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中“人民”话语的思考
2012-08-15林雪霏
林雪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中国语境中“人民”话语的思考
林雪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人民”作为中国最具典型意义的政治文化符号,它拥有丰富的理论内涵。首先对人民概念的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由此探讨“人民”话语所代表的一套不同于西方天赋人权的政治价值和政治逻辑。同时深入中国语境中,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作为社会先进力量的人民和权利主体整体化的人民三个方面详细解剖“人民”话语的内涵和其背后所隐含的中国特有政治文化及由其引发的中国政治现代化困境。
人民;人民主权;先进力量;权利主体
无论是在主流政治话语还是日常生活语境中,“人民”一词都有着相当高的出现频率。人民政府、人民公仆、人民解放军、人民代表、人民当家作主……人们信手拈来、脱口而出,熟练地使用着它,也习以为常、心安理得甚至无意识地接受着它。这一概念普及和内化的程度,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它与中国现实政治具有高度耦合性。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普通的政治术语作为这个时代最具典型意义的政治文化符号之一,它给予的身份有着鲜明的政治特征,与中国场域中行为主体的思想、话语和行动有着密切的关联。
目前学术领域对于“人民”话语的思考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是将其纳入政治思想史的理论层面,围绕着“自由、民主和运行良好的政治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探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传统流派对于公意与众意对于自由、公民与共同体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和思想交锋;其二是将其回归现实层面,在以西方为主导的公民社会理论和相对成熟的公民社会实践基础上,对比和反思当前中国公民文化、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在这一层面上的研究更多是立足于对中国传统臣民文化和以救亡图存为主线的国民思想的反叛,认为“人民话语”作为典型的革命话语,应该逐渐退出中国日常政治,主张通过话语转换和制度实践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合理边界并且有效地落实公民权利。
无论是思想流派层面的理论思考还是实践层面的制度设计,一旦归结到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这一问题时,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西方中心主义”的倾向,甚至会在中西方政治发展的现时横切面上对中国现实做出一一对照的批判。暂且不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物质水平、制度建设上的距离,仅仅从“人民”话语体系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实践一直遵循着有别于当前拥有话语霸权地位的自由主义、“天赋人权”那一套思维逻辑。只有把握这套自在运行的政治逻辑,才能更为深入地了解中国政治现实的缘起,也只有如此,才能更为准确地检省中国政治转型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话语体系的转变不过仅仅是文本上一两个字的变动,容易,甚至是不经意的,但是在话语符号变迁的背后隐含着的是对政府起源和个人权利最深入的思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概念的理论发展逻辑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人民”所蕴含的丰富政治文化内涵和政治逻辑,思考对于在这一场域内的行为主体而言,从思想到行动所受到的内在规制和强化,由小见大地寻求一个探索中国转型困境的视角。
一、中国语境中“人民”概念的理论梳理
从“君权神授”到“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一种新的身份——人民,一种拥有主权权威的主体地位诞生。梅因有这样一句话:“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一直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P96)“人民”作为一套完整的话语体系,它的出现是与契约意识联系在一起,反之,缺乏契约意识的政治团体则不需要人民或人民主权这一代表政治正当性的概念来支撑其合法性。如此,随着社会契约、政府契约及其相关政治组织方式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基础,人民主权也就浮出历史地表。
然而在面对人民如何真实地表达所拥有的主权权威,从洛克和卢梭开始开辟了两条不同的道路。在洛克看来,人民是独立的、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体的集合,其中以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是个体生活的目标和保障。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产生政府合法性的源泉,具体而言就是政府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一旦政府侵犯了个体的人身安全、自由和财产,人们便可以选择回到自然状态重新选择。而在多数时间里,人民只是一群追逐个人利益、“沉默”的人,洛克把“人民主权”下降为“议会主权”,以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和多数人同意的方式来为世俗的“人民主权”设计运行方式。而卢梭无论是在人民主权的界定还是人民表达主权的方式上都与洛克相去甚远。沿着卢梭的“公意”人民主权思想到马克思主义学者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权决定论思想进行梳理,是考察当代中国语境下“人民”概念的理论线索。
1.卢梭的“公意”人民主权理论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一部政治著作,从中他发展出了一套立足于“公意”的社会契约,表达了他对人民至上权力的推崇。这一契约的实质是以公民的道德共同体替代人的自然状态,以共同体的公民自由取代原始的天然自由。
