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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与新文化的生成

2012-08-15孟令法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越轨文化圈习俗

孟令法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与新文化的生成

孟令法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越轨行为的发生是在俗民个体为主体的核心引导中于时空的双重作用下,在俗民群体内发生的连锁反应。习俗规范的传承奠定了俗民个体越轨行为的顺时性,人类生存的不同分布奠定了俗民个体越轨行为的地域性,俗民越轨后的影响及其对正常生活的追求导致了越轨行为的回归性,而俗民个体越轨行为的后果却是某些新文化得以形成的机缘。

俗民个体;越轨行为;越轨时空性;新文化

美国学者雷德费尔德指出:“任何现实社会或多或少都具有俗民社会的性质。”[1]即在社会上生活的每个人都可称为独立的俗民个体。而俗民个体在其一生中,总会出现与其所在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圈不同的行为方式,而这些行为有时是显性的,有时是隐性的。民俗文化是对民众的生活文化的统称,也泛指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中集居的民众所创造、共享、传承的生活习惯,是在普通人民群众(相对于官方)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物质的、精神的文化现象,具有普遍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因此,民俗文化也成为一种精神的、非制度的、观念性的全民文化[2]。但人类文明在时空范畴内不断向前发展,时代的不同会导致某些习俗规范的不同,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自身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治经济的要求所致,因而俗民个体对原有习俗规范的越轨也存在着不可争辩的越轨时空性。

一、俗民个体是越轨行为的主体

人在社会上生存一般都要遵守一定的规范,这个规范不仅仅是国家政府所指定的各项适用于全民的法律法规,更多的存在于风俗习惯中,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习惯法”或“不成文法”。而这种“习惯法”“是依靠某种社会组织及社会权威才得以保证其实施的,它同样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特定群体之共同意志的体现”[3],并且“习俗形式的重复出现是习俗规则的一种自发状态的标志”[4]58,因而其“习惯法”效益有时并不比“国法”低。这就意味着在习俗规范的作用下,无形中形成了大众的民俗文化。

所谓俗民,是指“一个以文化的代表性界定的文化群体,它可以是群体社会,也可以是俗民中的个体,确定它的俗民属性,放在首位的是他的文化代表特色,只要他在一定程度上融入民俗文化,就可能属于俗民的一员。”[4]35即俗民是指融合在民俗文化,并接受民俗文化,在民俗文化作用下行动的人,它可以是一个群体,也可以是民众个体。俗民承载着所有的民俗文化,只要他们生存于民俗文化中,他们就各自保有作为俗民的行为准则,而行为准则是没有高低的,俗民也无高低之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的日常行为是由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习俗规范决定的,而并非俗民本身。

既然习俗规范是对我们日常行为的一种约束,我们就应当遵守其“习惯法”所规定的一切,按部就班地生活。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习俗规范都适用于每个人,同时也并非每个人都能遵守所有的习俗规范,那么此时就将出现一种现象——个体的“破俗”,即越轨或违规。如当一对青年男女在某庙会或歌会上一见钟情,但限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门当户对的习俗惯制,他们得不到家庭或族群的支持,而做出私奔的行为;“父母在不远游”的儒家教训已经成为一种无形的习俗规范。自古以来,这种理应存在的习俗规范却频频被打破,可谓形同虚设。另外,俗民个体的“破俗”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时事政治的影响,由此引起社会群体的连锁反应。而一个集群的越轨,其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俗民个体作为核心内力或外力的“导火索”,而这一点在清朝初年(留发不留头)、五四运动以及文革时期表现得最为典型。

作为越轨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5],只有在俗民个体的作用下才能发挥功能,即俗民个体是越轨行为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只有个体的不断组合才能形成家庭、宗族、民族,甚至是国家。而国家、民族、宗族的行为,常常是由个体的行为所致,就像历史传说中的“特洛伊战争”,便是因一个女人——海伦在婚姻上的越轨行为而发生;人们总是讲究寿终正寝、入土为安,而对于自杀,一般被认为是不祥的,并且也是不可取的,但在不同时代仍有很多人做出自杀的选择,而自杀总是与个体行为联系在一起(排除过去的政治上的赐死),从而导致家庭或家族的悲剧。因此,个人越轨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痛苦,同时也会带给群体很大的麻烦,但个人越轨行为也会促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发生积极的变化,并且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推动力。

