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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生态伦理学?

2012-08-15任丑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

任丑

在生态文明已成为普遍共识的今天,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有关生态伦理学的广泛、激烈而持久的学术论战却愈演愈烈,几乎难以达成伦理共识。选择何种生态伦理学的问题也因此似乎成了悬案。

其实,生态伦理学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进而引出“自然是否具有道德主体性”,最终归结到“自然是否有权进入道德共同体”。这一貌似简单的问题,贯穿于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论战以及各种超越论尝试的整个过程之中。各方为之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涉及到伦理学的深层问题,即自然和自由的内在逻辑。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解决何种生态伦理学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反思生态伦理学的内在张力入手。

生态伦理学的两大基本路径是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人类中心论包括功利论的人类中心论和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它认为自然不具有内在价值、不具有道德主体性,应当被排除出道德共同体之外。自然中心论包括功利论的动物中心论和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它认为由于人类中心论把人视为自然界的主宰,把自然逐出了伦理王国,才导致了生态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必须确立非人存在物的道德地位并将其纳入道德共同体。这就是生态伦理学的内在张力,它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功利论的失败

功利论的人类中心论即通常说的强人类中心论,它以近代机械论世界观为哲学基础,把人与自然机械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征服者、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人之外的其他一切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因此,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非人存在物都不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由于它过分夸大了人的功利性,认为人的利益决定一切乃至整个自然,这就在实践上导致了生态环境问题,并因此在理论上遭到了非人类中心论和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的双重否定。

功利论的非人类中心论(主要是动物中心论)反对功利论的人类中心论,它试图运用功利论的基本原理,赋予动物以内在价值,把道德关怀对象扩展到动物。功利论者(边沁、密尔等)主张人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是“对苦乐的感受性”。辛格、雷根等认为,动物也具有“对苦乐的感受性”或感受苦乐的能力,所以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主体性,也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问题在于,它在扩张道德关怀范围、把道德权利赋予动物的同时,也降低了胎儿、婴儿、残疾人、植物人的道德地位,甚至否定了没有苦乐感受能力的智障婴儿的生存权。这就遭到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和义务论的非人类中心论的双重诘难。

(二)义务论的困境

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即通常说的弱人类中心论,它坚持以人为目的的根本观点,既否定功利论的人类中心论,又否定以自然为目的的非人类中心论。帕斯摩尔、诺顿等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并不产生于人类中心论本身,而是由于对其做了功利性的狭隘理解。在人类中心论的基础上同样可以建立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他们明确主张保护自然,但认为关爱自然是为了人类,并不意味着自然本身是道德关怀的对象或者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主体性。此论遭到了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的质疑和批判。

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坚持以自然为目的的根本观点,既否定功利论的非人类中心论,又否定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为了克服功利论的自相矛盾,生命中心论者(史怀泽、泰勒等)主张以康德义务论所要求的道德律的普遍性为根据,利用“生命的目的性”来确证道德关怀对象。他们认为,所有生命个体都拥有自身生命的目的性,这就是它们“自身的善”即它固有的内在价值,所以,道德关怀的对象应该扩展到所有的生命个体。生态中心论者(利奥彼德、奈斯、罗尔斯顿等)更进一步,认为自然界自身有其内在价值,人类保护环境正是出于对其内在价值的尊重。因此,道德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应该扩展到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使“道德共同体”和“自然生态共同体”在外延上等同起来。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上,生态中心论主张整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就是说,生态整体具有最高价值,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生命共同体成员(包括人)的价值要服从共同体本身的价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三点基本结论。

第一,两种义务论具有相同点。在形式上,两种义务论都坚持为义务而义务;在内容上,都反对把自然仅仅作为人的工具,都承认应该关爱自然。第二,两种义务论具有根本差异。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的基本观点是:为人的义务而义务,它要求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把人作为手段,主张为人而自然,反对为自然而自然。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区别而对其内在联系认识不足。其潜在的推论是:可以以非人自然为手段。这就易于偏向功利论的人类中心论。从这个意义讲,它依然是抽象的义务论。与之不同,义务论的非人类中心论的基本观点是:为自然的义务而义务。它要求以自然为目的,而不仅仅把自然作为手段。它关注自然的道德地位,反对为人而自然,强调人与自然的联系而试图抹煞其区别。其潜在的推论是:为了自然,可以以人类为手段。这就易于偏向功利论的非人类中心论甚至导致环境法西斯主义。第三,一个不容回避的困境出现了:当两种义务论发生冲突时,以人为目的还是以自然为目的?选择自然义务论还是人类义务论?由于二者尖锐对立,无论选择哪一方都会遭到另一方的强烈反对,似乎只有开辟一条超越于二者之上的路径才能解决问题,于是就有了超越论。

