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校”的实践缺失及改良思路——基于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研究
2012-08-15王凤民李山河
王凤民,李山河
(福建工程学院 法学系,福建 福州 350008)
“以德治校”的实践缺失及改良思路
——基于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研究
王凤民,李山河
(福建工程学院 法学系,福建 福州 350008)
“以德治校”是新时期高校治校方略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理论保证,是新时期高校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文中阐述了“以德治校”在高校的实践现状,分析了产生实践缺失的内在原因,并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改良思路。
高校学生管理;以德治校;依法治校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精神指示迅即地开启和引发了当时学术界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研究热潮。这股热潮围绕着“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两个重要范畴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对新世纪之初高校学生管理模式的科学调整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意义。
时至今日,由当初的偏重理论探究到现在的偏重管理实践已整整过去十年。在这十年中,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不论是高校管理工作者、教育发展研究者还是关心重视教育的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在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种高度共识并未成功的完全转化到高校学生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就是说,当前诸多高校的学生管理理念尽管在理论上对于“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一视同仁、齐等重视,但是在现实实践当中都较少例外的皆把“依法治校”作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首选甚至是单选,而对“以德治校”的重视仅仅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毫无疑问,这是理论落实到实践当中所产生的偏差,而且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这种偏差的产生是由理论直贯实践的逻辑必然。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这种过于宽泛的问题解答,只有进一步深入的探究到产生偏差的核心问题所在,才能够找寻到解答问题的科学途径。
一、“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的内涵界定及理想关系探析
依法治校,就是以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个学校的校纪校规来规范高校人们的各种行为,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在科教兴国的宏观战略中,高等教育担当着要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接班人的历史责任,而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成长成才的环境,校园需要良好的环境和稳定的秩序。
以德治校,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核心价值观,借鉴和吸收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成功育才模式,通过道德说服力和道德感召力来规范高校人们的行为,其具有内在性和自觉性的特征。在高校的一切工作中,始终将德治思想和德育工作放在突出的、统领全局的地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德法兼治,以德为先。
在高校管理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毫无疑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师生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统一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法律法规的基础是道德,以道德修养塑造完美个体和维护校园秩序,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法治,不以法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规范高校成员的行为,校园的稳定就没有保障;没有德治,不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校园的稳定也只是一纸空文。事实证明,只有充分发挥“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最大效用,才能进一步优化校园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的长治久安,把高等教育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以德治校”的实践缺失原因探析
如前所述,诸多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的实践过程当中皆是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偏重于依靠 “依法治校”的方式和手段来保证高校教育管理的质量,而相应的对“以德治校”采取亲而不近的态度。何以会出现如此的局面呢?人们不禁会问:既然在理论层面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的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为什么在现实实践层面上所为人重视的程度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呢?可以肯定的,这些追问都是十分有意义的。也正是由于这些追问迫使我们必须进入到二者的深层次进行探究,逼露出其问题的内在原因,并作出尽可能精详周全的多角度解答。本文的探究认为,造成理论与实践存在偏差的主要原因有:
(一)二者实效显现周期之不同
这里的实效显现周期即是指“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各自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实践过程的实际成效显现所需时间的长短。从这个角度去探析的话,我们不难看出,“依法治校”比“以德治校”存在着先天性的优势。因为“依法治校”有着一整套由一系列相互补充的明文规则规定配套组成的约束机制,其发生的功用带有显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相反,“以德治校”在起规范性作用的过程中则并不具有这些特征,更确切的说,非但不具有这些特征,其内在理论预设更是与硬性或强制性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以德治校”的精神蕴涵主要是指用一种柔性隐性的的教化去给予高校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管理思维所强调的并不是其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而是突出其亲和性和主体性。所谓亲和性,主要是指“以德治校”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魅力能够使受教育主体在践行理论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其亲和力所在;所谓主体性,主要是指“以德治校”理论本身突出强调人的重要性,这与“依法治校”更为重视法的重要性有着绝大之不同。要言之,“以德治校”的发生过程往往是通过德育理论的不断丰富完善和德育工作者践行过程所体现出的“其身正,不令而行”的伟大的道德感召力的效果。
