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
2012-08-15吴坤埔
吴坤埔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人文社科系,重庆 400052)
高职教育以培养学生职业应用技能为目标,其实践教学体系以实践课程为教学内容的主体,包括实践教学目标、内容、环节、方法、管理和评价等。实践教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学科型教育的重要特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实践教学要改变过分依附理论教学的状况,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应占有较大比重”。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以培养基层法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只有少数毕业生能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业法律事务部工作,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甚至面临失业。这种局面与当下我国一些司法部门提高了人才选拔的标准有关,但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并未得到充分重视,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的实践动手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1]。因此,优化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职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存在“本科化”倾向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由理论教学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两大部分共同构成,这两大模块必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才能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但是,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中普遍存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脱节的问题。很多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本科化”倾向比较严重,仍然以部门法学科划分为标准,以理论课为主,较少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实践课程,且课时严重不足,内容设置极不合理。这种情况导致对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培养不足,致使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2]。
2.没有形成双向循环的实践教学体制
3.缺乏统一规范的实训教材
法律事务专业具有学术性和职业性兼容的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从我国法律事务专业教材建设的现状来看,一直存在理论脱离实践的弊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结合并不紧密。在市面上很难见到有关法律论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方面的教材,因此,开展实训时只能随意地从法律科目中抽取法条和案例,学生很难体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这既不利于学生从事有目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实践活动,也不利于教师开展实践指导教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知识的不断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必须更加注重实践性和操作性,更加重视实训教材的研究和建设。
4.师资队伍缺乏实践经验
目前高职大多数教师都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岗位,司法实践经验较少,因此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是一些法律理论知识,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涉及较少。此外,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多重视理论研究,对法律实务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不够,因此也就很难培养出了解、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此外,由于教师的社会活动能力、学校的财力、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高职院校一般较难聘请到高水平、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校讲学,较难建立起相对固定或稳定的法律实践和见习基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
5.考核方式传统单一
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考核仍然以考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为主。对于专业见习课程、社会调查课程和实习课程等则几乎没有进行考核或者考核形式过于简单。此外,目前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知识的应用能力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跟踪与考评,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这种模式的长期运行使得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与本科生相比在专业应用技能上没有明显优势,缺乏从事法律职业应有的实际技能和竞争力。
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和主体
法律事务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建设新的更具实效性的实践课程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强化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和技巧,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的需要。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实践环节主要有以下基本形式:理实一体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辩论等;实习课程体系,主要是指毕业实习课程;社会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服务等;劳动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劳动、安全与健康知识课程。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却不仅仅限于认同式地掌握知识。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的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课程旨在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调动学习主动性,激发职业热情,培养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1.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
(1)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
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两方面:一是学习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进行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学习运用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获得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而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核心。因此,要围绕法律职业核心能力设置课程,并根据能力培养的实际需求设定课时,使这些课程成为专业教学中的核心课程。
(2)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
如今,最爱摆谱的有3类人,一是个别高高在上的官员,颐指气使,架子十足,所到之处,前呼后拥,威风八面,生怕人家不知道自己是个领导;二是暴发户老板们,有了几个臭钱,就不知天高地厚,自觉身价倍增,进进出出要雇几个保镖,带几个马仔,以显示身份;再就是演艺明星,一出名就不知道自己姓啥,眼高于顶,傲睨天下,比排场,比谱大,你带8个跟班,我带10个助理,在观众眼里很可笑,他们自己却感觉良好,似乎不如此就对不起自己的明星身份。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的综合素养,不管是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引导和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角度,都应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设置课程要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既要考虑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又要考虑学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课程,全面增强其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3)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
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其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开发与构建具有职业岗位针对性的课程体系。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最终只有在课程中才能得到体现。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未来还需要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根据近年来广泛的调查和科学论证,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的职业定位是:基层组织和社区的司法助理员,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法律文秘、司法检察、助理公证员等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岗位。为此,应根据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依托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基于职业岗位分析的课程体系开发模式。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成主体
实践教学旨在提高和加深学生对专业课程的理解,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般包括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三个层次[4]。从课程建设角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职业伦理(基础实践)课程