(三)超越论的尝试

为了摆脱自身困境,生态伦理学的思路一度由西方转向了东方,试图从古老的中国哲学中寻求一条超越论的出路。其中,万物一体论、无中心论和发生主体论等是具有一定影响的超越论。

首先,以“民胞物与”为基础的万物一体论、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无中心论的主要观点是,在承认自然和人的差异的基础上,主张整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大我”即万物一体的价值高于“小我”即人的价值,“小我”服从“大我”。人和非人自然的整体大于部分,人和非人自然都服从于大我的整体。①但由于人和非人自然相比,在外延上人是极小部分,非人自然是极大部分,部分服从整体的实质依然是人服从于自然,这在根本价值取向上依然属于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它启示我们不能囿于人和自然的外延,应该深入把握人和自然的内涵。

其次,如果说这些超越论总体上属于静态分析的生态中心论的话,发生主体论则试图把自然和自由在生物的动态过程中结合起来。②但它只是一种对自然发生的描述,没有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人和自然如何结合,对如何解决冲突也没有提出有创见的令人信服的观点。此论的价值在于,突破了静态的分析论证模式,转向了动态把握的辩证思路,它启示我们应当从动态的自然和自由的辩证关系中探求生态伦理学的可能性。

再次,总体上看,超越论本质上仍然属于生态伦理学的整体决定论,这就注定了它的失败,但它试图突破生态伦理的内部张力去寻求新的出路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总而言之,生态伦理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中西对立的思维模式是一种误导。生态伦理问题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人(自由)和自然而不是某国人和自然,即立足于伦理学而不是某类人的伦理学。二是由于用非伦理学(尤其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伦理学,和伦理学无关的讨论往往淹没了伦理学自身的探讨。我们必须从伦理学自身的角度来研究伦理学,诸如生态学等非伦理学领域的讨论只能从属于这个根本原则。三是关键在于对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自然和自由的内在逻辑)研究不够深入。

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各方在内在价值、道德主体、道德共同体诸方面的尖锐对立。只有回到伦理学本身,深入探究自然和自由的内在逻辑即伦理学的基础,才有可能消解各方的对立,为生态伦理学寻求出路。

人们通常把自然看作由人和非人自然组成的整体,把人看作自然界的一部分,生态伦理学的内在张力正是这种观念的体现。由于仅仅局限于二者的外在关系,易于偏向否定人和非人自然的内在关系。自然中心论、超越论本质上正是这种神秘论和机械论相混合的当代产物。

从人和非人自然的内在关系来看,自然是外在自然(非人的自然)向内在自然(人)生成的过程。就是说,整个自然潜在地具有思维的可能性,人是自然的一切潜在属性的全面实现和最高本质,因为只有在人身上才体现出完整的自然界。由于人是全部自然的最高本质,全部自然就成为人的一部分或人的实践的一部分,这就颠倒了自然和人的外在关系(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从感性实践和人的本性两个层面加以确证。

首先,从感性实践的角度看,人的感性实践是具体生动的、自由自觉的感性活动,所以它同时具有一种证明和肯定非人自然的主体性能力。

一方面,整个自然只有通过人才意识到了自身,才能支配自身,才成为了自由的、独立的自然或内在的必然。[1](P105)一般说来,“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2](P91)在产生出人之前,自然界的独立性尚未得到证明和证实,它只是潜在的。潜在于自然本身之中的自然的最高本质属性,是有待于产生出人类并通过人类而发展出来的“思维着的精神”。“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做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的部分”。[2](P90)整个自然界只有产生出了人,才真正是立足于自身的独立存在。这样一来,整个自然界就成为一个产生人、发展到人的合乎目的的系统过程,并成为人的(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和人的感性实践密切相关的具体的自然正是对(和人无关的)抽象自然的否定。

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能够把整个自然当作工具。人的感性实践在自己的活动中证明了在感性之外有一个自然界存在,它为自己预先提供出质料。他直接体验到他自己就是这个质料(物质)的本质属性,他在对象上确证的正是他自己。因为这个对象由他自己创造出来,所以在自己之外的对象仍然是对象化了的自己:自然界是自己的另一个身体,他人是另一个自我,自我则是在包含自然界和他人于自身的全面的完整的自我。主体的感性实践唯一可靠地确证着自然界在主体之外的存在。自然由此获得了真正的彻底的独立性,人也由此具有了本质的自然丰富性和完整性。因此,根本不需要上帝和神秘论——这正是非人类中心论的潜在根基,容后文再述。

