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广西现代物流发展的立法研究—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视角
2012-08-15杨云秀梁芷铭傅远佳
杨云秀,梁芷铭,傅远佳
(1.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钦州学院 商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
1 引言
用地资源缺乏、公路通行难、通行成本高、第三方物流能力不足等问题,是导致我国物流业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国内各种过路过桥费已高达运输行业成本的1/3;而国内商品90%的时间都用在仓储、运输、包装和配送等环节上,直接导致物流效率低下且价格高企,增加了大量的物流和社会成本。这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物流企业自身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立法管理,通过立法来振兴物流业[1]。
2 物流立法缺失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弊病
目前,许多一、二线城市规划中缺乏物流用地规划。地方政府应将物流基地、园区等物流用地作为城市功能规划的必需板块,并在地价、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与政策扶持。而物流运输面临的公路通行收费高以及物流运输车辆市区通行难、停车难的问题,也只能通过立法工作推进。可见,物流立法的缺失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弊病,没有系统专业的法律可循,很多物流政策条例的法律性和可操作性差,很多原有的法律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已很难适应新时期物流发展要求。
2.1 法律系统性差,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所依托的法律,基本都是基于经济发展、交通发展、消费者保护的通用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等。此类法律对物流产业而言,一是指向性不明,指导性不足;再就是条款性的不适用和滞后性。由于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使得多头分散、杂乱无序成为物流产业无法可依的客观现状。缺乏专业系统的物流产业立法,必将导致物流产业的市场机制无法建立,秩序混乱和价格无序。从另一层面来讲,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目前虽然出台了不少关于物流产业的指导性政策和文件,但基本都是宏观层面的产业指导方针,且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不具备跨行业的普遍效力。总体来讲,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法规[2]。
2.2 法律效力低,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我国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指导性文件,虽有宏观调控作用,但微观约束能力很差,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可操作性差,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应于法庭审判的参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普遍适用性,有些只能作为物流主体进行业务活动时的一个参照,不能发挥法律法规在物流业发展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一些条款由于对物流产业发展的研究不足,根本不适用且有悖国际惯例。
2.3 法律法规滞后,协调性不足
目前我国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如《邮政法》,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另一方面由于多头部门立法,法律执行协调性差,很难整合物流产业的系统环节[3]。随着我国物流产业向供应链物流和区域一体化物流的客观发展需求,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协调性不足将严重制约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3 物流立法可立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上
随着国家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宏观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产业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表现便是区域物流的一体化模式。没有区域物流的一体化,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只能是空中楼阁。而物流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正严重制约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纵观这一系列问题,根本原因正是物流产业的标准化、法制化不够,使得物流产业的发展无法获得科学合理的指导[4]。物流产业的立法工作已然是迫在眉睫。结合我国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物流发展趋势,新时期物流立法要想实现突破,必须寻找关键突破点,而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物流立法正是这个关键突破点。
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决定了区域物流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按照自然地域经济内在联系、商品流向、民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在区域分工与协作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区域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区域物流一体化则是根据区域物流的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区域经济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城市布局、信息平台、融资规模、区域对外吸引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以及工商企业的物流需求量等变量,来设计区域内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三层次的物流节点、规模和布局,优化区域内各城市与产业部门的联系,以构造经济区域的内聚力,发挥区域物流的竞争优势。
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对区域内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和整合,使得区域内资源变成系统性环节的要素,必须通过统一分工协调才能建立要素的集约化体系。而正是这一集约化要求决定了区域内物流各环节要素的统筹性要求。由于物流产业要素属于经济要素的一部分,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对区域内物流要素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
3.2 区域物流一体化决定了物流立法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决定了区域物流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由于区域物流发展需要统筹区域内的物流产业要素,这势必需要建立基于区域协调的立法机制,因为单一的点式系统已无法适应产业要素的跨区域流动,由于产业要素要跨区域流动,权利从属的单一性已无法影响这一联动体系,所以打破权利从属的单一性仅仅依靠行政力量已无法实现,由于法律具有通用性、广泛性特点,正好弥补行政力量的单一性弱势,从而实现区域要素的再流动和再整合。物流立法的一体化正是基于法律的通用性和广泛性,通过对区域内物流产业的共性和广泛性调查,建立适应具有共性特点的区域协调体制。一方面是区域经济对区域物流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物流发展本身所要求的跨区域流通特点,这便对区域协调机制的一体化提出必然要求。当依靠行政权利无法构建这一协调机制时,法律便具备了优势。
4 广西物流发展急需物流法律保驾护航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成立,使得广西成为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的中心区域,也使得广西北部湾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极[5]。而广西现代物流产业将直接影响这重要一极的发展效率和发展水平。目前广西现代物流发展主要的依托是国家针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宏观指导性政策和文件,诸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大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但这些宏观性政策仍无法满足广西现代物流发展的立法需求。