在卢梭看来,人们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转让全部权利缔约形成国家,并且共同被置于国家的绝对支配之下。国家的这种绝对支配权力和力量被称为国家主权,它属于全体人民,也就是人民主权。如何操作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公意作为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愿,是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消后所剩的共同的一致,必然“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P39),那么,每个公民服从公意的指导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国家(主权者)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25-26页,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古代的城邦和现在的共和国,它被动时被称为国家,主动时被称为主权者,而与其同类相比较时被称为政权。而共同体的结合者,他们作为集体是人民,作为个别的主权权威的参与者是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则为臣民。的行为也只不过是公民自身意志的表达。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公意就体现为法律,因为立法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而行政权只是由立法权派生出来,用以执行命令而已。卢梭强调“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2](P71-72),他们创制法律,又服从于法律,通过自我立法而获得自由。
在这个道德共同体的逻辑中,卢梭对于人民的理解,从三个层面奠定了这一概念其后发展的基础。
其一便是人民概念的整体性。在卢梭看来,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甚至统一的。所谓人民主权,即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是主权的承载者。当每个人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全部权力转让给整体的人民时,便作为整体的一份子存在于建构起来的社会之中。
其二则为人民(公意)地位的至上性。卢梭曾经这样论述个人与主权者(人民)的关系:“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2](P26)由此可见面对从人民群体中抽象出来的主权者,个人作为现实中具体存在,就可能被作为消极和被动的臣民。卢梭把人民提到主权者的地位,本意是赋予了人民至上性,然而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同时也是不可违背的结果却有可能把主权者变成一个抽象的存在者。
其三为人民道德的至高性。社会契约所缔结的共和国可被视为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P20)。这意味着在这其中的成员必须要断绝趋向于个人利益而行动的念想,用公共利益取代私人的权利诉求。这对个人提出了非同寻常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要求,并把这种要求置于最高位置。
2.马克思主义学者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主权决定论
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扬弃,在他们看来,由于卢梭的“人民主权”并没有明确的阶级定位和发展方向,它“在现实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3](P57),这在实际上反而是为资产阶级国家披上了政治合法性的外衣,成为他们实现统治的政治符号。然而,这些马克思主义者尽管否定了卢梭“人民主权”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安排下的虚伪性,却在实质上接受并且试图以另一种形式实现“人民主权”的内核——人民“公意”至上性观念。马克思提出要建立的新型国家必须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4](P382),人民主权得到实现并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它的外在形式就是法律,因而要求“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5](P184)。
“人民”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为避免由于“人民”概念的抽象化而导致出现假借民意推行民粹主义的专制统治,也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现实的无产阶级解放斗争,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卢梭“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对“人民”理论有所发展,最根本体现为将人民内涵具体化。在卢梭看来,“公意”(“人民”)与“众意”是不同的两组原则,而马克思主义学者却巧妙地将两者融合在一起,他们提出“卢梭式的公意并非真正的人民主权体现,而是资产阶级利益的根本反映;唯有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代表者——无产阶级,才真正是人民主权的象征”[6]。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由于无产阶级被界定为全人类根本利益的代言人,因而这种专政在本质上体现的乃是全人类的普遍意志。由此,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被巧妙地与具体的人民群众、无产阶级巧妙地联系为一体,从而也为无产阶级夺取国家主权提供了道德力量和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为了在政治实践层面上实现具象意义的“人民主权”,马克思主义者们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具体表现为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制度。
就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制而言,马克思主义历来把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看作无产阶级政府最根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与卢梭的主张是相吻合的。然则,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意识到在地域广大的民族国家,不可代表的抽象主权是无法操作的,代表制是现实的必然,恩格斯提出“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主张。无产阶级的代议制与西方代议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资产阶级眼中,代议制是大众民主参与和精英统治的结合,所谓精英统治实质上将人民看成群氓,应该把国家主权委托给某个有教养、有智慧的阶级去行使,这个阶级便是掌握经济资源的有产者;而无产阶级的人民代表制度通过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仅是无产阶级的一员,而且只能是“社会的负责公仆”[7](P376)。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国家管理的法与令,将行政机关作为派生的执行机关,这样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机制才能满足马克思要求的“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7](P384)。
