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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执法问题研究

2012-08-15李智宇洪冬

关键词:电子眼电子警察违章

李智宇 洪冬

“电子警察”执法问题研究

李智宇 洪冬

电子警察的出现解决了24小时交通执法的问题,给科技强警带来了众多益处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现存的问题及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法律冲突提出一些建议,以实现发挥法的作用与科技的结合。

电子;警察;监控;证据;执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全国各地交通执法中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等电子技术手段纠正交通违法的工作已基本普及。电子交警的出现为交警部门查处法驾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减少了由于临时停车造成的交通堵塞,为交警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体现了科技在现代社会的作用。然有利必有弊,由于经销电子监控设备的业务部门较多,产品功能技术、生产质量差异较大,有的产品未通过质量监督检测,使用中受外因影响较大。它的拍摄功能、识别图像能力、夜视效果、防外因保护措施、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工作能力及运行保养维护等问题成为电子警察的“硬伤”。同时,它虽然能够及时侦测违法违规现象,但对事后的处理程序却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很难符合现代化交通管理的节奏和要求。抓拍后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法律依据及证据的合法性又有待于规范。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电子警察出现的利弊及如何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一 电子警察的出处

“视频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是电子警察的原名,它是1996年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科研所与北京中联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研发的,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北京、长沙、福州、杭州、西安、济南、洛阳、齐齐哈尔、满洲里、衢州等地安装了“视频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和“视频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虽然当时各地电视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都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但用词都不一致,例如,“电子眼”“火眼金睛”等等。直到1998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为报道北京市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的开通使用,使用了“电子警察”一词,这是“电子警察”第一次在媒体公开露面。节目的主持人是敬一丹。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一经播出,立即轰动了国内城市道路交通领域。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主题节目中把“视频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称为“电子警察”,由此“电子警察”陆续在全国各种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中被采用。[1]“电子警察”的称谓便由此产生。

二 电子警察的作用

1.公正性强,透明度高。由于电子警察涵盖了较先进的现代化电子技术,囊括了视频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控技术、通讯工程技术、网络传输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等,为辅助执法提供了依据。它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掺杂“人”的情感,所以,它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同时,由于它的抓拍成像功能保证及时准确的将违法现象记录,保证了执法的透明度。

2.高效稳定、减少人力。电子警察的出现不仅实现了覆盖地区的24小时“执勤”,使广大驾驶员朋友更加谨慎守法,遵章驾驶,不再心存侥幸。真正实现“预防”违法的作用。同时减少了警力的浪费,交管部门将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到其他工作中。

3.执法的文明化、科学化得以实现。电子警察的出现使交通行政执法的文明化、科学化的进程快速推进,减少在了收集证据过程中暴力抗法、野蛮执法现象的出现;减少了由于执法行为而导致的交通堵塞及影响交通安全的现象出现;减少了减少交叉路口的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克服了主观裁量的随意性。

三 电子警察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1.产品自身技术缺陷。

2007年5月15日网上就有报道,“武汉大客时速520公里电子眼执法合法性受争议”,电子眼抓拍记录是:鄂A8G928大客车从大埠村到沟湾26公里,只用了3分钟,据此测算,则平均时速达到了520公里。[2]显然是电子监控设备技术的问题,充分说明电子监控产品硬件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在全国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的业务部门很多,质量及技术水平良莠不齐,许多产品未通过国家专业部门检测,特别在使用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整车及车牌抓拍率较低、车牌识别率不高、对违法驾驶者抓拍的图像信息少之又少,对夜间违法车辆拍摄与识别的能力差,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系统的稳定性不高,全天候工作能力受各种外因影响较大,运行能力及维护水平又有待于提高等等。

2.电子抓拍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有待考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3]执行这个条款的前提是证据的取得一定要是合法的,现在有些地方交通执法时,使用的电子抓拍车,虽然整车使用的是制式车辆,但其本身不悬挂号牌,横跨双实线抓拍其他压双实线的车辆进行处罚。这种本身执法就违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这与立法的初衷是否相违背?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就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于电子眼抓拍的车辆违章处理,一直存在着巨大争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因交通信号系统出错,误拍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予以消除。对于违章公示已经做到,但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讲,由于不知怎么查询,以及无法看到公告,致使不少车辆年审无法知道自己违章的次数和处罚金额。而这些罚款是必须要交的,否则交管部门对车辆年检将予以限制。年检时交管部门只核查网上记录并不核对罚单。这必然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电子警察设置的目的就是及时记录违章信息,以便交警部门及时处理违章,从而减少车辆违章,保障交通秩序的安全。公安部关于电子眼的违章处理虽然规定了公示的时间限制,但对于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只用了“并可以通过”的模糊概念,而不是“并应该通过”的肯定概念。公安部的这一规定违背了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

四 解决建议

1.建立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解决电子警察自身的缺陷。电子警察系统设计没有规范,标准各异,功能不同,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兼容或互联互通,各自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影响了系统整体效益的全面发挥,极大地妨碍了系统规范、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与提高。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针对行政执法的中的电子监控设备制定一系列统一的标准,设置专门的检测机构,对一些非法的生产商加大打击力度,保证我们所使用的设备的图片或图像的清晰度高、抓拍画面上信息量和视角要足够大、设备的部件符合全天候工作要求,设备能够在较宽温度范围和较宽的湿度范围工作,且不需维护或只需少量维护。

2.针对电子警察的特点出台法律规定,全方位为电子警察的使用提供依据。交管部门现在只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相对人和行政执法程序上都有与行政法相违背之处。电子警察只能拍摄到违章车辆,却不能拍清驾驶人,目前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常见的做法是,依据电子抓拍记录,将行政处罚通知书直接开给车辆所有权人。而实际的违法者不一定就是车辆所有权人。这种处罚是否给人以李代桃僵的感觉。而且,这与行政处罚法是相违背的。另外,在处罚的程序上也存在的不少的瑕疵。例如:《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录像、照相等拍摄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方式告知。”[5]这条的理解应为现在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它却与行政处罚法相背。所以,建议公安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同时,制定出符合我国道路的实际的电子抓拍记录处罚规则,完善处罚流程,充分发挥法的预防与教育作用,而不是一味的盲目罚款。

[1]百度科.[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88514.htm.

[2]台海网.http://www.taihainet.com/news/cnnews/2007-05-15/125979.html[EB/OL].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5]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6-29.

Research for the Law Enforcement of Electronic Police System

Li Zhiyu Hong Dong

Electronic police system can supply 24-hour traffic service and benefits for promoting police enforcement ability in technology aspects.But at the same it also causes a series of problems.So,on the basis of survey and investigation,this paper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or solv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uperior laws and the lower laws to bring the law and technology into common action.

electronic policeman system;to monitor;evidence;law enforcement

D631.5

A

1672-6758(2012)05-0059-2

李智宇,讲师,鸡西大学,黑龙江·鸡西。邮政编码:158100

洪冬,硕士,讲师,鸡西大学,黑龙江·鸡西。邮政编码:158100

Class No.:D631.5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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