根据上之所分析,“依法治校”比“以德治校”存在着先天性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并不仅仅是在于说“依法治校”的管理模式是显性的而为人所容易认同和采纳和“以德治校”是隐性的而为人所难以察悉,而更是在于“依法治校”所具有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可以较为容易在短时间内出现明显的管理实效和“以德治校”由于其内在的理论预设使其难以在短时间内出现明显的实效,甚至在实效显现之时也较为难以为人所察知。一言以蔽之,“依法治校”对于“以德治校”的先天性优势即是在于前者的实效显现的时间周期比后者来得短,甚至是短很多。晓乎此后,结合社会转型期所凸显的经济效率、功利主义等时代特征,我们便可以较为深入的理解当今高校重视“依法治校”而有意无意的漠视“以德治校”的内在原因了。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涉及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而必须不断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不仅仅是“依法治校”的理论,“以德治校”的理论亦需如此。可是,在考察“以德治校”的理论发展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直至现今,学术界对于“德”的界定仍然无法达成最基本的共识。即使我们适当放宽严格的学术界定,在最为广泛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进行考察所得出的实效也是令人担忧的。就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而言,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都尚未赢取学生的亲切感,从而无法真正起到指导和帮助学生的作用。而作为“以德治校”理论体系当中最重要的一环,思想政治教育所缺乏的亲切感又恰好是“以德治校”的核心实质所在,那么,“以德治校”在高校管理工作当中所能起到作用的有限性也就不难推知了。这绝对也是“以德治校”在高校事务管理实践当中未能受到重视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二者管理方式之不同
“依法治校”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一系列相互补充的法律、法规、制度、公约等显性方式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法”之所容许的,哪些行为是“法”之所禁止的。这种管理方式的最大好处便在其直接性,学生在日常行为以“法”来严格要求和规范自身的各种行为,倘学生逾越了“法”之规定,学校也可以依据“法”来对逾“法”的学生做相应的教育和处罚。这个过程至少在表面的形式程序上完全体现了透明性和公平性,使学校和学生都较为乐意采纳这种管理方式。可是,再深层次的考察进去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学校与学生实际上是处于不公平的位置上的。首先,学校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者往往并没有包括学生在内,而经常是学校管理者单方面旨意的下达;很显然的,这种不对等的制度设定往往难以真正体现出学生自身的内在诉求,学校是理所当然的获益者。其次,学校管理者具有执“法“的权利,而学生并没有,权利分配的不平等自然而然的会形成强制性和压迫性,从而经常性的迫使学生的行为符合学校管理者的所期望。这既是“依法治校”的优势所在,也是其弊端所在。
与“依法治校“之单向度的强调学校的绝对性和权威性不同,“以德治校”注重的是学校管理者与学生两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在互动中,学生与学校是处于平等的位置上,学校不再是理所当然的获益者,甚至其理论的内在预设对于学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学校管理者是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指导者与引路人。即是说,“以德治校”对学校管理者提出更高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学生管理者的言行身教来提升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并使之自觉地“内化”。这种管理方式的最大好处就在于能够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在自觉提升自身素质的过程中不会感受到外在的压迫性和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注重的是柔性的教化作用,而并不具备“依法治校”所具有的直接威慑作用,使其在面对自控能力不强、沾染社会不良风气较深的学生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即便是实现最终的教育成才,也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给学校事务管理造成不便和困扰的往往都是少数类似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很自然地,采取“依法治校”来管理似乎更为理智和经济,而采取“以德治校”来管理则多少显得有些迂腐和“不切实际”了。
三、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的改良思路
综上之所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和理解当今各高校何以都较为一致的偏重于选择“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的原因所在了。不过,在此需要值得辨析清楚的是,选择“依法治校”并不等于说这种教育管理理念是错误的,毋宁更为准确的说是单向度的选择“依法治校”所造成的片面性和本末倒置会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育的目的在于学生的成长和成才,而成长和成才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在于学校的教育理念能否有助于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尽管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也是考量学生成长成才与否的标准之一,但如果把其视为最重要的,则是犯了巨大的错误。因为从学生发展的视角来考察的话,“依法治校”的理念是一种约束机制,与学生主体性的充分发展是相左的。正是由乎此,“依法治校”的单向度发展才会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大学生创新精神的严重不足、大学生对高校管理教育模式的不认同及其衍生的大学生与高校教育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和隔阂等。所以,我们在此可以大胆作出推断——“以德治校”是本,“依法治校”为辅。只有“以德治校”才可以完全的释放出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才符合时代发展对于高等教育的要求,但同时也千万不要忽视掉“依法治校”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巨大效用。顺此思路,本文认为在新阶段探究“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关系的改良思路如下:
(一)端正认识,不断充实“以德治校”的精神内涵