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理论是人民主权与政党学说的结合。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途径除了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制,便是无产阶级组织化的政党。人民主权原则被融入到建党原则之中,工人阶级政党不仅能够代表工人阶级全部利益,而且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发展路径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为尽管无产阶级和广大的被剥削阶级还不能说是代表了全体人民,但这个群体一经先进的理论武装,就完全能代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借由此番论证马克思主义政党获得了人民主权特征和合法性。换句话说,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唯一定位于“人民群众”之上,这是这一政党通向人民主权——政治合法性和道德合法性的——唯一中介和努力方向,从而这一“先锋队—人民群众”模式中,先锋队也就负起了“教育和启发人民群众,代表他们的利益,叫他们组织起来,指导群众的全部活动”①列宁的相关论述,详见《列宁全集》第19卷。。
3.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主权思想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人民主权决定论,坚持议行合一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说无论是在基本政治体制的架构上还是在政党建设的原则和基本形式上,都受到国际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影响,特别是苏联方面。然而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内涵和人民主权原则也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的现实斗争中,在贫困落后的半封建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经验中不断扬弃而形成的,对于“人民”理论具有“中国特色”的阐发、实践和反思。
最突出表现为扩展了人民内涵的包容性。当马克思主义学者将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确定为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赋予了“人民”明显的阶级性和与资产阶级敌我对立的政治色彩。中国共产党在继承“人民”的阶级统治实质的同时也扩展了人民的内涵,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8](P1475)于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就被阐发为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阶级联盟统治,在阶级结构上实现了最广泛的联盟。对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共产党而言,人民内涵的扩展在现实层面上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取得革命的胜利,为新政权的巩固和国家建设事业服务,同时也使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更具有代表性,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9](P224)。
其次便体现为群众路线理论的提出。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并列为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所谓的群众路线,毛泽东曾有过较为系统的概括④,刘少奇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观点,即人民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必须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二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一切依靠群众,党的方针、政策都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列宁的群众理论中,群众是处于敌对势力与先锋队之间的社会群体,尽管是积极、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但是需要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先锋队对其进行教育、代表、组织和指导。相较于列宁的“先锋队—人民群众”模式而言,中国共产党给予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历史作用更高的肯定和赞扬。正是依靠群众路线,这个政党能够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转化为党的路线、方针,不仅将人民先锋队的抽象身份具体化,也为其夺取政权和执掌政权提供了最重要的社会心理资源,也就是合法性。群众路线有多种具体的实践方式,群众运动在建国初很长时间内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它能够大范围地将人民卷入体制所创造的政治环境,激发集体行动的热情,但是容易被异化为盲目、极端的政治威胁,而“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群众运动极化的表现。因而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10](P336)
综上所述,中国语境下的“人民”概念和人民主权原则有着源远的理论发展历程,从卢梭充满政治美德和浪漫色彩的“公意”人民主权理论,到马克思主义学者立足于革命斗争、主张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主权决定论,最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现实的革命和执政实践中对一脉相承的“人民”理论的反思和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尝试。对于中国“人民”话语的理论脉络的梳理也将有助于深入地思考这一概念对于中国政治现实的影响。
