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自由意志论的逻辑演绎及其宗教渊源
2012-08-15何晓亮
何晓亮
奥古斯丁认为,使人在位格上与万物有别的根本因素在于人有自由意志[1]。可见自由意志之于人的重要性,它使人之所以为人而不是动物。卢梭也有句名言:“人天生是自由的,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可见,虽然自由意志使人之为人而不是动物,但同时任何自由意志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它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才是有效地的、合情合理合法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说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观点,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的表现。”[3]因此,正确理解“自由意志”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必要的。
一、黑格尔自由意志的逻辑起点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的导论里,首先就谈到了自由意志理论。我们在导论的第一节就看到这样一句话:“法的理念就是自由”[3]。这里的“理念”不同于“概念”,它是指概念及其现实化(这个现实化必然体现出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具体化体现),这里的“法的理念”不是那些仅仅探讨法的抽象概念的法哲学理论,而是具有现实性。因此,黑格尔可以把抽象法理论(所有权理论)、道德学说、家庭和市民社会理论、国家学说乃至世界精神,统统纳入他的法哲学体系中。在黑格尔看来,这些都是概念现实化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环节。
“黑格尔在这里谈到的 ‘法’在西方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德文‘Recht’,相当于英文 ‘right’译为‘权利’的意思;一是德文‘Gesetz’,通常译为‘规律’、‘法则’,也译为‘法律’。‘Naturrecht’本应译为自然权利,即指西方的天赋人权。‘Naturgesetz’在西方常译为自然法,也译为自然规律。两者在翻译上是不同的,甚至有较大的差异。自然权利似乎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自然规律或自然法,但在西方竟然是等同了。他们认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有一种自然权利,而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把人的权利、自由等等归结为一种自由规律或自然法则。”[4]但黑格尔认为就“Gesetz”(规律)而言这两者是有区别的,规律分为自然规律和法的规律,自然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万有引力定律、质量守恒定律,它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法的规律就不一样了,英国、法国、美国各个国家都有各自有不同的法、不同的规律和规定。所以,法律并非是永恒的东西,它是被设定的,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由此黑格尔明确指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在这里,黑格尔指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就像重量是物质的根本规定一样。进而,法的问题就是自由意志的问题,探讨法的理念,就是探讨自由意志的发展。由此,黑格尔就进入了关于自由意志的探讨。”[5]
二、黑格尔自由意志的逻辑演绎
黑格尔所说的“自由意志”分为三层,层与层之间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联系的和不断发展的,后一层总是在前一层基础上的扬弃,是继承和发展的统一。
抽象的自由意志是第一层,即“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种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3]在这里,“自由意志”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性和绝对抽象可能性,是在反思中形成的普遍的和抽象的“自我”。这种抽象否定性的自由意志企图摆脱一切、放弃一切,好像这样人就没有任何束缚了。我放弃一切我就自由了,我无欲无求,我就是完全自由的,绝对自由的。如佛教的“四大皆空”“万法皆空”“色即是空”,主张把万事万物都看成虚无,然后我就升华了,自由了,就可能皈依我佛了。再如庄子的“逍遥游”也是追求一种无欲无求,顺其自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自由,是最低层次的自由意志,它没有任何内容,没有任何责任。这种自由的最极端最纯粹的形式就是自杀。人能够自杀,消灭自己的生命,这是动物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所以,自杀也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一种选择。但它是完全抽象的否定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没有任何意义。这种绝对抽象的可能性追求一种绝对的抽象的自由,任何对这种抽象自由的哪怕是一丁点的违犯,他都要把它推翻,把它消灭。这是已经陷入了一种理论的狂热。最典型的就是法国大革命。从君主立宪派到吉伦特派再到雅各宾派,经热月政变到雾月政变最后到拿破仑上台,一派推倒另一派,一派又把另一派送上断头台,法国革命的领袖人物一个个被杀光。何也?希求的是一种永不可能实现的绝对抽象的自由。法国大革命有一种狂热的理想,追求抽象的自由、平等、博爱。只要稍微不符合这个理想就把他推翻,但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体制都会有一定的限制,没有任何限制的体制是不存在的,于是一派的体制刚刚建立就遭到另一派的反对,直至被推翻。我们今天把它称为“多数人的暴政”。法国大革命的狂热就是无论你建立什么都要把它推翻,推翻了人们就好像觉得自由了、满足了,好像自己的力量就得到了确证。所以,这自由意志就如李逵,两柄板斧先砍去,管你是良民还是恶棍。黑格尔认为这是最低级的、片面的自由意志。
但黑格尔并没有全盘否定法国大革命,而且给它留了一定的地位。黑格尔认为这种片面性的自由包含了自由的某种本质性的规定,不应被完全抛弃,而是要扬弃。黑格尔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由意志正是以这种否定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就如一个四岁小孩,他最初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通过违背大人的意志,你让他往东他偏偏往西,你让他吃饭,他偏偏专注于他的玩具。我们当然不能完全取消掉他的这种自由意识,如果一个四岁小孩,从小他的行为意志就被完全规划和限定,那他肯定会不正常地成长。所以,第一层次的自由意志虽是低级的、片面的、否定的、消极的,但却是不容消除的,它是自由意志发展的一个必要的低级的阶段。
