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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责任: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

2012-08-15黄金满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政府

黄金满

(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8)

论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责任: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

黄金满

(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责任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但主要是政府的。认识政府责任,应当明确将政府置于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实现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将政府的责任拓展到整个责任社会、拓展到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中,在建设责任政府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对于责任社会的践行者、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

和谐社会 社会责任 政府责任 协同视角

一、和谐社会是责任社会

责任,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是社会发展的融合剂和推动力,能够增强社会凝聚力、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有责任,相互负责任的责任社会。一切社会主体都是责任主体、都应当做好分内应作之事,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公民的社会责任

公民是最基本的社会主体。“公民身份的魅力不全然是因为它为个人带来的好处。公民身份一直是个强调互惠的理念,因此也是一个强调社会关系的理念。”[1]公民想要实现自身的幸福就必须参与到社会活动以及维护国家的公共行动中去。“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2]因此,相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社会责任是一种不可推托、必须完成的“任务”。

公民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自由和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公民的社会责任凸显了公民个人的独立性、公民关系的平等性与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性地位,强调人们只有在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和相互负责的社会生活中,才能促进个人发展、社会和谐与人类进步。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企业具有 “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两重性,其经营活动不仅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社会责任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既有利于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企业与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共同受益与和谐发展,展示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一,遵守法律规范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规范;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诚信经营,并且带动企业的员工、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共同遵纪守法,共建法治社会。

第二,创造社会财富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优化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

第三,追求伦理道德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归宿。企业在遵守法律规范、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还应该自愿对社会承担更大的责任。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三)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责任

社会公共组织是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公共组织通过法律授权、确认,或者是通过契约,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管理政府不该管、不好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

社会公共组织在本组织内部行使公共权力,其行为对于本组织成员具有比较重大的权益影响,甚至直接涉及他们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其行为也可能影响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因此,社会公共组织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不得侵犯本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组织代表本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应当充分尊重本组织成员的价值和尊严,最大限度地实现并促进本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和调解本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社会公共组织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时,应当充分发挥教育、规范和监督作用,引导本组织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二、政府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和公共权力的天然垄断者,是社会发展的主导者。“政府是一种责任”[3],是责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主体。

从总体上看,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政府应当对所有的公务员及其行为负责,应当对其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所做出的行为负责。从形式上看,政府的社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对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政府的政治责任。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家规范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必须对远远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社会价值负责”[4],不仅要正确地做事,而且要做正确的事情,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并彰显、倡导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对政府的更高要求,是政府的道德责任。

政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责任主体。从这个角度上说,认识政府责任应当基于渐次递进的两个视角:一是,单一视角,即从政府责任本身来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是一个对所有的公务员及其行为负责、对其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所做出的行为负责的政府;二是,协同视角,即从责任社会整体来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是责任社会的践行者、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政府对自身责任的良好履行,是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表率和示范,有利于倡导和培育普遍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政府对于所有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是对责任社会的有力维护。这两个视角反映了责任社会对于政府责任的两个层次的要求:前者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前者的延续,是人民对一个负责任政府的更高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于政府责任的认识,应当实现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首先建设责任政府,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对于责任社会的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

三、建设责任政府:政府责任的单一视角

“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5]责任政府是一种责任明确且能得到有效履行的对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之一。责任政府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才能获得现实生命力,责任政府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完整阐释,责任政府也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顺利实现。

从行政法治视角看,责任政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权法定,政府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能滥用法定职权,也不能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如果政府没有做好分内应作之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怠于履行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先决条件。政府应当实现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观念转变;应当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观念转变;应当实现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观念转变。转变职能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第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特殊表现,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授权目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三,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完善回避、辩论、合议、听证、告知等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参与、效率等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取得最理想的结果,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诚实守信、清正廉洁。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所作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责任明确、追究得力。行政机关违反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反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发挥政府对责任社会的作用:政府责任的协同视角

基于协同视角,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是社会责任的践行者、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具体来说,政府对于责任社会应当发挥如下的作用:

(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社会责任的良好践行者和强大示范者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政府是领导,政府是依靠,政府是榜样。政府对于自身责任的践行程度,是其他社会主体的表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责任社会的构建。政府的哪怕一个极微小的违背、否认、逃避自身责任的行为,都会给责任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行政,增强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社会责任的良好践行者和强大示范者,能够引导公民、企业以及社会公共组织切实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

(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的培育者

普遍的社会责任感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融合剂和凝聚力,是一个国家文化和价值的基本体现。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最重要的培育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的内容、界限以及法律后果,实现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促使社会主体依法行使自由和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责任都需要体现为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需要或者不合适法律化的社会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导向性政策的制定、激励性措施的实行,褒奖忠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谴责逃避、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达成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共识。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都应该充分理解企业的营利性质,考虑企业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的处境,不能单纯向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更不能片面地以捐款多少作为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唯一标准。政府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能够生存、发展、壮大;同时,当完善社会公益机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相应的激励措施,从制度上倡导和肯定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制度保障,引导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政府还应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引导公民参与社会规范的制定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让人民在民主参与中,切实感受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和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责任社会的维护者

政府应当通过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社会舆论等等形式,形成对社会责任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一方面,促使社会主体自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违背、否认、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施以法律后果、道德谴责以及舆论监督,从而实现对于责任社会的维护。

尤其需关注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社会公共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还是相当缓慢的,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频频发生以“公益”名义从事产品推介等营利性活动、组织行业垄断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滥用公共管理职能侵害本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等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的事件。政府是社会公共组织的监管者,应当依法监管社会公共组织的建立和运作,引导社会公共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同时,建立对社会公共组织的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此来加强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责任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但主要是政府的。认识政府责任,应当明确将政府置于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实现从单一视角向协同视角的拓展,将政府的责任拓展到整个责任社会、拓展到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的树立中,在建设责任政府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对于责任社会的践行者、示范者、培育者和维护者的地位和作用。

[1][英]齐斯·佛克.公民身份[M].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3.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

[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M].赵伯英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204.

[4]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57.

[5][法]H·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M].周安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4.

*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科项目(编号:2010SK004)暨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0年资助项目(编号:A2010046)的阶段性成果。

2012-02-06

黄金满,安徽中医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

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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