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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及其开发对策——以文化价值杠杆为视角

2012-08-15李铁喜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创造者义利观人格权

李铁喜

(惠州学院 政法系,广东 惠州 516007)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知识产权文化构建这一命题,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阻碍当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里中庸、隐忍、轻视他人权利的‘强盗逻辑’以及‘窃书不为偷’的思想观念与知识产权文化中激励、创新、尊重权利的理念是绝对难以相容的”[1];有学者认为“‘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传统儒家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背道而驰。”[2]有学者认为“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基础之上的,其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精神不相符合。”[3]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文化内在的某些因素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的,但就整体而言,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转化,是能够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上嫁接或培植出当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如果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正面影响,我们是很难解释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或者本身就根植中国传统文化的台湾地区在建立了发达的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同时又仍旧很好地保留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现象,我们也很难解释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老一辈科学家钱学森、邓稼先、钱三强以及华裔科学家李政道、丁肇中等为中国或世界科技所创造的科学奇迹,我们也很难回答“钱学森之问”:“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饱含社会责任、理想信仰和探索精神的文化氛围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土壤,这种文化氛围可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大部分基因。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不少知识产权本土资源,有待我们开发。

本文将从文化和文化价值杠杆入手,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以及实现这一价值的杠杆来寻找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再结合知识产权文化特点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中知识产权本土资源的开发。

1 文化与文化价值杠杆

关于文化的定义大致可归为三类:(1)广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2)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3)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吴汉东先生认为如果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话,中义的文化观较为可取。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应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很少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因此此处探讨作为的观念形态上的文化观,也就是说作为观念形态上的中国传统文化究竟能为中国现代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哪些资源支持,我们要弄清楚作为外来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适合在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有深厚中国传统文化根基的中国土壤上生长。

文化价值是指一种文化所要达到的社会功效。文化价值杠杆就是文化借以实现其价值的手段。探讨文化价值杠杆构成有利于寻找一种文化转化成另一种文化的最佳途径。一种文化用来实现其价值的杠杆如果能在另一种文化中存在,那么另一种文化就存在实现此种文化的工具资源,也可称之为导体资源。就中国传统文化和知识产权文化来说,如果实现知识产权文化价值的杠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样存在,我们就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导体资源。借助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导体资源,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转化为知识产权文化,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导体资源就是我们要探讨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在这里我们首先分析知识产权文化价值及其价值杠杆构成,再分析与知识产权文化价值杠杆相对应的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此探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

2 知识产权文化价值及其价值杠杆构成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而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客观上可以刺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在于鼓励与保障创新,并通过鼓励和保障创新推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也如出一辙——在于鼓励与保障创新,并通过鼓励和保障创新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实现知识产权文化这一价值的杠杆主要有私权独立与思想自由、权利专有与利益均衡、法治与诚信原则。

就私权独立与思想自由而言,知识产权是私权,确认私权独立的功效首先在于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人格特权,因其创造所被赋予的人格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转让性。其二、在于确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其来源不是国家授权的结果,而是来自于创造者、发明者其创造、发明行为本身,而且此种财产权应为创造者、发明者所专有,而不是一切人所同享的公共权利。通过确认私权独立,确保创造者、发明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从而激发创造者的创造热情,有利于全社会创新意识的养成,创新人才辈出和创新成果高产,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创新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价值,创新的基础在于思想自由包括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没有思想自由,一切创造就失去了灵魂、源泉和动力。私权独立与思想自由是一脉相承的,都旨在鼓励和保障创造者的创造自由。思想自由从源头上强调创造者智力成果的产生所必要的条件。私权独立从结果上强调创造者因其智力成果的产生所拥有的权利。私权独立与思想自由相结合可以概括为创造者、发明者是意思的主体,实施一切民事行为皆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无论是创造智力成果还是处分智力成果。