任性或任意的自由意志是第二层。“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现在进一步谈,这种内容或者是自然所给予,或者是从精神的概念中产生出来的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3]在这里,自由意志体现的是一种限定的、设定的、特殊化的自由。相比第一种抽象的否定性的自由意志,第二种自由意志是一个升华,它至少体现了一种自由意志与现实客体的结合的具体,而并非是一种完全抽象的自由意志,抑或追求一种盲目的可能性。在第一种自由意志的抽象的否定形式之下,我们是处于一种不选择或无选择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有无限的选择,即选择具有普遍性。第二层次的自由意志是指:我凭我的自由意志自愿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它不是被强迫的和被干涉的,它是我凭我的自由意志在各种可能性和选择性中选择的一种。黑格尔说:“我不光希求自己而且希求某物,某个确定的东西,这就是任意的意思。”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任意的或任性的自由意志首先是出于我自己的自愿的选择,不具有强迫性、偶然性;其二,一旦我真的做出了某个选择,我又觉得我被限制住了。尽管它是我的选择,但选择完之后,我却发现它是我的束缚,我必须花费全部的精力去追求它,安于它。最重要的是我由于选择了这一种可能性,从此我就排除了其他的任何可能性。如婚姻,我选择了一个异性结婚,就表明我不得不放弃其他的异性。这就是自由意志的限制。这种自由意志的主观选择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客观是矛盾的。黑格尔说这种任意的自由是矛盾的意志,即它在形式上是自由的,但内容上却是不自由的。所以,这种形式的的自由意志断然不是自由意志的全部。由此,进入到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自由意志的讨论。
具体的自由意志是它的第三层次。“意识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这是自我的自我规定。在这里,他设定自己作为他本身的否定的东西,即作为被规定的、被限制的东西;它留在自己那里,即留在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之中;又它在这一规定中只与自己本身连接在一起——以上三事是合而为一的。”[3]在这里,自由意志体现的是具体的自由意志,是真正的自由意志,它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由意志的统一。它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我仍然是根据我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进行自愿的选择;其二,我的这种根据我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并不使我感到束缚和限制,即我选择之后我仍是自由的。黑格尔说这种自由是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这是自由意志的最高阶段,我选择了某种东西,但这种选择并不就使我不自由,相反我因为这种选择使自己本身得到确证,这种“确证”就如法国大革命中一派狂热的推翻另一派时得到的满足一样,但只是形式上是一样的,内容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这里,自由意志的主客体是统一的。譬如你和一个异性结合走上神圣婚姻的道路,这是你自己的选择,你不是跟别的什么人结婚而是跟现在和你在一起的这个人结婚,这当然是你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但是,你并不因你现在和他(她)结婚而感到受限制和束缚,相反,你觉得,你能和他(她)结婚是你这辈子做的最正确的选择,是你感到最幸福的一件事。所以,在这里,自由意志主体的选择和客体的事实是一致的,主客体达到了统一。
三、黑格尔自由意志论的宗教渊源
自由意志包括三个层次,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
最低层次的抽象的自由意志是最低级的,它是处于自由意志不选择的一种否定状态(这种不选择也是自由意志选择的不选择)。因为他的不选择,它的形式才是自由的,但内容却是抽象的空洞的。这时,我们面前有无限选择的可能性。只需做出一个选择,就算是达到了超越,这时就过渡到了任意的或任性的自由意志。它在形式上依旧是自由的,内容上也开始有所依托,但这时内容却成了它的限制,内容使自由意志感到约束和束缚。所以核心就在于如何使自由意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达到统一,即如何由第二层次的自由意志——任性或任意的自由意志,上升到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自由意志——具体的自由意志。
从西方宗教伦理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形式上自由称为善,内容上不自由称为恶。那么,自由意志既是善的,也是恶的。由此西方形成了性善论和性恶论两大学派,一个是从形式上来看,一个是从内容上来看。西方宗教关于上帝的创世论指出,上帝创造了万物,万物都是好的,而人却把它破坏了。卢梭认为,“上帝创造的本身都是好的,人是万物之灵长”。为什么人是万物灵长,因为上帝给了人以自由意志。但这一切到人手里就被破坏了,人用他们的自由意志光做坏事,人一涉及到自由意志的内容就变成恶的。这就是西方的原罪说:“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他们起初是好的,可是上帝赋予他们自由意志之后,他们就偷吃了禁果”。西方宗教伦理的观点认为自由意志一涉及其内容就变成了恶。当然这种宗教伦理的性恶论比起性善论要高明的多,因为人性本善那就不需要自由意志了,人只要不作为,随本性就可以达到善。黑格尔说:“基督教就是一种自由的宗教,它就是要给人的自由意志留下余地。”因为人性本恶是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就可以凭这个自由意志偏离人的恶的本性而趋向于善,这样,善就不是上帝给予的,而是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努力而得来的。而这种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努力,就体现在“法”的建立上。
任意的或任性的自由意志导致了恶,我们不能直接消除这种恶,因为那样就要把自由意志消除了。黑格尔说,“不应该为了道德的纯洁把内容也排除了”。那么如何来使这种恶回归到上帝创造它之前的那种善呢?如何使形式的善与内容的善达到统一呢?黑格尔提出必须建立“法”,法使任意的冲动相互之间组成合理的体系。这里,法就是权利。追求你的欲望是你的权利,但享受权利的时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你追求欲望的时候,不能够妨碍别人追求他自己的欲望。既要“存天理”,又不必“灭人欲”。允许有欲求,但是所有的欲求都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就回到了卢梭说过的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的建立使任性或任意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而且由于法的普遍性,只要在法所允许和限定的范围内,任何任意或任性的自由意志本身的欲求都是善的。在法所允许和限定的范围内,任意或任性的自由意志达到了形式的善和内容的善的统一,达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于是,第二层次的自由意志找到了达到第三层次的自由意志现实的途径。
自由是法的理念,各种法其实都是为了自由、为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今天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意志,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与法的道理,早在一百年多前黑格尔就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到了。
[1]奥古斯丁.独语录[M].成涫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110.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36.
[4]邓晓芒.邓晓芒讲黑格尔[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9.
[5]阎孟伟.黑格尔自由意志思想的政治哲学内涵[J].学习与探索,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