二、中国语境中“人民”内涵的思考
制度设计的背后必然以一套完整的理论作为支撑。“人民”作为当代中国主流的政治话语体系,它所内涵的价值认识和意识指涉对于中国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必然的影响。对人民理论追根溯源意不在完善源自共和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而希冀从由“人民”这个极具表征意义的词汇所营造的话语场域中去探究中国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缓慢的缘由。由此笔者将以上文对“人民”的理论梳理为依托,思考“人民”的内涵和政治意义。
1.作为主权者的“人民”
正如马克思·韦伯指出的:“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1](P239)自人民主权理论提出至今,“人民”就被作为最高的政治道德力量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而存在,只要某种权威试图或者已经掌握了实在的具体国家主权,它必然以种种方式表明其人民主权的当然代表性。毋庸置疑的是,正是通过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劳动人民对“人民”的实质代表,党和国家完成了强有力的合法性论证,也寻得了关于国家权力真理性的话语。
然而当人民被提升为国家的本体、国家的主人时,人民就是国家,换句话说,人民是被作为一个抽象整体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学理上分析,人民概念的整体性特征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在没有例如公民、选民等微观层面的话语共享其合理性的场域中,人民话语的弥散便会凸显社会总体性的价值,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异化,如杨继绳所言:“人一旦被抽象为人民,就成了没有声音,没有面目,没有形体的幻影;人一旦被抽象为人民,就成了可以任意雕塑的大理石,可以把它雕塑成至高无上的神,顶礼膜拜,也可以把它雕塑成铺路石,踩在脚下。”[12]这其实与卢梭一方面把民众设计为“主权者”,另一方面又把民众理解为“臣民”的思路是接近的。人民主权的抽象性和具体性应该是相伴而生的,抽象的人民主权是全部主权的真正灵魂所在,它的价值体现为任何人任何时间不可能声称自己代表了主权,但是它也必须以一种个体权利形式展现出来,它虽然不能以人民主权的面目面世,但它所体现的却是人民主权的真实内容。其实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其一是“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它要解决的是国家统治权行使范围的问题,其二是“民主—国家”体现现代国家常用的制度体系,解决的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制度设计问题。在前一层面,人民成为民族国家的现代主体和法定代言人,在后一层次,人民成为国家主权的行驶者和依据,也正是在后一层次,“人民”的现代语义才得以真正彰显,因为“人民”虽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现实性的东西,但也不是一个自然物,而是要通过“民主”政治途径、“民主”制度框架建构出来,只有被建构化了的“人民”才能说享有“主权”,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民”如何“现身”。民主参与机制的缺失,人民还是国家的主人,只是人民是抽象的,主人的位置也是被虚置,管家的“公仆”摇身一变成了真正的主人,而所谓的人民主权的行使程序,例如选举、代表,如何分配政策等便演变成“人民代表”们交织着利益、秩序的经济政治、技术政治。
2.作为社会先进力量的“人民”
在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界定中,“人民”概念经历阶级性的改造,除了具有抽象的政治主体集合的特征之外,还被阶级观念和意识形态规制和具体化。马克思曾指出:“真正的人民即无产者、小农和城市贫民。”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判断标准的学说,主要以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作为是否是人民的标准,“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3](P364)从毛泽东的敌我判断中,政治本位的倾向和义务本位倾向是清晰可见的。作为社会先进力量的“人民”这一称号取得除了客观上对于阶级地位的辨识,更重要的是从主观上、政治上给定标准,这种标准又是以义务性的集体主义价值为核心——“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巧合的是,被称为社会先进力量的这个群体,却被西方学者却视为暴民,对其充斥恐惧、蔑视和贬低。当人民被设计为主权者时,他们惊呼“群众的神权就要取代国王的神权了”[14](P4),“朕即国家”的大众版就此上演了。在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眼中看到了被勒庞等人所咒骂的力量,并且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赞颂。人民运动曾经作为一种大民主的方式在中国这个大舞台上上演过一幕幕,而今虽然遭人唾弃而淡出政治舞台,但是在非政治性的运动中仍旧可见,例如汶川地震的灾后救援、全民办奥运、举国办世博。不能否认,大部分民众在参与此类运动时,是自发地抱着爱国和同胞手足之情,然而“全民”的旗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来自“人民”身份的义务约束。尽管人民与敌人的说法已经少有提及,然而这种敌我划分的思维逻辑潜在于集体主义的价值理念中:民众其中部分是人民的敌人,站在人民的对立面,这种“有罪推定”的逻辑会造就一种强压,“人民”共同诉诸的理想和使命促成价值评价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元价值归依,迫使民众向统一的价值追求上拢合。如果只是一味地强调人民的整体意志和义务,造成的会是人民主权下个人意见表达和权利主张的虚弱无力,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也就丧失了作为公民的主体性,剩下的也就只能是被代表,尽义务。当前中国在网络社会的众声喧哗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对这种被代表的反弹。
3.权利主体整体化的“人民”
从权利主体的意义上思考,根据卢梭的理念分析,国家的主权是由公民让渡的全部权力所组成的,人民囊括了公民的一切权利,公民和人民自然也就无法划清自我与他者的界限。然而这种充满浪漫主义的逻辑起点受到多方的质疑,人民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公领域和私领域的界限能够被彻底打破?人民主权是否能够而且应该含纳所有的公民权利?在人民主权之外主张公民权利是否被允许?
