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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购票后打防倒卖车票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2012-08-15潘建华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订票购票车票

潘建华

(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徽合肥230022)

今年铁路全面推行实名购票和网络售票后,倒卖车票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并未彻底杜绝,且倒票活动行为模式、途径方法、票贩人员构成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防范和打击难度增大。笔者现结合今年春运期间打击倒票“猎鹰”战役的实践,就实名购票后防范和打击倒卖车票活动作些探讨。

一、当前倒卖火车票活动的主要特点

随着实名购票和网络售票全面推行,票贩子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倒票活动更加专业

2012年1月25日至2月16日,我处管内共发售车票224.36万张,其中网络订票售出24.2万张,电话订票售出12.1万张,自动售票机售出1.93万张,三项之和占售票总额的17.04%。据上海铁路局统计,2012年1月,仅互联网售票就有550.3万张,占全局预售总量的21.4%。网络、电话订票已被旅客群众接受和认可,正逐步取代传统的购票方式。倒票活动的技术化要求和难度提高,从事传统方式倒票的人员已难以生存,只有具备熟练的网络操作技术,熟知网上订票环节,掌握购票技巧,才能获取车票、有票可倒。“猎鹰”战役期间,我处共抓获票贩51名,其中旅行社、票务中心、彩票销售点等从业人员28名,平均年龄33.8岁,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月14日,在我处破获的徐某倒卖有价票证案中,徐某长期通过互联网卖彩票,精通网络操作技术,当其熟知网上购票程序后,便通过网上订票,14天就倒卖车票410张。

(二)倒票方式更加灵活

火车票实名制全面施行后,倒票活动由传统倒票模式——收购紧俏车票→大量囤积→加价倒卖,转变为收集旅客信息→代购车票→收取好处费。在这一新模式下,传统倒票模式的粗放性、盲目性被集约性、针对性所取代。一是电话代订车票收取好处费。票贩拨打电话订票系统帮助旅客订票,从中收取每张10元至40元不等的代办费用。此类倒票案件主要集中在车站附近、代售点周边及出行人员较多的工厂、企业、学校和集镇等人员聚居场所,一般事先收集旅客信息,采用固定电话或手机订票,从中收取费用,也有安装电话追拨器,摆摊设点专业抢票进行倒卖的。二是网上代购车票牟利。要求旅客提供身份证号及所需车票信息,用旅客身份证号在互联网上预订车票,向旅客直接提供订票流水号牟利或将车票取回后待旅客取票时加价。此类倒票方式较为普遍,在我处查破的35起倒票案件中,通过网络获取车票的13起,占总数的37.2%。2月3日,我处在桐城市内抓获倒卖车票嫌疑人胡某,其在1月26日至2月3日间,以每张成人票加价10元、学生票加价5元的价格,通过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网络代购车票469张。三是组团后购团体票牟利。召集需要购票人员组团,收集旅客信息以团体购票名义到车站购票,收取旅客组团费牟利。特别是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出台了有利于农民工购票的政策和办法,规定达到6人就可以组团购买团体票。这一政策已被不法票贩利用,现场组团购票,收取好处费,同时还容易衍生制作假证、假章、假介绍信等治安问题。

(三)倒票手段更加隐蔽

一是寻找“掩体”遮挡。倒票者以酒店、旅行社、票务公司、彩票销售点等为“掩体”,采取发放传单、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向在校学生、宾馆客人、公司员工等特定人群发布代购车票的信息,然后收集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代为购票并收取费用。在前述35起倒票案件中,此类型有19起,占总数的54.3%。2011年12月下旬,我处先后在合肥银瑞林大酒店双龙票务中心、丰乐国际大酒店凤凰商务旅行社各捣毁1个倒票窝点,收缴车票42张,折款3842元。二是交易过程隐蔽。由传统的在火车站周边叫卖,转向网上“键对键”交易,不需要交易双方相互见面,只要购票人提供车次、时间和身份证号,票贩通过网上订票成功后,提供给对方订票号,对方将车票款和加价费打入票贩银行账号,即完成交易。今年2月14日,我处在六安市抓获倒票人员江某,其交待自去年12月中旬以来,用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购票,为他人代订购火车票121张,每张收取5元好处费,获取订单号后由旅客自行取票。三是交易地点隐蔽。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票贩想方设法隐蔽交易地点。在网上,票贩不需要交易地点,只要通过电话或QQ等载体进行联系即可;在网下,票贩则选择远离火车站的城郊等地进行交易。

二、防范和打击倒卖车票活动面临的难点

(一)取证难

一是由于倒卖车票活动日趋技术化,现有的录音、拍摄等设备已难以发挥调查取证作用,特别是对票贩子通过电话反复订票取得流水号情况,缺乏相应的调查取证装备和技术支持。对利用购票人信息分别建立账户网络订票倒票的情况,现有技术设备难以分析发现,对此类案件的查证也缺乏相应技术支持。二是不少票贩从事倒票活动多年,长期与铁路公安机关对抗,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取证工作有一定难度。三是不少旅客群众认为票贩能解决其燃眉之急,思想上认为票贩存在是合理的,不支持、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的甚至为票贩子开脱。

