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2012-08-15杭国芳
杭国芳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人文科学系,江苏 镇江 212003)
人们一般把社会矛盾和冲突视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当我们不遗余力地去解决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新的矛盾和冲突又在酝酿之中。虽然我们不断地解决了一起又一起的矛盾和冲突,但往往离和谐社会的标准相距甚远,甚至越来越远。究其原因是没有真正找到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并加以解决。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等方面的原因。本文从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视角追根寻源,揭示公共利益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1 从公共利益的产生看,维护公共利益是落实社会和谐的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由于个人抗御和利用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十分低下,为维系生存、延续种群,原始先民们不得不在血缘联系的基础上,以氏族、部落和公社的形式结为共同体。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生产活动采用集体劳动的形式,因而,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是同一的,资源分配必然采取公共所有制的形式。在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成果,只能满足共同需要,即基本生存。早先的人们为了实现共同需要,作出一种相互的援助,贡献自己的能力,维护群体的共同利益[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笔者认为这种氏族群体的共同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就是公共利益。它是维系生存、延续种群的基础,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无尽的源泉。任何人包括氏族首领都不得蚕食公共利益,否则,就会导致氏族生存的危机,可能毁灭自身生存的条件。所以,氏族成员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在原始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完美一致的,二者并无矛盾。因此,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虽然极其低下,但氏族内部却相对和谐协调,形成原始和谐社会。
随着生产量的增加、技能的积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了超过生存需要的剩余产品,逐渐形成了个人脱离共同体而独立存在的条件,在满足了共同需要即基本生存之后,作为个体的人,他们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又显露出来,他们需要通过一种交换的服务来保证这些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贡献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得到一种服务的报酬,以便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样,便产生了社会分工及市场交易,导致共同体内部发生了利益分化,产生了私人所有制,形成了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对经济资源具有不同的分配和占有权力的个人、集团以至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开始偏离公共利益,并且蚕食公共利益。在社会分工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阶层,为了在与其它阶级或阶层的矛盾和冲突中,维护有利于自身的既定利益分配格局,依靠自己在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建立了国家组织,并利用国家的强制力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济秩序固定化,甚至法律化[2],达到兼并公共利益,甚至最终主宰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原始社会的和谐被打破。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矛盾及武装冲突,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及其内部的矛盾斗争甚至武装冲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和谐社会再也无从复建。从形式上看是争夺政权,但其实质是争夺公共利益的主宰权,也是在争夺自身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权。因为谁掌握了政权谁就取得了对公共利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机会,也就为自身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理想状态的一种描绘,是古今中外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落实和谐社会,如何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使之得到正确的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式及手段很多,但出发点只能有一个,就是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实现以人为本,达到社会和谐。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矛盾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和谐社会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当然是以人为本,而这里的“人”不应该狭义地理解为个体或某个群体,而应当广义地解释为人类,至少应理解为本民族。如果一个社会中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以自己的利益为本,那就会不择手段地为自身谋取或合法或非法的利益,从而蚕食、争夺公共利益,引发广泛的纷争,直至引起社会的混乱。实现和谐社会应当以维护和发展中华民族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本,而公共利益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实现和谐社会应以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否则,个体或群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纷繁复杂,不能协调统一到一个基点上来,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
2 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及特征看,巩固公共利益是科学发展的基础
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和特征在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讨论,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个现代词,也不是现代才被关注,其实,公共利益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被原始先人们认识并加以维护,进而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马里旦在《人权和自然法》一文中指出“社会公共利益既不是私人利益简单的合成,也不是整体特有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大众完美的人类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是美好生活的共享,……所以,社会公共利益是整体和各个部分所共有的,公共利益的首要特征是:它包含着‘重新分配’,它必须在人类中重新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3]从马里旦的论述中,我们能捕捉到这样的信息:第一,公共利益是人类大众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与“生活”密切相关。第三,重新分配是公共利益的首要特征,这种分配是为了人类大众的可持续发展。
