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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有效教学过程的新图景——以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为例

2012-08-15钱玉文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预设

钱玉文

(1.常州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2.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042)

法学专业是近年来高校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专业之一,国家急需更多高素质,国际化的法律人才,目前高校却很难输出市场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提高高校法学教学质量关键在于课堂,本文拟借鉴国内外课堂有效教学的研究成果,从有效教学过程的视角来探讨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过程的新图景。

一、有效教学内涵的界定

国外学者对有效教学主要有三种定义:一是目标取向的定义。有效教学系指教师通过一系列的变量促进学生取得高水平成就的教学,有效的教师总是着眼于教学目标的取得。二是技能取向的定义。有效教学是复杂的智力的要求和社会性挑战的工作;有效教学是由一系列可获得的、可改进的和可发展的教学技能来完成的。[1]三是成就取向的定义。有效教学就是能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与学术成就的教学。[2]判断有效教学的标准分别是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教师与学生技能的增长、是否达成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学生学习成绩与学术成就提高。国外学者对有效教学的界定强调的是能否促进学生学习与发展的教学,即使是关注教师,也只是关注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技能的提高,目的仍是在于学生的成长进步。

国内学者主要从教学的有效结果和教学过程的有效性特征两个方面来界定有效教学,凡是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发展,有效地实现预期教学结果的教学活动,都可称之为“有效教学”[3]。

有学者认为,有效教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促进人的发展为根本宗旨的教学目标;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能力。[4]国内学者对有效教学内涵的界定同样是立基于学生单方面发展的角度来解释有效教学,这样的“有效教学”忽视了教学过程中另一个重要主体教师的进步与发展。笔者认为有效教学应是一种教学相长的教学,是师生共同进步与发展的教学过程。它的基本特征是师生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增长知识、能力和智慧;是在预设与生成统一中实现的教学相长的教学;是在课堂教学对话情景中实现的教学相长的教学,是在评价反馈中实现的教学相长的教学;是注重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整体性协调一致的教学。教学相长的有效教学跟上述学生中心论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强调教师—学生整体论,在追求有效教学的过程中,既要使学生获得成长与进步的快乐,也要使教师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并从中体会作为一个创造过程的快乐。

二、人力资本视角的检视:知识、能力、智慧的互动转化

亚当·斯密把人的有用才能与实物性财产相并列,作为获得收入与利润的一种资本。[5]作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舒尔茨认为,完整的资本概念应当包括两种形态的资本,一种是物质资本,即传统资本理论所理解的实物形态的资本,另一种是人力资本,即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表现出来的能力。[6]依照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最重要渠道,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家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主体,有效的课堂教学是大学生积累自身人力资本最重要路径,学生获得知识可视为人力资本的外在表现,而提升大学生人力资本的关键在于有效教学过程中知识、能力、智慧的互动转化。有效课堂教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在课堂教学中关注学生知识、能力、智慧三方面的共同发展,实现学生将理论知识通过模拟实践环节转化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应用能力,并关注学生的应用能力到创新智慧的飞跃。同时,有效教学还要强调教学相长,也就是促进学生与老师双主体知识、能力、智慧的共同增长与提升。

三、课堂有效教学过程的新图景

房文翠博士在深入研究法学教育的五种价值(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及其相互关系后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法学课堂教学的重心。[7]孙笑侠教授也认为: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8]因此,有效的法学课堂教学过程除了传授给学生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中心展开。笔者认为有效法学课堂教学过程应包括角色定位、预设生成、信息反馈、实践拓展4个基本环节。

(一)角色定位

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主体身份。这些不同的身份,发生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 (1999)第46、19条分别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的资格条件,《高等教育法》(1999)第46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19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教师与学生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在追求知识与真理面前平等,同时教师与学生在多方面具有差异性,学生对教师具有某种程度的知识从属性。

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对教学方法的设计、运用上,体现在对教学程序的组织、安排上。教学过程的次序安排,教学环节安排等,都需要教师的精心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也需要教师去引导、去激发,因此教师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最大限度地厚实底蕴,完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张扬教学个性,确立教学理想。

同时,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都是主体,都是内因,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有失偏颇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学习,挖掘自己潜质,参与课堂教学过程,做成熟的高等教育消费者,实现主体性建构与发展;同时有效教学也应成为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要促进师生生命意识、主体意识的共同觉醒,使教师与学生双主体获得发展。

