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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模拟法庭实训课程体系的建构
——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育为视角

2012-08-15莫俊敏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程序性法庭课程体系

莫俊敏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课程研究

论刑事模拟法庭实训课程体系的建构
——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育为视角

莫俊敏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培养应用型人才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育的主要目标。这个目标决定了模拟法庭应该着眼于锻炼学生在真实环境里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建立以实战型模拟法庭为核心,辅之以表演型模拟法庭、网络模拟法庭的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是一个有效的尝试。

法学专业教育;刑事模拟法庭;实战型模拟法庭

大多数的学者们都提倡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采用实战模式进行。但这样处理会存在一些问题,如师资紧张、课时紧张以及因压缩理论课时所导致的学生基础不牢。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尝试以独立学院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为导向,建构以实战型教学为核心的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

一 刑事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面向本地域相关行业和单位定向培养的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基层就业的第一线工作者[1]。这一培养目标决定了独立学院的刑事模拟法庭教学应服务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从这个培养目标出发,决定了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是锻炼学生在真实的环境里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划分为程序性能力和实务性能力。程序性能力是指让学生掌握通常案件处理流程的能力,包括接待当事人、查阅案件、搜集证据、审判准备、庭审活动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需要的基本能力,这是解决实际案件时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实践能力。实务性能力是指能够更好地处理案件并举一反三的能力,是在众多策略中能够选择最优方案达到诉讼目的的能力。

程序性能力的培养较为迅速,通过刑事诉讼法教师有针对性地对诉讼程序的运行方式、庭审的操作步骤、控辩对抗的方法等的课堂讲授,配合课外观摩审判活动,然后再让学生进行模仿性训练,能够快速地帮助学生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以及一系列可以作为今后诉讼活动标准的示范性行为和步骤。

实务性能力的培养难度较大,因为在教学中,教师只能向学生提供众多备选方案,而面对何种案情,选择何种备选方案的能力只能通过不断的试错获得。例如阅卷,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可以详细讲授提纲挈领法、由近及远法、分类列表法、择要索引法等方法,但是面对卷宗时怎样选择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这是一个必须依靠大量的实际操作方能形成的能力,或者说,这是一个经验问题。

因此,程序性能力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为基础的能力,而实务性能力则是高层次的要求,它反映着法律执业者处理案件时的水平高低。

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考虑,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这两个方面的能力是应有之义。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实践操作能力,尤其实务性能力,不是通过一两次模拟法庭实训就能够快速形成的,而实训过程能否奏效,又依赖于学生的参与率。因此,从教学效果方面考虑,刑事模拟法庭应该将程序性能力的培养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努力提升一部分有能力的学生的实务性能力。

出于更好地实现独立学院刑事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考虑,没有必要把刑事模拟法庭局限为某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而是建立以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为核心的一整套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为佳。

建构刑事模拟法庭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第一,系统性。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不仅自身应该是多种教学方式的有机结合体,同时也应是整个独立学院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设置应当与法学理论课程的开设相呼应。第二,层次性。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设置应当循序渐进,在初期课程中应当专注于程序性能力的培养,逐步过渡到实务性能力的提高。第三,高参与度。刑事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应当尽量采用多种形式,让更多的学生能够参与。

二 独立学院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建构

(一)现有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形式和教学方式分析

1.课程设置形式。依照刑事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形式可分为隐性课程形式、辅助形式以及独立课程形式。隐性课程形式是指刑事模拟法庭不列入教学计划,不设学时学分,不定期的举行。隐性课程形式的缺点在于参与者大多凭借兴趣而行,缺乏计划和组织,随机性强,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但其优点在于不占用学时、学分和教学资源,灵活性强,学生的收获与兴趣成正比。

辅助形式指的是将刑事模拟法庭视为理论性学科的附属品,不单独设立学分,只作为一个教学实践环节设置在相关的教学中 (通常是刑事诉讼法)。其缺点在于,刑事诉讼法教师可能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其优点在于丰富了教学的形式,比传统的单纯传授教学的效果要好得多。

