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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以成为正义——从themis到dike

2012-08-15程志敏郑兴凤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伊利亚特奥德赛宙斯

程志敏,郑兴凤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忒弥斯是西方的法律女神。在后世的形象中,法律女神手持天平和宝剑,寓意公平和惩戒。但这种形象却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手执天平和宝剑的不是“法律”,而是“正义”。如果说忒弥斯代表法律(尤其是立法),那么,正义女神代表的就是“司法”。这种误解是一种思想发展的沉淀,实际表明法律的本质在于正义。

在古代神话中,正义女神是忒弥斯的女儿,后来正义就成了themis众多面相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维度,其重要性逐渐升级,不仅可与themis同义,最后竟替代themis,成了社会生活的规范和标准:“这是一种最为深刻的思想,即,宙斯与永恒权利和习俗(theeternal rightand custom)的结合,就是为了生下Dike(正义), Dike现在统治着或者应该统治凡人。Eirene(和平)与Eunomia(良法、良序)也应该统治凡人,以保护或保证人类努力所取得的成功。”[1]35可见,“正义”在荷赖三女神中,应当是最核心也最重要的一种规范性力量,甚至就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根基。

一、themis与dike的联系

荷马史诗中,Themis虽然是位女神,但其地位却并不十分突出和清晰,而dike则尚未成为具有人格力量的女神,但这并不能说明themis和dike之间在荷马那里就没有丝毫关系,毕竟,史诗中多处出现themis与dike同在的情况,即可说明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在《伊利亚特》开头处,便出现了这样颇具暗示性的话语:“那些审判者(dikaspoloi),在宙斯面前捍卫法律(themistas)的人”(1.238-239),那些法官,即执行dika-的人,也就是保护themis的人。在这里, dike是一种行动,旨在保护themis.dike是手段,themis是目标。

而在另一个著名的神义论告白中,它们的关系似乎刚好颠倒过来,“宙斯将暴雨向大地倾泻,发泄对人类的深刻不满,因为人们在集会上靠武力不公正地裁断(themistas),排斥公义(dike),毫不顾忌神明的惩罚”。(《伊利亚特》16.385-388)themis在这里作动词,指“审判”;dike作名词,指“正义”——themis是手段,而dike则成了目标:公正地裁断不是为了单个案件的公正,而是为了神圣的正义。在这两处文献中,themis和dike都可以作动词,表示审判和裁断;同时也都可以作名词,表示公正审判的得体结果。奥德修斯下降到冥府后,看见米诺斯“手握黄金权杖,正在给亡灵们宣判(themisteuonta)/他端坐,亡灵们在他周围等待他判决(dikas)”。(《奥德赛》11.569-570)如前所述,themis是宣判行为,而dike则是判决结果。

这种themis与dike相提并论的情况在后来的作家那里也很常见。赫西俄德在《神谱》第85-86行中也谈到了君王执行和维护themis的职责:在公正的dike (审判)中裁断(判决出哪一方符合themis)。远古时代,人们有了争议便会去basileus(君王或王爷)那里,由他来挑选、分开或裁决哪一方有道理,这个过程就是dike,而王爷据以dike的标准就是themis,即,王爷根据道理(或因有道理而沉积为惯例的法规)来判案。

赫西俄德说:“让我们用来自宙斯的、也是最完美的公正审判来解决我们之间的这个争端吧。”(《劳作与时令》35-36)与《神谱》85行一样,这里也用到了“裁决”一词,而且赫西俄德在这里明确地说“公正的dike (审判)”是解决争端(neikos)的手段,由此,dike的功能和目标已变得十分清晰了。而这里与《神谱》不同之处,就在于没有themis!不过,这里虽然没有出现themis,但“从宙斯而来的最好的(dike)”其实就是荷马史诗中反复强调的themis,因为themis就是来自于宙斯(《伊利亚特》2.203;《奥德赛》16.403等),themis隐含在这里的语境中,或者以dike的面目出现。进言之,在荷马史诗中,themis来自于宙斯,而在赫西俄德这里,dike来自于宙斯——dike似乎已然取代了themis,至少,dike等同于themis。或者说,dike再次与themis携手,只不过dike是手段,而themis是行为、过程和目的。

