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积极灵活应对“337调查”
2012-08-15作者娄耀雄
作者 | 娄耀雄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的第337条款,对与进口相关的某些投诉进行的调查。在调查中,一旦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或者“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生产的;或者“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
由于“337调查”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展开。因此,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就是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策略。从这一角度展开,中国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1、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注册自己的商标。对于高科技企业,做到技术领先才是硬道理,只要不模仿他人的专利产品或技术、不假冒、不仿造、不剽窃就不怕调查。
2、不仅要在中国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也要到美国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因为专利都是有地域性的,在中国注册但没有在美国注册,就可能侵犯美国的专利或商标权。
3、明智地作出是否应诉的决定。ITC的调查会持续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到18个月。被申请人对查明是否侵权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如果明知道自己侵权,就没有必要花费高昂的律师费应诉了。如果自信没有侵权,则应积极应诉。
4、重视调查中的诚信,尤其不要伪造证据。ITC的调查是相对客观公正的,一旦发现伪造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
5、日常研发过程中,注意保护原始实验记录、工作日志等能够证明独立研发的证据。
6、出口之前,应当首先在美国市场调查同类产品,准确判断自己产品侵权的可能性。
7、“337调查”过程中允许和解,被申请人如果认为诉讼前景不佳,可以通过和申请人签订许可协议而和解。
8、一旦裁决败诉,还有复议和司法救济程序。在收到ITC裁决后的14日内,可以向ITC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请求其对ITC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