独立课程形式指的是将刑事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单独设立为一门课程,赋予独立的学分和课时。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是,要在一个学期里让每一个学生都熟悉基本的程序操作,形成一定的实务性能力,是非常困难的。

总而言之,这三种课程设置形式,在单独适用的时候都无法较好地实现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我们认为将三者结合起来整合使用可以有效地提高模拟法庭的学生参与度。

2.教学方式。刑事模拟法庭按照教学方式可分为表演型教学法、实战型教学法。

表演型模拟法庭,教师注重审判的程序进行得如何,却并不注重学生的组织情况、实体法的适用情况。在表演型教学法中,模拟开庭就像法庭剧目的实景演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剧本和台词,所有的冲突和对立都已预设好,学生程序性能力和创作剧本的能力都得到提高,但实务性能力的提高则有限。在低年级学生中开设表演型模拟法庭更为有益。

实战型模拟法庭,是指在刑事模拟法庭的运行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属性将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如审判组、控诉组、辩护组等,各组独立分析案例,除了必要的沟通之外,每一个组都独立准备材料而互不通气,也不事先作实质性排练,从而在刑事模拟法庭上真正体现出比较激烈的对抗性和实战性。在实战型教学法中,学生扮演法庭角色,对庭前、庭审和庭后三阶段的实务予以模拟,最终达到将审判阶段的诉讼理念、规则和技能内化于心的教学效果。但实战型模拟法庭只能开设于高年级学生中。

目前,很多高校都开始采用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应当作为刑事模拟法庭课程的核心,但也没有必要断然排斥表演型的刑事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

(二)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建构

1.在低年级学生中将刑事模拟法庭设置为隐性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更为直观地引导学生的学习方向,让学生获得对法律制度的感性认识。这一阶段的法学专业学生初入校园,程序法课程尚未开设,不具备开设刑事模拟法庭的先决条件。

课程设置方面:充分利用隐性课程灵活性大的特点,不设学分和学时。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通常将所有理论课时压缩在一、二年级,而一些公共基础课程又占用了大量的课时,学生的负担较重。开设不设学时、学分的隐性课程,一方面可以减轻学生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区分,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早的通过各种形式习得一些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而一般学生则通过一两次参与而形成一些基本认识。

课程内容方面:在课程内容上不追求完整的诉讼程序,可以只是截取整个庭审活动中的某一个环节——比如法庭辩论来进行模拟。具体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刑事模拟法庭辩论,进行法律咨询,观摩真实庭审或者高年级学生的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

规范管理方面:由专业教师、专业实验人员引导,或者由学生自发组织进行。应当设置最低要求,即每一个学生都至少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一次活动,并且由学生和教师对相关的参与人员和参与情况作出评估和记录。

师资配置方面:教师的参与人数不需要太多,仅负责答疑解惑和适当引导,亦不必参与活动的全部过程,仅掌控关键环节即可。

2.在开设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同时将刑事模拟法庭设置为辅助课程形式。其教学目的在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程序性能力。

课程设置方面:将刑事模拟法庭设置为刑事诉讼法的辅助形式,采用表演型教学法。

课程内容方面:此时的刑事模拟法庭应着重于培养学生的程序性能力,实务性能力的提高仅作为附加效果,不必刻意追求。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分担之后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的教学任务,让实战型的刑事模拟法庭不必花太多的时间在程序性能力的培养上,而能专注于提高实务性能力。

规范管理方面:由学生自行组织,教师仅在开庭审理阶段负责指导,指导的内容主要是纠正程序上的错误。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参与一次模拟法庭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让学生尝试不同的角色,熟悉不同的程序。

师资配置方面:以刑事诉讼法教师为主,同时应当配备数名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共同指导。

3.在高年级学生中将刑事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的必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全面能力,鉴于程序性能力的在于培养在很大程度上被之前的表演型刑事模拟法庭所分担,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可以侧重于对学生实务性能力的提高,为实习和就业做准备。

