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考试伴奏问题刍议——以江苏省音乐专业统考为例
2012-08-15郑世连
郑世连
(南京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自2000年实行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迄今已历十余年。十余年来,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精心组织领导下,在考点院校、全省各相关院校的考评委及全体考生的共同努力下,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艺术专业高考,无论是考试形式还是人才选拔质量,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的同时,相关考试改革研究成果先后被许多省市借鉴应用,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器乐考试是江苏省音乐统考的主试或加试科目,是考生通过现场器乐演奏及综合音乐素质的展现取得相应分数,通过选拔进入相关高校音乐专业学习的重要途径。为使这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公平公正、方法科学严谨、评定客观准确,省考试院自2000年统考伊始即对这一科目的考试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了规定。在历年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考试说明中,还对这一科目的考试时间(8分钟以内)、曲目数量(2首)、考评标准(演奏流畅、准确,技术运用合理;无不良演奏习惯及明显失误;能感悟音乐作品,准确把握音乐风格;富有创造性地传达音乐的内涵)、考试形式(面试,现场演奏)、考试伴奏(可自带伴奏,但不得用音像制品)等提出了要求。可以说,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允许以增强演奏质量、体现考生综合表演能力的自带伴奏融入考试,是在正视全省统考考生数量大、乐器种类多、演奏时间长等客观现实因素存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体现了器乐考试的专业特点和考生综合音乐表演能力的发挥,有效保证了人才的选拔质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多年的考试实践证明,允许自带伴奏进行器乐科目的考试,有别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器乐人才选拔方式,有益于考生综合演奏水平的发挥,有利于评委对考生综合能力的考评。每见配合默契,发挥超常的考生演奏,评委们都会从心底发出由衷的赞叹。但考场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一些考生或伴奏人员对相关规定的误读、对演奏环境的误识及对伴奏形式的误解等,导致有些考生演奏质量下降,演奏效果失真甚至演奏中断、考试失败。这种“误操作”现象,不仅影响了考试效果,而且影响了考试分数。
基于器乐考试的考评工作实际,在充分肯定音乐统考自带伴奏这种考试形式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本文仅对器乐考场内常见伴奏问题简要梳理,析其因、明其果,指出认识误区,提出改进浅见,以期对器乐考生改善演奏质量,提高考试成绩,展现音乐才能有所裨益。
一、器乐考试伴奏问题举要
由于伴奏乐器、伴奏形式、伴奏人数的不同,在器乐考场中伴奏问题亦五花八门、多种多样。
1.喧宾夺主。统考器乐考场所用伴奏乐器常见钢琴和扬琴,偶见笙、弦或打击乐器,以钢琴最为多见。就常用乐器钢琴和扬琴而言,两种乐器虽构造及演奏方法不尽相同,但发音原理是一样的,都属于击奏弦鸣乐器,都具有丰满的音色、宽广的音域、完善的演奏手法和良好的音乐表现力,在多数情况下不需其他乐器辅助合作,即能独自完成作品的表演。“器”之功能特点,使演奏的“人”大多养成了单打独奏的演奏习惯;统考器乐考场的伴奏人员,除少数青年教师外,大多为钢琴考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常年的独自练习和偶尔的独自登台演奏,使他们欠缺有效的伴奏经验及良好的合作精神,这就必然会导致在器乐考试伴奏中“喧宾夺主”的现象时有发生。表现在考试过程中:伴奏者成了主角,主奏者成为配角;伴奏的音响大,主奏的音响小;伴奏者可以将自己的主观意识注入演奏中,随意改变作品的速度、力度、情绪,主奏者则成为被动的“追随者”,盲目跟进,仓促应对,致使其不能自如地表现音乐作品的内涵和发挥其应有的演奏水平,严重者进而导致演奏中断、考试失败。
2.重形轻质。这是对相关考试要求的误读造成的。正确地理解“器乐考试可自带伴奏”这一规定,应该是结合所学乐器种类,以及考试演奏曲目的难易程度和演奏时间,合理地选择伴奏乐器和伴奏形式,既可选择伴奏,又可选择不带伴奏的独奏,伴奏与否应以能否提高演奏质量和体现综合表演能力为取舍依据。在考试过程中,由于对伴奏要求的误读误识而只重伴奏形式,不顾演奏质量的现象亦时有所见,且表现形式不一。诸如:(1)曲目长大,结构复杂,主题呈示与发展过程缓慢,伴奏或协奏乐器占用时间过多,整体演奏时间超时,致演奏中断,演奏水平和综合素质体现不完整,甚而留下技能技巧尚未展示的考试遗憾。(2)曲目短小,结构单一,一气呵成尚能取得不错的演奏效果,但为追求所谓的演奏形式,硬配上一个不伦不类的即兴伴奏,结果适得其反,主奏无所适从,伴奏穷于应对,效果削弱,分数降低。(3)乐器类别特殊或受考场环境及温度湿度的影响过大,不能应对固定音高伴奏乐器的音准变化,为片面体现考试演奏形式的完整与完美。在音准已无法调整的情况下,仍强行合乐考试,致使演奏在极其不准的杂乱音响中艰难进行,影响了考试分数。
