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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近代苏州二元治安模式

2012-08-15史书各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治安商会苏州

史书各

(苏州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近代苏州二元治安模式

史书各

(苏州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清末新政开始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努力,现代国家治安的代表——警察——出现在中国。但此时政府与社会对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各自的职责认识尚不清晰,传统的家国一体共同体的理念尚在人心,故清末民初不少城市中出现了治安权二元分享的局面,苏州为其典型。这种二元治安模式自1906年苏商体育会诞生起,一直持续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存在近30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国家现代化构建的逐步完善、警察的日益专业化,国家开始逐步收回社会上本应属于国家的社会治安权,故对苏州商团采取了收编或迫令解散的措施,最终,商团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被迫宣布自我解散,国家开始回归于之前国家一元独揽全部社会权利的局面。

国家与社会;二元模式;苏州警察;苏州商团

1 近代苏州二元治安模式的形成

1.1 苏州的警政建立

中国自秦始,一元封建集权统治就对基层社会掌握着绝对的控制权,这种国强家弱社会体制一直持续到清末才开始有所改变。清末,随着一系列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痛定思痛,进行比较全面的新政改革,建构现代国家机构体系是新政的重点所在,所以现代国家机器的重要部分——警察——应运而生。当时各个沿海城市以及港口都有各帝国主义国家的租界势力范围,他们强烈要求清廷可以保护他们在华的经济、政治和人身的安全。这种外在的压力也迫使清廷把警政作为新政之一列入了计划之内,由京城开始实施警政。1901年9月12日,清廷发布上谕:“各省制兵防勇积弊太深,著将原有各营严行裁汰,精选若干,分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认真训练,随时严加考核。”[1]1905年9月24日,清廷特派的出洋考察五大臣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在北京正阳门车站启行时遭炸,这时清廷才意识到京师重地此等事情的严重性,愈发感到“巡警关系紧要”,“自应专设衙门”[2]5408。于是在九月初十(10月8日)下令设立巡警部,综合管理全国警察事务。由此,警政开始在全国慢慢开办起来。

与清朝中央社会治安机构现代化步伐相一致,苏州地方社会治安机构在20世纪初也开始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苏州城区为长、元、吴(长洲县、元和县、吴县)三县合治之地,同时也是江苏巡抚、江苏布政使、江苏按察使、苏州府等衙门所在地。张海林指出:“传统上这些衙门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和社会安全机关。从最基层的县令到地方最高长官巡抚都有权利和责任稽查奸宄、缉捕盗贼、编查户口和受理诉讼。巡抚属下的按察使司和发审局、苏州府和长元吴三县属下的府经历、总捕同知及其所辖的马快、禁卒、铺兵、皂隶、民壮等,均可秉承其行政首长指令执行监视、侦察、传讯、逮捕、监禁、审判等社会治安职能。”[3]不仅如此,驻苏军队也几乎被理所当然地作为地方治安力量的附属物。

随着中国近代化的冲击和苏州近代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军政法警一体、官民不分、行政首长直接兼顾社会治安的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一方面,行政首长的行政事务日益繁重和民间绅董的趋于商业化,原先兼职的治安人员无暇也无心再执行社会治安职能;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流动的加剧和犯罪的多样化、职业化,对社会安全的管理和监控更趋复杂细致,原先大而化之泛而不专的社会治安系统日益显得力不从心。社会越来越需要一支受过专业训练的职业化的公共安全力量来处理现实中诸如户籍管理、交通问题、卫生防疫、公共场合巡逻、犯罪和安全指标统计、刑侦、厂矿护卫、法庭警卫、营业管控、坊间民风民俗稽查、消防、外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3]129苏州警察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和氛围下产生的。

1.2 苏州商团的应运而生

苏州警察创办以后,虽然社会治安效果很明显,但也存在着种种问题。警察素质整体比较差,虽统一着装,但外部形象与原来的“勇”基本没有差别,无形中警察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大打折扣。最重要的是其行为作风均带有旧时兵属的劣根性,气质粗暴,常有殴人之举,这引起了市民阶层的“啧有烦言”。苏商总会等团体也为此指责巡警总局放弃管束责任,巡警总局闻知各界反映后,一面实行内部整顿,加强管理;一面备文照复苏商总会,表示歉意和改正意向。该照会反映了1907年巡警组织的状况,节录如下:

“查苏城巡警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开办之初,虽由安定旗勇挑选三百五十名,改名巡捕,迄今时阅五载,随时革换另招,又将巡警学堂毕业生派充巡长。现在警兵七百名,内安定旧勇所存无几。遇有警兵更换另募之时,本局迭饬巡官,务选质性驯良,明白事理者方准接充。乃各员未免漫不加察,任意募冲,致各警兵程度仍无进步……惟原定章程,各路巡警应由巡官将姓名开单分发各区巡员查收,换班时即责令巡员查点。如有怠惰违章等情,尚须该巡员报明巡官开革,何况任意滋事。又责成七路巡牟专事约束巡长各在案。是巡官以下既有巡员、巡牟、巡记层层管束。且该巡牟、巡记系北洋及本省警务学堂出身者居多,果皆实心实力,照章认真办事,何致警兵酿成事端?实由各员牟奉行不力。”[4]704

由此看出,当时巡警还不能独自承担起治安重任,还不能给社会大众以安全感。而此时上海则与苏州有所不同,“上海租界西商设有商团,无事则按期操演,有事则守望相助,是以租界之中,偶有变端,其损失多为华商财产,西人俨然如故,彼优我绌,相形见益。 ”[5]3故倪开鼎等提出:“苏州水路交通,市廛阗溢,凡商界身家财产,奚啻亿兆,咸寄予此,亟宜振刷精神,团结团体,去畏葸之积习,弥隐患于无形。现经职等公同集议,拟于省垣适中之地,设苏商体育会,以健身卫生为始事,以保护公益、秩序、治安为宗旨,有成效为将来商团之先声。”[5]3可知,苏商体育会建立之初就是以商团之先声自居,其目的是辅警力之不逮,以确保苏商身家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苏州从明清时期即为中国最繁华城市之一,太平天国之后,因距上海较近的地理优势,近代经济恢复发展较快,亟待需要一个整齐有序的治安环境,显然仅仅依靠中国警察来维持治安不敷需要,故效仿上海商团,组建苏商体育会。清末政府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也积极倡导商会、商团等民间社团的组建,故苏商体育会先后很轻易地从政府获得两次武器弹药的补给,使其逐步成长为一支名副其实的武装组织。

19世纪20年代,苏州商团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直臻顶峰。苏州商团于1922年3月在苏州总商会的主持下实现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即于同日撤销。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盖用商会关防,期昭重而资信守。”[6]47商团隶属于商会以后,“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7]47自此以后,苏州商团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规模相当可观。

1928年底之前,国民党尚未在江苏地区建立稳固的政权,所以苏州商团能够暂时躲避被改编的命运并依然获得较大发展,与警察协作共维苏地治安30年左右,形成国家与社会共维治安的二元模式。但是它的发展无疑与国民党政府力图以警察为核心,收回社会治安权利的治安方针背道而驰,这也成为二三十年代苏州警察与商团冲突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2 近代苏州二元治安模式的消亡