课程设置方面:在高年级学生中将刑事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的必修课程,采用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开设刑事模拟法庭必修课程的学生,应当先行修完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等刑事法专业课程。同时,该课程不能与刑事诉讼法课程在时间上间隔太远,以避免相关知识的遗忘。课程应该安排在专业实习之前,方可借助专业实习的东风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

课程内容方面:此时的刑事模拟法庭,着重于培养实务性能力,是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对所有知识的综合运用,这一阶段是整个刑事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核心。在模拟庭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延伸至侦查、检察阶段,以及律师的介入阶段。

规范管理方面:作为必修课程,应当严格管理,规定相关的管理规范,规定必修的学分和学时。学时上可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有教师上课的课堂教学学时,也有以学生课后自行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学时。以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与提交的文字材料作为评价标准,对评价标准应进行量化规定。

师资配置方面:应考虑按照学生人数比例配置教师。

4.设置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在教学环节上应当分为庭审程序的演示及案例提供、分组、“角色构想”及 “角色应对”、法律文书的展示及制作、审前、模拟审判、提交材料或课程总结及成绩评定七个环节。其中庭审程序的演示及案例提供环节,由诉讼法教师讲授及通过播放相关的庭审光碟让学生复习和了解庭审的全貌。提供案例,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争议性,可以是法庭尚未审结的案件也可以是社会热点案件。案例的数量应当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可以建立案例库,随机抽取。分组环节,应当按照学生的能力、兴趣进行分组,应尽量打乱班级界限。将学生依照所选择案例划分为若干个案例组。将各案例组划分为各专业组,包括审判组、公诉人组、辩护人组、被告人组、被害人及代理人组、综合组 (法警、证人、鉴定人等)。

在教学评价上应当注意实战型刑事模拟法庭与其他课程不一样,刑事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区分学生的优劣,而在于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因此,刑事模拟法庭的评价内容和评价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

在评价内容上,首先应当考虑各项法律课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文书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其次考虑程序操作能力、用实体法解决争议的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在评价主体上,应当以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

在评价方式上,平时成绩应占最终成绩的50%左右,主要由出勤、训练的积极性 (网络刑事模拟法庭的参与度)等因素构成。综合成绩占50%左右,是对学生参与刑事模拟法庭的整体评价。评价应考虑程序的正确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实体法运用的准确性、法律语言适用的准确性、应变能力、组织、指挥或协作能力以及所担任角色的任务轻重程度等。

5.设置作为辅助形式的网络刑事模拟法庭。以网络模拟法庭作为课程的辅助形式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网络刑事模拟法庭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视频以及其他庭上设备,模拟审判机关法庭审判的教学环境 (教学场所)及教学活动。传统的刑事模拟法庭教学要求学生必须在同一时间集中到同一地点 (即刑事模拟法庭),对学生的学习设置了时间和地域障碍。为此,建设突破时空限制的网上刑事模拟法庭,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中来。当然,网络刑事模拟法庭也有其缺点:首先是纯文本式的交流使得互动效果大大减弱;其次是教师难以参与管理和指导;再次是网络刑事模拟法庭受网络及电脑软件影响较大;最后,虚拟法庭的效果不易评价。这些缺点,决定了网络刑事模拟法庭只能成为刑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

[1]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基于法学院系网站资料的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64-6 7.

[2]徐和平,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络刑事模拟法庭的建立与完善——以安徽电大为例[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65-6 8.

[3]郭 翔.试错理念在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运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2-7 7.

[4]向 明.论实践模拟法庭学失范与规范[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154-1 56.

[5]殷兴东,刘晓霞.《模拟法庭》教学中创新培养模式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23):248-249.

[6]田建强.论模拟法庭教学的程序及评价体系[J].法制与社会,2011,(3):231-2 32.

[7]李乐平.论高校模拟法庭课程建设[J].教育评论. 2010,(5).

G423.07

A

1674-3 652(2012)08-0 055-0 4

2012-07-03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北部湾经济开发区为视角”(2010JGZ041)。

莫俊敏,女,广西柳州人,主要从事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赵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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