再从恩格斯对二种生产的论述中剖析公共利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可见,人类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决定着人类历史的产生和发展,如果生活资料己经枯竭,不可再生,那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也将无法延续,最终人类就要毁灭,人类历史也将终结。所以,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否科学的评判标准应当是:是否使人类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维持和发展。而公共利益是维系生存、延续种群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基础[4]。结合上文可以给公共利益下这样的定义:维系人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生产繁衍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就是公共利益,它具有大众性、生活性、可持续发展性。
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其理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其基本要求,这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要求的科学理论。发展的目的不仅要使当代人尽享繁华,更重要的是为本民族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无尽的源泉。但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利益出现了多元化,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整体利益不断产生矛盾,甚至产生了冲突,有时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解决矛盾的途径,在过去的阶级社会中,一般是国家或政府利用强权来解决纷争,使大众利益服从局部利益。这种利用强权解决纷争的策略不仅不能使社会沿着科学的轨道发展,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甚至酝酿了更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局部利益兼并蚕食了公共利益,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规律,破坏或者阻碍了人类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科学发展观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维护和发展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达到共同富裕,以及中华民族繁衍的生产和再生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公共利益是这一根本利益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应以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也应以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作为各项决策以及建设是否科学的评判标准。
3 从公共利益的精神属性看,公共利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共同精神需求
公共利益的物质属性早已被认识,但其精神属性却鲜为人知。我们长期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高尚品行的评判标准之一,殊不知维护公共利益是我们每个人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延续的前提和条件,是我们与生俱来的精神需求。
人既无天赋的思想,也无天赋的习惯,在自己生命的第一刹那,人甚至对于自已的存在都是无所谓的。人类最初最本能的意识可能是被自身生存的需求所唤醒的,这种需求使人类关心自我保全。如果个人在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时没有碰到多大阻碍,那人与人之间就无需结成紧密的联系,人类社会也就不会出现,人类也就不需要有超越动物本能的知识和理性[5]。而事实是:早先的自然环境极其恶劣,人与其他野兽并存,人类的生存受到自然环境和其他动物的侵袭,个体的力量软弱无力,无法与自然和动物抗争,为了生存,人与人之间不得不加强联系。生存中的障碍,更强烈地促使人们团结,同时也启发人们思考,如果说团结是自发的,那么思考就是自觉的。道德及更为理性的道德秩序可能就是在这种团结和思考中产生了。对死亡的恐惧和对生存的渴求,更增加了人们相互间的道德引力。我们很难追寻原始人类首先是在生产生活的哪个方面产生了道德秩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即公共利益。只有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人类生存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这种道德规则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并依靠人们的思想和感情自觉遵守的。原始先民们之所以能自觉遵守这一道德规则,是因为它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与每个人的生死存亡密切相关,遵守它不仅有利于内部团结,一致对外,更重要的是能争取更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如果有人违背这个规则,就有可能被这个大家庭排挤淘汰,脱离集体,就有可能面临死亡。维护公共利益是原始先民们共同的精神需求。
原始社会的和谐,除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完美统一外,公共利益意识根植于原始先民们的心灵,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社会和谐是在物质利益分配和再分配中的协调有序,社会成员心灵的和谐不容忽视。对于个人而言,他可以具有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可与他作为社会公民所应该尊重的公共利益相反或不同,但如果这种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不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就有可能导致人人都想生存和发展,而各人都一心一意专顾自己的利益,那么,除非有人愿意放弃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否则,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永无止境[6]。在过去的阶级社会中,当权者利用制定政策、法律的机会,漠视公共利益,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谋取个人或群体的利益,随着利益的实现,又膨胀了对私利的心理需求,公共利益意识就从他们的精神世界里淡化,在这样的社会中大部分个体或群体的公共利益意识都很淡漠,唯利是图成了主要的精神需求,心灵的和谐也被打破,纷争、矛盾甚至冲突也就成了普遍的社会现象。
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唤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意识,让人人都明白:蚕食、损害公共利益,最终受到惩罚的是自己及子孙后代。将公共利益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畴,使维护公共利益成为每个人自觉的精神需求,个人或群体在作出某一个行为或谋取某一个利益之前,首先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这样做会对自己及子孙后代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造成损害吗?在道德缺失的今天,让我们的精神和道德回归本源,或许能拨动人们心灵深处那本就有的、在利益冲突中被尘封已久的心弦,让其发出和谐的音律。如果公共利益能成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自觉的精神需求,他们的行为就能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个人内心的和谐就能扼制私利的膨胀,社会的和谐最终还应当是心灵的和谐。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
[2]徐中缘.论公共利益的程诉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J].环球法律评论,2008(3):17-19.
[3]北京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00-203.
[4]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4):20-22.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92-9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