受赫西俄德影响甚巨的埃斯库罗斯有几句台词,也把dike和themis摆到了一起,它们的关系也由此变得愈加明朗,“锋利的正义之剑会直逼/他的胸膛,猛烈地刺穿/凡有人破坏神圣的法规/把它们扔到地上践踏/蔑视对宙斯的各种敬畏/超越合法允许的界限”[2]。如果有人破坏“神圣的法规”(themis),或者“超越合法允许的界限”,也就是“越过了themis的界限” (themistos由themis变来,意为“合乎正义、合乎天理、合乎法律”),那么,正义(dike)女神就会持利剑惩罚这种人,对这种不虔敬的背叛宙斯的themis的人,施以极刑。可见,dike是对至高无上的themis所给予的保证。

二、审判——themis通向dike的桥梁

本义为“神法”的themis变形为动词时,指“发布神谕”“统治”和“审判”,因此,themis的众多含义中,必也有表示“神谕”以及统治和审判所依据的更高原则之义。就在themis最后这个义项,即“审判”上,themis便与dike合流了。我们大致可以说,themis把自身所蕴含的“审判”之义(《伊利亚特》16.387;《劳作与时令》221)转交给dike,自己便不再表示 “审判”,或者说themis的“审判”意味逐渐淡化乃至消失,最后专门表示(审判所依据的)“规范”,而dike在“审判”方面的含义则逐步得到加强。

在希腊古风时期,dike专门指“审判”,后来在古典时期,dike进一步吸收了“审判”过程中必有的“公正”之义,逐渐从“公正的审判”演化为这种公正审判的抽象原则,即“正义”。当然,themis本身也包含“正确”、“公正”和“正义”的意思,但这些含义却相当模糊,后来dike便取代themis而成为了社会生活的根本原则。就在这个从themis到dike的漫长发展历程中,dike最初的“审判”含义,乃是dike与themis共同的领域,也是dike能够逐渐取代themis的最初因由,或者说,“审判”乃是themis通向dike的第一座桥梁。

在《伊利亚特》第十八卷和二十三卷这两处纠纷中,不管dike是宗教仪式还是司法程序,不管是仲裁还是审判,不管是不是终审,不管dike的“法律效力”有多大,也不管dike的具体方式是组织誓言抑或仅仅是法官提出自己的个人看法,dike都表示对纠纷的审理,都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付诸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说,dike就是审判(仲裁与审判在那时还没有分野)。大致可以说,在荷马史诗中出现的dike还没有多少伦理含义(尽管有学者认为dike与“公正”相联系时,已然具有了伦理思想的萌芽),而大多指“判断”“审判”“解纷”(《伊利亚特》1.542,8.431;《奥德赛》11.547等),它即便还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判决,但离问题的解决已经很近了[3]。

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dike也多指审判和“官司”。在柏拉图笔下,游叙弗伦一见到苏格拉底就问他,到王者执政官(basileus)这里来,是跟什么人打官司(dike)吧?苏格拉底赶紧以严肃的口吻纠正他:“啊呀,游叙弗伦,实际上,雅典人把这叫公共诉讼,不叫私人诉讼(dike)哩。”[4]这个时候的dike指“私人官司”,也就是与公诉相对的“私诉”[5]。(似乎不是学者们认为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审判”(dike)和“法律”(nomos)都统一到“政治术”的麾下,而themis恰恰同时具有审判、法律和统治的含义,themis统摄着dike和nomos,因而是最高的政治术。

一般说来,dike表示“审判”,但“审判”也需要有依据,也就是需要“法律”,所以,dike在很少的场合中甚至还可以表示“法律”。扬布里可(Iamblicus)在《毕达哥拉斯传》中如是写道:“忒弥斯在宙斯主宰的王国里的地位和狄刻在普路同主宰的王国里的地位、法律在城市里占据的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假如一个人不按规定行事,那就会被认为对整个宇宙做了不公正的行为。”[6]515①另参见F.M.Cornford.From Religion to Philosophy[M].New York:Harper Torchbooks,1957。古希腊历代表示法律的三个词themis、dike和nomos,在这里找到了各自的位置:themis表示神法,nomos表示人法,而dike则表示阴曹地府的法律。总之,dike与themis在“审判”和“法律”的意义上相通,正是在这一点上具备了以dike取代themis的基础。当然,如果dike仅仅表示“审判”,就还未曾继承到themis最为核心的内涵,还远远无法取themis而代之。

