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肥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2012-08-15金峰
金峰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 合肥 230071)
试论合肥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金峰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 合肥 230071)
“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法院的工作要为城市建设服务,“执行难”是一个困扰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在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基础上,从建立综合督促制度、信息网络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市的执行联动机制,进而打造我市的社会诚信体系,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更多地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得以实现。
合肥市 执行联动机制 诚信体系 构建
一、合肥市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状况
近年来,合肥市的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正呈现跨越式地大发展,当然法院工作包括我们合肥中院的执行工作也一直强调在争取“全国一流,全省领先”,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前些年也只有60%多。为破解“执行难”,在市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近年来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还是卓有成效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正在我市逐步形成。2007年我市就相继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8年6月,市中院院长许建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作了 《关于我市法院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报告》,就破解“执行难”、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行了汇报,并提请审议。2009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社情和执行工作实际,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了 《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报告》,市委政法委对报告给予高度重视,随即以该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意见的附件中,明确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和职责,并在第一时间召开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人大副主任、法院院长等为副组长,各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 “合肥市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协作工作,确保联动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单位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2010年上半年市中院根据上述《决定》精神与22家联动单位签订了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各协助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内容,由法院将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海关监管物品、国库支付中心、社保帐户缴费、申报、退税等财产情况,及住宿、上网、税务登记等信息材料。同时,借助协助执行单位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社团法人登记,工程承揽、项目许可、资质审批、规划报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鉴证业务的采购招投标,个人出入境,通关,福利彩票点的销售资格,道路运输,信贷投资融资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丧失其社会信用度。2010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总体上来说,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启动时间早。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比最高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时间要早二三年;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全省也排在前列;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不仅是全省第一个,受到省高院的肯定和推广,而且比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 《意见》还要早半年多。
(二)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党委、人大、政府不仅积极成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各类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还颁布各项规定与《决定》,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同时展开有力的督查,将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协调会,认真制定协助执行办法,开展具体协助工作。
(三)制度全面,落实到位。我市既有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又有市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人大发布的《决定》,也有各成员单位与法院之间的具体 《协助执行办法》,内容非常祥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成员单位也自觉地在协助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行联动机制联席会协调解决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如“桃园房产案”,“双龙案件”等等;市内的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查询效果不显著的情况下,不仅向市法院迅速提供被执行单位的帐户,还提供自然人帐户的查询,极大地支持了法院的工作;一批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或信贷投资融资及土地的规划报建;一批老赖被公告和限制了高消费等等。正是联动机制的作用,近两年市中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位居全国前列,获得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称号,结案率、到位率等多项考核指标均居全省首位。
当然,目前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以下些问题:
(一)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尚未定期化、制度化。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还是针对特殊的情况和具体的案件来开展,对于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分析以及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尚不及时。
(二)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系尚未实现在线传递、共享。无论是法院的查询等手续还是成员单位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况的获悉,目前仍然只能依靠书面材料来进行传递,增加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三)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部分难以到位。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发起成立新公司或成为股东的限制、对被执行人及其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的限制等等存在着不同原因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的查询出现新情况与新困难。人民银行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报省法院后再集中查询,由于积压在一起,人手不足,造成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需要较长的时间。
(五)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力度不够。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强制搬迁等执行工作中比较得力,但由于受警力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方面成效不明显。
二、进一步完善合肥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想
当前,我市正在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未来五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6000亿元,占全省比重提高到25%以上,全市人均GDP达到15000美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2.5万亿元,其中工业投资累计8500亿元;合肥城区常住人口将突破400万人,建成区面积扩大到410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到75%。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必将给城市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管理理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带来全方位冲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无论是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上都要超前谋划、科学应对,做好准备、迎接挑战。法院审判及其执行工作要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就必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那样,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市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此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到位率,打造我们自己的社会诚信体系,保护民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氛围。
根据我市目前执行联动机制的状况,笔者就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推进与完善,提出以下几点主要构想:
(一)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负责人谈话、被执行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敦促负责的综合督促制度
1.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将执行案件情况纳入文明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目前已实施),对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文明评比资格、并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工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金融等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造成后果的同样实行“一票否决”。
2.对法院执行时协助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碍执行,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由党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造成损失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由协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人大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由政法委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党员、干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罚款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晋职、晋级。机关干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予以停职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1.全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号、执行标的在网上公布,进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我市可通过技术手段,让这个系统跟全市的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等协助执行单位系统进行链接,改变现有的依据书面材料沟通不畅的局面,让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通过联网查询,更细致、更严格对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号、贷款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或其法人再设立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买房、买地、买车等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进行限制……。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资信,理性地选择,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2.发挥各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资源作用。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管理网络、税务系统的管理网络等。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院足不出户联网查询,当然前提是指定专人,设定专用密码,严格审批。通过这些网络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打破部门管理壁垒,便于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高效、及时执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
(三)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到场,对临时的问题协调,可不定期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的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除了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两名联络员,对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四)推广执行联络员制度
我市肥西县法院试行的执行联络员制度经过几年的操作来看,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值得在全市推广。可将执行网络延伸到基层,积极推动在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立执行联络点,发展壮大执行联络员队伍,将那些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同志发展为联络员,建立多层次、覆盖全区的协助执行网络体系。发挥联络员队伍贴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冲突,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联络员工资报酬和培训等待遇问题,还需要党委、政府给予大力支持。
(五)建立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公检法三家联动机制
目前,我市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较少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法院也向公安机关进行过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为准确、及时地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精神,建议制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相关文件。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及时审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依托公安管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
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争取与市公安局达成如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内容:
1.在法院设立执行联络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收集、研判、报送、反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网上布控。
2.借助市公安局的巡查机制,动态查找被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协查函提交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协查对象并经确认后,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处理。
3.加强与市公安局“110”联动,查找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确定的重点执行案件,法院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送联动报警名单,并附拘传手续。同时,法院设立24小时联动热线,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0”报警卡。当持卡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并报警时,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应当出警采取适当的手段控制被执行人或带回派出所,并及时移交法院处理。
(七)完善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等措施
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和悬赏执行可配合使用,通过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协助行为,对被执行人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和代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事先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誉评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将其列上黑名单,分批进行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我市法院已经多次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也在媒体上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曝光后主动对债务进行了履行。但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一是协助曝光的媒体可扩大化,不仅限于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都可予以公布。二是曝光应常态化、定期化。三是限制高消费后各协助单位如机场、高档私立学校、高级会所等等要认真在自己的网络里备案加以落实限制。四是对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的义务人实行悬赏举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建立执行专项救助机制
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因,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市无专项的执行救助资金,个别执行救助案件的少量救助资金还是统一纳入涉法涉诉信访专项资金中解决的。为促进社会和谐、体现人文关怀,有必要将司法救助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子系统,通过执行救助机制由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救济专项资金,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适当给予一次性救助,或将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列入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长期救济,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结束语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目的就是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被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被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被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被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目的在于实现三个转变: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011-12-23
金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合肥市委党校第38期青干班学员。
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