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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及其改进

2012-08-15扬州大学张美兰

财会通讯 2012年1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领导责任

扬州大学 张美兰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分析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操作性制度较少 1988年审计署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对承包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等作了规定;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审计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5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在2010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对审计对象的扩展、审计结果的利用、审计程序及内容有了新的规定。

教育部根据以上规定,也陆续下发了相关规定及通知,如1997年、2007年、2011年教育部先后发布了《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9年下发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各高校也相继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但以上制度及通知均只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的、程序、内容、机构及人员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而对审计实务工作缺少相关具体的细化规定,内容较宏观和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缺少执行及评价的操作性制度依据,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责任界定不清,审计评价依据不足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往往有明确的经济考核指标,如企业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量化指标,而高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主,高校经济活动的特点主要是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领导干部上任期初,组织上对各个岗位领导干部的要求大多围绕教学科研任务,并未明确各自的目标责任,更无具体的经济责任指标,被审计对象大多知道各自的教学科研职责,但不清楚自已的经济责任,这不但不利于领导干部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也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关键环节的审计评价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使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缺少依据。

(三)审计委托时间滞后,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不够 目前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般由组织部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由于干部调动的敏感性,组织部门一般在领导干部调动或提拔后才分批分年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间安排往往滞后于干部聘任。根据对教育部所属76所高校及部分地方院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调查,其中仅有11.4%的的高校采取先审后离,8.6%的高校采取先审后离或先离后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组织部门调动提拨决定在先,委托审计在后的操作模式,使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大大弱化,一方面给审计人员收集证据、核实事项等工作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导致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工作与干部的考核、任用脱钩,审计结果实质上未能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未能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之中,审计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

(四)审计内容广泛,审计重点不突出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工作中,审计人员通常只是根据财务部门所提供的账面资料及被审计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述职报告、自查资料进行审查,审计内容及审计范围有很大局限性,审计工作更多侧重于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对象经济活动过程调查、分析不够,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后果的分析较少,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运行环节的跟踪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给学校的声誉、学校的经济收益造成的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隐蔽,违法手段多样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很难从账面资料中发现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中收受财物、接受贿赂等问题,很难全面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的全貌,也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风险和难度。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机制改进

(一)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更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支柱。尽管《审计法》的修订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相继出台,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但针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尚不健全。为使高校内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高校应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原则,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对原有规定进行整合、修订、补充、完善,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考核的常规审计程序,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档案资料管理,制定出适合高校自已的、具有高校特色的、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使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做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高校的改革、发展护航,为学校领导、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二)完善联席会、协调会、见面会议制度,形成审计合力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审计的力量是不够的。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央五部委于2003年联合出台的《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与高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请财务、科研、国资等管理部门参与协调会议,请校领导主持召开接受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的审计见面会议,通过加强宣传,部门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审计合力,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规范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促进各单位科学管理,为推进学校廉政建设及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明确职责,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 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领导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针对各个不同岗位,明确法定职务权限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并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对考核标准、主要责任、约定职务权限等需作出明确约定,从而为学校各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标准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针对不同单位或部门,学校根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量化指标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如采用科研项目新增数、科研收入合同到账率、科研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考核学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组织科研的能力;用学院经费自给率、学院创收经费增长率等指标评价领导任职期间组织自筹经费的能力及自筹经费增长情况,考核干部的经营能力及绩效;通过资产利用率、更新率、内控制度健全率等各种量化指标全方位考核干部履职情况,作出科学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资料库,重视审计成果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资料是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信息源。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某省境内的108所公立、专科学校调查数据显示,有75%的高校没有建立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在高校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中,内部审计部门应注重搜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廉政建设方面的资料,分别录入按领导干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中,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能充分利用以上资料,减少重复审计工作,节约审计资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另外内审部门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应事先根据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沟通协商好近两年内必须审计的单位或部门,再根据审计档案资料记载,结合以前年度已审情况,分批分年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高校还应逐步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办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录入资料库,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逐步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强化审计成果的利用,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五)调整审计重点,挖掘经济责任审计广度和深度 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高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过程和效果的审计。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同于其他常规性审计,应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实行审计内容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全过程拓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审计,以围绕领导干部在经济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为重点,通过一系列审计调查、查阅会议记录、结合账面情况运用审计分析方法,审查决策机制是否民主、科学,检查决策的收入支出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益,并结合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制度审计的理念及方法进行相关分析,提升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审计报告的水平。

[1]陈修辉:《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缺陷与对策》,《发展研究》2008年第12期。

[2]陈晓芳:《关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理性思考》,《审计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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