二、俗民个体越轨行为的越轨时空性

越轨行为是俗民个体的诱发性因素,可它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影响着他所在的群体——甚至是“生活的全部文化复合体,在发生上都有相互关联,同时在特定的地区内具有普遍性”[4]291的文化圈。但个人的行为不一定是连续的,并且也并不是所有地域的人都认为某种行为是越轨的,俗民个体越轨行为具有顺时性、地域性、回归性的越轨时空性特点。

1.顺时性

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历时性,这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逐渐从野蛮走向文明,形成了村落、宗族、城市、国家等社会集群,从而形成了越来越丰富的民俗文化及其表现形式,并顺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不断地淘汰、传承与更新。这里的顺时性是指,民俗文化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它在时间的作用下,具有相对的传承性,而无逆时性,也就是说,过去的越轨行为可以传承到现代,并可能经受新时代的改造,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抑或就此消亡,但现代的某些习俗规范却无法逆流而上,成为过去的一份子。

过去习俗对现代的影响。自由恋爱、一见钟情在古代一般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可它却留存下来,成为当今社会中的普遍现象,更有像《非诚勿扰》这样的电影和相亲节目;彝族的火把节,原是一个民族的神圣庆典,但现代已在旅游中得到开发,从另一层面实现了它的经济价值,这在很多民俗事象中都可以找到;现在一些人喜欢穿汉服,可它却不能在当下流行,仅是小部分人的一种爱好而已,因而这种行为可谓是越轨的,可在古代却是生活的必需。如果以古代的眼光看这些新变化,则完全是越轨的;可以当代眼光来衡量,却是时代的正常发展。不过像裹小脚、一夫多妻、私塾等已然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或渐渐消失。因此,这些过去习俗虽然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习俗规范,看似文化遗留物,但却活生生地影响着当代每一个人。尽管如此,我们现在的习俗却并不与过去的习俗完全一致,甚至是新产生的,而这些习俗表现却难以回到过去。

近段时期,当代作家尤其是网络作家,喜欢创作穿越型小说,将一个或几个现代人(古代人)置于某种特殊神秘力量的作用下回到过去或未来,参与过去、未来的“建设”,然而这一切都是基于作家对历史的认识和理解,这些人根本无法将现代的技术或思想带到那个时代。现在国内热播的电视剧,如《穿越时空的爱恋》《神话》《寻秦记》等,没有一个能将现代的习俗规范带到那个时代;许多外国穿越型电影,如《超时空接触》《穿越时空》《穿越时空六十年》等,同样如此。因为历史无法改变,我们从电影、电视剧中看到的历史,是基于创作者对历史的一种认识,而并非真正的事实,如《穿越时空的爱恋》中建文帝来到现代,这只是对建文帝下落不明史实的一种理解罢了。更重要的是,电影、电视剧中穿越者必须熟悉和顺从当时的习俗规范,否则这种时代性的越轨行为将无法在那个时代生存。就像现在的春节,很多家庭不再自己动手做年夜饭,而是到酒店或饭馆中去预订;新郎新娘结婚可着西式礼服、婚纱,等等,这在古代是难以想象的。可见,现代的习俗规范根本无法逆时而动。

2.地域性

人类社会的生活并非聚集一处,而是分布于各个不同但适宜人类生存的地方。由于地域环境不同,导致了人类生活方式的差异,甚至截然相反,促使俗民群体形成不同的生活文化,因而俗民个体在不同地区产生的越轨行为就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不过,一些行为的发生,在某地也许是越轨的,但在其他区域却是正常的。人口流动中的文化交流促使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向趋同的文化发展。“越轨行为具有相对性,即它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越轨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越轨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6]

