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2012-08-15王顺吉
◆王顺吉
(河南省林州市成人中专)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王顺吉
(河南省林州市成人中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基尼系数己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渐拉大,分配不公问题明显。本文提出,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调节作用
我国重构个人所得税制度毕竟仅有30多年的历史,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此,应当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做出客观的评价,在肯定其发展成果的同时,认真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研究改进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以及弊端
1.征管制度软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以源泉扣缴为主,一般在没有源泉扣缴的情况下才进行自行申报,由于对自行申报缺乏约束,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偷逃税行为在发现后的处罚力度过轻,纳税宣传不力,导致公民自觉申报、自觉纳税意识淡薄。其次,征管手段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要作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约束。同时由于缺乏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
2.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未充分发挥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和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但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来看,比重仍然偏低,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中的比重则在6%~10%之间。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3.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未充分发挥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其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在0.3~0.4之间“比较合理”,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据国家税务部门测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会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危害到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二、个人所得税理论职能与我国现实偏差的成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存在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未充分发挥的现状,是因为其本身存在税制模式、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缺陷。要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有赖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功能的发挥。但是,由于过去我国过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而弱化了公平功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
三、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2.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4.加大对偷漏个人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
5.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
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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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爱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决策探索(上半月),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