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2012-08-15王思明

关键词:遗产地文化遗产农业

李 明 王思明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李 明 王思明

近年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因面临诸多困境和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当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面临社会普遍缺乏保护意识、保护主体存在结构性缺失、对保护对象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保护利用与农村发展矛盾日渐突出、工业化城市化不断侵蚀其生存空间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包括对传统农业文化的认识偏差、管理体制不合理、学术共同体未形成、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和战略规划。要解决这些困境,应该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构建学术共同体、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制定战略规划。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困境;对策

农业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是我国数千年农业文明的见证,代表着我国人民的典型生产生活方式,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的基因库和重要资源。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农业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类型全面、内容丰富,但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迅猛冲击以及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大量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和被抛弃的危险。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社会普遍缺乏保护意识等诸多困境,造成这些困境有其深层次的文化、体制和机制根源,而化解这些困境的对策需要立足长远,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着手。

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困境

目前,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保护实践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保护工作进展总体比较缓慢。

(一)社会普遍缺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树立保护意识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条件,而保护意识的强弱制约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否。目前,由于对农业文化遗产认知的有限和受价值观等因素的局限,从政府、社会公众到广大农村居民都普遍缺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致使其处于不断被破坏、被遗忘和被抛弃的境地。这已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困境。

从政府方面来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还没有被纳入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府工作的视野,普遍存在保护意识淡薄的情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方面,除了文化、文物等少数职能部门外,大多数职能部门既不了解,也不关心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即使是这些少数相关政府部门,也因为缺少专项资金和明确的工作要求,并没有真正落实多少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政府方面,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项目的开展,使一些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农业文化遗产的现实价值和重要性。但除了拥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的浙江青田县、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江西万年县、贵州从江县以及有望被列入保护试点的云南普洱市、内蒙古敖汉旗等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没有系统开展过相关工作。据笔者在江苏淮安、泰州等地的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都不了解农业文化遗产,不清楚其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也不清楚应该由哪个职能部门来负责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甚至很难找到熟悉本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人员;地方政府一般认为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会占用政府资源,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不愿将其纳入工作范畴。

对社会公众而言,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的遗产概念,相对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耳熟能详,明显要陌生许多。尽管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提出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并开展了一系列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工作,媒体也进行了一些宣传报道,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还是对农业文化遗产缺乏了解,广大农村居民由于受文化程度和获取信息渠道等因素的限制则了解的更少,甚至对农业文化遗产被破坏熟视无睹。总体来说,社会公众和广大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即使对此有所了解的人一般也会认为保护工作与己无关,或至多关心与己利益相关的部分。

即使在一些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遗产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保护意识淡薄,遗产地农村居民往往参与程度低,游离于保护行动者的主体之外。据报道,被誉为中国第一生态博物馆的梭嘎苗族生态博物馆,经过轰轰烈烈的建设之后,如今留下的仅是与村落相分离的作为博物馆资料中心名号的建筑群,村寨已经转变为一个旅游接待的景点。作为云南文化生态村重点建设的云南景洪基诺族巴卡小寨,在项目组离开后,有组织的村落文化传承、保护活动即走向停滞,博物馆关门闭户,其他试点村落也逐渐向民俗旅游村寨转向[1]。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存在“结构性缺失”

从理论上说,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遗产地农村居民等,他们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处的地位、执行的职能、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

政府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在制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保护经费投入、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的重视与否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关键。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据笔者在江苏各地的调查发现,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总量就偏少,包括农业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紧缺现象尤为突出,市、县两级特别是县级财力普遍拮据,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安排严重不足,更无专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遗产地农村居民是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农业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保护与传承农业文化遗产也应是其责任。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拥有者,他们希望得到足够的尊重和理解。但据笔者在江苏连云港、泰州、苏州等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尽管许多人都在关注农业文化遗产,但作为最重要保护主体的政府仍然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其主导作用;遗产地农村居民的作用发挥也非常有限,很多居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已经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都去城市打工、就业,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文化缺乏认同,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而留守的老人妇女儿童即使愿意也难以担负起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重任。

