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转变
2012-08-15张艳红
张艳红
(浙江财经学院 伦理学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西方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转变
张艳红
(浙江财经学院 伦理学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发展要有一定的价值支持,不同的价值理念会导致不同的价值取向。救灾济贫是社会保障的最初表现形式,实施救灾济贫的主体——宗教团体和行业工会基于仁慈这一理念对生活陷入贫困的社会成员给与帮助,后来终因财力不足而无以为继,而且仁慈具有怜悯、施舍等天然缺陷,不再是支持社会保障运行的价值理念。正义却因包含“应得”和“法律”的意味而获得了支持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资格。
社会保障;价值理念;仁慈;正义
社会保障是指对因失业、疾病、年老或事故造成的收入中断所提供的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的建立只有遵循合道德的价值理念才具有合理性。学界一般将仁慈作为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起源,但由于仁慈的天然缺陷而受到正义论者的攻击。实际上,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条从仁慈到正义之路。
一、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起源于仁慈
奥古斯丁认为仁慈的关键是要有爱人之心,他指出,一个人必须爱上帝、爱自己、爱邻人,做到这一点,便能与周围人和平相处,社会也呈现出和谐良好的状态。阿奎那提倡不仅要爱上帝,更要遵从上帝的旨意,有悖于上帝意旨的就有悖于人的仁慈,他的这一思想源自神对人要行善的道德命令。这一思想理论为后来宗教团体成为主要的救灾济贫单位奠定了思想基础。
历史上,社会保障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救灾济贫,在西方,救灾济贫几乎等同于宗教慈善事业,一些宗教团体出于仁慈思想对穷苦的众人给与救助。天主教认为,乞丐是上帝偏爱的孩子,富有的人要将多余的财产捐赠给穷人[1]。基督教也宣称,关爱穷人是上帝本性的核心。中世纪以后,基督教教会成为实施救灾济贫的重要力量,当时的宗教法规规定,照顾穷人是神员的责任,他们有义务把剩饭放在修道院门口供本地流浪汉取食,他们按照教徒的遗嘱在节日或者纪念活动的集会上把食物分发给穷人[2]。基督教教义中包含了许多扶贫济世、慈善助人的普世博爱与至善思想,《马太福音》清晰地记述了耶稣对穷人的救助:“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留我住;我赤身裸体,你们给我穿。”[3]宗教的慈善思想极大地拓展了救助的对象,对穷人的救助远远超出了家庭和亲属的范畴,甚至囊括了全人类。教会组织将救苦救难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宗教教徒也将行善当作自己修行的功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业团体的出现,具有相同职业的社会成员逐渐采取一种组织化的互助活动。这种行会组织不仅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一种安全感,使他们免于因过度竞争、失业、生产过剩带来的损失以及中间人、投机者和剥削者的盘剥,保障成员的工资收入并能满足生活所需,而且大都对贫困会员提供救济。行会会员定期交纳一定数目的会费,在遇到失业、疾病、年老或贫困时可以向行会申请领取一定数量的津贴,会员如果死亡,他的丧葬活动一般也由行会出面操办,而且其家属还可得到一部分津贴。英国著名的林里吉斯圣三一商业行会就有操办丧葬活动的具体规定:“贫穷兄弟身故而无力埋葬时,会长及众兄弟应使用本行会之财务或布施财物照料其丧事,务使获得体面安葬。”这种自发性的民间组织,无疑为那些收入不高又特别需要救助的工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缓解了他们的贫困,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行会组织的这种互助行为是基于人的仁慈、同情之心建立的。
洛克认为,慈善给与任何人一种确保他免于极端贫穷的权利,在没有任何别的办法克服困难时,可以从别人多余的东西中得到一些救济。在他看来,慈善确保了穷人的快乐和幸福。休谟认为,人人都有一种将心比心的能力,一种同情自己同伴的能力,看到自己的同伴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时,想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保证他们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感情便油然而生。在斯密看来,“感情,实际上只不过是习惯性的同情而已。”[4]他认为正是更多地同情他人,更少地同情我们自己,约束我们的自私自利之心,激发我们的博爱仁慈之情,由此他提出要改善下层阶级的生活状况,让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成员得到自己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必须足以使其个人或者家庭生存下去,保证劳动力的供给不断绝。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更多的城市设立了救济院。政府开始承认对社会成员的贫困负有责任,便采取立法设立济贫院救助那些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贫困儿童。比较著名的是1656年巴黎开设的救济院,它同时还兼做强制作业所、监狱及孤儿院,强制作业所经营各种手工业生产,经营所得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院内贫民,一部分支付贫民的生活费用,其余的由当局掌管。从道德层面看,政府介入对穷人的救助,是因为政府保护弱势群体是天经地义的事。
二、仁慈作为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脆弱性
历史上的救灾济贫并没有形成有规律的、刚性的制度安排,而只是基于“仁慈、慈悲、善心”的个别行为。尽管政府也有介入,建立了慈善组织,但那只被看作是对穷困人员的施舍、恩赐,无视人的尊严与权利。
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公共慈善制度,公共慈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教会的地产收入和信徒的捐款,但他们却先支付牧师的薪俸和维持学校的费用,其次才考虑为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生活费。宗教改革后的教会主要从事教会自身的教育和发展,救济穷人不再是教会的主要职责。人们曾一度将教会作为最后的依靠,走投无路时向其求助,但宗教改革后,修道院被大规模解散,由修道院主持实施社会救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出现,行会和帮会也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行会成员间的关系疏远了,如果有人因生病、伤残、年迈而不能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他不再指望行会会员的帮助[5]。由于当时一些行会没有在会员资格上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你有能力交纳会费,行会的大门就向你敞开。正是行会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导致后来一些行会因财力不足而无法维持相互救助的功能。
仁慈是一种善心、一种美德,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具备的道德基础,但因其不固定性和非约束性而无法持久,也不再是支持社会保障运行的价值理念。
