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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实践困境及路径探析

2012-08-15胡国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胡国红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重庆400030)

1984年和1985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劳动力进城得到了政策的允许,从此以后亿万农民工涌入了城市发达地区务工经商,所形成的“民工潮”至今已有近30年时间,却依旧保持着强劲的势头。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2978万人,比上年增长436万人,增幅达到1.9%,其中外出农民总量14533人,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1]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推动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与此同时,由于年龄,文化水平,婚姻状况,初次就业时间,就业类型和动机途径等因素的不同所造成的二次分化,使得农民工群体的同质性逐渐减弱,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正在壮大,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力量。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形成及其特征

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春光研究员通过调查,研究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征,并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2]2003年又将其修正为两层含义:一是年龄在25岁以下,在20世纪90年代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与老一代流动人口在社会阅历上有着明显的差别;二是他们不是第二代农村流动人口,因为他们不是老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中出生和长大的,而是介于老一代和第二代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3]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它的独特性。他们中的许多人虽出生在农村,却大多是在初中或高中毕业以后直接进城务工,他们缺少或基本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经验与技能,他们即使回到农村,也很难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成为真正的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群体。再则,新生代农民工的乡土情结已逐渐淡化,他们对于农村更多的是基于亲情上的依恋关系。相反,对于城市,他们却有了越来越强的依恋感。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仅有28.55%的农民工想赚钱或学到技术后回家乡生活。[4]他们在城市工作的动机已经从老一代农民的生存理性成功过渡到了社会理性,除了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料以外,他们更加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注重个人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个目的,促使他们频繁地进行水平职业流动。正是这样一个普遍缺乏农业生产技能和经验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较于第一代农民工,他们既拥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又有融入城市的强烈意愿,对城市生活价值观有相当的认同感,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融入城市就业却一次次地遭遇壁垒。生存理性向社会理性的过渡,使得他们择业时不仅关注工作的薪酬,而且关注自己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和自己应得的尊重等深层次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的障碍及成因

(一)二元制度屏蔽,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起点的不平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元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逐渐形成了城乡长久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造成巨大城乡差距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城里人的天然优越感。[5]再加上城市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优势,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营造了不和谐的氛围,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心态和就业环境上,即起点的不平等,严重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并且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度对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职业歧视和雇佣歧视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这也造成了农民工就业起点的不平等。在就业选择上,农民工仍然遭受着严重的职业隔离,许多城市通过制定政策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与工种限制和先城市后农村的限制等。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其固有的农民身份而无法进入劳动力主流市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还是城市中的边缘职业,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收入低,环境差,这是对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态的最准确概括。待遇差的“次级劳动力市场”是农民工的主要工作领域。尽管这几年国家在尽量淡化农民工就业制度不公平,可是基于大规模农民工进城后的地区竞争力的考虑,地方依旧延续着一些有区分的管理制度,这就构成了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政策大环境的不平等。

(二)自身能力较低,是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实现平等就业的内在阻碍

新生代农民工较第一代农民工而言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在初中或高中升学考试失败后才外出打工的。较高的文化水平,意味着他们较第一代农民工有着更迫切的精神需求。他们期望得到别人更多的尊重,希望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们中的许多人对自己的未来设定了宏伟的蓝图。可是现实总不能让他们满意,于是他们开始频繁地在各种职业中流动,但事实证明这些努力都几乎是徒劳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他们的自我定位和实际能力不相匹配。换句话说,这一年轻的群体还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现状,还不能准确定位自己的发展目标。按照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要求,初中、高中时期的教育,培养的大多是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以及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但对于由此走上就业道路的农民工而言,最为缺乏的还是有效的实践环节,这大大影响了他们对城市文明的接受度,使他们不能够满足工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自身能力的低下,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实现平等就业的内在因素。