三、公正与正道

从具体的发生环境中,我们也许能够发现从“审判”到“正义”的内在机制或秘密。以阿喀琉斯盾牌上的司法图景为例,长老们依次审判(dikazon),场子中央摆着整整两塔兰同黄金,他们谁说出的dike最公正(ithyntata),黄金就奖给他。(18.506-508)这里的“审判”与“公正”相连,同样地,墨涅拉奥斯提出要亲自审理他与安提洛科斯的纠纷时,也把“公正”(itheia)当成了 “审判”的目标,以免同胞们指责。(《伊利亚特》23.579-580)可见,在法律初兴时,社会舆论起到了很大的调节、监督甚至间接执行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争执双方支持者的大声叫喊多少也会影响到司法审判,参见《伊利亚特》18.502)

在《伊利亚特》两个典型的“审判”案例中,都有“公正”一词,可见“审判”与“公正”本身已有内在的关联。那么,什么是“公正”呢?在古希腊语中,公正本义为“直”,而后引申为“正直”、“公正”和“正义”。该词表示动作时,义为“变直”“照直走”,再引申为“领导着直行”,最后表示“纠正”“惩治”和“治理”“指挥”和“领导”。例如,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大量出现的ithy-及其复合词表示战斗中“直冲”“直扑”“直飞”,而奥德修斯在卡吕普索岛上“获释”离开,急急忙忙赶造船只时,对砍伐下来的木头进行加工,“把它们修平,按照墨线”。(《奥德赛》5.245)“墨线”就是标准,这就表明以“纠正”和“惩治”为手段的“审判”也有标准——“法律”,而“法律”就是“正-义”,或依据某种规则对“义”之“正”。

在“使事物变得平直”并由此而进行纠正甚至惩治这个意义上来看,“直”即“正”,ithyno(变直)就等于dikazo(审判),因为“审判”也是一种纠正,其目的也是要让事物回到正直和正确的轨道上来。比如,当战车中的一匹马倒地死亡后,另外的马匹就会随之跑偏,这时必须立即有所作为来“解救急难”,把缰绳砍断让活着的马匹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伊利亚特》16.475),就显得生死攸关了。

所谓“正直”“正义”和“公平”,也就是“中间”,对任何一方都不过不及,正如墨涅拉奥斯所说,君王和首领们要作出不偏不倚的评判。(《伊利亚特》23.574)所谓“不偏不倚”,就是“中道”。到了赫西俄德那里,ithus与dike的联系更加紧密了,而且动词ithuno与dike和themis的合流更加明显。

大体而言,dike从“审判”到“正义”过渡的中间桥梁就是ithys(正直),或者说dike吸收了ithys的伦理因素而变成了一个表示个人品质和社会规范的词。也就是说,dike本来没有任何伦理含义,它仅仅表示“审判”。但“审判”因人的参与而附着了审判者的品质因素,即“直”或“曲”。于是,当赫西俄德说“正直的审判”时,“正直”就为dike(审判)赋予了伦理的意义,更何况“正”或“直”本身在作动词的时候,就与dike极为接近,都表示对错误的行为的规范和校正。后来,dike作动词表示“审判”,而作名词时表示“正义”,便是来自于ithys,吸收并取代了后者而成为古希腊思想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当然,dike能够取代ithys,亦非偶然,因为dike在荷马史诗中已经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不同于 “审判”,反而极为接近后世所谓“正义”的意思。在《伊利亚特》中, dike主要指“审判”,而在《奥德赛》中,dike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朝着“正义”迈出了巨大的步伐。具体来说,dike在《奥德赛》中更多地表示“正道”(尽管偶尔也表示 “审判”,如11.547,570和12.440,尤其是19.111中的eudikias,“执法公允”具有了神义论的色彩),也就是一种“应然的状态”。

