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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畲族环境保护习惯的地位与命运

2012-08-15林茜茜

关键词:环境法习惯法畲族

林茜茜

论畲族环境保护习惯的地位与命运

林茜茜

介绍了畲族习俗中的环境保护习惯,分析了畲族环境保护习惯的特点。认为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是畲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体系了畲族人民先进的自然观念和法律观念,它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有借鉴意义,应当通过各种合适的渠道使其得以传承。

习惯法;畲族习俗;环境保护习惯

传说畲族起源于广东潮州凤凰山。隋唐之际有史料记载畲族居住于闽、粤、赣三省交界的山区,之后经历过几次迁徙。现在,绝大多数畲族人还居住在福建、浙江的山区。在漫长的时代变更中,畲族人民形成了自己的民族习惯法,以此来规范族人的生活生产。畲族的习惯法中,有许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一、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

由于长期以来居住生活在山区,畲族人逐渐形成了防止乱捕乱猎、乱砍滥伐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乡规民俗,他们热爱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狩猎方面的习俗主要有:(1)视串入宅室内的野兽为临危逃难。对逃难的野兽,不管是什么种类,概不能枪杀或捕捉,而要在其脖子上扎上红布条,将其放生。(2)春季一般不狩猎,理由是春季正值野生动物繁殖期。(3)夜间不打鸟、不捕鸟。

农耕方面的习俗主要有:(1)每年元宵节之前,各村族长召集各房长等议定当年封山育林公约。公约议定后,开始施禁:一人在前敲锣,一人在后宣读公约内容,如此反复多日,做到家喻户晓。违反公约者,将受处罚。(2)对违规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飞禽走兽、乱采乱挖药材等行为进行惩罚,办法是让受罚者置办酒席,邀集全体村民聚餐,犯事者在席间当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犯。(3)上山砍树前忌说不吉利话,在山上不能直呼姓名。砍大棵树时,先焚“元宝”向“山神”祈求,保佑安全。农历每月初二、十六日摆供品,敬祀“山神”,谓之“做福”。(4)给牛过“牛节”。农历四月初八,大清早赶牛上山吃早草,同时边走边燃鞭炮,互相转告当日为牛过节。是日即使农事再紧也不能赶耕牛下地,放牛时不能用鞭打牛,也禁忌骂牛。中午或晚上煮糯米粥或黄酒炖泥鳅,给牛进补。(5)有些地方的畲族人民有“铲路”的习俗。每年中秋节过后,各村组织劳力铲除村路、山路和田头的杂草,平整路面。这样做,可以预防人为烧着路边杂草而引发山林火灾,同时也方便行人的往来和来年耕作。

渔猎方面的习俗:对于渔猎时误入渔网的海豚,皆立即放生。

二、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特点

畲族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习俗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山林密切相关。畲族的环境保护习惯与山林环境联系十分密切,这与畲族人民的生活历史是紧密相关的。畲族起源于广东潮州的凤凰山区,历史上经过多次迁徙,迁入地基本上还是山区。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畲族人民起源于山区,已经习惯了山林的生活生产方式,所以在迁徙中还是选择了山区作为迁入地。二是江南多山少平原,而平原多为汉族所占,畲族被迫选择山区为迁入地并世代居住于此。畲族人民自称为“山哈”,即“山里的客人”。所以,畲族人民的环境保护习惯才会呈现出如此明显的山林性。

第二,没有十分明确的惩罚机制。与其他少数民族的环境保护习惯相比,畲族在族人违反规则时,缺乏十分明确的惩罚约定。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毛垭地区土司规定:不准打猎,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藏洋50元,旱獭(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西理塘藏区木拉地区禁止人民挖药材,不论挖多挖少,或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地里或他人地里挖,都要罚款。1人挖药罚款30藏洋,2人罚60藏洋,余类推。该地区还规定,不准砍伐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所有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30元[1]。而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畲族的环境保护习惯更多的侧重于对行为的规范,而不太重视对行为的惩罚。这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1)畲族环境保护习惯中确实包含了明确的惩罚机制,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在现存的资料中反映出来。(2)畲族民族性格纯朴善良,自觉性很高,所以在习惯法中更多的是规定行为模式,而对行为后果的处罚则比较模糊。

第三,与宗教信仰的联系比较疏远。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法都与该民族的宗教信仰相关,而从上述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内容来看,畲族的习惯形成更多的反映了畲族人民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性格。比如对动物的慎杀,藏族习惯法中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而畲族的习惯规定的是视串入宅内的野兽为临危逃难,概不能捉捕或枪杀,这完全是出于对动物的怜悯之心而非宗教信仰。又比如对动物的敬仰,藏族出于宗教习俗规定不能捕蛇,不能捕鹫鹰,传统上也不吃鱼类;而畲族人民对于牛的敬仰,更多的是出于对生产力的保护。

