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影响临床尿常规检验的因素
2012-08-15阿依恒
阿依恒
尿常规检验是指医护人员将提取病患的中段尿液标本进行实验室检验成分分析并得出检验结果,是临床中最为常用判断病患泌尿系统疾病(用药治疗效果观察)与其它疾病(肝炎、糖尿病、代谢障碍、早期妊娠、铅汞中毒等职业病检验)的辅助性检验手段,有着非常重要的临床意义[1]。尿常规检验所使用的设备比较简单且检验操作也不复杂,但临床检验过程中却往往出现病患的临床症状与检验结果不符的情况(甚至相反的问题)。对此,笔者通过总结尿常规检验标本的"采集、保存、运送、分析"过程,分析临床尿常规检验过程中各种影响因素的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提升检验质量,现报道如下。
尿常规检验标本的采集、保存、运送、分析
1.病患的准备:临床尿常规检验的尿液标本来自病患,病患的准备工作对采集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包括病患的种族、性别、年龄等方面,医护人员还应告知病患饮食用药等注意事项,尿液的最佳采集时间。饮食与饮水都应控制(不服用糖水、浓茶、咖啡),并将必须使用的治疗性药物详细记录(非必要使用的药物应停止使用)。
2.标本的采集:医护人员在标本的采集时应严格核查病患的姓名、化验单、标本容器标号三者是否相符,并对病患留尿进行指导。首先,安排病患最好收集晨尿(早晨第1次排放的尿液),该尿液的浓缩度相对较高,且"血细胞、上皮细胞、病理细胞、管型"的形态结构最为完整,对尿液的形态学与化学成分分析最为有利,也最适用于对病患的肾脏功能进行评价[2];午餐后~14:00的尿液标本最适合检验病患体内的中尿胆原、蛋白质、糖的含量(该时间段病患体内所含尿胆原、蛋白质、糖含量最高);随机尿标本易得且新鲜,普遍适合门诊病患尿液筛查试验与隐血、酮体、尿糖、尿淀粉酶的检测[3]。其次,指导病患对尿道口进行清洁,男性病患应防范前列腺液与精液混入尿液,女性病患则应防范阴道分泌物混入尿液(避免月经期采尿)。
3.标本的保存与运送:医护人员依据病患的检验内容提前告知病患各收集尿液的时间段,方便病患提前排空膀胱(尿量在10~30 mL,依据不同实验告知病患留取最为合适的尿量标本),且留尿标本应按时间段明确标记。收集、保存、运送尿液的容器应保持干净(容器应使用不与尿液成分发生反应的惰性材料,密封装置不含干扰物质)、透明、防漏,我院使用的为一次性尿杯容器,防止尿液保存运送容器被重复使用。送检的尿液标本应新鲜并尽量在2h内完成(夏天1h内、冬季2h内),以避免出现"细菌繁殖、蛋白变性、细胞溶解、尿胆原与尿胆红素因光照分解"等问题(尿液排出后易发生物理与化学变化,尿液细菌分解尿素提升尿液PH值;菌体蛋白分解强烈干扰蛋白质检验)[4]。对于无法在2h内完成分析的尿液样本则应在2~8℃下冷藏,并在6h内完成检验分析。临床检验过程中一些尿液样本需要添加适量防腐剂(一般为甲苯、三氯甲烷、甲醛溶液、浓盐酸等),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添加防腐剂的尿液样本分析,当防腐剂浓度过高时可能与尿液反应产生沉淀物从而干扰检验分析结果(甲醛过量会导致班氏尿糖定性实验呈假阳性)[5]。
4.标本的分析:尿常规检验过程中"操作流程不规范、仪器维护保养不充分、尿试纸条保管不严密"等都会影响标本的检验分析结果。检验过程中,应严格依据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规范准确的操作,通过定期清洗试纸条槽板来保持其干燥与清洁;尿液分析前与分析过程中应不定期进行质控(高低值不同质控物应轮流分开使用),并对尿液分析仪与尿液试纸条进行不定期的检测以保持其质量控制的良好性。化学试纸条非常容易因药物或其他物质干扰其检验结果呈假阳性或假阴性,这就要求试带条的存放应在厂家提供的容器内,不能进行光照直射或放置于潮湿处,且不同容器中的试纸条不能混用(试纸条有着专一局限性,例如蛋白质模块对清蛋白敏感而对球蛋白不敏感且对本周蛋白无反应[6])。更不能直接触摸试纸条化学反应的模块。
讨 论
作为临床中较为常用的尿常规检验对很多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都起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检验标本的"采集、保存、运送、分析"全过程。只有通过严格标准的检验步骤才能提升检验质量并为临床医师提供最为科学准确的检验依据。
1 邓晓鑫.临床尿常规检验方法对比分析[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8(14):179 -180.
2 张湘琦,兰爱纯,唐和林,等.临床尿常规检验的影响因素探讨[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7(16):1757-1758.
3 王晓凤.分析仪和显微镜手工法检验尿常规结果分析[J].实用医技杂志,2011,18(5):510.
4 魏静.探讨在临床中尿常规检验方法对比分析[J].中外医疗,2012,31(11):45.
5 李蓉.尿液分析仪和显微镜手工法检验尿常规结果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1,30(24):99 -100.
6 许文娟,王士平.尿常规检验及其临床意义[J].中国卫生产业,2012,9(2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