(二)打击难

对新形势下倒卖车票活动,要抓获现行,实现人赃俱获,困难重重。一方面,电话代订、网络代购车票不需要面对面交易。另一方面,票贩为防被抓,交易地点更加隐蔽,均远离铁路区域,且一次倒票活动往往倒手多次、变换多个场所。与此同时,获取倒票线索,循线打击,亦较以往更加困难。通过票源调查获取倒票线索这一途径已运用多年,票贩对其了解并掌握,在倒票时专找“熟人”,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获取线索。今年我处通过票源调查获取线索共查破案件6起,仅占总数的17.1%。一些旅客出于图方便、怕麻烦等心理,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票贩、提供高价票线索。

(三)处理难

特别是在当前电话代订、网络代购车票的情况后,旅客事先提供所需车次、乘车时间和身份信息,行为人帮其代购,购票成功后由旅客除支付票价外另外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此种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属于倒卖有价票证,但依据《民法》又属于为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服务,属民事行为。因此,在打击处理此类行为时处于“两难”境地,对查处的此类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处理易引起诉讼,按照《民法》定论不予处罚又会助长此类行为蔓延,亟待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明确,为打击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防范和打击倒卖车票活动的建议

(一)开展全方位宣传,全力挤压倒票活动空间

借鉴对管内所有大中专院校和农民工、外来人口主要聚集地集中开展“全覆盖、面对面”实名制服务宣传中好的做法,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介,广泛宣传正规购票途径,方便广大旅客购票。特别是对电话订票、网络售票新型购票方式、购票流程进行全方位宣传,使广大旅客人人皆知。建立健全“战时”宣传机制,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铁路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倒票的决心,及时宣传打击整治中取得的突出战绩,着重宣传倒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查处后给本人及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营造严打声势,让票贩不愿为、不敢为。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公布举报电话、宣传有奖举报政策,引导和发动广大职工和旅客群众参与打击倒票活动,积极举报倒票线索,营造票贩被人人喊打的氛围。

(二)建立专业化队伍,充分发挥防范打击作用

一要加大装备投入。目前,仅配备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难以调查发现票贩倒票证据,专业打票贩队伍必须配有取证仪和监听、密拍设备等,以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为打击处理票贩提供有力证据。二要强化业务培训。在打票贩集中行动前,要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分析票贩活动新情况新特点,研讨打击方法、调查取证范围和工作中注意事项等,同时在实战中边总结边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打击票贩子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引进计算机专业高级人才,积极培养科技人才,研发与铁路客票系统对接的数据侦控分析平台,以及时发现并锁定利用互联网反复购票的“黑用户”和利用电话反复订票的“黑号码”,提高防控打击的能力和水平。

(三)跟进针对性措施,全面围剿倒卖车票活动

一要跟进防范措施。针对仍有票贩在站区和铁路周边活动的情况,结合站区位置及周边环境,认真分析票贩活动规律,加大票厅等重点部位力量投入,采取公开警力巡逻与秘密力量防范相结合、设点值守与动态巡视相结合等方式,严密防范票贩倒票活动,坚决守住“站区无票贩、票厅无叫票”的底线。二要跟进卡控措施。针对票贩获取车票来源主要通过网络购票、电话订购、车站窗口购票和代售点购票等4种途径的实际,只有抓住票贩在购票中所掌握的“技巧”,跟进针对性卡控措施,才能从源头上堵塞票贩购票渠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网络购票注册一个用户可利用不同身份信息购买多张车票和一台电脑可注册多个订票用户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建议限定同一用户购票张数和同一IP地址电脑用户注册数量;针对电话订票可使用追拨器等手段反复套票和利用长达48小时的取票时间倒卖流水号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完善系统平台、缩短取票时间或其他措施;针对票贩反复在窗口和代售点为他人代购情况,利用视频监控、对购票队伍前端人员核查等方式,及时甄别发现和清理查处。三要跟进打击措施。针对网络和电话订票规则中一个注册用户名和电话号码可以多次、反复订票的情况,及时跟进后台数据分析措施,重点关注电话、网络订票后台中出现的同一用户名、电话号码反复多次订票数据信息,及时梳理发现可疑线索,迅速落地查证。

(四)坚持规范化执法,严厉惩处票贩违法犯罪

一要跟踪服务指导。针对办理倒卖车票违法犯罪案件时常遇有案件管辖、异地传唤、涉案财物处理等疑难问题的情况,法制部门要专门制定下发办理倒卖车票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反复深入办案单位,送法服务上门,提供业务援助,从源头上提高办案水平。二要强化监督检查。法制部门、法制监督员要提前介入倒卖车票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办案流程,跟踪指导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程序应用等方面工作,及时纠正补救,定期梳理通报办案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出现办案偏差。三要完善会诊机制。针对为特定对象代订、代购车票存在定性不一、难以把握处罚尺度的情况,法监、刑侦、治安等部门要及时会诊,研究商讨,形成共识,适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争取业务支持,促使上级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有力打击倒卖车票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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