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人调查(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2-08-15云山城
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湖北武汉 430034)
国外私人调查(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湖北武汉 430034)
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国私人调查(侦探)业经过了地下活动-公开活动-政府认可的发展过程,比较注重立法、监管。它对我国借鉴意义体现在:正视私人侦探业存在的必要;对私人调查(侦探)业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管理;落实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措施。
私人调查;私人侦探;个人隐私
私人调查(侦探)(以下简称私人侦探)行为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是公权力不能和难以充分保障人权时的有益补充和有效手段。私人侦探成为一种职业分工是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国外,私人侦探业已成为较为成熟的职业,且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管理。研究国外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和立法情况,对我国业已存在的、目前乱象丛生的、政府正在着手研究解决的私人侦探职业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一)法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发源于18世纪的法国。世界上最早的私人侦探是法国人欧仁·弗郎索瓦·维多克(Eugene Francois Vidocq),他出生于1775年,曾是剑手、士兵,后来变成囚徒和逃犯,最后成为创立了现代犯罪学和侦查术的第一位职业侦探。1834年维多克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私人侦探的咨询机构。法国的私人侦探机构名称多样,包括私人保安所、私人查寻事务所、私人侦探所、保险调查所等,它们是根据1942年9月28日的一项法律的规定建立的。法国政府对申请从事职业私人侦探者的条件控制很严。申请开业者都不得有前科,没有受过行政纪律处分,从未宣布过破产,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持有法国本土或者欧共体国家公民身份证和护照,而且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职业能力证书,以证明具备侦探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品质。如果是曾经担任过国家警察的公民想要加入这个行业,则必须经过专门批准后方可。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所有这类机构的成立都要向当地的省长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其所有成员的个人情况、机构名称、章程等。这类机构同样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与国家机构相混淆的名称。全部符合上述条件后方被批准开业。开业后官方的监督正规而又严格,官方需定期收集侦探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的情况,建立档案。另外,所有关于机构章程的变化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告知省政府。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法律将被处以监禁和罚款。法国私人侦探机构没有任何公共权力,它们的主要活动是在法国普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顾客所委托的范围包括各种调查、跟踪,保护企业技术不被经济间谍窃取,在企业内部寻找被盗物品等工作。私人侦探机构也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该协会声称私人侦探机构的成员都受过最高的文化教育,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而实际上,除了正直、严肃的私人侦探机构之外,也有不少令人怀疑的、地下的私人侦探机构存在。法国的私人侦探不允许携带枪支,强调私人侦探要像律师、牧师、医生一样,把保守客户向自己陈述的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有可能被罚款、吊销执照甚至坐牢,只有预审法官出于案件审理需要才能使私人侦探摆脱这一禁令。目前法国关于私人侦探的部分法律主要有内政和国土整治部2005年9月6日为实施1983年7月12日规范安全的私人活动以及有关私人查寻事务所负责人的职业资格和雇员的职业能力的第1983-629号法律而颁布的第2005-1123号法令、2003年3月18日关于内部安全的第2003-239号法律等。
(二)英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在英国,私人侦探行业属于安全行业范围。大多民众认为,私人安全行为问题成堆,整个行业信誉不佳,企业净利润水平平均为2%至4%,因此对此行业进行改革的呼声很高。人们预言,英国政府将提高从事私人侦探行业标准,要求从事私人侦探行业的人员或团体必须获得行业许可证。一旦实施该项制度,英国国内的私人侦探从业人员将有30%不合格,因此到目前为止,英国内政部仍未正式实施这项将对英国私人侦探行业带来重大影响的制度。英国专业私家侦探组织——英国侦探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vestigators)成立于1913年。多年来,该协会不断成熟,在推进英国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早在1952年,英国侦探协会曾派代表到英国议会游说英国政府制定侦探法规,但每一届政府都不愿意干预这类事务。直到2001年5月,英国政府才制定并开始实施《2001年私人安全行业法》,但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司法制度与前两者有所不同。该法及其系列法规对规范私人侦探行业起了重要作用。根据《2001年私人安全行业法》的规定,在英国要想成为私人侦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无犯罪记录,二是年满18岁,三是获得英国国家职业资格(NVQ)即通过侦探能力测试。英国侦探职业资格考试分三级、四级两种,取得这样的资格证书就证明持证人已经具备从事侦探工作的技能和知识。三级能力测试主要针对现场侦查人员,而四级能力测试针对要处理更加复杂的管理人员、监视人员或侦探行业个体老板。简言之,通过三级考试的学员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侦探行业,通过四级考试的学员可以自己开办从事侦探行业的公司或侦探所。成立于2003年4月1日的安全行业委员会(SIA)是一个政府直属公共机构(NDPB),负责依据《2001年私人安全行业法》对安全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代表政府部门执行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能,并拥有行使职能方面的特权。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安全行业标准,与社会各界共同打造安全行业的良好信誉,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安全生活环境的要求。安全行业委员会设有若干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直接向安全行业委员会理事会负责。