第四,迷信色彩中带有一定科学性。迷信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点,这在畲族的环境保护习惯中也有体现。比如畲族习俗中规定,上山砍树前忌说不吉利话,在山上不能直呼姓名;砍大棵树时,先焚“元宝”,祈求“山神”保佑安全;每月定期敬祀“山神”。另外,畲族还认为猎杀海豚是不吉利的,所以对误捕的海豚都要放生。“敬山神”反映了畲族人民朴素的感恩心理,是对大自然的一种最纯真的反馈,也是祈祷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现在提倡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相符,体现了其科学性。畲族的春季不狩猎习俗,也是因为春季是野兽动物繁殖的季节,这个时候停止狩猎,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和发展,有利于物种的生生不息。相反,如果这个时候广泛猎杀,则无异于杀鸡取卵,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畲族在农耕、渔猎等方面也有类似的习惯,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地位

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是我国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一部分,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首先,畲族环境保护习俗是畲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畲族人民自然观念和法律观念的重要体现。畲族的习俗是畲族人民调整族人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与畲族人的日常生活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反映了畲族人民对自然和法律的态度。

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反映了畲族人民对自然的敬仰甚至敬畏。比如砍树,畲族人必须先焚“元宝”向“山神”祈求保佑安全,对砍树的人不能直呼其名。笔者认为,前者表达了畲族人在向自然索取前先向自然“献贡”的思想,反映的是畲族人对于自然的敬仰;而后者则反映了畲族人对自然的敬畏,担心“山神”找砍树人“报复”。这与某些地方对捕蛇的人不能直呼其名的情形类似。

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反映了畲族人民对自然“取之有度”的认识,体现的是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然观和生存智慧。“畲”即“刀耕火种”的意思,说明畲族是一个“刀耕火种”的民族。焚林是畲族改善土壤进行农耕生产的重要方式,然而畲族人对于山林的保护却十分重视,不仅规定了封山育林的制度,而且还有“铲路”的活动来预防山林火灾。对于破坏山林的族人,还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畲族人民十分重视对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放生受伤而误入民宅的动物、重视保护耕牛,这些习俗不仅有利于生态的平衡,也有利于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反映了畲族人民先进的法律观念。对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飞禽走兽、乱采乱挖药材等行为的惩处办法,将行为人的罚款用来置办酒席,邀请全体村民聚餐,这实际上是将被行为人破坏的自然利益还原到族群的社会利益,进而还原到族人的个人利益上来,这是何等的智慧!要求行为人宴请全体村民并在席间当众赔礼道歉,这不仅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更多的是对行为人的保护。因为这样的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行为人与族人之间的矛盾,能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对行为人采取的惩罚,实际是财产罚与精神罚并处,这又反映了畲族人轻刑的法律品格。

其次,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可以说是对我国环境法的重要补充。

我国环境法的法律渊源中不包含环境习惯法。畲族环境保护习惯与众多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一样,只能作为我国环境法的补充。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是千百年来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最适合调整畲族人民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在族人的心目中有着比环境法更崇高而神圣的地位。在畲族人聚居的地方,尤其是浙江景宁这个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应该更重视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作用。

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对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上所述,畲族环境保护习俗中蕴含了先进的法律观念,即对行为人实行惩罚与保护并举,将受损害环境利益直接还原到个人利益,直接对受损害的利益群体做出补偿。而按照我国目前环境法的相关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救济。也就是说,我们目前环境保护方面实行的是惩罚与救济相分离的模式。这样的模式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借鉴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处理方法,使得惩罚与救济可以同步进行,或者说在同一程序中进行。

四、对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命运的思考

随着我国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断融合,少数民族习惯法正在不断消亡,畲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也不可避免。目前,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已经有一部分不再沿用了,比如春季不狩猎的习惯,因为如今的畲族人不再狩猎了,此条已经自然消失;关于封山的乡规民约,随着林业合作化的实施也消失了;关于砍树的有关习俗,现在也已消失。随着时代的发展,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消失似乎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

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在漫长的历史中对畲族的生活、生产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习惯中确确实实有相当部分会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而消亡,比如上述已经消亡的几条就是因为畲族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导致的。然而,畲族环境保护习俗背后蕴藏的是畲族人民善良淳朴的民族性格与民族智慧,这些是必须予以保护的。要使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精神本质得以传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借鉴畲族环境保护习俗的积极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如上所述,畲族环境保护习俗中对于环境的保护是通过还原到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虽然当前的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以通过保护还原到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保护模式仍然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环境法这门社会性较强的学科,更是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司法实践中尊重畲族的环境保护习俗。虽然习惯法不是我国环境法的法律渊源,但是仍然有必要尊重畲族环境保护的习惯。因为畲族的环境保护习惯是畲族人民历代遵守的族群法,对其族人来说该习惯就是他们的环境法。法官在审理有关畲族环境保护案件时应当参照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对环境法作出合理解释,使其尽可能接近畲族环境保护的习惯。

第三,将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吸收进自治条例中。这主要是针对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而言。畲族自治县的人大可以将畲族环境保护习俗中的积极条款加以研究和修正,使其符合畲族人民的利益与时代的需求,制定环境保护自治条例,使畲族环境保护习俗得以传承。

[1]张济民.渊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集录[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D922.6

A

1673-1999(2012)03-0053-03

林茜茜(1987-),女,浙江瑞安人,浙江农林大学(杭州临安31130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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