被害人。而且卖淫嫖娼很多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还能带动那个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人戏称“繁荣”是因为“娼盛”。有人说有些地方一旦打击卖淫嫖娼,卖淫小姐一夜之间都走了,把银行的钱款都提了一大截,那个地方的经济都受到一些影响。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但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可能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这个因素是被考虑的。第二,也有的是不敢管。凡是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很多是有背景的,你在这个行当开得很火,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有保护伞,否则很难坚持下去。不是红道保护(如官员保护)就是黑道保护(如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一般人不敢管。第三,就是有点管不了。太多了,中华大地这种色情服务行业从大城市向小城市,甚至还在向乡村蔓延。咱们的警力有限,执法能力有限,全部管在有些地方可能觉得很吃力。

上述三种情况的存在,即不愿管、不敢管、管不了,就会导致选择性执法。所谓“选择性执法”,我的理解是:有时管,有时不管;有的管,有的不管。总之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管得住就管,管不住就不管;上面盯得紧就管,上面盯得不紧就不管。在一些地方对卖淫嫖娼的查处,高档次的宾馆不管,低档次的管。北京也存在这种情况,原来“天上人间”大家都知道,相关部门的领导也知道,为什么不查呢?可能也存在上述三个因素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不愿管、不敢管或者管不了。现在想管了,敢管了,它也就管住了。选择性执法反过来更容易导致色情场所寻求保护伞,导致官商勾结,官员腐败;导致黑恶势力更多地介入。因为应付选择性执法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后面有靠山、有保护。

卖淫嫖娼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很难根除,如何应对需要认真研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色情服务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另外它还会诱发很多其他的违法犯罪。很多从事性服务的女性,她不仅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由于得不到合法的保护,也会沦为受害人。所以如何应对卖淫嫖娼现象考验着一个国家执政者的智慧。

目前,世界各国对色情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应对,一种是“大禹治水”式的思维,堵不住就疏导,否则硬堵堵不住,反而会造成决堤,造成“黄水”泛滥,祸害百姓、社会和民族。有的国家在经过多年的鏖战之后,决定采取“疏”的办法,搞红灯区,要折腾就在这个地方折腾,其他地方很干净。而且对红灯区的管理也遵循行业规范,这对于预防和控制性病蔓延,对于保护卖淫女和嫖客的人身安全,可能都有好处。有的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因素的考虑,一直是全面禁止的,效果也是挺好的。

中国应当如何应对长期存在而又屡打不绝的卖淫嫖娼现象,中国应当走上述哪条路,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中国可不可以设立“红灯区”,有没有必要性,有没有可行性?执政者最终如何选择,考验着执政者的勇气和智慧。

现在不是强调社会管理创新吗,对这一块的社会管理应当如何创新,从而使管理更有效?理论界应当认真研究,以便为官方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可惜的是,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是很少,有限的理论研究成果的质量也不高。还是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我前些年偶尔在一个旧书摊上看到一份很陈旧的资料,是多年前中国的医学界召开的一次研讨会的资料,讨论的是卖淫嫖娼的严重危害以及可否设立“红灯区”问题,我看了以后非常吃惊,印象极其深刻。人家医生不总是给你夸夸其谈抽象的伦理道德问题,他们的头脑更关注科学,更关注现实问题的解决。卖淫嫖娼遍地泛滥真是祸害无穷,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必须进行有效治理。我建议以后召开这方面的研讨会,可以请一些医生来参加,还可以请一些伦理学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文理结合。因为很多问题紧紧依靠某一学科研究探讨还是有局限的,需要多学科的视角,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这样研究得出的结论才会考虑到方方面面,避免片面性和绝对化,其研究成果的质量才会比较高。我的发言就说这么多,谢谢。

四、关于马加爵案

张远煌:谢谢王教授。下面有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冯锐研究员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马加爵案的刑事司法思考》。

冯 锐:我觉得今天上午各位犯罪学学者的发言,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和研究大案要案,非常重要。我在这里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从犯罪学角度看马加爵犯罪和从刑法学角度看马加爵犯罪的不同之处。