其次,从人性的角度看,既然人是自然的本质部分,人性问题也就是自然的本质问题。

从静态的角度看,人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唯一具有自由和理性的自然存在者。人集自然和自由于一体,同时具有物性和神性(理性)两个要素。人的物性不仅包括人自身的自然(生理和心理要素),而且包括人之外的自然,因为各种感官的功能如视觉、听觉、嗅觉等不仅仅是感官自身,而是感官和自然的光线、光波、震动频率等连接在一起的,而且,时间和空间作为人的内感官和外感官的形式本身也是人的感官的构成部分。同时,人的神性本质上是自然的理性,而不仅仅是人自身的理性。

从动态的角度看,人性是神性不断扬弃物性的过程。它有两个基本含义:自由不断扬弃人之外的自然的过程;自由不断扬弃人自身的自然的过程。具体说来,完整的实践的人(我)有三个层面:抽象的我——我的精神、身体和另一个身体即自然;社会的我——我和另一个我(他人);本质的我——包括前两个环节于自身的独特的具有实践个性的我。正是感性实践着的人使自然成为自然,使人成为人,使人和自然成为本质的此在的我。或者说,从完整的意义上看,本质的此在的我即感性实践的人既然就是自然本身,所以人性的自我超越、自我否定正是自然最内在的真正本质。自然的内在本质最终体现为人的自由,体现为感性的实践自我证明的自由和自然的统一。

总而言之,整个自然史就是自然通过其本质部分人的感性实践而不断自我否定、不断深入自由的过程。正是感性实践把非人自然作为人自身的一个环节并成为和道德主体相关的对象。就是说,道德主体立足于感性实践的人(本质的此在的我)而不是(人类中心论的)抽象的人或(自然中心论的)抽象自然。当我们把自然看作一个自然向人生成的过程或物性向神性提升的过程(同时也是神性不断扬弃物性的过程)时,自然中心论就必须提升到真正的人类中心论来理解,即既然人是自然的自然(本质),真正的自然中心论就只能是人类中心论。由此把我们逐步引向排除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目的论的自然中心论、目的论的人类中心论和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理性地选择生态权利论的人类中心论的澄明之境。

可见,自然中心论的根本错误在于用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研究伦理学,把人和自然绝对分离,进而把人看作自然的一部分并认为自然高于人。它以自然为目的,以人作为自然的工具,强调自然的权利和尊严,这在理论上违背自然和自由的逻辑,在实践上则违背人性和自然规律。人类中心论的主要问题则在于,没有从人和自然的内在联系的视角明确提出生态伦理的价值基准,致使何种生态伦理的问题依然模糊不明。

据前所论,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包括超越论)本质上是魔鬼型的人类中心论。上帝对偷吃禁果的人只能惩罚,也不能把人变为动物。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竟然要抹煞自然规律和自由规律,把精神、人等同于非人自然。这种随意摆布、重新安置自然秩序的狂妄无异于把(本来属人的)自我当作上帝的上帝。因此,它实质上是非理性的魔鬼型的人类中心论。它仅仅在为义务而义务的意义上被称为义务论,但由于缺失了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主体,它只能是“无根”的义务论,甚至是虚假的义务论。

目的论的自然中心论的实质是天使型的人类中心论,它以动物的代言人自居,为动物求解放、争权利和道德地位——实质是人为自然的某一部分即动物立法,它彰显的是天使般的拯救型的人类中心意识。与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相比,其内涵要具体些,其狂妄性要弱一些,因为它仅仅把人贬低为动物,而没有把人贬低为非人自然,但二者以人性自身贬低人性的狂妄自大和自相矛盾则是一致的。