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文化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环保组织、艺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拥有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是在学术界有识之士的呼吁下进行的,专业性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种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成立,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咨询建议。

综上所述,与我国农业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相对应的,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存在“结构性缺失”,即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是一些专业性社会组织和学者,政府部门、遗产地农村居民只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遗产保护活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

(三)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目前,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什么”这个问题,国内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

首先,由于历史和翻译等原因,我国学者目前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客体的理论认识存在明显分歧,这种分歧表现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相近的概念包括“农业文化遗产”、“农业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等,“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源自对英文GIAHS的翻译。联合国粮农组织最初使用的英文名称为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简称GIAHS。从2006年起,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始使用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的名称,仍然简称为GIAHS,其定义与内涵也没有改变,即“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3]。“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简称“农业文化遗产”与我国“农业遗产”的长期历史存在和理解形成冲突。“农业遗产”作为我国农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已长期存在,并得到公认,而学者一般将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①“农业文化遗产”适合以其广义的概念来进行界定,具体可以界定为: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与人类农业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固态”或“活态”形式存在的各种有形或无形文化遗产,以及承载它们的活动空间。参见文献[14]。等同于“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在中国当代特定的语境中极易与“农业遗产”产生混淆,这必然会导致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困境。

其次,从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过程来看,我国传统农业遗产研究早期以农业文献传统农业遗产研究者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多为农业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近年来研究的重心逐渐由农业文献扩展到系统深入地探讨传统农业科技和农业经济史,保护的对象也由农业文献扩展至农业文物和“活态”的农民实践经验和创造[4]。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2002年启动的GIAHS项目的保护对象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农业生产系统和景观;我国农业部2012年4月启动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从其定义和特征的描述可以看出是对GIAHS项目的模仿,其保护的对象是中国境内重要而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

总体来看,无论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概念界定和使用,还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展和变化,分歧仍然比较明显,这必然影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进行。

(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农村发展的矛盾日渐突出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不仅要保护遗产的各个要素,而且要保护遗产各要素发展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农业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发展是大势所趋,农村落后的面貌需要得到改善,遗产地农村居民有权享有与城市一样的舒适生活环境和比较完善的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能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使传统农村发展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又能保持特色、使农业文化遗产得到原真性保护,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困境。

在我国,往往只有位于落后、边远、贫困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其原真性因远离城市、远离现代化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同时,这些地区也有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很多地方政府由于认识不足,缺乏理论和技术指导,在农村建设中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照搬城市小区建设模式,兴建所谓的“形象工程”,擅自在古村落内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随意破坏古村落和谐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使农业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破坏,出现严重的“景观污染”或“千村一面”现象[5]。

目前,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利用的主要方式是遗产旅游,随着游客的大量涌入,不仅对物质形态的农业文化遗产造成一定破坏,而且对遗产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形成巨大冲击,随着对物质生活需求的提升,精神需求也会发生巨大改变。

(五)工业化、城市化不断侵蚀农业文化遗产生存空间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对土地、人力等资源的需求使城市不断向农村地区扩展,占用农业耕地,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镇流动,新生代农民多数已不会干农活,甚至没有务农经验,许多农村出现空洞化、空心化,农业传统和农业文化无人传承。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会使农业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不断被侵蚀,导致部分优秀传统农业文化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大量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许多农业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被破坏,众多古村落虽然在中国的行政版图上仍然存在,但正在从中国的文化版图中被抹去。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230万个村庄中,目前依旧保存与自然相融合的村落规划、代表性民居、经典建筑、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已由2005年的约5 000个锐减至目前不到3 000个[6]。

工业化、城市化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如果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无动于衷、无所作为,任其衰败,将会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原因

我们看到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诸多困境仅仅是一些问题的表象,这些问题通常深藏于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思想文化、体制和机制根源之中,对此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反思。

