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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管理视角下的学生隐私权保护

2012-08-15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高校学生

姜 虹

(吉林警察学院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117)

从权利属性角度出发,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作为人的最高利益,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仅能够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而且能够夯实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而在实践中,由于高校管理自身原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侵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事件频频发生。被誉为“最霸气的高考生”是朕同学,因其名字的特殊性,在入学之后遭到了“人肉搜索”,继而该同学原本正常的学习生活被打破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受到干扰。可见,在高校管理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是关涉学生自身利益和学校管理秩序的重要问题,理应受到重视。基于此,笔者对高校管理视角下的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概述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

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从权利内容出发,可以将隐私权界定为“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虽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过着集体生活,但是高校学生仍享有隐私权。高校学生的生活涉及个人社交、学习、校园活动等多个方面。可见,高校学生的生活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学校管理相关的生活,例如高校学生参与教学管理;二是高校学生的私生活,例如高校学生参与校外兼职活动。而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内容,高校学生的生活均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鉴于此,可以将高校学生隐私权界定为“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2]

(二)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特点

高校学生隐私权在具有隐私权一般特征的基础上,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首先,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高校学生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主体。同时,基于高校管理的需要,这里的学生应限定为在读的学生。其次,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相较于一般隐私权而言较窄。具体来说,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的需要,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不包括学生的健康状况。此外,为了实现高校管理,需要缩小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例如在高校宿舍管理中,不能将宿舍的所有空间都视为高校学生的私人空间,反之,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范围仅限于学生个人日记、收纳空间,而不包括宿舍内的公共空间。当然,随着高校对学生结婚的接纳,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也应当适当扩大至对高校学生婚姻情况的保护。

(三)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高校学生隐私利用权。高校学生可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实现自我利用,以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例如高校学生可以借助自己姣好的容貌进行摄影,可以借用自己的身体进行人体彩绘。可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高校学生可以充分行使隐私利用权。其次,高校学生隐私隐瞒权。该项权利内容是相对于高校学生隐私利用权而言的。高校学生隐私隐瞒权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基石,作为权利人,高校学生有权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这里的信息既可以是有利于权利人的,也可以是不利于权利人的。例如高校学生有权隐瞒自己的疾病,而不让他人所知。再次,高校学生隐私维护权。高校学生隐私维护权是权利救济的体现,高校学生享有隐私维护权意味着高校学生有权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隐私。例如高校学生有权禁止学校或者他人非法检查自己的私人物品。最后,高校学生隐私支配权。高校学生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权,例如高校学生可以自由支配是否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自由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依据及规则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是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宪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是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可见,《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直接规定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而是借用人格权来实现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于侵害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还应遵从以下规则:(1)公共利益原则。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遵守公共利益原则,据此,法律不保护危害公共利益的高校学生信息。(2)权利协调原则。高校管理权与高校学生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为了更好地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需要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协调。具体来说,为了满足学校管理的需要,高校可以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3)告知原则。告知原则强调高校的告知义务,例如当外界欲以经济利益换取学生信息时,高校应当提前告知学生,在征得学生同意后才能向外界透露学生信息,否则构成侵权。

二、高校管理视角下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原因分析

(一)高校管理视角下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在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大多为积极的侵权行为,高校违反了对学生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一定的行为导致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在实践中,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作为管理者,高校掌握着学生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信息。高校掌握学生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随意支配所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例如高校掌握了某学生违纪的事实,甚至详知学生违纪的细节,此时高校若擅自泄露这些细节,高校就对学生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总之,作为权利主体,高校学生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支配权和利用权,高校擅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

