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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方探讨

2012-08-15邓瑞振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10期
关键词:总包承包单位承包方

□邓瑞振(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随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水利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传统的施工模式已不能满足水利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需求,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国际通行的较为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在水利行业中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及认可,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相关方关系与传统施工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本文结合作者在近几年实施工程总承包中的一些经验,对水利行业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方做了一些探讨和阐述。

1.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参建各方简介

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由以下各方构成参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方)、质监单位(质监方)、监理单位(监理人)、总承包单位(总包方)、施工单位(施工人)。

建设单位(业主方):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水利工程中经常成立单独的项目法人来执行该项职责。

质监单位(质监方):质监单位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现阶段的质监单位由建设单位(业主方)按项目归属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水利部门确定质监单位。

监理单位(监理人):指受建设单位(业主方)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行为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其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现阶段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在工程施工阶段。

总承包单位(总包方):指受建设单位(业主方)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工作范围由总承包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施工单位(施工人):指受总承包单位(总包方)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相关的工作范围由其与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决定,其合同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并接受总包方的垂直管理。

2.业主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业主方在前期主要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如在初步设计阶段就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上述报验资料委托总承包方编制,业主在总承包方配合下报审。

2.2 业主方在可研批复后或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示委托工程总承包方或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确定工程总承包方,国家资金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水利部门及发改部门备案或批准招标方案),并就委托内容或招标结果与工程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一般为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涉及总承包合同范围的概算金额,同时业主还应通过招标或委托确定监理、质检等单位。

2.3 业主方在总承包单位的配合下举行开工仪式,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2.4 业主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总包方原因给业主方带来的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5 业主方有权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提出合理建议、修改和变更。

2.6 业主方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付款、价格调整、竣工结算、接收工程的相关工作内容。

2.7 业主方在总承包单位提交符合档案验收规定资料后组织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完工及竣工结算,工程完工。

3.监理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监理方受建设单位(业主方)委托,一般具有以下主要权利

3.1.1 审查总包方提交的总承包实施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3.1.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1.3 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3.1.4 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3.1.5 核查总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3.1.6 发现总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总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3.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2.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2.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4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2.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2.6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单位的主要区别分析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

4.1 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

4.1.1 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4.1.2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4.1.3 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1.4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4.2 两者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区别。

4.2.1 两者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

4.2.2 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4.2.3 两者工作权限不同。

4.2.4 两者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5.工程总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5.1 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完工验收直至竣工移交是工程总承包方的义务。

5.2 工程总承包方在项目实施中按照如下基本程序和内容进行:

5.2.1 项目启动: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下,工程总承包方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

5.2.2 项目初始阶段: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计划、设计计划、招标采购计划、施工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计划和管理计划,确定项目控制基准等。

5.2.3 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文件。

5.2.4 招标采购阶段:招标采买(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对总承包合同涉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应的施工、材料、机电等合同),催交,检验,运输等。

5.2.5 施工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做好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现场施工,完工试验,移交工程资料,办理管理权移交,进行竣工结算等。

5.2.6 合同收尾:取得完工和竣工合格证书,办理决算手续,清理各种债权债务。

5.3 工程总承包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合同约定及时获得工程款项是工程总承包方的权利。

6.施工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6.1 施工方应按照与总包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来完成工程施工,并配合业主方和总包方进行完工验收直至竣工移交是施工方的义务。

6.2 施工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以及总包方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施工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6.3 施工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4 施工方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5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施工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施工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总包方及业主方为止。

6.6 施工方有及时获得工程实施及工程完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及款项支付的权利。

7.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依托总承包方所具有的较强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丰富经验等优势,实现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金、技术、管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使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得到保障,同时还可较大幅度减少业主日常管理工作业务和人力资源投入,使业主方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对项目进行宏观控制,从而确保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在水利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之际,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在新的水利发展浪潮中必然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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