(一)对传统农业文化存在认识偏差

农业文化遗产与传统农业文化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农业文化。政府、社会公众和广大农村居民之所以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是与传统文化日渐式微、社会普遍对传统农业文化存在认识偏差密切相关。

在工业社会取代农业社会、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现代农业取代传统农业的背景下,农业文化逐渐被视为落后、封闭、愚昧的象征,日渐边缘化。造成这样一种文化态势,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与长期以来我们倡导的现代化发展思路对传统农业文化的否定有关。此外,现代学校教育与传统农业文化传承也存在着长期割裂。自鸦片战争后,中国接连受到列强入侵,又在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落伍,这些均被视为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的失败,社会普遍持传统农业文化落后观。与西方现代化根植于自身文化传统不同,中国近代以来,引入西方的现代化价值观并占据了主导地位,取代并破坏着中国传统农业文化[6]。

然而,就中国传统农业文化而言,它在两千多年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成功地维系着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凝聚,使中华民族在内忧外患的冲击下没有长时期地出现解体和分裂。在古今文化的交流中又远播万里,至今不仅影响着中国人思考方式和价值取向,而且在世界范围之内,从近代西方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到现代的英国思想家罗素、汤因比、李约瑟等人都对中国的农业文化给予了高度的赞誉。在中国传统农业文化流变和转型过程中,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天、地、人、物和谐一体的理念,有机关联的整体思维等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的“基本内核”始终潜藏于民族精神的深处,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内在灵魂[7]。

其实在我国的传统农业文化中,有许多值得学习和继承的东西,中国的农业科技和文化曾经长期走在世界前列,对世界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给我们留下异常丰厚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在不同生态环境下形成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种质资源、古代农业遗址、农业民俗文化、农业景观以及相伴而生的农业技术、耕作制度和农耕工具等等,其中的大多数至今仍对农业发展甚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不合理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与我国目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尚未建立起农业文化遗产的统一管理体制,依然承袭计划经济时期条块分割的特点,它分割的依据并非“遗产价值”,而是遗产的资产属性,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形成较大制约。

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涉及的职能管理部门非常多,从职能上看,包括了文化、文物、建设、档案、旅游、农林、水利等部门;从层级上看,涉及国家、省、市、县、乡等层次。具体说来,文化部门负责农业民俗、部分农业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文物部门负责部分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建设和文物部门负责部分农业聚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管理工作;档案部门负责保管部分重要农业文献(馆藏文物)的管理工作;各级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负责部分农业工具、农业文献(馆藏文物)的管理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部分农业工程、农业景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部分农业特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等)的管理工作;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许多作为活态遗产的部分工程类、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

在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上,各部门间存在职能重叠,管理规则和标准也往往不同,而且各部门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得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相互牵制,文物部门在协调和执行方面则显得无能为力。

(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共同体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共同体还没有真正形成。

德国学者斐迪南·滕尼斯最初提出“共同体(community)”的概念时曾指出:“凡是在人以有机的方式由他们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是有这种方式的或那种方式的共同体”,“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并把它作为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状态。”[8]实质上,共同体是对一套共享的理念和理想负有义务的个人的集合体,而“学术共同体”是从共同体的作用和形式出发演变而来的一个概念。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应该包含共同的理论基础、一定的组织和机制、资源共享、专业出版物、共同的项目等要素[9]。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领域,共同的理论基础、资源共享、专业出版物等要素尚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尚不存在。

毫无疑问,学术共同体的构建将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参与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来的农业历史学、农业民俗学、农业生态学、考古学、管理学、地理学等学科之间,由于各自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表达方式等要素的不同,使不同学科内部形成了各自的学科规范和标准,也造成了学科之间的隔阂与封闭,只有打破这种隔阂与封闭,进行多学科交叉融合,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共同体才能形成。

(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地方政府、相关的企业和遗产地农村居民等相关利益者往往最关注的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成为相关利益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要求不同,满足各自利益的方式与途径也不相同,在实际运作中构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10]。

