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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出庭作证

2012-08-15贾佳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证人义务

贾佳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郑州 450046)

论警察出庭作证

贾佳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郑州 450046)

警察出庭作证是刑事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现代庭审方式改革的新的突破点。本文从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入手,在分析国外这一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警察出庭作证;现状;应对措施

在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我国,警察是否出庭作证始终是一个争论焦点,无论是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确定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

1 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

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依照职权传唤,或者是由辩护方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警察在法庭上就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或是了解到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言词的方式向法庭作证进行如实陈述,并且接受法官询问或是辩护方的质询,以审核相关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警察出庭作证,常常是通过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

警察作证,一般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中:第一,在执行任务时,警察亲眼目睹犯罪案件的发生或是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捕的人,此时,证人身份优于侦查人员身份,警察就不以警察身份而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第二,在侦查犯罪案件时,警察对其所实施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检查、勘验、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各种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在此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出庭作证。第三,警察对于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之后的认罪、悔改表现,包括自首、立功等情节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第四,在非履行职务期间,警察目睹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时,警察与普通证人并无不同,只不过是职业不同而已。

2 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两大法系在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1)英美法系

依据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规则,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切以言词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英国著名的法律格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就是指警察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顺利展开有义务提供服务,包括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时,法庭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除非公诉方能够在庭审中证明被告人的口供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在英国,由于检察官不能直接收集证据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普遍存在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来证明在侦查活动中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在司法活动中,警察也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需要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明警察实施某项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情况,或是取证的情况,控辩双方都可以传唤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时应享有和其他证人一样的权利,承担和其他证人一样的义务。由于英国的法律强调警察有支持公诉的义务,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因此接到法庭传唤后依然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极少出现。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中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该规则另有规定。依照联邦刑事诉讼和证据规则,只有法官和陪审员在其审判的案件里不具有证人资格,这就意味着警察和普通人一样都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审判活动中,如果接到法庭传唤,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在履行过宣誓程序后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如果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拒不出庭,会构成妨害司法罪,如果发现警察在宣誓以后在法庭上虚假作证,会构成伪证罪。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不仅可以作为公诉方的证人出庭支持公诉,也可以经辩方申请由法官传唤其出庭作证。

(2)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中,都认为只有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并且能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的人才能成为证人,这就意味着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官和警察都不具有证人资格。但是近年来,两大法系呈现出互相融合的趋势,警察出庭作证这项在英美法系中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在法国,预审程序是重罪和部分轻罪案件的必经程序,为了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都是由预审法官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并且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由于预审法官负责主持收集、保全证据,警察也就没有必要再在审判阶段出庭作证了。

在德国,警察在整个诉讼活动中都要服从检察官的领导,因此,警察是否出庭作证是由检察官决定。

日本在法庭审判时,警察可以作为证人就勘验结果接受讯问,如果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警察作出的供述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有分歧时,警察就有义务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

综上所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警察主要是对供述进行调查时出庭作证,当其出庭作证时,一样要宣誓和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但实际在司法活动中,警察出庭作证并不多见。

(3)结论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都比大陆法系更为完善,但两大法系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警察可以以普通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作证时,和普通证人一样负有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能够有力支持公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顺应现代诉讼制度发展要求,确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3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我国长期以来都认为警察不具有证人资格,但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些改变,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已经有所体现。不过由于这两个解释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规定的过于笼统,对具体的程序和不履行此义务的后果也未涉及,使得其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非常少见。

不过,我国也在诉讼活动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有益的探索。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以证人身份出庭,为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005年8月6日,四川省高院第一次将警察出庭作证写进庭审细则。这些做法推动了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但还没有普遍性。根据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调查范围内的警察当中,有96.8%的警察从来没有为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在东部沿海地区,有96.5%的警察从来没有为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在中西部地区,有97.2%的警察从来没有为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对于确实需要警察出庭作证的,多数以证明材料的形式,盖上某刑侦队或某派出所的单位印章而没有证人签字。法官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在判决书中写上“上述事实,有某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总之,现阶段由于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况需要警察出庭作证,警察自己也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需要作证,一般也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单位名义去作证。

4 解决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综合警察出庭作证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以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要在我国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淡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坚持控辩的平等理念。现代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律至上。“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在许多国家诉讼构造中,法官处于中心地位。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构造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警察既不是检察官的“助手”,也不是“法庭的仆人”,即使在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争议,警察也不需要出庭作证,案件侦查结束、案卷移交后警察的职责也就履行完毕,即使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而不出庭作证,也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这种诉讼模式很难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因此,应当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以审判为中心,警检一体,通过警察出庭作证实现对公诉和审判的支持。

(2)确立和完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证人权利意识薄弱、保障措施和制裁措施都不完善,如果法律再允许大量采用书面证言,证人出庭率更低。在法律中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既有助于降低证据的失真性,也可以实现控辩平等。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规定,证人原则上都应出庭作证,除非特殊情况。

(3)提高警察素质。警察出庭作证是对警察的提出更高要求,因为他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现阶段,我国警察自身素质还不能满足出庭作证的要求:一是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短期内很难保证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平,在出庭接受质证时就可能会暴露证据的瑕疵。二是警察不具备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并且没有相关培训,必然会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方法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使警察在具备丰富的侦查业务知识的同时,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知识,严格按照法律收集证据,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增设警察违反出庭作证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没有法律保障的义务很难得到有效的履行。因此,应当对现有的法律修改,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于未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警察,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为警察真正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提供有效保障。

总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诉讼规律,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不过,在我国现阶段,实行这项制度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变革,特别是要对公、检、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进行改革。而且,引入警察出庭作证,需要与现有法律进行协调。因此,只有从我国实际出发设立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才能有效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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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宏梅

On Police’s Appearance in Court as a Witness

JIA Jia
(Law Department,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46,China)

The police’s appearance in court as a witness is one of the problems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reform,also a new breakthrough in the reform of criminal trial.This article,from the connotation of police’s appearance in court as a witnes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overseas’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this system,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police’s appearance in court as a witness.

police’s appearance in court as a witness;status;measure

D925.2

A

1009-3907(2012)09-1134-03

2012-02-25

贾佳(1980-),女,河南郑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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