就权利专有与利益均衡而言,在知识产权领域赋予权利人智力成果专有权利,是对其创造智力成果行为的肯定、保障和激励,确保创造者权利专有不但有利创造者本人的创造,同时也激励其他创造者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但赋予权利人专有权是建立在社会付出相应对价的基础上的,权利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利益应有一个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社会共有,并且为后人智力成果的创造提供条件,这样才能推动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技术进步,这就是权利专有与利益平衡,因此知识产权文化在强调权利人权利专有的同时,也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

就法治与诚信原则而言,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障需要法治的确保权和对侵权者严历制裁,否则盗版和仿冒盛行,便会无人创新。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光有法治仍然不够,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法治的步伐跟不上科技的变化,法治固然重要,诚信原则也必不可少,法网恢恢,必有疏漏,全社会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和智力劳动成果,诚信创造、交易和实施智力劳动成果,否则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不尊重创造,只想投机、仿冒及盗版,最终的结果就是少有或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全体社会成员应一秉诚信地从事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交易和实施,社会科技文化才会百花齐放。

从知识产权文化价值杠杆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文化不仅是一种法律文化,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文化。如果说固守传统是一种道德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不承认锐意进取与创新是一种道德!在知识产权人享有权利专有的同时他也不得不做出让步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一种道德要求,法律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固然重要,如果没有全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法律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无人尊重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

3 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价值杠杆相对应的存在形式

实现知识产权文化价值的杠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大多数能够找得到。从私权独立的角度分析,在人格权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是没有人格权,不过不是私权意义上的平等者之间的人格权,而是建立在等级秩序制度上的以尽自身义务而维护他人权利为条件的人格权。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是讲究“亲亲、尊尊”的人伦社会秩序,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同时贯穿忠孝精神组成纵横交错的网状社会等级秩序。在这一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中,每一个人都是这一网络中的点,在这一点上享受自己的权利和尽到自己的义务,虽然这个网早就设计了上下层次的不平等即上等级的人享受来自下一等级作为义务所必须履行的人格尊重特权。剔除内容上基于人伦关系而享有的人格特权这层不合理性。结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基于创造而享有人格特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基于人伦关系而享有特权在这里找到了一个交叉点,两者都承认有人格特权。

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一般的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重义轻利”,甚至是“贵义贱利”,这其实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利观的片面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基本是“贵义重利”“取利于义”的义利观。这一义利观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主张“贵义重利”,提倡和鼓励人们追求“义”的利益,即追求正当的利益,反对“重义轻利”,更不主张残利。孔于在讲到治理政辜时,要做到“五美”的第一件事就是“君子惠而费”即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并将“其养民也惠”作为君之道的四项标准之一。荀子则说:“义与利者,人所两有。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孟子认为使民“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

二是在谋利的方式和处理“义”和“利”的关系上,主张“取利于义”“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孔子提倡“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反对见义忘利、唯利是图,提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三是在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利和私利发生矛盾时,则强调先公后私、直至“舍生取义”。荀于说“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小人以身殉利……圣人以身殉天下”。孔子则推崇:“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更倡导:“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义亦也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与知识产权文化中的财产权理论并不矛盾。知识产权文化中的财产权理论,强调财产权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重要性,中国传统文化也强调财产即“利”对民的重要性,提出了主张“贵义重利”,提倡和鼓励人们追求“义”的利益,即追求正当的利益。“利”对民来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知识产权文化强调财产权是激励创造者不断创造的源泉和动力之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看到了利对激发人的创造力的重要性。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天下攘攘皆为利来”。知识产权文化强调财产权的来源来自于创造者的创造。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民众谋利时应“取利于义”“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

关于思想自由,中国传统文化中“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传统儒家思想在观念上确实束缚了创新主体的思维,限制了创造者的思想。因为传统知识分子认为著书立说是“代圣人立言”、“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神圣事业,引用和抄录先贤的著作被重视和鼓励。这样的结果就是导致了中国古人思想严重受到局限。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儒家思想重视教育的意义。任何思想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都是沿袭和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的,教育与创新是密不可分的。一定程度上说一个国家国民受教育水平的程度决定着这个国家国民创新能力的高低,极富创造力的国民往往产生于教育高度发达的国度。

