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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2012-08-15曹淞茹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曹淞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法律运用与研究]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曹淞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认定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其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对新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现实生活中,从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 应界定为在工作所必须的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应以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标准。

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法律解释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方面做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变动,有益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但同时在第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其工伤认定的要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据统计,近年来法院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居行政案件的前三位,而在全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中,数量最多、法律适用问题最棘手的是工商认定行政案件。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上下班途中”在法律沿革中的公平

随着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加快,交通工具逐渐多样化,人们的活动区域不断扩大,行政部门对“上下班途中” 的法律解释也不尽不同。工伤认定争议繁多,司法实践中也裁判不一,由此带来司法和执法的混乱,也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最终使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冲击。

(一)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

我国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立法始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法[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条法律规定中,一方面,由于规定了“时间”和“必经路线”,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较死板,使工伤认定难以确定,存在许多争议;另一方面,规定“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实际上发生事故时必须先经过交警部门处置并确认其责任的主次,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为了解决上述法律的不足,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过程中,即使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够被认定工伤。随着上下班工伤认定类案件的日益复杂化,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起施行,其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我国法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法律沿革可以看到越发公平的特点。

(二)国外法律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

日本1947年9月制定的《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1973年12月,日本建立了上下班途中伤害保险制度。而在美国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要是因公受伤(包括上班时的非因公受伤),即使是由本人疏忽造成的,也仍然能获得相应赔偿。在法国的工伤保险规定中,即使受伤职工是在由于自身过错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之下,也有权获得赔偿。2003年德国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共有159955人,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短期旅行等。与此同时,英国在1897年也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保留了雇主责任制。英国也将“上下班途中”事故列为工伤,但是限制比较严格,只有乘坐雇主的车辆或者经过雇主认可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才能列为工伤。英国188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1971年将保险范围扩大到大中学生,同时提高补偿标准。

二、“上下班途中”的法律阐释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这使得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逐渐增多,实际操作难度增大。所以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法院审判时更多的则是依靠执法者和法官的自由裁量,给工伤认定带来随意性,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分歧。

对任何法律概念的解释都离不开对立法本意的探析,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也应该首先考虑用法意解释的方法进行法律诠释。法意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的价值判断以及应达到的实践目的,从而以推知立法者真实意思的法律解释方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考虑到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些规定,如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条例在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职工必须通过上下班的时空才能到达或返回正常工作和休息场所,上下班途中虽然并不是职工在工作场所开展工作,但它与职工完成其工作内容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国外法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并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工伤。这种对上下班途中的扩大化解释,充分体现了有利于受害职工权利保护和利益维护,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执法争议和法律适用不一,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立法语言的有限性等诸多因素,试图将“上下班途中”进行全部概括列举也不现实。涵盖时间和路线要求的判断标准貌似模糊但相对明确,充分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双重界定具有科学性,和劳工组织建议书对“上下班途中”界定基本吻合,值得肯定。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限定路线标准为“必经路线”和时间标准为“规定时间”,这就要求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对“上下班途中”做出符合社会实际的合理理解。

三、上下班途中的疑难问题和完善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即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由于修订前的《工伤认定保险条例》 之规定机动车事故才可作为工伤认定的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将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辆也列为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这使得既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又使各地工伤认定标准不一致。鉴于此,有关部门为将《工伤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性,但又要避免出现火车及其他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火车及其他事故伤害不能适用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尴尬而进行的合理修正。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将交事故类型和范围具体化、明确化,便于工伤认定执法实践,也使得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认定工伤更加符合社会现实,有利于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将交通事故界定为车辆引发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此可以看到,车撞人可认定为工伤,而人撞人、物撞人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高空落物,或者路边物件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职工上下班途中遭歹徒抢劫受伤时能否认定为工伤,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似乎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非因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就存在于法无据的情形。从更加公平和情理角度而言,职工上下班途中除了因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外,上述情形也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应当作为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但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但是根据原条例,即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也都可以认定工伤,但新修订的条例对此做了限定,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对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有些观点认为背离了工伤保险条例补偿无过失的原则,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工伤认定理念的倒退,但是其实不然,这类观点没有很好地把握条例修改的深层次意图。我国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较为薄弱,如果还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便是纵容甚至是鼓励职工违反交通规则。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指引人们正确的行为,因此,该条规定为规范职工的行为,以及对工伤事故的认定更具有规范和科学性。从工伤的基本概念出发,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系给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本质上是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但是,新条例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部分伤害纳入了工伤认定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工伤与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工伤没有区别,所以新条例对该类工伤的认定应适用无过失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1]杨维松.工伤行政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最新法律适用探析[J].建筑,2009,(19):54.

[2]孙延宏.世界各地的“上下班途中”[J].检察风云,2009,(20).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工伤保险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9.

[4]梁三利.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解释适用——高荣梅诉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引发的思考[J].Citizen and Law,2011,(3).

[5]梁三利.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J].中国劳动,2011,(5).

[6]杨兴坤.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J].中国社会保障,2011,(2).

D92

A

1673-0046( 2012)2-0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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