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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8-15

关键词:立法独立性诚信

文 豪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 豪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政企不分、立法滞后、诚信不足等问题。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使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切实保护中介组织的权益,并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分类;独立性;立法;诚信

社会中介组织又叫市场中介组织,是从市场主体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社会服务的特殊的独立的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从事监督、公正、协调、沟通、规范等服务活动的组织机构[1]。中介组织是推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国民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既是经济发展的向导,也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为公民、企业和政府提供服务,是中介组织的责任和生命。得到当事人双方协约而依据法律提供的中介组织服务和结果,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有约束力[2]46。国外有的把社会中介组织称为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自治团体、非营利组织。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概况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不存在中介组织。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中介组织也陆续产生并得到发展。

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可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为行业自律性的中介组织,如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同行公会等。商会和行业协会具有一部分行业管理权利,为生产与消费、企业与政府建立纽带,同时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重服务。

第二类是法律事务、财务服务类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公证、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机构等,它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的要求,为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这类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经达20.4万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 976家,注册会计师97 510人,非执业会员88 715人。

第三类是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市场调查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类是市场交易类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拍卖行、典当行、保险公司、人才交流中心、职介所等,为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目前全国有保险代理机构近10万家。

第五类是市场鉴证、监督类中介机构,如商品检验、质量检查、从业资质认证等监督社会市场活动的中介组织,它们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稳定经济秩序。

二、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中介组织是从20世纪80年代逐渐成长起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节奏,因此不少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1)官方色彩比较浓厚。我国已有的大部分中介组织不是在市场自由竞争中发展起来的,而是以各级机关附属机构的身份被设置的,因此不仅政企不分的气氛浓郁,而且组织技能和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尽管各有关部门做出了较大的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往往“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一些中介组织不仅没有适应市场无形的手与政府有形的手之间的摩擦,而且还成为了摩擦的牺牲品。

(2)立法滞后,约束不足。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已取得不少成绩,但是到现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体系。已有的相关立法内容比较分散,主要包含在 《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仲裁法》《证券法》《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等法规里面。许多规定基本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层次比较低。有的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中介组织的发展。有的中介组织员工整体素质不高,个别还出现了纵容不法行为的现象,不能体现中介组织应该具有的公正性。

(3)地区发展不平衡,组织规模待提升。目前虽然中介组织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布,但是存在发展不平衡、治理不完善、结构不合理、分布不集中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组织规模偏小、竞争力不足、业务单一、资本含量不高的状况。以特区深圳为例,深圳的绝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规模不超过20人,有些仅仅只由2~3人。组织资产的规模总体偏小,最少的仅仅只有几万元。

(4)组织人员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不足。我国中介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整体偏低,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很多从业人员不愿把中介职业作为终身事业。某些中介机构内空挂执业资格证,现场工作人员多为临时聘用的无证人员。组织内部企业文化和制度建设不到位,中介行业也几乎没有自律性机构,成员业务素质差和职业道德水平低。

三、关于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要求把过去那些由政府掌控的管理经济运行的职能回归社会,换言之,就是由中介组织和相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来履行。过去由企业承担的一些经营性业务,例如广告策划、评价等也应该回归社会,完全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并推动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确保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使其与政府部门脱钩

应当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公平竞争性,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目前,政府正大力清除影响中介组织民间化的政策性和体制性的障碍,已经实施了部分改革措施,主要有:党政部门同自己主办的经济实体之间相脱离,撤销国有性的律师事务所,取消工业局后组建行业协会,等。今后要对政府机关创办的商业性中介机构推行进一步的改革,避免权力对中介组织服务的介入,以保证中介服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3]。

(二)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保护中介组织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其行为和保护其权益。从立法角度来说,要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执业人员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条例》等专门法规,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权利和义务、经营规则、监督及评估等内容作法律规定。要高度注意中介组织法律体系与国家最高法《宪法》及相关法律例如《税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注意与本领域的国际法律法规的接轨。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联系本土实际,探索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介组织法律体系。

(三)加强中介组织自身建设,确保服务质量

社会中介组织的自身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首先,要建立良好的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使组织内部的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杜绝非法经营,强化经济责任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型运行机制。其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业务人才,除了要严格实施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实行执业资格审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外,“还要强化社会中介组织中员工的职业意识,组织好员工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内部的管理和制约制度”[2]318。高校可开设有关专业,培养中介组织急需的人才,如拍卖师专业、经纪人专业等。可在制度上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出硬性要求

(四)增强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中介组织应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面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要加强中介组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敬业精神和思想觉悟,使中介人员始终保持自醒、自警、自重。为了消除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危机,行业内协会要建立各个组织和人员的诚信记录,并建立信用评估制度,评价各组织和人员的信用状况。此外,应在媒体上定期公布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服务状况信息,以利于公众对其中介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又受到体制因素的限制和市场发育水平的制约,相当部分的中介组织与国外同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1]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111.

[2]李恒光,等.成功中介必读[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46.

[3]王焕岳.对清理整顿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思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1).

C916.2

A

1673-1999(2012)07-0057-02

文豪(1975-),女,江西进贤人,硕士,广东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阳江529566)思政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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