(三)德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联邦德国随着工业迅速发展,很多大城市纷纷出现了侦探公司。最开始成立公司的人都是原来的刑侦警察或者警务公职人员,因为他们具备犯罪侦查学的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基础教育。当时最主要的活动是调查离婚案件和与民法相关的案件。直到1896年才出现国家侦探协会研究所作为合法的共同利益代表和职业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行会。许多秘密侦探所曾经作为咨询行业,但这种活动不能充分代表这一行业的情况。1961年9月24日在法兰克福(Frankfurt)组成了一种新型的协会,它是集咨询、侦查和代理收款的综合公司,总部设在柏林。之后咨询、侦查和代理收款等业务逐渐分离,就形成了后来的侦探和咨询的集中协会(ZV)。1983年7月5日,两个机构合并为一种新型的综合协会,总部设在黑森州的弗里得里希朵夫(Friedrichsdorf)。这一新型的综合协会名为联邦德国侦探协会(缩写为BDD),其成员来自10个州。
在今天的德国,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和律师或医生一样普通的职业。与欧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德国大部分从事侦探行业的公司并不喜欢“私人侦探所”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诸如调查公司、企业顾问公司、信息咨询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经纪公司等一般性的名称。这是因为德国至今仍无详尽独立的私人侦探法规[但申请从事私人侦探工作的法律依据是《行业管理规定修正案》(于1998年10月1日起生效)第14条,申请从事大型商店反窃侦查的法律依据是《行业管理规定修正案》(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第34条],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也不像美国那么明确。德国对私人侦探所开业的控制较为宽松,只要有长期的居留身份、充分的开业理由及2万欧元的注册资金,一经申请,原则上都会获准开业。但是要想加入联邦探员协会,成为其会员,要求颇为严格。凡新人要求入会,需经过2年的考察、考核和甄别,要求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好的信用和社会口碑,有的还须重新参加专业培训。探员协会肩负行业管理职责,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超过了官方的管理。德国的私人侦探所操作手段灵活,经营方式多样,少的几个人,多的数百人、数千人,服务触角遍布全球。宽松的经营气氛使私人侦探业在德国发展迅速,从业人员甚至比警察还多5万人,营业额让其他行业刮目相看。德国私人侦探所涉猎的范围大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外交底牌、党派之争,小到百姓间婚姻忠贞、杀人越货、偷鸡摸狗等。至于商品经济领域更是私家侦探的拿手绝活,如产品开发、市场争夺、企业兼并、经济诈骗、打假、反倾销等等。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职业侦探不享受任何法律特权和特别待遇,不执行任何官方职能。该行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以及之后出现的判例法。然而在职业任务和工作基础上,职业侦探往往承担在法律或经济生活中与信任有关的更高责任的工作和特种工作。
(四)加拿大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加拿大的私人调查和安全行业实际上有两部分内容,即调查咨询和安全保卫,其中部分私人调查公司兼有安全保卫的职能。该行业可以定义为私人机构所提供的,预防针对个人、组织或某些设施的犯罪、侵害或损害的发生的服务。加拿大的私人调查和安全行业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发展,不仅市场规模得到扩大,业务的多样性也得到充分体现,过去只能由警察机构完成的工作现在也可由私人公司进行。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私人侦探”(private detective)一词已经禁止使用,取而代之的是私人调查员(private investigator)。加拿大政府制定了私人调查行业的管理法律,由于各省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省对该行业的管理不尽相同。除了加拿大政府制定的法律外,各省大都相应出台了适合本省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任何从事私人调查和安全服务活动的个人,都必须遵守加拿大2004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证件法》(PIPEDA)以及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第CAN/GSA-Q830-96号《个人信息保护示范法》。在加拿大私人调查业从业人员最多、立法较为规范的是安大略省。该省制定的《私人调查员和保安法》(1997年、1999年、2005年、2006年先后修订)对私人调查员执照取得、培训、考察和装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该法规定:符合下列要求的人员才可获准颁发由本法发放的许可证:第一,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二,年满18周岁;第三,获准在加拿大工作;第四,顺利完成所有所需培训和考查。
(五)俄罗斯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在俄罗斯,私人侦探和保安实际上是一种职业。尽管俄罗斯也有单独的私人侦探公司或私人保安公司,但大多数公司都是将两种业务合而为一,这一点在俄罗斯立法上也体现出来,规范这一行业的法律就是《俄罗斯联邦私人侦探和保安法》(1992年制定,2003年、2006年修订)。因此,俄罗斯对私人侦探业的管理,也就是对私人侦探和保安业的管理。在苏联时期,私人侦探和保安几乎是不存在的。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苏联国内政治形势发生急剧的变化,俄罗斯独立后也经历了剧烈动荡,由于处在转型时期,国家法律基础尚待完善,无论政界还是商界解决竞争纠纷最通行的办法常常是“私了”,而不是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克格勃机构随着苏联解体而解散,一大批安保人才流向社会。正是因为市场有了需求,私人保安公司和侦探机构便应运而生。1989年,莫斯科刑事侦查局工作人员谢尔盖·斯捷普诺夫辞职,申请在莫斯科从事私人侦探活动并获得批准,成为苏联和俄罗斯现代职业私人侦探第一人。1993年至1998年,俄罗斯私人侦探和保安公司的人数成倍增加。目前有私人侦探公司和保安公司1800多家,登记在册的私人侦探和保安超过30万人。俄罗斯私人侦探和保安业具有“带有明显克格勃印记”、“起步晚,发展快”、“人员层次高,业务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但也打‘擦边球’”的特点。俄罗斯私人侦探和保安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法律相互矛盾,执法者无所适从;第二,违法处理轻,有些措施形同虚设;第三,主管部门责任不清,管理主体相互扯皮;第四,技术具有通用性,对专业技术设备的认定难以定夺。为规范私人侦探和保安业,最近十年俄罗斯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基础性法律文献,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违法法;第二类是确定私人侦探和保安活动形式、专业技术设备使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类是规范私人侦探和保安活动的总统令和政府文件;第四类是监管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