可见,非人类中心论的实质是非理性的人类中心论,它妄想通过非理性来消灭理性,“这些人以动植物及整个生态系统之‘权益’与‘尊严’的代言人自居,利用生态伦理学的讲坛,对‘剥削’、‘奴役’、‘掠夺’大自然的人类进行声讨和审判。其言辞之激烈、声势之浩大真是令人惊异令人震颤”。[3](P144)由于非人自然本身不具有自我证明的独立性、自觉性,其目的、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只不过是非人类中心论者这个主体狂妄的外在强加而已,非人自然本身对这个强加的外在的东西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因此,非人类中心论的实质是自然通过其自身的神性部分(人)来自我确证其自身的存在及价值——自然通过人为自己立法或人为自然立法。以自然为目的的真实含义是以人(非人类中心论者)的妄想为目的。这样一来,非人类中心论煞费苦心的论证恰好是为人类中心论所作的另一个角度的证明——证明非人类中心论的不可能性,以便为人类中心论扫清地基。这正是非人类中心论自我否定走向真正的人类中心论的必然途径,也是其(消极性的)价值所在。

目的论的人类中心论比自然中心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以人为非人自然的目的。但它片面地强调人的物性,和自然中心论一样把人和非人自然对立起来,没有从完整的自然和自由的角度把握人和非人自然的关系,没有看到真正的完整的自然是人和非人自然的有机统一。它以抽象的人为目的,以非人自然为工具。其实质是人的物性对神性的主导或者说自然的神性在人这里的非完全的体现。它因此有可能导致破坏自然环境并影响人类生存的行为取向——生态伦理学最初关注的就是这个问题。

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以人为非人自然的目的,但它片面地强调人的神性,和前三类中心论一样把人和非人自然对立起来,且囿于传统伦理学的思路,没有从完整的自然和自由的角度把握人和非人自然的关系。同时,人为目的的义务过于抽象模糊而不能具备真正的实践能力。人们不禁要问:人对自然环境和人自身的责任或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不回答此问题,此论就失去了根据。

正是这四类人类中心论的矛盾——生态伦理学的内在张力的自我否定——而使生态伦理学走向生态人权论的人类中心论(简称生态人权论)。

生态人权论认为,生态义务的根据在于作为人权的生态权利——人人都应该享有良好的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权利,或者说生态人权是保护生态的义务的目的。这一点毋需繁琐复杂的理论阐释,因为“人的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就足以击溃任何反对者的论证和理论,并确证生态人权之合理性和正当性。

前述四类生态伦理学片面研究环境伦理,是一种无我、无社会的狭隘的环境伦理学,而不是融合自我、它我(他我)于一体的生态伦理学,因为没有个人和国家政府参与的生态伦理学是不可能的(2009年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为此提供了实证性的有力论据)。与此不同,生态人权论则要求以生态人权为价值基准,以民主商谈为伦理程序,以道德主体和伦理实体如国家、社会组织等为重要实践力量,理性地对待非人自然、他者和自我,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最终完善人性、提升人性,其实质也是完善自然、实现自然的本质。

据上所述,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目的论的自然中心论、目的论的人类中心论、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以及生态人权论的人类中心论的排序本身体现了作为自然本质的人的理性扬弃物性的水平的不断提升的过程,至生态人权论的人类中心论而达到了合理明确的正当的价值诉求。反之,由后向前的排序则体现了作为自然本质的人的自然性动物性压制理性的强度不断增加的过程,至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而达到了狂妄自大的非理性的顶端。因此,生态伦理学的理性选择,首先应该无条件排除义务论的自然中心论,可有条件地根据生态人权论的人类中心论对目的论的自然中心论、目的论的人类中心论、义务论的人类中心论加以限制改造,但只能选择生态人权论的人类中心论作为生态伦理的道德法则和理论基础。至此,生态人权论已经把其他四类中心论彻底地排除出生态伦理学了。

在生态环境日益紧迫的当今视阈中,具有神秘色彩的自然中心论已很难有立足之地。显然,生态平衡并不是自然界本身的要求,而是人为了自身的权利而为自然立的法;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也不是自然界本身的要求,而是人为了自身的权利而为自己立的法。对非人自然来说,物种毁灭、宇宙爆炸、春天死寂等一切状态都不能说是违背或符合生态平衡。但同样的问题在人看来,就是生态不平衡,这无非是因为它危及到了人类的存在和利益而已。如果失去人的存在这个前提,主体、价值、责任、道德都失去了根基,也就无所谓生态平衡。就是说,生态平衡的实质是“为人”的生态平衡。因此,绝不应当为生态而保护生态,相反,应当为人权而保护生态。生态人权论的要义就在于,通过理性地利用、改造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为人类保持并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进而达到保障人权、提升人性、完善人性之目的。

[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注 释]

①参见《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的《人类中心论与民胞物与说》一文,张世英著;《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10期的《无中心论的环境伦理理念》一文,曾小五著。

②参见《江南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的《发生主体论:超越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一文,袁振辉、曹丽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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