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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法制观念教育

2012-08-15黄夕虎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观念

黄夕虎

(蚌埠学院人文社科部,安徽蚌埠23300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05方案”中的一门崭新课程,是在“98方案”的基础上将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经过有机整合而成的。从课程名称以及内容体系、篇章结构来看,本门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组成部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不少教师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性质与目标定位存在着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将本部分的教学等同于法律专业教育,用法律专业教育的模式和理念进行本部分的教学。笔者认为,“法律基础”的性质应定位于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目标为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一、“法律基础”的性质与目标定位

1.本文观点

“法律基础”的性质与目标该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具有根本性,它对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内容的选择以及教学方法的采用等会产生一系列深远的影响,对此需认真思考。

关于“法律基础”性质定位,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认识:一是认为“法律基础”应为法律专业性的课程,是法律专业课的压缩版;二是认为“法律基础”应为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与此相对应,在目标定位上也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是认为“法律基础”的目标应是培养、形成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须侧重于知识理论传授与专业培训;二是认为“法律基础”的目标是培养、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应侧重于观念引导与行为规范。笔者赞同第二种认识,即本门课程的性质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

2.理由与依据

在前文中,笔者就“法律基础”的性质与定位给出了自己的结论,解决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着重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就上述结论从三个视角给出必要的解释与论证。

1.历史逻辑的视角[1]

“法律基础”部分的前身是独立开设的“法律基础”课。1986年,原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于1987年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了课程目标:法律基础课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其所体现出的精神实质在1995年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以及1998年的《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所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实质并无二致。1995年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中还规定“思想品德课应设置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程和形势政策课程”,从而明确了“法律基础”课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课。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中,明确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同时规定:“基础”课程主要是“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思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基于“法律基础”历史发展沿革轨迹的考察,本门课程从来即为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而不是专业课,其目标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教育,以增强其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而不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技术规范教育。

2.课程价值观念整体性的视角

从课程名称以及自身的逻辑结构来看,“基础”课由前半部分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后半部分的“法律基础”组成。任何一门课程的基本价值观念、目标功能皆具有整体性、统一性。因此,“基础”课两个组成部分的基本价值观念、目标功能应该是一致性的、统一的。显然,“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当然承担着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在明确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价值观念的前提下,基于课程价值观念整体性的考虑,“法律基础”部分的目标也应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不是法律专业教育。当然,“法律基础”部分的目标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目标既存在共性相同又有个性差异:“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目标具体表现为培养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而“法律基础”部分的目标则具体表现为培养、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法律基础”自身实际及其与法律素质关系的视角

任何一门课程的设置均着眼于提升学生相应的素质,“法律基础”也自应如此。因此,有学者认为,该部分的目标应为培养学生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素质,具体表现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待于商榷。此实为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非“法律基础”的培养目标,不能将二者混淆。从内容设置来看,“基础”课中完整讲述法律的只有两章即第七章和第八章,另外,第五章、第六章各有一部分涉及到法律,在内容上远不如法律专业课系统、全面。从课时来看,分配给“法律基础”的课时只有区区不足20课时。从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基础”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基础”的内容设置、课时安排来看,还是从适用的对象来看,“法律基础”以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在前述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择其重点而求之,把某一项素质作为培养目标。从法律素质内部三要素来看,法律意识应为核心。就法律认知和法律意识的关系而言,虽然法律意识的形成须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但法律意识更为深刻也更为根本。从法律意识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关系来看,由于行为受制于观念,因此,法律意识对法律实践能力具有指导性、制约性。故而,“法律基础”应以法律意识作为培养目标,既不能以法律认知为目标也不能以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前文认为“法律基础”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而此处却为“法律意识”,二者是否矛盾?笔者以为,二者并不矛盾,关键是对“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关系的理解。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法制观念是指人们在对法律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稳定的法律意识定式。它是法律意识的中间发展阶段,是从法律心理到法律信仰发展的过渡阶段”[2]。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将二者等同使用,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念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3]因此,此处所谓“培养法律意识”即为前述“培养法制观念”。

二、“法律基础”应强调的法制观念论要

(一 )第七章应强调的法制观念

综合第七章的内容设置,本章应重点突出以下法制观念:

1.公平正义观念

此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制观念。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惩罚罪恶以申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在此意义上,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因此,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应对法律规定的正义性根据力求做出充分的论证与说明,使学生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

2.权利义务相一致观念

此是法制观念的核心。权利、义务是法律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基础”教学突出权利义务观念。应使学生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而正确地处理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在当今社会依然根深蒂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利益、侵蚀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还破坏了国家法治的进程,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故而教学中应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4.法律信仰观念

此是法制观念的最高层次。“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就我国而言,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最大消极因素不是法制的不完备,而在于国民缺乏法律信仰。大学生是未来国家和社会的生力军,因此,必须重视对其进行法律信仰的教育。

(二 )第八章应突出的法制观念

第八章在内容上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考虑到学时限制,立足于对学生未来现实意义的考虑,在本章中应选择性地突出以下观念。

1.宪法:宪法至上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石,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在教学中应突出宪法至上的观念。

2.民法:契约观念

契约社会里,既有对个人权利、利益、自由的尊重,又使其负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社会形成既有活力又受必要约束的和谐有序的局面。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在现代契约社会里,契约是社会之网的扭结,是社会存在和运转的基本方式,也是个人生存的基本方式。因此,民法部分应突出契约观念。

