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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建设对水费经营性改革的意义

2012-08-15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年12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水费经营性

迟 宏

(新疆水利厅水利管理总站,乌鲁木齐830000)

0 前言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经营性改革,直接原因有两个:①政治原因,以行政手段直接推动,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标;②经济原因,供水产业发展的直接推动,以实现经营性转变为目标。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生产者对待,在明确供水市场主体的前提下,来确定供水成本、供水价格以及供水生产的组织形式等。由于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性改革是以行政手段推动的,因而形成了以行政区域为特征的市场主体,依次形成了地(市)、县(市)、乡(镇)三级水管单位供水收费体系。在供水生产的组织形式方面,由于水利工程供水的配套程度低,利用工程措施有效节制供水存在一定难度,因而表现在水费的自收上,由于水利部门始终处于供需双方的被动地位,水费自收率与设计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坚持制度创新是解决好水费经营性改革存在问题的关键。

1 完善收费制度,实现水费自收方式的转变

1.1 处理好政府领导与干预的关系

水利工程水费不再实行由乡镇一级政府代收,并不是说水费管理体制改革排除了乡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因为,水利供水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水费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改革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三农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水费经营性改革的理解,多支撑,少干预。

1.2 处理好部门与部门的配合协调关系

水费经营性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需要财税、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的支持,努力做好这些部门的工作,使它们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根据水利工程供水的实际情况,尽量简化手续,把事办好、办实。为此,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至关重要。

1.3 处理好服务与收费的关系

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农业供水大都是采取引、提、输、灌方式,在乡村用水者协会尚未完全建立良性运行的情况下,县乡水利管理单位,首先要强化服务意识,对由乡村管理的提水设施(机电井、小型泵站)、田间斗农渠输水系统及时督促检查,并利用“两工”政策及时组织农民做好维修工作,确保不误农时季节,做到引的进、输的畅、灌得上、排得出。同时,对二级以上提水费用单独设账,并与农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收费标准、应收水费一起向村民小组公布,让农民用明白水,交放心费。

1.4 处理好改革中实践与实践中提高的关系

水利工程水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加之各地水费改革的经济基础不同,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水利部门不但要有勇于改革的精神,而且还要有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创新意识。要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改革中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对中央、省(自治区)、市水费经营性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 健全财会制度,构建水费核算体系

2.1 强化票据管理,完善财会基础工作

随着水利工程水费由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的转变,收费票据由事业性财政票据改为税务票据。加强水利工程水费税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手续,实行“以票收费”、“以票治费”、“以票统管水费”,成为健全水费财会制度的基础环节。

2.2 摸清供水资产底细,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水利供水资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综合性较强,合理划分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效益)性资产难度较大。在尚未有可操作政策的前提下,水利部门应依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系,提供供水资产入账的基本依据和折旧年限,争取有利于供水发展的政策。及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是实施供水成本核算的必要条件。

2.3 探索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区域供水成本补偿体系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制度的理论方法十分成熟,但由于水利工程供水的特殊性和财会资料的不完整性以及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影响,水利供水的成本补偿一直得不到落实,表现在财政公益性补贴不到位,供水收入在量上难以突破,以至水利工程供水一直是亏本运行。为合理确定成本补偿水平,必须尽快通过灌区改造,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推行末级渠系水价,在管理权属范围内,建立水利工程区域供水成本补偿体系。凡属公益性供水的,其两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给予补贴。

3 理顺水价制度,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大体经历了5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1965年的无偿供水阶段,这一阶段供水不收取水费,无水价格可言;第二阶段是1965—1978年的福利供水阶段;在这一阶段,原水利电力部于1965年制度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对水价格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三阶段是1978—1985年的水费改革阶段,水价格工作进入了新的改革时期,对原有水价格的调整和水费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意见;第四阶段是1985—1997年的商品水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取和管理办法》,对水价格的合理形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五阶段是1997年至今的水价格完善阶段,1997年国家颁布了《水利产业政策》,接着水利部又提出了《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对水价格、收费和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水价格管理工作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从我国供水价格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水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是一个连续、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连续调整过程看,水价制度包涵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即将建立的水价制度应该包括水价形成的影响因素、水价计收的经济基础、水费价格及调整方法。

通过制度创新,水利工程水费经营性改革应力争实现四个方面的突破:

3.1 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有突破

农村费改税后,各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首先全力保税收,收税期间,水费很难收取,为此形成了所谓的“先税后费”、“水利经营,水利收费”的规定。乡镇一级政府重视和支持水费经营性改革的力度有削弱趋势,甚至出现水利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局面。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多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力争实现水费改革外部环境的新突破。

3.2 水价核定管理要有突破

要按照经营性改革的要求,做好水价核定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夯实水利工程供水的经济基础,实现水价管理的新突破。

3.3 水利部门自收水费要有突破

目前,水费实行水利部门自收,由于灌区内作物的种植面积与种植结构发生变化,且部分灌区由于供水配套设施跟不上,供水保证率低,因而存在供水合同农户不愿签、水利部门不敢签的现象。为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快灌区更新配套与改造进程,夯实农村水利基础,提高农业供水安全保障,实现水费自收方式上的新突破。

3.4 拒交水费制约措施要有突破

探索拒交水费的制约措施,应从3个方面实现突破:①通过政策争取到主动权;②将限制供水工作做在前面;③依法申请法院送达欠缴通知;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

[1]王哲,张启权,曹惠娟.水费经营性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水利,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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