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各种矛盾的焦点在于利益的分配问题,即相关利益者责权利的分配问题。对于保护、宣传、科研等公益性活动,各相关利益者一般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而对于遗产旅游的收益分配则争夺得非常激烈。

如果不能形成与遗产地农村居民息息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农村居民就不会去考虑保护。他们自身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占用资源,就会对农业文化遗产构成破坏。据笔者在江苏的苏州、泰州等地区实地调研发现,遗产地农村居民普遍希望参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并从中获益,但遗产地农村居民参与很少,遗产旅游的收益主要被对方政府和旅游企业获取,遗产地农村居民获益极少。农业文化遗产旅游主要由旅游部门管理和经营,除能为少数村民解决就业,以及少数经营农家乐等餐饮、住宿的居民可以有较大收益外,大部分农村居民并不能从农业文化遗产旅游中获益或获益极少,有些还要承担旅游带来的环境恶化和农作物、果树等的损失,因此,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并不能调动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相反,在一些农业遗产地,因发展遗产旅游而对农民房屋改建装修、生产生活方式改变进行了一些限制,但并没有对此进行补偿,农村居民意见很大。

(五)政府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战略规划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矛盾,往往体现为地方政府处于多重角色的冲突之中:首先,它是地方经济的建设者,要实现地方工业化发展的指标,这也是体现其“政绩”的重要途径;其次,它是地方社会发展的推动者,要实现城市化发展等指标,这也能体现其“政绩”;再次,它还是地方传统文化的守护者,负有调查、整理、保护、展示、利用农业文化遗产的责任,要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这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政绩”,但显然不是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对农业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不断侵蚀虽然难以避免,地方政府受人力、财力等因素制约不可能实施全面保护,但不能藉此无所作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角度来看,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明显不如地方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重要。但如果从地方长远发展来看,农业文化遗产未来的潜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是非常大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有战略眼光,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进行战略规划。

据笔者在江苏兴化的调查发现,曾经有过“千岛之乡”和“垛田油菜,全国挂帅”美誉的垛田镇,紧邻兴化县城,曾经是兴化垛田①兴化垛田是千百年来兴化人民沿湖或河网低湿地区用开挖网状深沟或小河的泥土堆积而成的垛状高田,是苏中里下河地区一种独特的农田地貌,也是里下河水网地区为抵御洪涝灾害独有的土地利用方式,有“里下河地区的明珠”之称,是千百年来人与水和谐相处的智慧结晶和经典杰作,其独特而亮丽的文化景观全国罕见。保存最好最集中的地区,但因地方政府缺乏战略眼光,许多城乡结合部的垛田被填平,变为城市新区,许多小块垛田被修整成大片整齐的田地;地方政府还在工业化大潮中选择了发展蔬菜加工工业,菜农在垛田上种植经济效益更高的香葱,放弃了油菜种植,原来的油菜花海景观被严重破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距离县城较远的兴化缸顾乡虽然垛田数量相对较少,但保存较为完整,地方政府制定了开发菜花旅游的战略,并着力打造“千岛菜花风景区”,“兴化千岛菜花旅游节”目前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四届;油菜花盛开的季节,游客荡舟其间,会看到“河有万弯多碧水,田无一垛不黄花”的独特农业景观,有“缸顾菜花,全国第二”之称②2009年5月,在人民网旅游频道主办的“中国最美油菜花海”评选活动中,江苏兴化缸顾乡千岛菜花荣获第二。。

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对策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破解之道,无论对于学者还是政府而言都是个难题,没有轻而易举的速成捷径,只有立足长远,从思想意识、管理体制、共同体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战略规划制定等角度寻找突破,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难题。

(一)提倡“文化自觉”,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任何一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从被理解到广泛认同,再到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逐渐被承认和不断推动的过程。只有唤醒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使其社会各界实现“文化自觉”,才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力保障。因此,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应通过宣传教育,提倡“文化自觉”,纠正农业文化落后观,正确看待传统农业文化,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这种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对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与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条件[11]。我国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实践活动发端于20世纪初,但一直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注,直到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项目的启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实际就是一种缺乏“文化自觉”的表现,是借由西方人的价值观来认识中国传统农业文化。