由于法律工作责任重大,所以,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同时,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公正、诚信等价值内涵也决定了应加强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道德品性和职业操守的教育。要着力培养学生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职业伦理课程应当设置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课程,以及职业道德修养课程。
(2)专业实践课程
专业实践主要包括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应当相辅相成,目前有关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针对法学实践课程的指导性意见,但过于概括和笼统,操作性不强。应当参照法学理论核心课程有关规范构建法律事务实践课程的基本内容,切忌照搬本科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要求,要立足职业教育实际,将有关职业内容融入课程要求。
(3)综合实践课程
综合实践主要是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训练、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等。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不断借鉴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因此,在课程体系中可以设置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论辩、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
三、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策略
1.加强教材建设
教材是教学思想和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工具,高质量的教材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保证。在教材选用和编写规划中,应当以体现高职特色为出发点,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为核心,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确保教材的科学性、实用性。教材建设要力求反映高职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方向,突出基础理论的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改变现行教材过于偏重学术性、理论性、系统性的情况。
2.优化课程内容设置与教学模式
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以“必需、够用、实用”为原则,优化、整合教学内容,减少教学内容的交叉与重叠。也就是说,要打破课程章节的界限,摒弃原有的学科体系,以能力构建为线索,实现课程内容的模块化[5]。
举例而言,在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实践中,可以尝试对课程内容设置进行调整。一是将教学内容划分为民法基本原理模块、人格权模块、物权模块、债权模块、身份权模块、侵权责任模块,这样可以改变目前教学实际中将合同法、婚姻法等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设,造成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二是实施课程间整合,即将课程体系内的相关课程按照特定的功能归类,实现课程间的有机对接。其一,将培养功能相同的课程整合,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模块。如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整合成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使学生在掌握诉讼法共性原理的基础上,把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个性,这样可以缩短理论课时,加大诉讼法实践教学学时。其二,将专业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以增强知识的融通性。如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内容融入法理学课程中,舍弃与职业素质关联不大的内容,形成一门综合理论课,体现学科的继承性和开放性。以就业去向和职业岗位需求整合课程内容,将教学内容模块化、综合化,真正使理论知识的实用性、关联性和针对性服务于实践教学之所需。
要创设与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相适应的多元教学模式。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体现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这就要求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学模式必须完成两个转变:一是教学目标重心的迁移,即从理论知识的存储转向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教学方法从“教”法向“学”法转移,实现基于“学”的“教”;二是教学活动重心的迁移,即从师生间的单向行为转向师生间、生生间的双向行为,使教学方法从“传授”法向“互动”法转移,实现基于“互动”的传授。高职法律类专业教学应积极探索与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相适应的,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模式,比如对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等教学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深化实践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补充和拓展,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际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它关系到学生专业素质和应用能力的培养。构建一个相对完整,与理论教学紧密相连的、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内在要求[6]。其一,在课程结构上,要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实践教学学时(含课内实践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学时的60%。其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按认知实习、基础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和综合技能训练四个阶梯循序渐进安排实践教学进度,保证学生在知识习得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业能力;其三,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建好模拟法庭、速录速记实验室、语音室等校内外实训基地,为法律类专业学生实训提供物质保障;其四,加强师资培训。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效果。要采取各种措施,建设一支既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4.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
高职院校要重视培育教师的课程意识,并将其内化为教师的一种自觉行动。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机制,尊重和保护教师的课程意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鼓励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性质进行课程开发和规划,构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教师转变课程意识。要以本院校教学研究课题为切入点,引导教师对所授课程教学活动进行反思,对教学决策、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教学效果予以审视,以科研带动教师课程意识的养成和提升。同时,要实行优劳优酬的原则,对在课程开发中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课酬倾斜,以调动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
5.健全完善课程评价考核体系
在课程考核中,应摒弃“一考定性”的考核观念,建立以能力测验为中心的开放式、全程化的考核模式。应采取开、闭卷考试和专题讨论等多种考核方式,使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能得到检测。例如,可以运用模拟法庭进行考核,教师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对学生把握法律专业知识,运用法律技能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这种考核方式,一方面减轻了学生学习的负担,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考试中加深对法学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健全完善课程评价考核体系,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将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在平时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内容向学生布置思考题或实训题,组织学生开展专题实训,并根据实训结果让学生提交实训报告或小论文,并据此评定出其平时成绩。期末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应用实训题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法的掌握情况。
(2)将理论知识考核与实践(实训)考核相结合。传统考试试题一般主要是考核理论知识,注重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记忆水平,忽视了对学生实践(实训)能力的考核。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理论讲授与实训技能培训的课时比例设计相关试题,既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又考核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
[1]徐雅飒.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2]马云波.法律事务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方法和途径[J].法制与经济,2009(9).
[3]喻文靖.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
[4]许小莲.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根据——以江西管理职业学院为例[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
[5]杨惠,王立志.法律职业化实践教学模式之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1(9).
[6]李煜.浅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训体系之构建[J].职业教育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