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它是一个俗民文化圈的相对概念,而非共识性的概念。对于越轨行为的分析,不仅要看到个体在其所在民俗文化圈中的表现,同时也要看到其在其它民俗文化圈中的相应作用,从中才能很容易地得出这样的认识:俗民个体越轨行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我们从一些案例能明显看到俗民个体越轨行为地域性的典型表现。在中国,乌鸦是不祥的象征,人们对其厌恶非常,总是以各种方式避而远之,如果一个人突然对乌鸦情有独钟,并将其当成宠物饲养,那么在中国的民俗范畴内可以说是一种越轨行为;但在美国,乌鸦却能大摇大摆地在人前招摇过市,人们也并没有将其视为什么具有特殊意义的动物。东北二人转的曲艺民俗,凤阳花鼓、安塞腰鼓等民间曲艺舞蹈都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地节日的习俗同样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一个旅游团参加傣族泼水节,一济宁籍游客大声嚷嚷:“谁(音shéi)泼我!”这时,导游解释:“泼水代表衷心的祝福”,济宁游客道:“他拿开水泼我!”在这里泼水节中使用开水明显是越轨行为,而泼水节也仅仅是一个地域性的民族文化,而非具有全民性。但事实是泼水节早已在世界上流传开来,进而产生了一定地域下越轨行为的影响力,推动了这一民俗节日的发展与演变。在传统社会中,中国、日本、韩国等东亚文化圈的国家及其人民,甚至更广的地域范围,婚姻习俗曾有着鲜明的相似之处,现在也是如此。如果按照传统习俗,着西式婚纱礼服,进教堂完成婚礼,肯定是越轨行为,但如今这种越轨行为却成为这一地域的普遍现象,从而也形成了被广泛地域认同的当代新型婚姻民俗。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非主流,这已成为现代一种新兴的民俗称谓,它主要用来形容那些不同于其他大多数人所做出的行为方式,这类行为不仅存在于中国,同样流行于世界诸多的国家或地区。而对于丧葬习俗,古代的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死者的安葬,一般都要进行墓地的精心选择,并且多数安葬在家族墓地,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丧葬习俗的传入,集体公墓的出现,很多人就像购房一样开始为死者购买墓地,尤其是在很多大城市,这显然是一种新兴的丧葬习俗,与传统相比同样是越轨行为。而这类越轨行为也成为不同地域达成文化融合的一种方式,但它却影响着一个集群、一个巨大的文化圈,甚至是一个地区的多个文化圈,同时在某些政策的引导下更凸显其先进性。

3.回归性

俗民个体越轨行为的回归性是指俗民个体越轨行为达成其既定的目标后,不会停留在越轨的持续上,并且越轨行为只是对一种或几种民俗规范的“破俗”,因而越轨行为发生后人还要再次返回(或思想上追求)所在群体或融于某一新集群,过上得到认同的正常生活。但回归并非一味是越轨前状态的模仿,仅是越轨与越轨前状态的中间形态,因而回归也具有一定的新生性。

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是一个间断性的过程,行为成功后,就进入另一个回归的新过程,以求正常的社会生活。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在诱因的作用下经过时间的积淀而达成目标,而这个目标一旦形成,它就将进入另一个程序——重新融入自己所在的俗民群体,接受此群体民俗文化的规范,或者进入一个全新的民俗文化体系,接受再习俗化。每个出现越轨行为的俗民个体,他们的行为不能永远停留在越轨阶段,越轨行为有着一定的目的,一旦达成目的,即使越轨行为产生了某些负面或积极的影响,行为本身却是暂时性的,而非持续性的,也就是说,每一种越轨行为都有一个终结点,一旦跃过这个终结点,那就将出现另一种行为模式:回归越轨前状态——重新过上得到认同的正常生活,但越轨所造成的影响不会就此完全消失。尽管我们无法否认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间积蓄,但它是在时段的基础上慢慢达成,也就是说,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一对年轻男女彼此爱慕,但得不到家庭和习俗规范的允许时做出私奔等越轨行为。当这种行为一旦达成,虽然他们受到其原本民俗文化圈的诟病,但他们已然摆脱了原本婚俗文化的束缚,走入另一种生活方式,重新接受原有或新习俗的规范。不过,我们却不能因为私奔而认为他们也将其他民俗规范打破,而之后对正常人的生活追求也是理所当然的。古代的烟花柳巷是很普遍的,也因此形成一种当时的市井民俗文化,可这些在妓院中的女子们并不都是心甘情愿地做这种为大众所不耻的越轨勾当,她们也想过俗民群体的正常生活,她们一直等待着从良的机会,同时不少的烟花女子也是贞烈之人。尽管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为人们所不认同,但对于行为人自己而言,越轨行为是为了达到自身价值的实现和理想的追求,而有些则并非自己所愿,因而不论是哪种越轨行为,一旦达到终结点,他们就将在俗民群体的干扰下向往俗民社会的正常生活。