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最有力地回答了这种质疑。市场经济的实行带来的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剥离,人们开始自觉地体认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劳动权利、消费选择自由权利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再则翻看我国的宪法文本,从1954年宪法起便引入了公民概念,公民权利的单列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明确表述足以说明公民身份的重要性。然而何谓公民,它只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其一表现为个人的独立与自主,这种独立和自主来源于天赋人权的自生性,也来自于主权在民所给予的主人翁地位。其二便是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所谓的平等,从属于权利意识的生成。权利意识简要地说就是“主体对自身在主体间交往中根据正义的规则所应当享有的资格的意识”[15]。其三则意味着公民与共同体或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公民能够通过恰当的政治过程和政治机制参与到本国政治中,同时共同体或政治国家以开放的心态,不断创设更利于公民参与的政治机制。
从这三点标准看,拥有公民的称谓并不意味着具备公民的思维和行动。究其原因,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作为舶来品的‘公民’从一开始就不明不白地在我国落户,围绕着它的并不总是一片与之相生相融的土壤。”[16]这种不相融一定程度上就表现为公民身份的价值和内涵被人民这个大的概念所笼罩。抽象的法理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的人民在制度设计上是通过政党和人民代表将代表制实现实质的代表。一旦在公领域和私领域都缺失了将人民虚悬的权利落实为具体的公民权利这一环节,就会使得在面对人民代表的政党和社会强势者时,具有人民身份的个体很容易变成了群众,一种集成了传统民消极、被动、受治者的身份而处于权力结构的下位。尽管宪法法律规定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在谈及权利时,我们看到的始终是模糊的一群人。其中每个分子都被虚化和淹没在整体之中,没有姓名,没有面孔,即没有形成独立自主的人格。相反,选民、纳税人这些身份的出现,能够激发宪法所赋予的以权利为本位的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发育,促使民众更为重视公民应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作为话语符号的“人民”无疑成了后“君权神授”时代,现代国家寻求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一点无论是奉行自由主义的欧美国家还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中国都如此,区别在于赋予“人民”这一话语体系的实际内涵是以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性”为基础还是以市民社会的“私人性”为基础。如果仅仅因为当前世界话语体系是由自由主义国家主导就盲目地自我否定,便无法真正地认识到“人民”理念和话语所内含的深刻理论价值和共和主义渊源。当前西方思潮中新近出现的社群主义、协商理论,其实是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重新呼唤对于公共生活交往性和伦理性的回归,这在一个侧面也论证了源自于共和主义的“人民”理念还是具有无法否认的生命力。
从代表社会先进力量的人民群体到作为人民利益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无疑在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上为执政的合法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那么另一个事实就是中国必须而且已经开始了一个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方位转型。在革命动员时期所惯常的“人民”思维也必须适时地转型。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中国,正在不断地拓展原本被国家所包覆着的社会空间。此时如果继续以抽象、整体的人民身份和人民主权挤压公民身份和权利意识的生存空间,结果必然会塑造出缺乏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义务的个体,而将主权者变成一种虚幻的存在。中国共产党只有切实地以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与有效保障作为基础,寻找人民与公民两种价值所存有的适当比例,才能把人民与公民统一起来,也才能真正地从理念和制度上完善人民主权理论。
[1][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陶庆.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与政治意义[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M]//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1][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2]杨继绳.“人民”?要“人”,不要“民”[J].中国改革,2009.
[1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1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5]董敏志.从臣民到公民:角色转换界及其生成与发展[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3).
[16]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J].法学,2004,(6).
[责任编辑孙广耀]
book=26,ebook=7
D62
A
2095-0292(2012)01-0026-07
2011-12-17
林雪霏,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