(二)预设生成

1.预设教学目标

教学是一种有目标、有计划的活动,教学的运行需要有效、科学的预设,没有预设的教学只能成为一种信马由缰的活动,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预设好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等培养目标的协调与互动。教师要合理预设理想的教学情境,关注学生的“已知”、“未知”,关注学生的感受和需要,为学生的主动参与留出时间与空间。如预设学生会提出什么法律问题,喜欢什么样的学习方式,生活中有怎样的实践体验,讨论出哪些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教师怎样鼓励、引导、矫正等。教师在预设时要加强科学性、计划性,整个预设要留有较大的包容度和自由度,给生成留足空间。在介绍理论性较强的知识点时,需要教师用开阔的视野、翔实的资料,引领学生进行有理论深度的学习。在讲授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跨国公司、不动产交易等现实法律难题时则可采用讨论式教学法,精选案例,然后预设如何引导学生对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分析,提高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在可行方案中如何启发学生找出最佳方案,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按照预设程序逐步深入,预设得越充分,生成的就会越精彩。

2.凸现动态生成

教学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对话过程,对话过程是师生心智交汇的互动过程,也是有效课堂教学的核心环节。高校课堂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民主与自由的公共空间,是充满自由气氛与民主精神的交往性空间,这个空间需要有师生思维的碰撞、热烈的讨论、共同的参与。

首先,教师要营造师生互动的氛围。教师要为互动对话创造环境、提供主题,要学会换位思考、学会倾听。在气氛融洽的课堂教学中,学生才会有质疑、表述的愿望和空间,彰显出学生个性。在法学学科教学中,可创设问题情境,推动集体讨论,推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教师要关注对话互动的进程,及时做好回应或解释,使对话互动双方理清思路,打开思路,对问题的理解更深刻、深入。

其次,教师要善于抓住教学资源。课堂过程的总体可控与应变生成是辩证统一的,人文学科授课中应凸现动态生成性,教师要善于抓住课堂教学中偶发的、鲜活的教育教学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促进师生之间真情的、智慧的,思维的、能力的投入,达到良性互动。通过详尽讨论,找出蕴含的法理精髓,启发学生法律精神的领悟。通过法律实务问题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最后,师生要有效实现共同发展。现代教育观认为人的本性是积极的、向上的,具有生长与进取的潜力,教育的目的是开发人的潜能、促进人的健全发展。其实,通过学生生成的问题,通过对学生的思维方式、情感体验的了解,也能促进教师对法学精神有更全面、更独特的理解,师生双方如果能不同程度的从另一方汲取新的知识增长点,这样的教学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的沟通、生成。

(三)信息反馈

有关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称不仅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也是课堂教学主体之间知识分布的一般规律,课堂教学过程就是一个从知识与信息不对称走向对等的过程。知识与信息从老师传递给学生,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逆向传递的可能性 (现代社会教师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来源),因此教学信息反馈就成为了有效课堂教学的最后环节。除了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等常规信息反馈方式之外,信息反馈的具体方式应具有多元性与包容性。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包含了某些原则或学说。能够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并把它运用到复杂的人际事物中的人,就是真正的律师。有效掌握这些法律学说的最好的和最简洁的方法就是研究包含这些原则的案例。”[9]因此在法学课堂教学最后信息反馈环节,可以对通过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体系重新进行解析、建构,将案例分析上升为案例研究,教师与学生透过案例共同总结与提升其中蕴含的部门法规则或法理问题,揭示法律制度中隐藏的规律,可能会让师生真正享受到获取知识并生成知识的快乐。

(四)实践拓展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就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而言,无论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还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均不应忽视法律的实践意义。法律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扮演法以及法律实习等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重要举措,可以将其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模拟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建构起法律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诊所式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技能,让学生学习如何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扮演法让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面对法律实务问题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习如何分析、查证事实,学习与不同人群和机构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外部因素对课堂有效教学过程的影响

由于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教育的低成本使得许多高校增设了法学专业,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总量增加很多,许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再加上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时还面临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门槛要求,允许在校的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对大学课堂教学秩序带来冲击,使得部分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很难参与到有效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来。部分学校法学教学过程中片面强调提高考研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将课堂教学演变为考研辅导班和司法考试培训班,注重应试教育,忽视了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些因素势必都会影响到高校法学专业有效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改变当前以就业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为主要标准的教学考核体系,有效的法学教学评判标准应当是多元与包容的,并以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导向,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紧密结合,实现有效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五、结语

富勒曾说,“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10]大学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改变以法律知识认知为中心的法学教学模式转向以形成学生良好法律知识结构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并重的有效教学模式,使学生学会学习并学会享受学习的过程,在有效学习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智慧;同时也使大学教师能享受其教学过程和新知识生成的愉悦。

[1]Geogra B and Atkins.Effective teaching in higher education[M].London:Rout ledge,1998:1.

[2]Koshy V.Effective teaching of Numeracy for The National Mathematics Framework[M].London:Hodder and Stoughton,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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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娣娜.现代教学论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352-354.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8-259.

[6][美]西奥多·舒尔茨.人力资本投资[M].蒋 斌,张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5-40.

[7]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 [D].长春:吉林大学,2005:160.

[8]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9]聂 鑫.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 [J].环球法律评论,2011(3):85.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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