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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黄海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危机应急校园

黄海鹏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理论探索与研究]

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黄海鹏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当代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心理状态并不成熟,加上社会和家庭给予的压力,大学生危机事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大学生危机事件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立法、执行、追责、宣传等方面加以构建,以减少大学生危机事件发生的几率,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法律问题;法制化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丰富,人们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面对的压力日益增多,心理承受能力呈现下降趋势,导致极端心理和行为的事件层出不穷。而在心理状况出现危机的群体里面,包括了大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长期得到家庭和学校的双重保护,养成了较强的依赖性,大学期间又是心理状态开始走向成熟的转折点,心理状态并不稳定,导致在抗挫折能力方面存在缺陷。因此,近年来大学生由于个人学习、生活、感情、就业等各方面遇到困惑而引发的危机事件时有发生,给校园的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界定

何谓大学生危机事件?对于“危机”的定义有很多不同的版本。美国知名学者罗森塔尔认为:所谓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谢谨如主张,学校危机是指突发于校园内外、可能造成学校全体或部分成员心理或生理伤害的紧急事件。台湾国立彰化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的黄德祥教授将学校危机定义为:“校园内外发生突发、意外或紧急事件,而对学校师生身心造成不安、压力、伤害,甚至死亡,并且干扰学校正常运作,或者以学校现有人力资源难以立即解决者。”广东省高校学生工作专业委员会编著的《高校辅导员工作手册》认为,高校危机事件是指校园内外发生的突发、意外或紧急的,对学校师生身心造成不安、压力、伤害甚至死亡,且干扰学校正常运作的,学校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综合以上四种定义,大学生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的本质特点,危机一般都是潜伏于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加上现在互联网的发达和学生思维的活跃,危机事件发生时往往具有群体性、敏感性和连锁性的时代特点,轻则给师生造成不安和恐慌,重则破坏学校的声誉和正常教学秩序。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容易因处理不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变得更难处理。所以,在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管理中,要把握以学生为本,善待学生的、预防为主、信息畅通、反应及时这四个原则。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即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设置若干个工作组,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沟通组、现场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形成由领导小组统一决策、组织,各工作小组各司其职的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律缺陷

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高校大学生危机事件这一领域仍存在着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领域缺乏全国统一的、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预防和处理大学生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所以,当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只能依据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工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等,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或者存在滞后性,造成适用上的混乱。虽然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且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面对高校大学生危机事件的多样性、频发性,由于缺乏法定的统一标准,导致同样的事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利于校园的稳定。

第二,对高校紧急行政权力的授予及规制不具体。我国已有的法律规范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必然会涉及一些紧急行政权力的授予。比如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都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但是,这些行政权力授予都只是原则上的授予和规定,并未对授予的对象和权力范围具体化。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太过笼统,必然导致各高校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出现主体是否适格、权力是否正当的问题,导致各地在适用相关法律时的混乱局面。

第三,在处理大学生危机事件中,各个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晰。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行政权力的规制方面停留在表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尽管2002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因为其仅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且仅针对的是伤害事故,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学生危机事件,适用范围窄,而《教育法》、《民法通则》、《刑法》也没有对危机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没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比如学校发生学生自杀、自然灾害、群体冲突事件、游行示威等危机事件时,学校、学生及相关责任人应该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对危机事件造成损失的,各方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弥补等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上都还没有定论。

第四,高校缺乏专门的大学生危机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高校大学生危机应急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具体适用效果如何,还要看具体实施机构的设置及运作情况。目前,全国各高校在危机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仍然没有一个专门处置有关危机事件的常设性应急机构。现行的应急机构多为临时性的松散组织,由学校负责人临时牵头形成的工作小组,因为工作小组的临时性,必然导致危机事件发生后进入应急状态慢,工作小组会随着危机事件的结束而解散,在工作内容上和人员的不连续性上,难以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应急操作方案。因此,要完善高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需要在高校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危机事件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专业的人员负责内部管理和外部联系。

三、借鉴美、日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制建设

美国一直对自己国家的安全稳定十分重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相应的,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校园安全也十分关注,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美国高校应对危机事件的法律体系健全、应急组织完备、管理手段科学,注重平衡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保障学生权利和维护校园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国会早在1990年10月就颁布了《校园安全法》,该法正式确立了校园警察制度,从而以联邦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校园警察机构的合法地位。校园警察拥有直接的执法权力,与地方警察是协作的关系,但彼此互不隶属,一般公立大学和有一定规模的私立大学都配备了校园警察,对维护高校的安全和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和立法、司法机关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例如1994年出台了针对校园暴力的《校园禁枪法》和《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这两部法律规定联邦要为各州执行其所指定的校园安全计划提供基金,这就为高校预防校园暴力事件、购买安全设备及雇用安全保障人员等提供了资金来源。

日本的大学生危机事件应急管理的立法主要强调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其应急法律以体育、保健和饮食供给为主要内容。比如《学校保健法》规定:学校必须适当地进行设施及设备的检查,采取必要的修缮等防止危害的发生,以谋求学校安全的环境。2004年日本教育法学会学校事故问题研究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学校安全法》草案,为了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校园应对危机事件方面的立法,该草案主张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在改善学校安全环境上负有义务。另外,日本高校的危机事件应急管理非常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例如,日本高校享受消防署、社区自主消防团、地区卫生保健和医疗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民间保险公司的各种损害保险以及高校生活合作社联合会的学生灾害保险金、公务员保险和互助制度等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高校保险网络。

四、我国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制化途径

为了更好地应对大学生危机事件,关键在于建立对大学生危机事件的监督、预警、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套完善的机制,这一切都有赖于将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首先,制定一部统一的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的制定必须跟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我国应及时修订现有高等教育法律中存在的不适应之处,理顺国家、高校、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加高校管理中的程序性规定,增强操作性。由于时代不同,高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大学生危机事件有了新的特点,我国立法机关必须将制定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法律提到日程上来,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才能形成从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高校规章依次排列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相互衔接的、完整的高教法律体系。

其次,明确大学生危机事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必须明确大学生危机事件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归责原则、责任追究和承担方式、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比如,高校作为管理方,在大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前负有预防义务,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履行一些具体的管理职能、管理责任、相应的机构设置及其权力的内容;危机事件发生后,高校负有劝阻或制止的义务、及时通报义务、应急处理的义务;对于高校学生以及教职工,在危机事件中的主要义务是遵守校纪校规,发现危机事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校方反映,服从高校的管理,不造谣生事,不损坏校园财物,不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等,通过申诉、批评、建议、控告等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那些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完善应急机构设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制度。教育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设立教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监督与普法等工作,依法检查和考核各高校是否有制定相关的应急实施细则,是否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危机事件防控演练等工作,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另外,高校必须设立校内危机事件管理机构,履行法律职责,这就需要成立常设性质的、专门的危机事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还要运用好学生干部、班主任、辅导员、保卫部门等相关力量,做到信息沟通及时,一旦发现隐患苗头,立即进行处理。

最后,要加强宣传依法治校的法治理念。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转变管理理念,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为高校管理基本原则,指导各项日常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在日常生活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和教师,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件争议和纠纷,完善申诉制度,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合理来避免危机事件的产生。同时,也要针对当代大学生特点,做好普法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学生维权的意识和方式,培养他们既成为敢于阻止和揭发校内各种违法和不正当行为,又懂得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校园和谐安定的新一代大学生。

[1]薛澜等.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卓思廉.学校危机管理机制初探[J].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8,(2).

D92

A

1673-0046(2012)5-00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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