苏州警察与商团二元治安模式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因其混淆了国家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合理分工而预示了其最终消散的历史宿命。苏州警察与商团二元治安模式本身存在的基础极不稳定,只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存在的一种不符合常规的治安模式,所以,当现代国家的强势地位开始显露的时候,这种格局很快就会被打破。在当时执政者眼中,商团对政府的威胁从来没有消停过,所以政府也在逐步加强对商团的限制。1921年吉林桦川县佳木斯镇商团“通匪酿变情事”之后,内务部即开始整顿商团,遂导致苏州商团公会在1922年被迫由商会接收并改组,商团公会被撤销更名为苏州商团,但这一改组理顺了商团与商会的隶属关系,苏州商团反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1922年被苏州总商会正式接收以后,苏州商团已拥有团员1 162人,拥有各式枪支近千支,已发展成为一支较为可观的武装组织。1924年,广州商团事件发生,国民党更加意识到商团潜在的威胁性。1924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提出:“对于资产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8]388-393并明确表示此时国民党已经有足够的实力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已经无武装之必要,这对商团而言应该是致命的。但此时,国民党政府对于江苏鞭长莫及,苏州商团依然处于发展之中。1927年底,国民党江苏省政府最早提出商团改组的问题,具体措施是将各地公安团、保卫团、自卫团一律改保卫团,原有商团改编为特种保卫团,虽然说商团跟其他公安团、保卫团、自卫团有些差别,在保卫团前面加了“特种”二字,但很明显,这实质上将使商团失去其原有的独立性,不再是一支商人武装组织,而成为了一个直接受地方政府统辖的一般性保卫团体。显然这无论是对于商团还是商会来讲都是难以接受的,因为改编之后,这支商团武装组织很可能就跟商会或者商业扯不上一点关系了。

1936年1月底,吴县县政府训令苏州商团:“查奉令改编本县商团一案,以逾限已久,叠奉严催,节经分令遵照在案。兹本县长为功令事实,兼筹并顾起见,已定于二月十日实行改编,不容再事延误。除呈报并分行保安大队暨各区公所外,合行令仰遵照,务于文到三日内,先将所有枪械、服装、子弹、器具及团员姓名、年籍、箕斗等分别造册呈府,以凭查核。”[9]420-421苏州商团一筹莫展,一面通告各支部“商团名义,势难存在”、“兹为调查城乡各支部枪支子弹准确实数,暨所有团员姓名、年籍、人数起见,特制定表式分发填报,务于文到五天内,填就送团,以备查考。”[10]421另一方面则致函吴县县商会:“各县商团,尽皆隶属商会,即所有枪械,亦系地方商民集资自办,纯粹义务性质,平时辅助警察,共维地方治安,办理迄今,已有相当成绩。现经一再令催,限日改编,事关商团存废,不仅吴县一处,应如何办理之处,请予公决。”[11]421县商会在收到商团此函之后召开第五次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最后形成决议:“查商团各部,近年因人才、财力两感困难,又值政府改编之际,应提前结束解散,由会知照团本部,分行各支部,一律于二月五日以前,结束完竣具报,并呈县备案。”[12]4222月6日,商会、商团代表与县政府、县保安大队官员开会商议结束商团事宜,决定于10日开始检点接收各部之枪械,检点后暂时仍交各该部负责人保管,俟将来训练壮丁后再行支配于各区,充实地方治安力量。随后,商团枪械实际上均移交各区公所保管。至于商团团员,因交验枪械之后,商团其实已经不复存在。1936年2月7日,苏州商团本部最后向所属城乡支部发布通告,宣布:“所有苏州商团各部名义,以本年二月十日为止,一律取消。历届办理出防期间,城乡支部先后所领导各员符号,以及前颁发之支部图记,均应一律收回销毁。”[13]426自此,苏州商团结束了近30年的历史使命,同时在苏州治安史上维持了近30年苏州商团与警察共维治安的二元模式归于一元,还原了正常的国家武装力量维持治安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了苏州商会和商团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决心。因为若是接受改编,不仅是名称改变,更重要的是苏州商团将不再隶属于商会统辖而是接受县长及乡镇保甲长之节制,就会完全失去商团本来的性质,也就不能再继续发挥之前的功能与作用,所以也就无存在之价值,与其接受改编还不如自行解散。

3 近代苏州二元治安模式的意义

苏州警察力量与社会商团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二元模式终于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压力下落下了帷幕,最终苏州商团和商会以“自我解散”的方式悲壮地退出了历史舞台。学者朱英说:“自行宣布解散的决定,这并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个错误的历史抉择。”[14]415在这近30年的双方协作共维治安历史长河中,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苏州的一方百姓及商民,商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地方上的社会稳定,真正实现了其价值,实现了其设立之初“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社会公益”等目标,不管是战争还是匪乱还是每年的冬防治安,都可以看到商团曾经的努力与付出。