3.各行其是。或因主、伴奏双方演奏技能偏弱,或因合作练习时间偏少且缺乏有效的协作能力,或因现场起意临时拉郎配抱佛脚,原因不同,表现也各异,常见的问题如下。(1)演奏各行其是。主奏者埋头苦干,一意孤行,伴奏者亦尽心尽力,倾情投入,但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双方各自完成任务,但风马牛不相及。(2)音准互不协调。你奏你的音,我弹我的调,敲锣卖糖各干一行,主、伴奏乐器音准的不协和程度已使评委捂起耳朵,但合作双方视若无睹,依旧“奋勇前行”。(3)缺乏随机应变。主奏者或因技术问题或情绪紧张致使节奏不稳、演奏不畅、乐句错乱、段落遗忘,伴奏者却不闻不问,依旧按部就班照本宣科,结果要么考试演奏中断,要么杂乱无章不知所云。⑷无视伴奏规律。器乐作品的伴奏,多为作曲家的精心创作,无论是单一乐器伴奏还是民乐或管弦乐队协奏,其和声、织体的安排及音响、音量的变化,都应与独奏声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体现在考试伴奏中,无论是单一乐器伴奏谱还是乐队缩写谱,都应遵循伴奏或协奏规律,追求最佳的整体演奏效果。尽管在考试中绝大多数伴奏对此都十分重视,但仍可见无视乐曲风格特点,无视主奏乐器的音乐情绪变化,“创造性”地注入个人理解并陶醉其中的现象,导致与主奏乐器失去联系甚或将其引入歧途。为了追求声音的宏大,个别钢琴伴奏甚至一脚将延音踏板踩下去直至乐曲终了,严重破坏了演奏效果。凡此种种,不管是何原因,演奏双方在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综合表演能力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无疑都会对考评结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器乐考试伴奏的认识误区
1.对考试说明的误读。“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考试说明中对器乐考试可自带伴奏的说明,是以专业考试的特点及考生综合素质的充分体现为前提的。因为同样作为主试或加试科目的声乐考试,考场根据专业考试的特点配备有专职的钢琴伴奏,考生既可准备好旋律谱不需预先合乐现场即兴伴奏演唱,又可自弹自唱或预先合乐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前提是钢琴伴奏现场演唱。但同样的要求对于器乐考试而言就不适用了,这不仅仅是因为器乐考试乐器种类繁多,伴奏形式多样,伴奏内容复杂,更重要的是,即使再简单的器乐作品伴奏,不经考前主、伴奏双方的多次磨合并形成默契,也是无法正常融入考试的。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且考虑到器乐考试的特殊性,省考试院对器乐考试的伴奏问题做出相应的特别说明,其含义亦十分明确:其一,由于器乐专业考试的特殊性及器乐伴奏的复杂性,考场不提供且无法提供即兴性伴奏服务。其二,考生如预先准备了配合默契的伴奏,可以带入考场融入考试。其三,如没有准备或不需伴奏,考生就可以采用纯独奏形式应考。也就是说,关于器乐考试的伴奏说明,仅仅是基于专业考试特点的一个弹性要求,并非是刚性的规定。伴奏的有无,不是器乐考试的必要条件;伴奏的选择权在考生,权衡利弊的前提,应是演奏技能的充分发挥和综合音乐表演素质的完美体现。一味追求演奏形式的完整,不论乐器特点,也不管乐曲风格,什么乐器或什么乐曲都硬性加上伴奏,是对相关说明的误读。
2.对考试环境的误识。考试环境是与考试活动系统相关联的外部客观事物或条件的集合体,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诸多方面。[1]此处仅指与音乐高考相关的考试设施、演奏乐器及考试所处的时空条件等。具体到器乐考试伴奏,其考试环境的影响要素有:(1)温度。温度是乐器音准的重要制约因素,且对弦鸣乐器和气鸣乐器分别有不同的音准影响。江苏省音乐统考的考试时间大多安排在12月份,此时已进入隆冬,考场内外的温差一般都在10℃以上,场外候考与场内演奏时的乐器音准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对考场内外的温差给乐器音准带来的影响估计不足或缺乏认识,导致许多管乐器音准偏低,难以与钢琴伴奏协调的现象时有发生。(2)湿度。湿度的变化既影响乐器音准,又影响乐器音质,尤其是膜鸣乐器的鼓、弦鸣乐器的二胡、气鸣乐器的竹笛等,对湿度的变化都非常敏感。在器乐考试中,忽略或不考虑湿度的影响,导致与伴奏乐器的音准不调及独奏乐器的发音困难或中断演奏现象亦时有所见。⑶律制。不同的乐器音高有不同的生律法,不同的生律法对音阶中的各级音高有不同的规定。特别如竹笛、唢呐等民族管乐器,受乐器材质及制造技术高下或工艺水平高低的影响,乐器音准既会产生自身音高关系失调的问题,又存在着与伴奏乐器律制差异的问题。无视律制差别的存在,完全以十二平均律的钢琴为纯律或五度相生律乐器伴奏,其对考试演奏效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3.