涅斯托尔的儿子之所以叫做dike的人,是因为他根据 “正道”而先把酒浆递给客人去祭奠 (《奥德赛》3.52),这样做不是因为“正义”,而是符合惯例。君王喜好偏私,这似乎也是他的dike。(权利,4.691)库克洛普斯人不懂得待客之道 (dike,9.175),也不懂得themis (《奥德赛》9.215),就好比求婚人“既不理智,也不尊正道”(《奥德赛》2.282),因为以往的求婚正道是求婚一方花费资财宴请女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蹲守在奥德修斯家里无谓地耗费女方的钱财 (《奥德赛》18.275-280)——这不是不正义,而是不合正道。奴隶听命于主人,这乃是天经地义的dike(正道)。而神明赞赏的,当然是dike和aisimos(合情合理)的行为 (《奥德赛》14.84),这里的dike就与aisimos相近了,表示合适的方式。神有神的dike(《奥德赛》19.43),人有人的dike。

词源学上的分析也完全能够支持上述结论。赫西俄德《劳作与时令》第36中的“itheiesidikes”(正直的审判)这个词组就能够证实古典语文学上的一个说法,即,dike(正义)来自于动词deiknymi(指出)[7]。在西方古典语文学界,人们对dike的辞源来历还存在一些争议,但大多认可dike来自于deiknymi,意思是“通过'说'而为人指路”,拉丁语的dico和dictio以及英语的indication还保留着这层含义。既然是“指路”,当然就要给别人指“正路”,而不是“绕路”(绕路心不直)。对于懂得“正道”的人来说,正确地给别人指出正道,这本身就是一种品质的表现。最高的“正道”乃是神圣的习俗和规范,也就是themis,因此,dike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指出”神法(themis)的要求[8]。在“指”和“直”的联系中,dike成了themis的执行者,最终上升为“正义”。

正如学者已达成的共识,dike在荷马史诗 (乃至赫西俄德)中并不具有今天所谓“正义”的含义,dike表示的是“审判”。而themis作动词的时候,也有“审判”的含义(此外themis还有“发布神谕”或“预言”以及“统治”的含义)。也就是说,仅仅在themis表示“审判”的时候,它与dike这个在荷马史诗中基本上只表示审判的词相近。当然,即便仅仅在“审判”的意义上,它们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themis表示根据某种既成而固定的因而也是正确——其正确性来自于神明——的规范而作出的抉择,它更多地表示按照某种标准所作的取舍;而dike则更多地具有根据事实来进行评判的意思。两者都是为了生活共同体的福祉和安康,为了达到此目标,当然需要公平公正,两者在这方面倒是没有分歧。

四、正义取代神法

尽管dike在《奥德赛》中已经有了内涵上的变化,在“审判”之外,更多地表示正确的方式和程序,有了“正道”的含义,已和“正义”相当接近,但dike的地位仍然不够高,其意蕴也还有些模糊。最为重要的是,尽管dike与themis有了一些交叉和融合的趋势,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朗:dike与themis究竟互相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思想发展的脉络当然十分关键,即便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themis来说,亦颇为重要,dike毕竟是themis众多维度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正义”地位的上升,首先体现在它成为了一个城邦神,其次还在于她继承忒弥斯并联合命运女神而成为监督社会生活的力量,最后干脆取代了忒弥斯,成为新的抽象规范。既然“正义”是忒弥斯的女儿,也就承袭了themis的性质和工作,防止“肆心”的扩张——当“正义”还是“审判”的意思时,她其实就已经在做同样的工作了,因为“审判”便是为了消灭肆无忌惮之心。如前所述,Eunomia、Dike和Eirene都是Themis黄金般的孩子,她们的共同使命就在于抵御“肆心”。(品达《奥林匹亚颂》13.6-10)在荷马史诗中,“神明们常常化成各种外乡来客,装扮成各种模样,巡游许多城市,探查哪些人狂妄,哪些人遵守法度。”(15.485-487)此前,坐在宙斯身旁的是忒弥斯,而现在则变成了“正义女神”。

