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校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机制改革的探索
2012-08-15李捷
李捷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 300191)
2009年,国务院批准滨海新区设立统一的行政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二五”时期是滨海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加速实施十大战役、探索新的区域开发模式的重要机遇期。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提速,对高等学校的服务社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天津市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要求高等学校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意识,全面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天津高校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体制机制改革,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智力支撑。
一、滨海新区发展对天津高校服务能力的新需求
在滨海新区最近几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规划、空客A320、中新生态城等重大基础项目建设不断涌现。在“十二五”期间,滨海新区将“以高端产业聚集为目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1]形成12个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产业基地。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提速,对人才需求不仅在数量上,更在专业设置、培养方向与产业对接上对天津高校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天津各高校正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需要,瞄准滨海新区科技经济领域重大需求,在学科链上与滨海新区努力实现有效对接。在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中,以其拥有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和品牌优势,结合学科优势、科技发展前沿、产业化热点及其他社会资源优势,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园区等集成创新平台,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集成技术,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实用价值的集成性科研成果平台。但是,天津高校在突出国家重点学科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培育与成长,建立优势特色学科群方面,与滨海新区产业群对接还有一定差距;在滨海新区科研项目中,高校所占比例依然偏低;高校与滨海新区科研技术合作的范围与深度还亟待加强。
二、天津高校科技服务体制机制存在的不足
高校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科技服务机制和体制有待完善。首先表现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薄弱。目前,依托天津高校建设的技术转化平台主要有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它们在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产学研合作还多处于浅层次的项目合作阶段,缺少真正开展有重大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理论和技术创新,高校内部缺乏科技成果转化信息采集和对外发布的机制,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不够畅通和及时,对区域创新需求及企业技术需求缺乏及时了解,缺少沟通交流的渠道和平台。总之,与滨海新区的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协调,还不能适应技术转移需要,不能满足滨海新区的各类企业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需求。
其次,高校科技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目前,多数高校科研工作的重点一直放在追求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获奖等级上,忽视了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部分科研项目在立项时,缺少对市场的研究和分析,科研开发与成果产业化之间的脱节问题没能很好解决。
此外,高校科技投融资体系相对不完善,社会各方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科技资源浪费增大,无法有效形成投入—产出—增值—再投入的良性机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严重影响高校和企业合作的基础。
三、完善高校服务体制机制,提高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能力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对比分析美国硅谷与128公路的发展差距时提出了“制度重于技术”的著名论断。高校服务滨海新区的发展也是如此,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天津高校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建设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与输出机制
天津高校要发挥学科综合优势,以明确的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产业需求为目标,从单科突破向重大项目引领的学科群体的集成创新转变,以创新知识产生创新技术,组建学科群完成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通过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承担国家和区域重大工程与重大项目,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滨海新区拥有众多世界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先天的人才、专家优势,天津高校要建立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通过委托课题、共建产学研基地等方式,鼓励天津高校对接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强化对口专业建设,根据自身情况集中力量打造强势专业,引导高校的专业建设对接社会的人才需求,形成人才培养的产销衔接;通过鼓励各高校与企业建立人才供需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完善“订单式”、委托代培、企业冠名办学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采取聘请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合作方式,企业全程参与在校期间的目标确立、课程设计、教学实施,提供实训实习基地,形成富有效率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引导高校的就业服务对接人才服务体系,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从学生入学开始就通过政府和社会机构给予就业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业和职业生涯。
(二)完善教育科研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与天津市属高校及院校之间的校际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以科技人才资源、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研究实验基地资源为重点的数据库建设,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习工厂向企业及其研发人员开放,或通过联办、合办等方式与企业建立研发中心,进行科技研发,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高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入公共研发平台提供给企业共享,积极为企业服务。
加大开放力度,鼓励高校提高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能力,支持高校通过委托设计、联合开发等方式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设计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国外技术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推进天津高校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形成稳定的技术创新机制。
(三)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机制
积极探索利用和整合天津高校科技资源产业资源、政府资源和金融资本资源的特色化产学研合作体系,组织高校科研团队围绕滨海新区的产业发展趋势与企业发展需求开展选题立项工作,推动产学研结合由短期、松散、单项向长期、紧密、系统合作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科技项目储备与成果转化体系。
深入推进创新基地与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天津市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在校企合作以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转移中的平台作用,在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咨询、法律咨询、产学研资源整合等方面为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中加强与本市相关委办局的沟通和协调,通过现有市级层面的各种联席会议制度对知识服务平台工程进行共建共管,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小组,共同推进知识服务平台工程的建设。
积极探索建设大学科技园的有效途径,整合我市高校的校办产业资源,鼓励校办产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鼓励和支持高校明晰校办产业产权,完善有利于校办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深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情报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技术成果与信息的供需对接、发布与交流平台。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技术评价等服务业务。
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逐步加大财政部门用于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经费投入力度。在科技成果的研发、筛选、评价、信息发布,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产业化推进及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认定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鼓励高等院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力度,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明晰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科技成果的所属,尤其是多方共有科技成果的所属比例问题。对于高校师生所取得的职务内科研成果以及在职务外利用学校的设备、材料等资源所取得科技成果,需要有相关政策以明确规定各科技成果的所属,以及各方在科技成果中所占有的所有权比例,以便顺利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积极探索高校技术许可制度。技术许可是国外高校进行技术转移的主要方式,也是高校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使大学在拥有知识产权的同时,获得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技术许可一般由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负责,一般要经过评估、推销、与企业谈判、许可等步骤。国外高校的许可协议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独占性许可协议、非独占性许可协议及选择权协议。为了尽最大限度实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国外高校一般选择签订非独占性许可协议。其中选择权协议一般在大学研究过程中或研究成果不太成熟时,与企业可以签订该协议,企业一次性付给大学一笔经费,用于合作研究或对初期不太成熟的成果进行进一步研究,相应的,大学给企业该项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第一拒绝权,即只有在企业对形成的成果不感兴趣的情况下,大学才可以另行处理。[2]在与滨海新区企业合作中,高校要积极探索实行技术许可制度。
(五)优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
优化高校的用人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高校积极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选择并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院校开展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创新实践试点。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人员保留校内工作岗位,停薪留职,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以协作者、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工作;允许高校科研人员个人将学校技术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入股、按规定比例占有股权并分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参与、领办或创办中小型科技企业。在职称评定及奖励设定上,不仅要将科研成果的水平、论文专著的发表数量等作为硬指标,也要对成果转化后的效益水平作为考核的重点,使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时能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和成果的可转化性。对于高等院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成绩突出的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博士点和硕士点设立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对高等院校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优秀典型事迹,大力表彰,并加大宣传力度和品牌形象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长效跟踪、支持与服务机制。
在高等院校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高等院校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高等院校决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其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负责审批。
[1]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津滨政发〔2011〕22号.
[2]李玉玲,赵德铸.国外高校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