马加爵杀人案人所共知。从犯罪学角度看,马加家杀人案的发生有其社会的、教育的、家庭的以及个人的各种原因。犯罪学对这些原因的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因为这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为犯罪学注重揭示犯罪规律、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控的途径和措施,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控制犯罪,其追求的直接目标是犯罪实际问题的解决,最高价值追求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犯罪预防来讲,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预防是一种超前的预防,如果这种预防真的做到了,社会上的犯罪会减少许多。而现在的问题恰恰是我们不太重视这些问题,例如马加爵、药家鑫以及其他一些年轻人犯罪,他们的行为发生可能是突然的,但是他们为什么会走到犯罪这一步,应该是有一个过程,很早就潜伏着可能犯罪的因素。如果我们很早就能干预这种因素,做到提前预防,可能马加爵等就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研究马加爵案件就可以看出,他是一个性格很特殊的人,他在学校里很特殊,和同学的关系也很特殊,他的家庭也很特殊,尽管这些事情很多人都知道,但是作为学校、家庭、社会到底对他怎么样?没有人过问,没有人帮助教育,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干预,即事前没有多少人帮助他,也没多少人帮他解决问题。当然,他是一个成年人,自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从犯罪学角度看,如果我们很早采取预防措施,可能事情不一定发展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因此,我觉得犯罪学的研究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犯罪预防的教育甚至可以开始得更早一些更广泛一些,譬如在小学阶段就可以对孩子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中国现在的情况大家都非常清楚,小学生进到学校以后,一个劲儿就是考试,现在北京推广的海淀区的教育方式,小学一年级开始有两本正规教材以外的教材,不仅在北京推广,甚至还在向全国推广,每科一考,数学和语文,我认为是非常不好的。学生入校后基本任务就是考试,上一门课就要考试,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学习的成绩。家长为了让学生走这条路,逼迫孩子参加这个班那个班。老师看到的只是学生的成绩,而对于学生在学校的其他表现并不重视,学生在学校拿别人的东西、占小便宜、欺负弱者等,老师基本不管,这样的成长环境怎样培养儿童健康成长?难道这不是很可怕的吗?像马加爵、药家鑫等,难道不是当年学习较好的小学生吗?如果他们很早就接受这方面的教育,也许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们研究大案要案,找出这些犯罪人很早就潜伏着某种可能犯罪的因素,分析他们最后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通过对大案要案的研究分析,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我觉得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比刑法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更有意义。

从刑法学角度看,马加爵杀人案就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尽管犯罪人是一名大学生,尽管他犯罪有一定的社会的、学校的和家庭的原因,但是马加爵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犯罪行为,即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学认为,犯罪是一种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研究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实施刑罚,其追求的直接目标是社会的公正,最高价值追求是法治社会的实现。刑法学研究的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原因也是需要研究的。从刑法学角度讲,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绝对的办法,预防犯罪就是将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消灭掉,如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直接消灭犯罪人。这种方法作为维护社会安全来讲是需要的。刑法不应该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和基本的手段,如果是那样,这个社会也就十分可怕了。然而,在我们社会确实存在一种不太正常的现象,即许多事情在发展阶段发生了问题没有人过问,只有当问题发展到不可收拾的程度,或者出了大乱子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一些犯罪行为的产生,开始也是由“小事情”发展而来,直至发展到最后必须由刑法来解决,这真的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事前很多工作为什么没有人来做?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责任,就像王平教授所讲的,卖淫嫖娼行政法都应该有规定,那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什么不管?因此在事情发展到犯罪这种严重程度之前,有很多事情也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却无人去管,一定要等到事情发展到要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时候为时已晚,尽管刑罚对他人是一个警戒,但是等到第二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可能还是如此。因此,要真正预防犯罪,社会需要犯罪学。

第二个问题,从马加爵案看刑事司法制度有待完善之处。

一般而言,大案要案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不是特别大,因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还是比较严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到什么程度,刑罚适用与其相适应。不能强调马加爵、药家鑫年轻,到了一定的年龄,如果你犯的罪确实应当判处死刑就判处死刑,该判处有期徒刑就判处有期徒刑,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类案件对刑事司法制度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些案件对刑事司法制度完全没有影响。马加爵案件的审判结果仅仅只是对犯罪人的惩处,被害人的家庭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这种情况给刑事司法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犯罪人,如马加爵,确实没有支付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的能力,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往往只是刑事判决的执行,附带民事判决只是一纸空文,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的意义何在?在了解到犯罪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后,是否有必要做出这种附带民事的判决?值得思考。从马加爵案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利的维护方面是存在较大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马加爵一下就杀了几个人,而这几个人都很穷,最糟糕的是马加爵本身也很穷,他穷得一塌糊涂,他的家里也很穷,像这样的犯罪人被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那么民事赔偿在这里如何执行,有什么用?可以说一点作用都没有,因为马加爵不可能对被害人的家庭有任何的补偿,这些人不仅生命被剥夺,而且家里也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只能是一场悲剧。在中国,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尚不明确,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依赖刑事被告人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家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国家既然没保护好自己的公民而致使他的权利受到侵害,除犯罪者应该补偿或者赔偿外,国家也应该赔偿,尤其是犯罪人没有这种能力时,国家的补偿就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建立这种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需要。