dike从themis那里继承过来的司法功能依然强大,也只有强大的司法功能才能够保证道德的效力——利乐教化独自承担起社会调适功能的情况,或许只存在于上古时代,对于“黑铁时代”的人们来说,强大的司法正义乃是伦理正义和政治正义的根本保证。赫西俄德说正义女神坐在天父宙斯的身旁,负责人间的善恶,当然她的主要任务不是“扬善”,而是“惩恶”,纠正不公的审判,让王爷们“正其言”(即指说出公正的判词,《劳作与时令》263),制止贪婪和不义的灵魂。否则,如果在审判中不公正地选择了判决结果,就要遭到正义女神的惩罚,饥荒、瘟疫乃至断子绝孙等灾祸就接踵而至。

本来dike只是表现一种自然秩序,是“整个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生命之道”,它与作为社会秩序的themis并不是一回事,“她们甚至不是母女关系;她们分别处于遥远而且是互相排斥的两极。自然法则从一开始就存在了;从生命出现的那一刻开始,甚至在那种被我们称为生命的专门化运动出现之前,自然法则已经主宰着我们所说的无机界了。社会秩序——道德、美德——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于自然界中,它是在'人被最终造出来时'才出现的”[6]531。但赫西俄德继承并改造了这种古老的观念,他让dike成为themis的女儿,从而让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融为一体,社会秩序也就有了超越性的根基。在这种融合过程中,dike被改造为更多具有伦理内涵的社会规范,也就是从荷马史诗中的自然之道,变成了衡量品德的标准。

总之,themis来自于“制定”,而dike本义为“审判”,那么,用现代的术语来说,themis是“立法”,dike则是“司法”和“执法”。所以,在后来的拉丁语中,themis (法律)和dike(正义)集成在一个单词ius中,ius dare既可表示“立法”,又可表示“司法”。但在赫西俄德笔下,dike进而转义成了伦理的含义,它即便不完全等同于arete(德性),也为德性伦理学和德性政治学开辟了道路。赫西俄德由此改革了以荷马史诗为代表的旧伦理、旧政法思想,甚至改造了传统的宗教[1]90-96。赫西俄德不是激进的革命者,他的思想奠基在传统之上,但他对古老传统的改革真切地表达了对这种传统的尊敬,由此开创了后世新思想的新局面。

正义女神狄刻是忒弥斯的女儿,“在我们看来,她似乎更像被抽象化了的忒弥斯。她还以正义女神的形象出现,也就是说,她是惯例、共同遵守的习俗、社会意识的化身,是被当做抽象概念的忒弥斯”[6]512。而宙斯只有在与一种具有永恒性的强大力量的结合中,只有在充分尊重习俗、成法、神法的前提下,只有做到“自然正确”,才能够产生新秩序,并在新秩序中注入“正义”,也才能达到和平,如此等等。

后来,“正义”再由伦理概念变为政治的概念,最终找到了自己的家园。从根本上说,正义乃是人类安身立命的基本要素。当它实现了这种转换并吸收了“正直”和“法律”的概念后,也就取代了themis,或者准确地说,成了新的themis。反过来说,themis把权杖交给了dike,是因为dike是themis内在的属性——神法当然是正义的,而且它的社会功用恰恰在于规范那些不规范的行为,有如“正-义”中的“正”,而其目的当然是“义”。在这个世俗化的进程中,法律之为正义便得以证成了。

[1]Solmsen Friedrich.Hesiod and Aeschylus[M].Ithaca:CornellUniversity Press,1949.

[2]埃斯库罗斯.奠酒人[C]//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3]Sealey Rapheal.The Justice of the Greeks[M].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Michigan Press,1994.

[4]柏拉图.游叙弗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5]Plato.Euthyphro.Commented byW.A.Heidel[M].New York:American Book Company,1902.

[6]赫丽生.古希腊宗教的社会起源[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7]VerdeniusW J.A Commentary on Heisod:Works and Days,Vv.1-382[M].Leiden:Brill,1985.

[8]Hugh Lloyd-Jones.The Justice of Zeus[M].Berk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 Press,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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