4.1 物流立法是广西物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北部湾经济区主要的发展指标都明显高于广西省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有了明显的进展。而依托国际贸易物流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物流的推动,正是北部湾地区取得经济发展成就的关键。而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北部湾港口物流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现代物流的依赖将进一步加深。而目前的客观条件,尤其是物流立法的不足和不完善将会逐步影响甚至严重制约广西现代物流的发展。有法可依,良好的现代物流体系将逐步建立,物流产业将循市场步伐不断加强和完善,区域一体化物流和国际贸易物流将走向更加良性的道路,否则一切成绩将有可能成为昙花一现。
4.2 广西具备物流立法的特别立法权优势
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对物流业发展进行立法规制,于2010年9月正式施行《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6]。紧随其后,广西于同年12月发布了《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此推动广西物流业升级和结构调整[7]。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广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拥有特别地方立法权,这为广西现代物流发展的立法研究提供了特别通道。广西可借助“北部湾经济区”以及中国-东盟国际贸易和物流发展的特殊需求这一“地方实际情况”先行立法试行,为广西现代物流发展插上梦想的翅膀。而这一特别地方立法权正是广西物流发展的立法优势之一。
5 促进广西现代物流立法的路径与对策
广西物流立法可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5.1 立法明确物流管理体制
首先要确定专门的物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在县级以上行政级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对物流产业进行管理、协调的指导。目前虽有对物流产业发展提供指导的部门,但其职责多为指导性,不具备职责主管功能,而从牵头到主管将是物流管理行政体制的质变,将进一步明确物流产业管理的责任和体制,有利于形成专业性的物流管理体制。其次,通过行政协议的形式建立区域行政管理一体化协调机制[8],形成区域范围内的,特别是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物流产业发展的行政一体化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的物流立法合作,最大程度地实现该区域物流立法的统一性。
5.2 立法明确物流产业规划
让单纯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向可操作可执行的物流规划条例和法规转变,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制定专项规划,让广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专项规划广西的现代物流产业,进一步明确现代物流在广西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3 立法统筹物流发展资金
物流活动是一个跨部门的产业,资金多头,扶持分散,资金的集约性不足。广西现代物流的立法要明确物流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专项物流发展资金的确定,既可有效加强对物流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可优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集约化作用。另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物流奖励、补助、贴息和企业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大对物流产业的硬性支持,重点培育和扶持有潜力的物流企业。专项资金除对企业的扶持外,还要注重对国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引进,以及支持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物流人才培养和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等。
5.4 立法保障物流规划用地
近年来,物流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是物流规划用地的严重不足,这对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广西现代物流对广西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使其已然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现代物流产业在广西产业规划的作用是战略的和核心的。所以对物流产业的发展必须提供尽可能的资源倾斜。而立法保障物流规划用地正是要从行动上确认现代物流产业对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包括现代物流产业园区、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都要有明确的用地保障。
5.5 立法明确物流服务标准
物流产业的市场混乱、价格无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正是由于物流服务的标准化欠缺,没有标准化的制约,就没有良好的物流服务。对于物流的行业服务标准、价格标准、执行标准以及违约处罚标准都要统一立法明确,让物流市场有法可依、有乱可平、有罚可治,形成具有广西特色又可让全国其他地方借鉴参考的真正的“物流服务标准法”。特别是在港口物流迅猛发展的今天,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便捷、安全的特点成为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形式,集装箱物流标准立法问题就更为突出和重要[9]。
5.6 立法明确行业联动制度
现代物流发展不断深入,基于供应链的物流正成为现代物流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而跨行业联动正是供应链物流的显著特征,这势必要求法律进一步明确各联动主体的责任和作用。立法可明确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
5.7 立法明确区域物流支持
广西地处中国-东盟的桥头堡,是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的前沿阵地,与东盟各国家的物流联动能深度拓展广西的现代物流。立法中要明确对广西与东盟物流发展联动这一机制的促进和鼓励,让立法工作直接服务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服务于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物流。立法要对从事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的企业进行重点吸引,为其设立地区总部以及生产、仓储、配送、销售提供系列化的支持。
[1]吴黎静.立法振兴物流业[J].人民论坛,2009,(5):28-29.
[2]刘丽艳.论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6,(11): 49-50.
[3]相悦丽,迟桂华,方芳.论我国物流立法[J].物流科技,2009,(5):7-9.
[4]刘波,聂尧.论我国物流立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13):76-77.
[5]梁芷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四个“维度”[J].东南亚纵横, 2010,(7):67-72.
[6]吕同舟.中国物流立法何时给力[J].中国远洋航务,2011,(2):70-72.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EB/OL].http://guangxi.mofcom.gov.cn/aarticle/sjlingdaojh/jrjn/ 201012/20101207321290.html,2010-02-21.
[8]梁芷铭.广西北部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协议研究[J].前沿,2011,(18):107-109.
[9]杨柳,李红昌.关于集装箱物流标准立法的探讨[J].物流技术,2009,(4): 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