张远煌:谢谢冯锐研究员的发言,上午最后一位发言的是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李晓明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马加爵案的“犯罪动力论”分析》。

李晓明: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和大家交流犯罪学的问题,犯罪学博大精深,尤其是在各位前辈面前,我一直认为自己学疏才浅,没有能够深入研究好犯罪学,这是为自己找的理由,实际上自己还是努力不够。今天发言的题目是《马加爵案的“犯罪动力论”分析》。它也不一定是个理论分析,对这样一个问题的思考,我首先说明是受到了各位学界同仁,包括在座的皮艺军教授“三大差异论”,以及没有在场的李锡海教授的“文化本性说”,周良沱教授的“犯罪张力场论”,还有储槐植教授的“犯罪场论”等的启发。使我产生了一个想法,能不能用“犯罪动力说”的理论来分析马加爵案的整个形成过程。

我首先解释一下,犯罪动力论的组成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犯罪的原动力。也即生物本能,我认为一切犯罪的发动都是来源于本能的欲望,马加爵案也是一样。第二点,犯罪的内动力。所谓犯罪内动力,我认为它是人格化过程中最终形成的特质。也即这个人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以后,他对自己的基本人格的定型。上午我听自由发言的时候,好多同志提到人格定型的问题我是认可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以后受教育的程度,甚至成长经历的特别过程,即通常我们讲的,这个人怎么样就是他的人格定型或人格特质。第三点,犯罪外动力。我把它称之为外界的刺激,也即引发这个具体犯罪行为外界的环境或者外界刺激的因素。当然,这三点任何一个犯罪的发动,我认为离不开它的原动力,没有人的欲望本能,它不可能产生具体的犯罪行为。同时,我认为第二点最为重要,即它的内动力。人都是一样的,它的本能有没有差异?由于基因的问题可能有差异,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差别在什么地方?就在于内动力,经过一段时间社会化的过程以后,他对自己本身的人格品质形成的一个特质。未来不管他的行为成功也好,失败也好,不管他的行为犯罪也好不犯罪也好,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特质形成的诸因素的构成或组成。当然,除原动力、内动力之外,假如没有外界的刺激,这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我认为它也不可能发生。这就是犯罪学经常研究的问题,为什么路过一个门开着的仓库,里面有东西,有人就可能去拿而有的人就可能不拿。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为什么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有些人犯罪而有些人不犯罪?我认为这就是一个人的特质,当然这个特质只有跟外界刺激互动才会发生作用。

非常赞同冯教授刚才的一个观点,我也认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最大的失败是教育改革没有进行到底。我们从1977年恢复高考,直到今天上午我们的主持人还是在说我们这两天正好遇到我们的高考,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高考指挥棒在培养我们青少年良好的人格形成上实在是太失败了。当然我也知道你说失败,怎么搞,怎么改,是不是像美国那样申请学校就好了,尤其在中国这样人情关系复杂的社会,人情重于法的社会,是不是那样教育更腐败?我非常赞同冯老师的一句话,这个根子实际就追到教育体制的问题。我们的大环境,包括王牧教授上午的发言对我启发也非常大,整个犯罪,不管是具体犯罪也好,类罪也好,整体性的犯罪也好,它的犯罪原因不可能跟你的环境,跟你的社会因素没有关系。如果我们的教育体制和环境更好一些,就可以像国外那样申请大学,不至于走这样一个独木桥,也不至于因为高考的问题导致更多的人格教育上的失败。

当然,今天不是讲教育或者讲青少年的培养,不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展开。下面我们讲有关马加爵案他本人在犯罪原动力上的表现,时间关系,没必要给大家做详细的案情介绍,大家基本上很清楚,但也未必每个同志关注这个案件。简单情况是,2004年2月23日四个被害人被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前三位是和马加爵一起打牌,因为打牌引起了纠纷。当然,其中邵瑞杰说了一句实在不应当说的话,“你这个人人品太差,之所以龚博前几天生日没有请你吃饭就是你人品太差”。可以说,这是对马加爵一个很大的激怒和刺激。犯罪动力论原动力不是这个,是马加爵本人表现出来的他天生卫己的行为,在座的有心理学的大家,我不懂心理学,这种卫己的方式在马加爵案里首先表现出报复,报复谁呢?具体的对象首先是邵瑞杰,因为发生争执后,邵瑞杰和杨开红两个人不依不饶地抓着马加爵,说“你这个人人品太差”,说着就把“龚博前几天生日请客为什么不请你,就是你人品太差”的话带了出来。所以,马加爵首先要杀的就是邵瑞杰。