对考试性质的误解。“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对考生专业水平及素质进行客观、准确评定的目的,以利于各高校根据本校艺术专业的培养要求,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音乐类各专业新生,更好地培养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艺术人才”。[2]省考试院对音乐统考考试性质和目的的上述说明告诉我们:音乐统考是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是一种区分考生成绩差异的选拔性考试。作为考试科目之一,器乐考试要通过现场演奏的面试形式,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演能力。包括:演奏的流畅性与准确性,技术运用的合理性,以及音乐风格的把握、音乐作品的感悟、音乐内涵的创造性传达等。就演奏形式而言,考场与舞台具有某些相似性,演奏者都是通过现场演奏向听众传达其对音乐作品的诠释与理解的。但就考试的本质而言,考场绝不等同于舞台,从愉悦的角度欣赏和从评判的角度选拔,剧场听众和考场评委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绝对不同的。一味追求舞台演出效果,对伴奏乐器及规模(考场可见到2—3人的伴奏乐队)不切实际的滥用、误用,不仅模糊了考场与舞台的根本区别,有时还会因技术或配合等方面的失误,将本可以掩饰的不足赤裸裸地暴露在评委面前,如节奏、音准及与伴奏的配合协调等。
三、器乐考试伴奏的有效应用
器乐考试伴奏的有效应用,对改善演奏质量,展现音乐才能,提高考试成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要真正使器乐考试的伴奏有效,则须充分体现如下方面。
1.演奏时间的合理规划。鉴于全省性音乐统考考生数量多,战线拉得长,省考试院特对器乐考试的曲目数量及演奏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作为主奏考试曲目,另一首作为加奏考试曲目。两首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3]在8分钟以内的规定考试时间里,考生要选择自带伴奏应考,一定要结合所选曲目的难易程度,主题呈示、发展、变化的速度,以及乐曲发展的高潮或华彩乐段所在的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在规定时间的黄金分割点附近(4.5—5分钟时)呈现乐曲高潮或结束主奏曲目为佳。伴奏部分过长的主题呈示或发展过渡,都不利于考生综合音乐表演能力的展现,不利于演奏时间的有效应用。因伴奏占用时间过多导致演奏超时、考试被终止,更是对整体演奏质量的无谓伤害。
2.创作空间的积极拓展。伴奏对创作空间的拓展,是在尊重乐曲创作和演奏风格的基础上,对乐曲发展张力和情感运动趋向刻意营造的发展空间。这些表现在力度、速度、句法、奏法等诸多方面的张力变化和运动趋向,既给主奏者展现综合音乐素质创造了条件,又可适时地为主奏者弥补某些失误。当然,创作空间的积极拓展,前提是主伴奏双方的默契配合、考前的反复磨合训练及演奏状态的协调统一。
3.考试环境的主动调控。比如温度,要切实明白,标准音的确定是有温度限定条件的,在预制音高伴奏乐器(钢琴、扬琴等)无法现场调整音高的情况下,演奏者要充分考虑到温度变化给主奏乐器音高带来的影响(笛、管等气鸣乐器尤甚),主动适时地采取措施,保证考试演奏的音准;比如湿度,充分了解湿度变化对相关乐器部件(笛膜、蛇皮、指键等)及由此引起的音质和发音机制的影响,主动做好应对措施,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4.完美效果的共同营造。在忽略那些将伴奏钢琴的延音踏板一脚踩到底直至乐曲终了的低级错误的同时,强调音色的纯净圆润、音量的强弱变化、层次的清楚明晰、节奏的张弛伸缩,以至呼吸的协调顺畅、演奏的流畅自如等,仍是对主伴奏双方最一般意义上的演奏要求,当且仅当这些看似常规的要求被主伴奏双方共同理解并付诸演奏实践,伴奏的有效性方能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在音乐统考中的器乐考试伴奏是改善演奏质量、增强演奏效果的积极手段,在正确理解音乐统考考试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配好用好伴奏,对于增强考试信心,提高考试成绩,充分展现音乐表演才能等有着重要的意义;在音乐统考器乐考试伴奏中 “喧宾夺主”、“重形轻质”、“各行其是”等问题时有出现,是相关考生或伴奏人员对考试性质、考试要求及相关考试环境要素的误解误识。只有正确认识自身的演奏水平,充分了解所奏乐器、乐曲的特点,准确选用伴奏乐器及使用伴奏,方能取得完美的演奏效果和理想的考试成绩。
[1]廖平胜.考试学原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12.
[2][3]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EB/OL].(2007-11-11).江苏高考信息网http://www.jsgkw.cn/Html/gaokaozhengce/17360 8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