辛亥事起,苏州“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组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兵队纷纷出发,前往金陵战地,苏城内外几无一兵一卒,市虎杯蛇,谣言蜂起,全城安危,关系匪浅”[15]187描述的即是当年辛亥革命时期苏州城内外的混乱状况。当时几乎所有军队都开往南京,城内靠苏州商团日夜维持秩序,保得一方安宁,使得商业治安紊而不乱。这同样得到官方政府承认,1912年5月7日,江苏都督府致商务总会曰:“以苏城光复以来,各团员梭巡出力,倍著辛苦,似宜遍给奖凭,以资鼓舞。现已查齐在事出力各团员姓名,开册送恳按名填给印凭各一纸,以留念等由,并册一本到府,查前准贵总会以各商团尽力桑梓,呈请以都督名义给名誉奖惩,即经庄前都督训令苏州民政长制配分赠。嗣据该民政长以在事出力人员,须制备铜质奖牌五百分(后添一百八十三分),庶敷遍给等情。”[16]189都督府的奖励无疑是对苏州商团在辛亥革命时期发挥重大作用的充分认可。

不难看出,在商团活动的近30年时间里,确实起到服务阊里、造福百姓、维持地方公益等功效,特别是每年冬防及兵灾匪乱之时替国家政府、替警察分担了治安压力。但不管怎么说,这种二元治安模式始终只是权宜之计,不管是对于地方政府还是国家政府而言都不愿意看到在国家的武装力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支不受国家控制的武装组织。所以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起,就开始限制商团的发展,或直接收编,解散商团,只是受限于政局的不稳、战乱的频繁、政府的低效率、警察的不成熟及商团、商会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抵制等使其目的没有实现。到国民政府后期,警察体制开始日益完善,地方治安也开始逐渐得到控制,即如某些商团领导人而言的“军警林立,足敷维持治安”,商团不过是“守护门户”而已,在市里一般的繁华之处已经开始出现军警林立的状况,警察能够维持基本的治安状况,而且警察与商团开始出现了为之前本不清晰的治安权的争夺纠纷。理论上而言,警察不管是对治安权还是其他肃奸、缉私、捕盗、消防、卫生等都享有应有的执法权。据现有资料分析发现,在二元共治的近30年时间里,商团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却拥有治安、肃奸、捕盗、消防等应属国家机构的各种权利,这肯定是不正常状态,也是不可能持久进行下去的。这种二元分治的局面也是国家机构不能容忍的,所以当国家一旦有足够实力的时候,二元格局就会被打破,从而还原国家一元统辖国家内部各种事宜的传统规则,这就注定了商团最终消散的命运。其实,即使苏州商团从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就在一直拖延、抵制、抗拒,但这样反而更会增加政府的不安全感,必以改组商团而后快。作为商团而言,接受改编就意味着商团性质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事权就会不在商而在政府手里,继续存在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最终宁可自己提前宣布解散,悲壮地结束自己的使命,也不愿接受政府的改编,受统辖于政府,所以这种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二元共治模式随着商团宣布自我解散之日起终于落下了帷幕。

[1]清德宗实录:卷485[M].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8.

[3]张海林.苏州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章开沅,刘望龄,叶万忠.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第一辑[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5]倪开鼎,等.禀文(1906年8月)[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6]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7]苏州总商会拟定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8]商民运动决议案[A].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M].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9]吴县县政府致苏州商团训令(1936年1月24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0]苏州商团致城乡各支部通告 (1936年1月30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1]苏州商团团本部致吴县县商会函(1936年2月2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2]吴县县商会致商团团本部密函密第八三号[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3]苏州商团致城乡支部函稿(1936年2月)[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4]朱英.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5]苏州商务总会请以都督名义发给商团奖惩凭呈及江苏都督府等复函(1912年3月17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16]江苏都督府复苏州商务总会函 (1912年5月7日)[A].童开源.苏州商团档案汇编[C].成都:巴蜀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闫桂萍

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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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787(2012)03-0040-04

2012-05-05

史书各(1986—),男,陕西潼关人,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专门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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