费孝通先生主张每个民族都要通过“文化自觉”来重新审视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安身立命”之地,最终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应该是“文化自觉”后的具体行动。任何来自外部的“越俎代庖”式的“保护”,都难以真正起作用,使农业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和发展,最终还要依靠遗产地农村居民自己的觉悟和行动,一切外来的努力都不能代替遗产地民众的“文化自觉”[12]。

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政治架构已经解体和消失,建立在这种社会架构基础上的农业文化也必然发生历史性的变迁。仅仅靠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通常解决不了农业文化认识偏差问题,这些项目大多关注于某些类型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却忽视了造成农村居民对农业文化产生认识偏差、保护意识淡薄的症结所在是缺乏传统农业文化素质。

在当今社会环境下,要使农业文化为社会所接受,就必须通过“文化自觉”启蒙,加强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培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传承并创新农业文化,使之适应新的环境下并不断发展。可行的思路是:一方面,遵循知识传习规律,与村办小学等农村教育单位合作,实施针对农村成年居民的思想意识干预,开办乡村社区成人学校,让农民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农业生产技能和致富本领,让遗产地居民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可借鉴西班牙等国家的经验,与中小学教育结合,在中小学校开设有关遗产保护课程,保证民众从小就形成尊重、保护遗产的意识,还可以通过特色乡土教材的编写,将遗产地特色的传统农业文化知识、技能引入课堂,使当地中小学生成为本土农业文化知识的传习者,使此类学校同时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和合理利用的传习场所。这些农业文化基因的传承,将会逐渐改善和提高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保护我国类型多样、内容丰富、数量庞大的农业文化遗产是一项非常复杂、困难的工作,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迫切需要各领域的保护主体联合起来,构建共同体,形成“统一战线”,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首先,应借鉴发达国家遗产管理归一化的经验,在国家层面上构建统一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可考虑由文化部和农业部共同牵头,建立农业文化遗产联合保护管理机构,参与单位应包括文化、文物、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建设、档案、旅游、环保等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各自职责、协调机制等内容,最终形成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共同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规划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体系;做好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建立各级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和保护规范;设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可以多元化:以政府起主导,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13]。

其次,在社会参与方面,可考虑构建由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参与的机制,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共同体,合理分配责权利,形成社会支持网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鼓励农业文化遗产的关心者如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种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组织、媒体等多元实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特别是提高遗产地居民的参与程度,突出其主体地位[14]。

(三)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学术共同体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无疑是一个价值很高且充满挑战的研究领域,需要多学科交叉、多角度分析、多方法并用。其中,科技史和农学、生态学、地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将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学科,这几门学科的交叉学科及衍生学科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理念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上,中国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也必将有效推动各学科的融合[15]。

要考虑在高校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共同体,共同探讨“农业文化遗产学”学科的建构和发展;应鼓励该领域多学科交叉融合,促进人文社会科学进一步与自然科学相结合;鼓励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加强对保护理论、保护方法和保护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强该领域专家学者合作交流的平台建设,定期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或学术论坛,定期组织编制《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蓝皮书》,在相关专门学术刊物设立农业文化遗产专栏;政府应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在相关科研项目的领导、协调和具体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法国的“国家文化遗产(科技)研究计划”,由政府投入,集中了53个研究团体,进行科研项目攻关,涉及了保护理论、基础研究、保护技术和具体保护工程项目等众多领域[16]。