关于权利专有与利益均衡,在权利专有方面,前面已有论述,中国传统文化并非没有对人格权的尊重,不过这种尊重是建立等级特权基础上的对上级身份权的尊重,以及在自身的社会定位上对自身人格本分的责任。也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并非不是不重视财产权,只不过是在强调“义”的基础上取“利”,“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把权利专有与利益均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中国传统文化义利观中有“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利和私利发生矛盾”,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先公后私、直至“舍生取义”。知识产权文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赋予或让渡给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专有权利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学,艺术、文化发展,这与中国传统文化观中强调整体利益是不谋而合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文化在权利专有和利益均衡之间有一个平衡,既讲求保障个人私权,又尊重社会整体利益,无须舍生取义。

关于法治与诚信原则,在法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供借鉴的资源不多,在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讲的是德治,希望通过人们内心的修炼和克制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即使有法治也是德主刑辅,法治是服务于德治的一个手段,而且这里的法治往往只具有公法的意义,而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法治更多的是指私法。在诚信原则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还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貌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他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丧失了做人起码的资格,是不能在社会上立足的。《中庸》也曾提出“不诚无物”的命题,更是把“诚信”看成是一切道德的根基。

4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及其开发对策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格权概念、义利观理论,重教思想以及诚信文化”。知识产权本土资源可分为直接资源和间接资源,直接资源可以直接产生知识产权文化和制度,间接资源可转化为知识产权文化和制度。由于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基础上产生的,而中国传统文化基本上还属于封建主义范畴。因此。很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知识产权的直接本土资源,上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本土资源我们只能说是间接资源,不能照搬,必须合理转化或开发。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格权,在知识产权范畴内我们要否定其基于人伦关系而使权利人享有人格特权的特性,确认知识产权人基于创造而享有专有人格权,用知识产权文化中的人格权代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格权,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人格权的壳容纳知识产权文化中的里,或者说用旧瓶装新酒: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长者基于人伦关系而享有人格特权这只旧瓶装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中知识产权人基于创造而享有人格特权这瓶新酒。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强调“贵义重利”“取利于义”,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义利观中的“利”转化为知识产权文化中的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人之所以拥有财产权这种“利”是来源于其创造性劳动这种“义”,不得作盗版或仿冒不义之举,不过这种“义”要用现代法治思想阐释。我们也可以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转化为知识产权文化中“权利专有与利益均衡”杠杆。知识产权文化在强调权利人财产专有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知识产权文化中就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甚至强制许可等一系列制度,相应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处理义利关系时也有其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一层次,强调公利和私利发生矛盾时,先公后私、直至“舍生取义”。不过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对中国传统文化义利观进行改造,在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创造者个人私利,不能舍生取义,知识产权文化并不主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时牺牲创造者个人利益,否则社会利益会成为无本之源。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强调整体利益而扼制个人利益,我们在强调整体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重要。同时我们还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天下”境界以及“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气魄使创新者能够跳出西方社会纯粹为利益而创新的知识产权观,而走出一条为良知、理性和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创新的新知识产权创新观。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教思想,当然值得我们重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继承儒家对教育重视的衣钵同时我们要强调思想解放,以此冲销儒家思想对传统的固守,因为创新的基础在于思想的自由包括怀疑前人成果的自由。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文化,在建设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进程中当然值得我们深刻挖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文化既是道德文化又是法制文化,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更多的是要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障,我们时刻不要忘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1]周洪涛,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路与出路:知识产权文化——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6(4):81.

[2]康建辉,王渊.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J].电子知识产权,2008(9):32-33.

[3]吴汉东.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3):106-107.

[4]吴定求.论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历史和现实意义[J].山东社会科学,1996(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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