(六)日本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
日本的侦探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搜集特定人的所在地点以及行动信息为目的,通过当面询问、跟踪、监视等其他类似方法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的业务”。日本当局鉴于侦探行业已经作为一个产业在社会上独立存在,同时对它采取申报制度有助于掌握行业总体状况,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于2006年6月正式出台了首部规范侦探行业行为的法律《侦探业法》,该法于2007年6月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日本拥有5000余家注册的侦探社,却没有任何针对私人侦探行业的法律和法定管理制度。正是由于在行业准入上既没有许可证制度也没有资格认定制度,实际情况是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开办侦探所,市民与侦探所之间的纠纷也在所难免。1988年日本成立了首家全国性的侦探业行业组织“日本调查业协会”,旨在改善行业环境和实行行业自律。然而时至今日,侦探行业仍然没有取得社会的广泛信任[1]。
二、国外私人调查(侦探)业管理、立法情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私人侦探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职业化而应势产生的新生事物。1992年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私人(调查)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到2008年底,我国已有私人侦探业组织3万多家,专业调查机构从业人员30多万人。虽然1993年9月7日公安部专门发出《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此禁止不仅没有获得“禁止法”的作用,反而催生了私人侦探在我国迅猛而畸形的发展。从从业范围、从业者的行为方式、从业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从业准入方面来看都比较混乱,且从政府管理角度也没有应有的规范加以调整,从而形成我国的私人侦探业的极其混乱的现状。从尊重客观规律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我们认为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存在是必然和需要的。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以国家的名义(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层面)规范和管理好这一新型职业,从而保障私人侦探从业人员、调查委托人以及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私人侦探业规范、和谐地发展。上述介绍的国外私人侦探业发展、管理、立法情况对我国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一)正视私人侦探业存在的必要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的多样性以及社会管理的缺陷性等的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遭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伤害。当这种不法侵害发生时,人们最想得到的是法律保护。但是国家公权力保护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即使办案人员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尽职尽责地工作,也仍然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无法查破的案件,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二是国家权力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还有一部分自诉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它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由于受害人能力有限,他们需要寻求帮助。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当事人需要查清配偶的外遇情况、即将合作公司的信誉度等,我国的公权力是无法顾及的。三是警力配备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国力有限,警力不足,技术装备缺乏保障制约着案件查破率。正因为如此,当某些案件长期不能查破,受害人迫不得已自己花钱暗访查找违法犯罪人和证据,或者当事人急需要查清配偶的外遇情况、即将合作公司的信誉度等,必然给游离于当事人与公权力之间的私人侦探业提供了生存和活动的空间。事实上,无论人们对私人侦探业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其公开打广告、有人自愿求助的客观现实,说明私人侦探业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具有维持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条件。它对弥补警力不足,协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满足某种需求,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功效[2]。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虽然1993年公安部下发了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十多年来,来自民间的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的机构并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是社会需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证据已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私人侦探业为那些有理却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难以得到有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帮助。二是市场需求。根据中国侦探网提供的数据,中国每年的经济合同履约率不足30%,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而很多债务追索、产品质量调查都需要企业自己来承担,这造成企业对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的大量需求。由于社会信用程度较低,很多经济活动参与者有调查合作方信用情况的需求。三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双方需求。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只能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每种方式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获得的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法庭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由于举证方受精力、技能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必然产生对私人调查的需求。因此,应当正视私人侦探业存在的必要,应加以引导和监管,使之健康发展。
