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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

2012-08-15吉宏颖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个税保障体系养老保险

吉宏颖

(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0081)

一、我国养老体系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显突出,呈现“发展迅速、未富先老”的特点。一方面,我国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10年完成了发达国家50-100年完成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尚未跟上老龄化发展步伐,对于一些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达20000美元,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经济支撑,而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000美元,为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为退休人员养老提供基本经济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对商业保险进行购买,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其中,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体系的基础,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起到辅助作用。

但是,由“三大支柱”支撑的我国养老体系仍存在较大不足。一是养老体系对基本养老保险依赖度较高,养老空帐日趋严重。据统计,我国内地高达47%的人依靠政府提供的退休金来保障自己的养老收入,而养老保险空帐已从2004年的7400亿元攀升到2010年的1.7万亿元,难以解决养老和医疗压力。二是企业年金参与度较低,难以发挥养老保险支柱作用。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1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3570亿元,参加职工人数为1577万人,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只有1%。同时,企业年金发展启动成本高,设立和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并且严格控制的投资范围造成可投资产品的单一,这都较大程度地限制其发展。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推出,并没有繁琐的程序设定,不涉及投资范围的局限性。三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空间较大。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应由30%的基本养老保险、30%的企业年金和40%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组成。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所占比远大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而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个人基本的生活需求,晚年的生活品质大多依赖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因此,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市场潜力巨大,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大力推动商业保险的试点工作。2012年6月,在上海举行的“2012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国具有尤为现实的意义,并表示将选择上海作为试点地区。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及其试点意义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指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保费,在未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不同于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险金的做法。我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主要参考美国的401k计划,其推出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对于职工而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保障了个人生活水平,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延迟其缴纳税款的时间,使职工获得部分工资的时间价值,增加现时购买力。另一方面,考虑到物价水平不断攀升的因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为人们带来减负作用。

对于保险业而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也鼓励了资本市场对保险业的投资。一方面,险种的推广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同时,投保人的相关信息为寿险精算提供了数据资源;另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会引导资本市场增加对保险业的投资,促进寿险业的资金流动,进而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助于养老保障体系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养老保障体系结构的挑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压力的分担。从短期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意味着个税的缓期缴纳,势必会导致及时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保险公司营业额的大幅度增长会增加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上缴数额,从而政府可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增缴的税款来弥补个税减少的部分。此外,人们所增加的及时购买力一旦转化为消费,则能极大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总值的增长,有利于各个经济产业的发展。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缺口的压力,但是,目前结合我国国情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在公平性和可行性上欠佳,并不能实现提高社会整体保障水平的目标,需要在借鉴他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同时,结合国情对制度进行完善。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略显不足

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较窄。由于缺乏个人收入账户系统,政府无法准确掌握个人家庭收入水平的相关信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需要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方式,即职工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但这样就难以覆盖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而这部分人才是社会上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人群,更需要保险产品来保障养老。

另一方面,覆盖人群中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往往是高收入者。据业内人士分析,月收入10000元的职工在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每年可避税近千元。但是,月收入能达到10000元的人口为1900多万,占全国3.8亿劳动者的5%,实为小众。而一项政策性保险的推出应利于大众,至少覆盖超过50%的劳动者群体,才能体现推广的价值。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忽略了大部分群体的利益,政策的实施将有失公平。

2.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力度较弱,职工参保意愿较弱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上海市职工平均年工资为71874元,平均每月工资约6000元。以此为基础,可推算上海平均工资水平人群的受惠程度。6000元的工资扣除“四金”和起征税点3500元,得到缴税基数1360元。倘若直接缴费,则每月需缴纳40.8元;倘若购买700元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则只需对剩余660元进行缴税,则每月缴纳19.8元。如此推知,每年仅可节省252元,这很难刺激百姓对该险种的需求。另外,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中位数要小于人均收入的均值,这说明收入水平低于平均数的人数要多于收入水平高于平均数的人数。因此,基于自愿投保的原则,购买养老保险的人数将少于预期。

3.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逆向选择

购买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人群中,随着收入的增高,从税收优惠中的获利程度就越高。如上文所示,月工资6000元的人群年获利252元,而月工资10000元的人群则可获利近千元。这难免会陷入一个怪圈:高收入群体通过购买高额商业养老保险来避税,低收入群体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个现象不仅与“富人多缴税“的原则相悖,甚至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4.经济落后地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难推广

一方面,经济落后地区职工的缴税基数不高,是否对税收实施优惠政策对其影响不大。以上海市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月收入在6000元的人群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每年可获252元,而其他西部地区,如甘肃、云南,其职工年工资仅为3万左右,人均月收入仅为2500元,甚至未达到个税起征点3500元,因此,这些地区缴税人群较少,并且缴税人群中的税收基数不高,基于自愿投保的原则,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难以在经济落后地区推广。

另一方面,经济落后地区财政税收来源有限,政策实施加大养老难度。目前,国内东西部地区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职工年收入71874元,超出云南职工年收入30177元的两倍。但是个税机制是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均为3500元,这就导致了地区间政府税收收入的差距。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平均收入水平难达到个税起征点,故政府税收来源十分有限。倘若在此基础上,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税额优惠,则使原本就少的税收再度缩水。加之基本养老保险按地区统筹,由地方政府负担,税收的减少则会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居民生活的难度。因此,经济不发达地区难以负担推广的重任。

四、解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建议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对不同收入水平劳动者的公平性,需要政府、保险业以及税务部门三方共同进行完善。

政府需从宏观上把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为其试点与推广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对特殊人群的利益给予保障。一是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其法律制度应对个人账户的设立、缴费方式、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以及保险推出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有法可依,减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法律纠纷。二是借鉴德国养老体系,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直接补贴。政府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最低缴费额度,当低收入人群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金额达到最低缴费额度时,政府可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其直接补贴。

保险业需结合行业发展,从多方面致力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一是设置不同价格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金额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可提前一月申请变更下月的购置保险金额,账户的灵活性会为劳动者增加便利,提高个人养老保险的吸引力。二是对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金额设置上限,限制高收入人群借此获利的行为,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为其推出更多理财型保险,保障其晚年生活水平。三是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广的基础上,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提供其他的商业保险选择,对特定人群设置优惠的费率,通过创新保险产品或创新保险渠道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整个财政管理框架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政府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推广时的财政收入支撑。一方面,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广时,税务部门可在政策拟定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经济落后地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政策优惠。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调整财政管理框架,通过政府层级的扁平化改革,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称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来源的缺口问题。

虽然,现阶段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体制难以普惠于民,甚至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发展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这一理念是极具价值的。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养老保障体系政策的同时,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体制进行适应我国国情的改造,保证政策推广时的公平性和可行性。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必将会为创造一个“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的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1]张东亚.人口老龄化来临,保险业机会何在[J].中国保险,2011,(4).

[2]袁笛.浅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J].北方经济,2011,(5).

[3]郭林林.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2,(1).

[4]陈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意义的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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