后来大家说为什么杀邵瑞杰也把唐学李杀了?用马加爵的话因为他妨碍了马加爵杀邵瑞杰、杨开红,他们都住在一个宿舍,你不把他杀掉他马上就会发现马加爵杀人了,是一个妨碍的问题。第二个是龚博,龚博不请他吃饭就是他人品差,他想了想是这么回事,龚博前几天生日的时候请了好多同学,“我跟他平时关系也不错,他就不请我”,这样就更加强了他的报复行为,从人的本能上来讲,他卫己的方式是一个报复,他实在没有办法排解龚博不请他吃饭这件事。就像冯教授刚才介绍的,他家的境况是非常不好的,他只有采取极端的方式,这个方式是极端错误的,是由于他的人格缺陷导致的。这就是他的内动力的问题,人格的特质问题,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以上介绍的情况也是从媒体星星点点了解到的这个案子,非常赞同狄小华教授说的,我们学者最大的悲哀是连真实的案情都不清楚,我们所进行的评价也是有前提的,我之所以底气不足就是感觉我们把握的信息未必准确,在这样的信息下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而且这个信息是不是全,我敢保证非常不全,不要说达到100%,达到80%也就相当了不起了,是这样的一个情况。所以,我认为马加爵他在不足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质的人格。为什么说是不足的社会化过程中?他是一个大学生,尤其是我们这样的独生子女的家庭以及教育环境,培养出来的人格,包括他正在受教育,他虽然超过18岁了,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在父母包揽的环境里,在学校里包揽的环境中,他的人格能成熟多少真值得打一个大的问号。

在这个过程中他形成了两点特质的人格:第一不能有效地排解自己的心理障碍。就是对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实际上对青少年教育问题,他人格的不完整绝对导致了他行为的一个越轨也好,或者是违法也好,甚至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青少年心理障碍的过程中他也有他的闪光点,他也有人格,他也需要得到尊重。在马加爵的案子里,在他的同学中他是没有得到尊重的,他在认知社会和认知他人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正确或者不全面,你能不能意识到邵瑞杰的评价,甚至龚博不请你吃饭就真的因为你的人格品质比较差呢?不一定是。实际上,在这些里面极有可能有重大的误解,这就是他人格的心理障碍,不能得到一个有效的排解。

第二点,选择一个非常错误的方式,保卫自己的方式就是同归于尽。在这个案件里我看到的信息是,“我要和邵瑞杰同归于尽”。为什么要把龚博捎上?龚博是没有跟他们打牌的,是在另外一个宿舍住的,因为龚博平时跟我那么好,生日的时候却不请我吃饭,他就是这样一个过程,选择的方式是非常错误的。对此我特别想说一句话,我们的教育工作中有许多方面做得不足,但是最重要的是对生命的尊重,我认为教育上非常地失败。但凡马加爵有一点点尊重生命的理念,他不会这样做,包括马加爵对自己的生命也不尊重,同归于尽,你死我也死。

在马加爵的案件中,来自于外界的刺激源也有两点。第一点,说他打麻将作弊,可能是冤枉他的。第二点,龚博生日不请客是因为他人品差,我刚才说了也未必,龚博不请他吃饭未必是因为他人品差的问题。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马加爵就认为邵和龚这样对待自己是对自己极大的侮辱。最后形成了对四个人的杀害,是非常非常可悲的。谢谢大家。

张远煌:本单元几位教授做了他们富有见解的发言,下面请夏吉先教授点评,大家欢迎。

夏吉先:一次会议就是一次好的学习机会,从王平、冯锐、李晓明教授的发言和前面同志的发言我的收获不小,主要是三点:第一,吸收了新的信息;第二,吸收了新的知识;第三,吸收了新的感悟。

具体我就不再说了。我具体说什么呢?说两大感悟。第一个感悟,对犯罪学生存时空的感悟问题。犯罪学生存在什么时空里,这首先应该搞清楚。这个时空有三点:

第一点,群众关注的是结果,并不注重原因的时空。

第二点,政府,我是指的国家,注重的是打击,对预防犯罪还没有真正转型上来,为什么说转型上来,不是说转型下来?因为预防在打击的前面,所以,还没转型到上位时空中来。

第三点,学界,包括国家的教育部门崇尚显学,对发展中学科缺乏高瞻远瞩的这样一个时空。当然学界有所改变,刚才王牧会长提到中国人民大学是刑事学科的重点,但是现在关注犯罪学了,这是个好现象。