首先,仁慈是基于同情这一道德情感而产生的它是支持社会保障的重要心理机制,却不能成为建立社会保障的价值依据。社会保障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要合理分配这些财富,必须获得伦理上的合理性。社会保障的伦理合理性来自于保护人们的“应得”或“权利”,与富人是否愿意贡献自己的财产并无多大关系。仁慈只是富人悲天悯人、乐善好施的情怀。有时候,富人被认为有义务给穷人一点儿多余的东西,但这个义务是道德上的,是在其私人财产得到安全保障后表现出来的私人美德。仁慈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能靠强制实施,正如斯密所说“仁慈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6]。因此,仁慈这一价值理念并不能为现代社会保障提供伦理支持。
其次,仁慈自身具有怜悯、施舍的特性,基于这一价值理念的社会保障可能会贬低或损害社会保障对象的权利和尊严。在实施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的过程中,要照顾到受助者的情感感受,不能让他们有因为受到救助而感到可耻或觉得失去了尊严的感觉。我国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时采用家计调查、群众评议等形式确定低保对象,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低保救助者的隐私被公布于众,甚至对获得低保救助者的生活方式作出苛刻的规定,这些行为表现无视救助对象的权利与尊严,最后不但没有缓解申请者的窘境,反而损害了他们的尊严,强化了他们的耻辱感。马克思说:“耻辱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当申领者的耻辱心理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便会逃避运用社会救助这一权利。所以,我们要尊重申领者的感受,维护其人格尊严,不能认为那些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在人格上低人一等。由此可见,仁慈这一天然具有悲天悯人特性并带有歧视色彩的道德情感不能成为确立社会保障的伦理依据。
三、正义是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
进入到工业社会以后,社会保障逐渐演变为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制度安排。从 1883年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到 20世纪中期欧洲一些福利国家的形成,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也由仁慈逐渐转变成公平、正义。在当代社会,获得社会保障已经不再是弱势群体对国家的乞求,不再是出自其他社会成员的慈悲、怜悯,而是一种正义的要求。[7]将正义作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基础,显然既具有刚性保障的特征,又体现出对保障对象的尊重。
从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就开始探讨正义的究竟含义。苏格拉底宁愿接受死刑的惩罚也不愿逃到别的国家避难,他就是要告诉我们:守法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国家由统治者、武士和工匠三个阶级组成,这三个阶级只要各司其职、不互相僭越,那么,国家就是正义的;一个人的灵魂由激情、欲望和理智三部分组成,只要这三部分各事其事、各负其责,个人也会呈现出正义的状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一种使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的品质。既然拥有正义的品质,就要做到守法,比如勇敢者不丢弃武器、节制者不羞辱他人,总之,亚里士多德认为“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正义就是合比例,按照人的贡献比例合理地得其应得,不能占有比他应得更多的东西。可见,正义既有“应得”的含义,又有“法律”的意味,法律意味着强制规定,人人必须遵守,不能有任何违犯或僭越法律的行为,正是由于正义的“法律”意味,正义便具有了强制规定性。
正义基于应得这一含义成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基础,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对象获得社会救助、帮助是他们应有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根本宗旨是保障每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不管一个人的支付能力如何,只要他面临严重的疾病或营养不良,他就有权利得到基本的医疗和食品[5]。从应得或权利的角度解释社会保障道德上的合理性,消除了社会低保救助给保障对象带来的耻辱感,人们会因应得或权利得到道德认可而积极争取保障或救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有向国家请求帮助的权利,作为一种人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应是平等的,而正义恰能保证平等的实现。而且,与传统的慈善事业相比,现代社会保障不再是基于慈悲心的偶然的个别行为,而是一项无论人们道德境界高低都必须遵守的制度要求,是人们更需要的基于正义之上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由于正义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性,所以它可以用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而不是我们是否愿意遵守它,一旦违背了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正因正义的这种性质,才使它更坚定的成为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
[1] 邓大松,林毓铭,谢圣远.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闵凡祥. 国家与社会:英国社会福利观念的变迁与撒切尔政府社会福利改革研究[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3] 中国人民大学基督教文化研究所. 选择穷人[C].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
[4] [英]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M]. 余涌,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 和春雷.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 李亮学. 仁慈抑或正义[J]. 伦理学研究,2004,(6).
[7] 贾可卿. 分配正义论纲[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The Change of Social Security Value Idea in Western Society
ZHANG Yan-ho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curity needs to be supported by value ideas. Different value ideas will result in different value orientations. Justice is qualified to support social security value ideas because of embodying "deserve" and "law" meaning.
social security; value idea; mercy; justice
B82-052
A
1008-7427(2012)09-0060-02
2012-07-05
浙江财经学院2011年度研究生校级科研项目“社会保障伦理理念阐释”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