3.刑法:罪刑法定观念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以民主主义和人权保障为思想渊源,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受我国特殊的法律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的双重影响,大学生的罪刑法定观念普遍较为薄弱,而罪刑法定却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实现以及人权的保障,因此,应突出罪刑法定观念。

4.程序法:程序观念

程序具有实用价值,严密的程序规则可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此外,程序还具有秩序价值(维持、稳定社会秩序)和效率价值(“法律程序的目的可表述为实现经济和道德错误成本及直接成本最小化”[6])。然而,中国自古至今的法律思维特征是重实体、轻程序,即使是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群体其法律思维亦如此。因此,程序法部分有必要突出程序观念。

三、策略选择

(一 )轻重有别、突出重点

1.法制观念重于具体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载体和前提,法制观念是法律知识的意蕴和精神。受“法律基础”性质与目标的制约,在教学中应突出法制观念教育而非具体法律知识教育。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去抽象地进行法制观念的培养。要将工具理性教育上升为价值理性教育,将“行为模式教育”上升为“法制观念教育”。“法律基础”既要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更要进行法制观念的培育,“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目的与要求定位为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并不排斥我们向大学生传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但这不是目的而是载体”。[7]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当紧紧围绕法制观念培育目标去遴选法律知识,与法制观念培育目标无关或联系不甚紧密的则无须过多关注。

2.高位阶的法制观念重于低位阶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有位阶之分,高位阶的法制观念更为集中地体现了法的精神和实质,并统摄、制约低位阶的法制观念。就“法律基础”而言,第七章体现的是高位阶的法制观念,是法的一般观念,第八章体现的则是低位阶的法制观念,是部门法中的观念。因此,应将第七章所体现的法制观念作为重点,这也是由“法律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所决定的。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应着重关注法的一般观念,至于部门法的观念则应主要由法律专业课解决。当然,以高位阶的法制观念为重点并非漠视低位阶的法制观念,这点是必须加以强调的。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教师将第八章作为重点,对学生进行规范教育、技术教育,尤其是以民法知识和刑法知识为重点中的重点,其理由在于,这两部分内容丰富且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便于教师讲解,且学生较为感兴趣,教学效果亦较好。这是不恰当的。其一,忽视了“法律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错误地把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不是把法制观念的培植作为课程的目标,这是法律专业教育思维的体现。其二,忽视了法制观念的位阶关系,错误地把部门法体现的本属于低位阶的法制观念作为课程目标。

(二 )融合贯通、整体推进

法律是整体性的体系。就法制观念而言,一方面,法制观念之间相互贯通;另一方面,法制观念与具体的法律知识、理论之间相互贯通。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观念以及婚姻法中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刑法中的罪责刑均衡原则,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等部门法中的理论、制度皆与正义观念相关。因此,“法律基础”的法制观念教育,不仅应对有关的法制观念本身加以重点突出,还应从整体性的角度进行强化。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提高了教学效率,节省了教学时间,并给学生以知识的整体感,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法制观念教育的实效性。

(三 )多措并举、增强实效

1.树立正确的理念

(1)立足实际

观念形成于实践,因此,法制观念的培植应立足于实际。脱离实际的、抽象的、空洞的说教无论内容多么丰富、讲授多么动听,对法制观念的培植而言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帮助,反而可能会造成法制观念的扭曲。立足实际主要指立足于两个实际:一为社会实际,二为学生实际。紧紧围绕学生所关心的、实际中存在的重点、热点、疑点等问题进行教学,通过深入、精辟的剖析、论证来影响、改造、培植学生的法制观念。在实施的具体方式上可考虑借助已被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

(2)晓之以理

我们反对脱离实际的、抽象的、空洞的说教,但并不否认说理的功能与价值,相反要加强说理。理论具有征服人的力量,这就是理论的魅力。在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培植过程中,不仅要告知“是什么”,更要讲清“为什么”,即更要重视“知识的知识”。通过严密而有力的说理达到掌握规范、理解原则、认同道理、塑造观念的目的。

(3)动之以情

“人是理性与感情的统一体,理性可以左右一个人对其人生进行探索的结果,感情可以左右一个人对其人生进行探索的方向。”[8]法制观念的形成不仅需要外在的理性逻辑,还需要内在的涵养,是一个主体性发挥的过程,是自觉、自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情感无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人对规范、理论的认同和接纳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具有浓厚的情感色彩的内化过程。只有以情感人,才能以理服人。因此,在法制观念培植过程中应注意情感激励,力求产生情感共振,从而使法制观念的培植获得强大的情感动力支持。

2.采取多种途径

在培养法制观念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之外,还应结合以下途径进行:

(1)课堂讨论

当代大学生思维活跃、敏捷,富有激情,喜欢交流与探究。教育过程不该是一个被动的传输与接受的过程,而是一个平等对话、自由交流、激励内化的过程,是“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过程。教师可以精心选择、预设讨论的话题,由学生展开讨论,在此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观念引导。实践证明,以此种方式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效果明显。

(2)实践教学

法制观念形成的基本渠道有二:一为理论灌输,二为实践养成。实践证明,任何一条渠道的缺失都不利于法制观念的形成。因此,法制观念的形成一方面要进行课堂的灌输与引导,另一方面又要拓宽法制教育的渠道,开辟第二课堂,强化实践教学,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

(3)环境育人

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环境决定人,环境能够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法制观念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环境的营造,尤其是有利于法制观念养成的校园环境的营造,关键是学校要做到依法治校。

[1]张绍平,刘张琴.对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制教育的再认识 [J].重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175.

[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17.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

[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6](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

[7]陈大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制教育内容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增刊):70—80.

[8]周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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