此外,在人才队伍方面,可考虑由高校、科研院所、农业博物馆和地方职能部门联合培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方面的专门人才,设立相关学科专业,加强有关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四)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农村发展的关系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一是“绝对保护派”,即农村发展要完全让步于遗产保护;二是“优先发展派”,即遗产保护要尽可能服务于农村发展。遗产保护与农村发展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要正确理解遗产保护和农村发展之间关系,在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达到和谐[17]。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最终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而社会福利的增长不能为少数人所垄断,必须成为大众的福利。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有权利享受农业文化遗产,另一方面,遗产地农村居民要有权通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谋取相应的福利。

地方政府要从构建利益共同体的角度出发,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企业和遗产地农村居民共同参与,建立科学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利益协调机制,有效化解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要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尊重遗产地农村居民的意愿,尊重他们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不能一厢情愿地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将农业遗产地变成博物馆,将村民和农业文化遗产视为“活化石”;要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挖掘农业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对农村发展的积极意义,使农业文化遗产融入现代农村社会生活,发挥更大作用。

(五)制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战略规划

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保护农业文化传统的需要;是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需要;是确保农业乃至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保护未来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机会。

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单位。在农业文化遗产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战略规划,同时将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纳入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规划,规划应以整体保护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皖南古村落宏村通过战略规划进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利用就是一个成功案例,其采用的是“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村民参与”的三方合作模式,但企业的角色在宏村很“淡”。早在1997年,黟县政府以古民居旅游资源和古祠堂群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参股方式,中坤集团以现金方式逐步投入,开发经营包括宏村在内的三个古村落,并邀请古建筑保护专家研究制定《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宏村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制定了《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和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成立遗产保护管理监察大队和民间保护协会,强化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监控,形成了县、镇、村、民间组织四级保护管理网络[6]。

[1] 杨正文.走出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中国民族报,2010-08-13(09)

[2] 周锦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结构性缺失”.红旗文稿,2010(15):24-25

[3] 闵庆文.关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中文名称及其他.古今农业,2007(3):116-120

[4] 王思明.农史研究:回顾与展望.新华文摘,2003(3):59-63

[5] 刘世锦,林家彬,苏杨.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86-287

[6] 章轲.中国古村落争夺战:保护与推土机赛跑.第一财经日报,2012-07-24

[7] 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1

[8] 张磊.中国传统农业文化的当代价值.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11-115

[9] 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8-65

[10] 张建科.教育技术学学术共同体的构建.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9(5):22-27

[11] 魏小安,窦群,彭德成.发展旅游和遗产保护能否“双赢”(上).中国旅游报,2002-12-11

[12] 费孝通:对文化的历史性和社会性的思考.思想战线,2004(2):1-6

[13] 田青.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未来.新华文摘,2010(23):110-112

[14] 李明,王思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什么与怎样保护.中国农史,2012(2):119-129

[15] 李明,王思明.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调查与实践探索.中国农史,2011(1):128-136

[16] 孙业红,闵庆文,成升魁.“稻鱼共生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研究.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8(4):991-994

[17] 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国家文物局.2020年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研究∥2020年中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研究(下),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2004:1172

[18] 李文华,闵庆文,孙业红.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地理研究,2006(4):561-569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gro-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i Ming Wang Siming

In recent years,agro-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has been more and more concerned in the community,however,it still faces very grim situation.China's agro-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faced with five plight:lack of community protection awareness,structural lack of the main body,large differences of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contradictions of protection and rural development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steady erosion their living space.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se difficulties including:understanding bias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cultural,irr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the academic community is not formed,lack of interest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and strategic planning for agro-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To resolve these difficulties,it shoul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awareness of the whole society and establish government-led management system,academic community,and interests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step by step.

Agro-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ifficulties;Countermeasures

2012-07-26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地重大招投标项目“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共同体构建”(2012JDXM01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地重大招投标项目“江苏农业文化遗产调查研究”;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2011ZDIXM013)。

李 明,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历史研究中心讲师;王思明,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210095。

(责任编辑:常 英)

猜你喜欢

遗产地文化遗产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中国七地入选全球首批地质遗产地名录
World Heritage Day 世界遗产日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中国世界遗产地保护与旅游需求关系
申遗重要俦;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