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的核算方法
2012-08-15江苏印华
江苏 印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领域的新情况、新趋势、新变化也不断的涌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呼唤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指导。国家针对经济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在政策法规等方面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先后出台和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国务院财政部于2007年12月6日正式公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以前没有明确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也描述的比较明确和具体,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该项规定既明确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的核算方法,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的上限,即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最高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我们在计算企业每年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时,必须首先确定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A)和企业当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a)。这样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正确的核算。我们比较(a×60%)与(A×5‰)的大小。若(a×60%)≤(A×5‰)时,则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为(a×60%),而将[a-(a×60%)]作为永久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若(a×60%)>(A×5‰)时,则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为(A×5‰),而将 [a-(A×5‰)]作为永久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
在此,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判断方法确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即根据(a×60%)≤(A×5‰)得知:若a/A≤8.33333‰时,则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为(a×60%),而将[a-(a×60%)]作为永久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若a/A>8.33333‰时,则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为(A×5‰),而将[a-(A×5‰)]作为永久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我们可以先计算a/A的比值,然后判断采用什么标准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这样的计算方法简便明了,既减少了核算工作量,又提高了计算效率。
例如:2008年某企业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假设均为应税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支出600万元(假设除业务招待费外,其余均可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假设企业全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万元。那么,企业当年最高可税前扣除标准为:1000万元×5‰=5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万元,按发生额的60%计算为:10万元×60%=6万元。因此,企业实际税前可扣除标准为5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10-5)]=405万元,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405万元×25%=101.25万元。
若直接根据a/A=10/1000=1%>8.33333‰判断,即可知应按(A×5‰)的标准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其计算结果同上。
2.假设企业全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万元。那么,企业当年最高可税前扣除标准为:1000万元×5‰=5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万元,按发生额的60%计算为:2万元×60%=1.2万元。因此,企业实际税前可扣除标准为1.2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1.2)]=400.8万元,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金额=400.8万元×25%=100.2万元。
若直接根据a/A=2/1000=0.2%<8.33333‰判断,即可知应按(a×60%)的标准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标准,其计算结果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