(二)对私人侦探业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管理
我们在肯定私人侦探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不面对私人侦探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影响。目前社会对私人侦探业抨击最多的,就是在调查(侦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侵犯他人隐私、唬弄委托事主等。特别是还容易引发敲诈勒索、绑架等刑事犯罪。据荆楚网报道,湖北省武汉市2005年7月发生过私人侦探“做笼子”(即“设置陷阱”、“设套”的意思)讨债,钱没讨回身陷囹圄的案件。武汉一家私人侦探公司接到一笔讨债的业务,帮一家公司从前员工朱强(化名)处收回4.3万元的欠款。该私人侦探公司的员工李某、胡某等四人设计将朱强绑架,逼其还钱,被其家人发现报警,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李某、胡某等4人均被江岸区检察院批捕。据《法制日报》2008年10月9日报道,现实生活中,“私家侦探”一直是个经营雷区,工商部门拒绝审批任何私人调查机构的营业执照。10月7日,邢明金成了浙江省杭州市首个被检方提起公诉的“私家侦探”,其涉嫌罪名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杭州三合商务信息调查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得到批准,于是邢明金自话自说地让人办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开始了他的“私家侦探”生涯。邢明金把事务所包装成一个在私人调查方面无所不能的机构,其业务包括婚外情、包二奶等婚姻不忠跟踪调查,打假维权等。他还建了一个网站,宣称事务所有11个部门,均由高素质专业人士组成。除了私人调查业务,他们还提供保镖服务,队员全部由公司从武术院校等单位精心挑选而来。网站还声明,他们提供的一切服务如果最终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不收取相关费用。2008年3月25日,邢明金在义乌开展业务时,被投诉侵犯他人隐私。经警方调查,“杭州三合商务信息调查事务所”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是假的。第二天,邢明金被义乌警方拘留。案件移送到了杭州市公安局。警方查明,邢明金28岁,河北邯郸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5月份,他开始全面包装“杭州三合商务信息调查事务所”,以强调“私人调查”来招揽顾客。他在申请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拒绝后,就花100多元钱买了一份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后来这本假的营业执照被悬挂在公司显眼位置[3]。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设的罪名,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就使私人侦探业的某些行为直接面临违法或者犯罪的状态。我们认为,应正视私人侦探业的存在,借鉴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对私人侦探业立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对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私人侦探才有望走出法律“灰色地带”。2008年5至7月,笔者参加了公安部治安局组织的《私人调查机构管理条例》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的《条例》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人调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私人调查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第四章私人调查业务范围和规则,第五章私人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组成。笔者希望该《条例》早日出台。
(三)落实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措施
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都很注重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使其正常运行,如加拿大对私人调查和安全行业管理采取制定法律进行规范、加强对使用器材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监督三种方法。我国目前对私人侦探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笔者在调研中,听工商管理部门的同志介绍,由于公安部1993年曾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民间侦探性质的公司是不允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少私人侦探公司以信息咨询服务为经营内容而获得了工商注册登记。由于私人侦探业多数是暗地经营,很难实施管理。例如武汉市在网上建立网页的32家私人侦探公司中,只有4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在武汉市本地媒体打广告开展私人侦探及清欠业务的11家公司中,只有2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税务管理的同志介绍,私人侦探公司一般根椐购买税务局发票额的5%交税或每月交定税300元至500元不等,但更多的私人侦探公司由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很多客户属私下委托,不要发票;有的事先双方签的委托协议,调查结束后也予以销毁。私人侦探公司由于长期处于地下状态,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更谈不上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我管理完全空白。但大多数私人侦探公司要求放开市场,统一规范的呼声较高。根据这种状况,我们认为,目前对私人侦探业的监管措施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明确私人侦探服务业的管理机构。要通过明确私人侦探业的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职能机构及其管理职能,使私人侦探服务业做到有人来管、管理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落实私人侦探服务业的日常监管。要在审查、准入上把好关,由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1]樊海珍.私人调查和保安业管理[R].北京:公安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
[2]周欣.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91-192.
[3]余东明,夏剑.杭州首个“私家侦探”被公诉[N].法制日报,2008-10-9.
责任编辑:贾永生
D631.2
A
1009-3192(2012)03-0042-05
2012-03-20
云山城,男,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主任,教授。
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私人侦探机构规范管理与立法研究”(立项编号:2009b3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