在这样的时空中,我们研究犯罪问题,研究犯罪现象的学者和专家们的关注度与社会,与民众,与政府的关注度不相适应,有相当的距离。我们今天汇诊个案,汇诊要案。但是我们的圈子是个什么圈子呢?学者圈子,我们这里都是专家教授学者,不是社会圈子,也不是政府官员的圈子,是在这样一个小范围。当然,我们也有英雄人物,我对李玫瑾教授能够冲破学者的范围,作为勇士到社会上,到屏幕上,超出了学界的范围,不仅是知,而且变为了行,因为知得太多而没有行是没什么效果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当然,一些群众,甚至一些官员也不一定同意她的观点,甚至谩骂。这是什么问题呢?说明社会群众官员还没接受犯罪学,还没接受犯罪心理学,是出于这样一个状态。因此,我把它归结为所谓“三无”。第一是社会的群众对犯罪学还无认识,第二是政府官员还未转型,什么转型?还没转型到预防犯罪上来。第三学界还无高瞻远瞩,还处于这样一种三无的时空状态当中。这样研究犯罪学,所以,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人家不认同。

我们学者研究得对不对?从研究学问本身来讲是正确的,是对的,但是这个环境如果不能改变,我们的效果是不会好的。因此,我们除了研究学问本身,还应该宣传于民众,宣传于政府,宣传于学界,让人家认识这门学科,让他们改变一种状态,这是我说的第一个感悟。

第二大感悟,是处于“三无”时空中犯罪学研究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三无”时空中我们要生存发展,怎么生存,怎么发展,生存发展应该有自己的立足点,应该有自己的规律。有三点:

第一点,以社会主体为系列做学术研究,直接与社会承载的主体接轨。什么意思?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体:第一基本上处于十大阶层的主体。哪十大阶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就不具体说了。第二,作为犯罪学的形象主体:可分为红领犯罪,金领犯罪,白领犯罪,蓝领犯罪,黑领犯罪。这是一种形象性的主体,为什么以主体进行研究?因为我们研究的东西必须要与社会主体接轨,才能为人家所认同,采用。否则社会很难认识你这个学者,也很难认识你这门学科。你的研究要与他有直接关系,研究官员犯罪我们说他是红领犯罪,研究富豪犯罪说他是金领犯罪,一般的说他是白领犯罪,普通的民众犯罪说他是蓝领犯罪,还有一个最下层的我们姑且称它为黑领犯罪,这是一个代指,这样他们容易接受。就跟厨师烧菜你烧的再好不符合他的口味,他不吃,不就白烧了?所以,我们可以以十大阶层为着眼点,以五大类型主体为着手处进行重点研究。换一个说法,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说,因为十大阶层就是“十个一”,五个形象主体就是“五个一”,把每一个“一”都研究透,全方位对每个“一”进行研究,可能人家就容易认识这门学科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1+1”的研究问题。什么叫做“1+1”?我刚才说到李玫瑾教授研究的犯罪心理学,心理学是“1”,犯罪学也是“1”,犯罪心理学就是“1+1”。这就是一种学术研究的路径。这样就可以形成很多门学科,如经济犯罪学,社会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学,等等。如果我们以主体为中心,对十大阶层、五大形象主体进行研究,再加上“1+1”研究方式,犯罪学就会形成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的庞大学科体系。

第三,对类学名和学科名在区分上的认识问题。这是个什么问题呢?我们有一位教授今天没来,肖剑鸣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犯罪学是什么》。我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回答,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第4期发出来了,我在这里简单说几句。类学名与学科名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什么是类学名呢?法学就是类学名,学科名就是各部门法、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等,它们都是学科名。我们具体研究的都是学科,不是研究的类学名。人类学也是这样的,人是个抽象名,具体的是男人、是女人。但是我有一个观察,不管是我们国家或者世界各国也好,好像大多数学者都是把犯罪学这个类学名当做学科名在研究。所以,它不具体,或者很庞杂,或者与其他学科混淆,甚至跟刑法学“争饭吃”,种种现象都会出现,原因就在于没把类学名和学科名分清楚。

类学名是学科体系,学科名才是具体研究名,区别一下免得打混仗,现在研究最好的学科名是什么呢?青少年犯罪学以主体为研究,现在是研究得最好的,最有价值的,社会效果比较好,这是一个。

“1+1”的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得最好,不管人家怎么批评,接受不接受,但在这上面犯罪心理学还是研究得很有价值的。

这就是我今天参会的一点感悟,谢谢大家。

张远煌:谢谢夏教授,很亲切,四川普通话,比我讲得清楚。中国犯罪学面临困境,现在定位不清,如何突破这个困境,夏教授提出一些富有见解性的意见。谢谢三位发言人和评论人,上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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