(三)法律机制和组织平台缺失,是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实现平等就业的主要因素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而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年轻的群体由于社会经验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仍旧不会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实际情况是约90%以上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又如《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加班和节假日休息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可农民工一般都没有享受到这些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没有节假日,加班加点成为常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中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为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提供了便利。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缺少真正的组织依托,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为自己说话的代言人,他们的各种诉求也得不到及时表达。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影响了他们的平等就业。

(四)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完善,是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实现平等就业的外在障碍

当今的社会正处于信息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就是机遇。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网络的低覆盖率,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就业的弱势群体首先在就业的初始就丧失了先机,错失许多就业机会。他们中的许多人就业的主要信息来源还停留在亲戚、朋友、同学等次级关系的介绍上,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未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和常态化的覆盖,劳动力市场的指导功能弱化,难以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提供与城市居民一样的行之有效的就业服务。[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竞争,强调以公平为原则下的竞争,就业环境的设立就应该秉承这一原则,建立起一个平等,有序和共享的就业环境。从本质上讲,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就是践行公平原则的起点。

三、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平等就业的路径

(一)改革城乡二元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平等就业

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的起点就是打破城乡隔离的二元分割制度及其加诸在此制度上教育、保障、医疗、就业、培训等制度上的不平等,实现城乡统筹。在原有的户籍制度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永远也无法摆脱基于这个身份上的束缚。“农民工”这个身份把他们排除在农民与市民两个群体之外,阻碍着他们的流动,限制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就业,新生代农民工就成为了真正的边缘群体。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从人口分布来看,农村多,城市少,农民占了我国人口的主体。大量新生代农民工涌入城市,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但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的负担。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正视我国的现实国情,在统筹城乡思想指导下,有限度、有步骤地改革户籍制度。例如,可以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和卫星城市,增加对其投资,扩大其规模,从而增强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使农民工合理、有序地转化为城镇居民。

(二)提高自身素质,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

提高自身素质,是新生代农民工主动争取平等就业权的当务之急。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属于初中、高中毕业以后直接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甚至有些连初中、高中都没有毕业。他们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无法满足社会对他们的需求。而社会对就业者的能力要求还在逐步提高。据重庆市劳务市场对招聘农民工的岗位需求调查:85%以上岗位要求初中以上文化,25%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6%以上职位要求达到初级工以上水平,近60%的岗位要求熟练工。由此,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相关法律,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法律意识

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出生在“80后”,正处于青年期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经验上都还显得很不成熟,其社会资本和地位还缺乏一定的积累,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更是十分单薄,这一切使他们成为就业的弱势群体,他们平等就业权利的获取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平等就业的宏观环境的构建,需要政府法律部门给予他们更多的法律支持与援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管国家法律如何完善,也需要新生代农民工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去维护自己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对自己在就业中的权利缺乏完整的认识,缺乏全面理性追求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推广与普及,能够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法律意识。

(四)健全农民工组织,畅通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渠道

俗话说,“天助不如自助。”长久以来,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利之所以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是因为他们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平台,作为自己权利的“代言人”。个体与个体之间意见相对分散,缺乏组织凝聚力,以至于政府决策部门无法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无法及时、全面地保护他们的权益,更别说政策倾斜。新生代农民工可以成立属于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就业中介组织,畅通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为农民工就业搭建专业、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也可以对农民工权利的侵害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农民工还可以成立自己的非正式组织,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网,拓展和积累自己的人脉,为向更上一层流动奠定广泛基础。

[1]许传新.农民工进城方式与职业流动——两代农民工的比较分析[J].青年研究,2010,(3):21-24.

[2]丁志宏.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分析[J].兰州学刊,2009,(9):71-73.

[3]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3):63-76.

[4]李爱红.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实现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J].探索,2010,(5):144-147.

[5]邓秀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及其市场化路径选择[J].求索,2010,(8):71-73.

[6]徐小霞,钟涨宝.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缺失现象的理性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6,(4):15-18.

[7]符平,黄莎莎.在梦想与现实之间——“80后”新生代农民工与“四个世界”关系研究[J].青年研究,2009,(04):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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