2.非法获知学生信息并予以公布

与前述的侵权行为相比,非法获知学生信息并予以公布的侵权行为在掌握信息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高校为达到管理目的,指派专门人员刺探学生的隐私,在获知后予以公布。最为常见的情况是,高校会指派学生干部刺探某一学生的恋爱情况。可见,高校的刺探行为因缺少学生的同意因而构成侵权,而之后的公布行为同样会对学生隐私权造成侵害,进而构成侵权。此外,笔者认为,采用校园公告的方式将学生的相关处分信息公布出来同样构成侵权。高校通常会将学生的违纪情况张榜公告,而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可处以记过、警告等六种处分,这其中并不包括校园公告的方式。据此,高校在违背学生意志的情况下,擅自公告其违纪信息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3.非法窥视、监听学生私人空间

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高校在学生活动的区域内安装了摄像头。不可否认,加强校园监控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散布于校园各个角落的摄像头必然会对学生的私人空间造成侵犯。尤其是安装在宿舍楼里的监控装置会将学生的私人生活暴露于监控之下,学生的隐私权当然会受到侵害。此外,有的高校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在没有通知学生的前提下贸然闯入学生宿舍,翻阅学生的私人物品,发现违规物品立即没收。可见,这种检查行为同样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二)高校管理视角下学生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高校管理视角下学生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观念层面、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具体如下:

1.观念层面

从管理者角度出发,高校管理观念陈旧,将学生隐私权和教育权决然对立是造成高校学生隐私权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现在高校逐渐推行管理改革,但是在观念上高校仍本着管理本位的思想,将学生视作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高校在管理观念上并没有强调平等意识,而这恰恰造成了学生隐私权保护观念上的缺失。可见,高校在管理中过分强调管理本位,而忽视关怀本位必然会导致高校在保护学生权利方面的意识淡薄,最终导致侵犯学生隐私权现象的产生。

2.实践层面

高校管理视角下学生隐私权受侵害的原因在实践层面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高校管理自身方面存在的不足易导致学生隐私权受侵害。例如高校为了追求管理的高效,在厕所、宿舍等较为私密的场所安装摄像头,这种不当的管理方法势必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其次,对于高校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高校管理权被滥用或者不当使用。尽管许多高校在特定的场所设置了举报信箱,但是从利用效果来看,许多信箱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而导致诸多意见得不到及时处理。总之,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使得有关学生对学校管理进行监督的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3]

3.法律层面

从法律层面上讲,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也会导致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例如我国目前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高校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只能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将该种侵权行为视为对名誉权的侵害。可见,由于缺乏专门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使得对侵害隐私权的法律救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加强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几点意见

针对我国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

(一)转变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理念

为了更好地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需要转变高校管理本位的陈旧观念。学生不是高校的附属品,高校的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向学生提供服务。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型,两者之间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在入学时即与高校形成管理契约,高校向学生提供管理服务,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笔者认为,高校应转变管理理念,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作为管理的首要目标,从而实现管理模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此外,学生还应增强维权意识,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学生有权开展相应的维权行动,以遏制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二)完善高校管理和管理监督

从实践角度出发,高校应建立高校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方位的管理监督机制。作为行政主体,高校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恪守程序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管理章程实施管理行为。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的管理规定指导高校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程序公正也可以增强管理的透明度,让学生及时发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防止高校管理权的滥用。从具体操作上,首先,高校应完善告知环节的管理行为,避免借用校园公告的方式告知处分结果。其次,高校在作出管理决定时应尽可能地展现理由或者依据,对管理决定进行充分的说理,可以确保先取证、后决定的实现,从而使管理决定有据可查。最后,应在高校管理中建立听证制度,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到高校管理中去,将自己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学校相关部门,尽可能地不让外界获知自己的隐私。听证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学生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高校慎重作出决定。

(三)加强高校学生隐私权相关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基础。笔者认为,应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增设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从而增强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高校学生大多已经成年,不再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因而应制定《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增设专门条文对高校学生权利作出规定,从而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此外,在高校的规章制度中也应增加保护学生隐私权的规定,最终形成上位法(民事法律规范)和下位法(高校规章)相互配合、共同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21.

[2]罗丽华,周静.论高校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J].理论月刊,2002,(3):50.

[3]田虎,贾玉霞.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归因分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1,(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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