以德治校之所以将德治思想置于突出且统领全局的地位,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的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时期社会意识形式的总和。但是社会意识、社会心理并不是始终与社会意识形态同步发展的。在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奋斗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从以往偏爱“依法治校”的思维中转变过来,清醒地认识到教育之目的不仅仅在于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在于育人成才。而育人成才的主要途径便是要充分发挥“以德治校”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实事求是的认识到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不够成功,所以必须不断的去充实“以德治校”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毫无疑问是我们充实“以德治校”精神内涵的最宝贵和最先进的资源。但我们在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的同时,也绝不应该画地自限与固步自封,而是要主动寻求不断地自我突破,以一种十分开放的襟怀风范去挖掘传统文化教育的成功优势和外国先进经验的合理因素,使之纳入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当今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之所以不够成功的主要原因便在于其无法获得学生的高度认同和产生亲切感,而在这个方面,传统的儒家文化教育是无疑是一个绝佳的成功典范。也就是说,研究并注重有选择性的批判吸收儒家文化的成功之处,或许正是走出当今思想政治教育困境的重要突破口。
(二)厘清主次,培养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在高等学校,教师是高校德育工作的基础力量,作为教师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工作干部,是高校育人过程中的骨干力量。显然,师德师道则是首当其冲的因素。以德治校,就是从中国高校特有的校情出发,注意师者的“师道”,注意师者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师范作用,使师道始终处于决定和影响“习得”者的主渠道,以此优化学生“习得”方式、内容与环境,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与素质教育发展方略。
而以往偏赖于“依法治校”的管理模式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便是对教育理解的本末倒置所造成的,而之所以会产生出这样的理解和认识的极大偏差的根本性原因就在于高校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有待提高。也正是其整体队伍素质无法胜任时代所赋予的使命,故无法认识到“以德治校”是本,无法认识到“以德治校”的显著效果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段长期的历史过程才能逐渐显现出来的。要言之,管理干部素质的高与低,直接影响了教育整体和学生个体的发展。为此,在时代形势高速变迁的大背景下、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在大学生主体性和个体性意识逐渐凸显的前提下,都对高校管理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认为,在更新更高的诸多要求当中,除了基本的理论学习和经常性的业务素质培训之外,最为关键的还是帮助高校管理人员实现管理观念的转变,即由“管理学生”向“服务学生”的转变。只有坚持以学生为本,才能真正贴近学生,真正懂得学生之所想所需,才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做出实质性的指引与规划。
(三)深入研究,创建新形势下的有效工作机制
首先要加强高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自我管理,要求大学生自尊、自爱、自强,提倡团结协作精神,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袭,同时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意识和民族自尊心。抓好大学生道德教育,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理论探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儒家教化的“礼乐”之说可资大学生参备。孔子认为一个成功完整的育人过程应当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礼”是规范秩序,是众人之所当共同遵守的,是众人生活处世的基本前提;“乐”是音乐薰养,代表着成人过程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之成为人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看,儒家的“礼乐”教育可以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作为方向。
其次,高校管理者应注重“以德治校”观念之养成。高等教育的发展有赖于系统、科学的政策体系支持,更有赖于优秀的专家、教授、学者等人力资源的发掘,有赖于完备的高校德育队伍建设的组织体系保障。在高等学校,教师是高校德育工作的基础力量,作为教师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工作管理者,是高校育人过程中的骨干力量。学校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强、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高校要重视政治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使之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为落实以德治校作出重要贡献。
“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对于高等教育之重要性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高度的共识。实现“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结合决不应当只停留在口号上,而应当贯彻落实到实践当中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去突破传统的管理思维观念和促进传统的管理工作机制的转变和更新,高校的管理水平才能实现实质性的转变、才能上升到社会主义大学的新的历史高度。
[1]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教育[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2]迟宝旭.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德并蓄原则[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04).
G651
A
1008—7974(2012)09—0100—03
本文系福建工程学院“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2009年度课题“高校学生管理的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关系研究”最终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B-C-09-08
2012—05—21
王凤民(1970-),黑龙江鸡西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教授,硕士;李山河(1984-),福建省莆田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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