三、俗民个体越轨行为后新文化的生成

从对婚俗、丧俗、语言、节日等出现越轨行为的分析来看,某些曾经被视为越轨行为的做法已然成为当今社会风俗中重要的表现,成为现代新民俗的文化现象。这些越轨行为是基于一定原因发生的,它们肯定带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将无法流传至今,如私奔演变成现在的自由恋爱,集体公墓演变成现代丧葬的择墓习俗,以及节日经济化后的旅游民俗等。因此,可以说,俗民个体越轨行为导致了某种新民俗文化的生成,并且在多种越轨行为与传统习俗规范的综合下,使当代社会的民俗文化呈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内涵。

民俗具有不可置疑的变异性,而变异的定型与再变异在很大程度上都可视作是对前民俗模式的越轨,而正是这种越轨的变异促发了某些新文化的形成。民俗变异的直接原因在于俗民,而这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任何群体性越轨的出现皆在于俗民个体核心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历史上,俗民对头发变革的认识至少发生过三次大的变化:一是清初的“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将原本的汉族束发的习俗规范打破;二是清末民初的“剪辫”;三是当代出现的各种染发及发型设计。如果将这三次头发变革放在关云长那个年代,无一不是越轨行为,这正如《孝经》所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7]但对于当代而言,各种染发及发型设计无疑成为“发须”民俗的新文化。

对于俗民社会中产生的越轨行为,其实也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也许某种越轨行为最早是由某一俗民个体造就,但在其后必有追随者,否则这种越轨行为就无法成为新民俗文化形成的动力。在元代戏曲中,最为著名的就属《西厢记》了。虽然这种行为不为当时的大众所承认,但它毕竟得到了某些人的承袭,以致形成后来的自由恋爱观。对此,倪荫林总结说:“在种系发展的创新原动力意义上,后来者的越轨是一种尝试行为,或者说新的尝试行为中必然内涵着越轨性,这种越轨保有了、刺激着人类生存斗争的活力”;“越轨具有刺激并增强社会免疫功能的作用”;“对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来说,越轨具有驱除惰性、刺激人警醒的作用”;“越轨具有淘汰旧规范的先导与推动作用”;“越轨内含了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或者说有利于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8]。所以,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并不全是糟粕。也许一时间,越轨行为打破了某一群体文化的固有范式,对某些人的地位似有动摇之嫌,但从整个民族的文化来看,越轨行为同样也会为社会带来新的气象,成就新的或丰富旧有的民俗文化。这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同样也存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因为“在19世纪下半叶,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来自新大陆的文化介绍时,不但惊异于人类之间的差异,也惊讶人类之间的雷同”[9],而“人们所遭遇的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环境是相似的,所以能够创造相似的文化现象。这就是文化的‘共生’论。”[9]

总之,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只有在时间与空间的作用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力,越轨行为对个人而言,是自我成就的方式之一;对他人而言,越轨行为不一定就是一无是处。任何一种越轨行为都应当具有其两面性,我们在看待俗民个体的行为时,尤其是对研究者而言,不能单一地看待其顺时性及地域性,也要看到其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相互关系,从历史和地理的双重层面进行关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俗民个体的越轨行为是否值得我们关注,是否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因此,俗民个体的越轨时空性在民俗文化研究中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

[1]R·雷德费尔德.俗民社会[J].民族译丛,1983(4):37-45.

[2]叶涛.民俗特质论[J].民俗研究,1991,20(4):22-26.

[3]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J].社会科学战线,1997(5):240-249.

[4]乌丙安.民俗学原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5]乐国安.越轨行为诱因辨析[J].社会学研究,1994(5):104-112.

[6]熊娟.浅论越轨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9(6):206-207.

[7]胡平生,许颖,徐敏.孝经·地藏经·文昌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

[8]倪荫林.对越轨功能的新认识[J].武警学院学报,2004,20(1):62-63.

[9]孟慧英.文化圈学说与文化中心论[J].西北民族研究,2005,44(1):179-186.

[责任编辑:邱国珍]

Aberrant Behavior of Folk Individual and the Generation of New Culture

MENG Lingfa
(School of Humanitie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China)

Aberrant behavior is a chain reaction occurring within the folk group when the folk individual serves as the core with the influence of the dual role of time and space. The inheritance of customary norms determines its character of keeping up with the time; th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of the mankind determines its character of being regional; the impact of it and the pursuit of normal life results in the regression. However, the consequence provides opportunities for the generation of some new culture.

Folk individual; Aberrant behavior; Transgression of time and space; New culture

K890

A

1671-4326(2012)03-0081-04

2011-10-23

孟令法(1988—),男,江苏沛县人,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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