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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思考

2012-08-15杨顺良陶小琴高霞谭建明

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红会协调员捐献者

杨顺良 陶小琴 高霞 谭建明

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为建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中国红十字总会(以下简称红会)、卫生部于2010年3月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3月,16省市试点单位共完成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1],在这过程中初步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的工作模式。两年多的实践证明,没有协调员就没有器官捐献,而协调员队伍建设水平决定了器官捐献的数量和质量。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方面还有相当的差距[2-3]。为了适应器官捐献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应该走上职业化建设的道路。

1 现阶段协调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协调员队伍非专业化明显

尽管20世纪70年代国内临床就已较为广泛地应用器官移植技术,但当时有特殊的供者来源,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一直未能开展。因此也就没有器官捐献协调的需求。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开始后,立即在全国各地指令性地成立了主要由红会工作人员和各级医院医护人员为主组成的协调员队伍。这些协调员仅经过卫生部、红会组织的短期培训即获得聘任,未通过严格的考核,未经过必要的录用程序。事实上,他们的职业仍是医生、护士或红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绝大部分用于完成各自的日常工作,捐献协调只是他们的一部分工作,因此现有的协调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调员。

协调员的工作涉及器官捐献知识宣传、心理辅导、档案管理、丧葬安排、悲伤安慰、清明纪念等,既有高度的专业性,又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这就要求协调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器官捐献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深入思考,自觉探索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协调员专业背景以护理专业居多,原有知识结构与协调员的要求不甚吻合,加上相关器官捐献和移植继续教育不够深入和全面,器官捐献专业理论欠缺和职业素养单薄,工作时往往依赖个人过去其他工作经验或朴素的道德观,在进行器官捐献知识宣传以及与捐献者家属沟通时缺乏底气、信心不足,较难胜任目前的协调工作,难免流失潜在的捐献案例。

1.2 协调员职业方向不明确

目前,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参与除具体手术操作外的整个器官捐献和器官获取流程,包括家属沟通、法律文书签署、器官切取过程见证、器官分配、困难救助与丧葬等,协调员职责范围似乎过于宽泛,工作繁杂、无重心;另一方面,协调员的岗位设置没有明确规定,协调员角色界定模糊,单位管理部门人员配置欠合理;协调员本人更多地仅将器官捐献工作作为一种副业,在原本繁重的医疗护理工作和红会日常工作之余,常感到分身乏术,无暇考虑持续改进器官捐献工作。因为职业尚未得到认可,许多协调员并无长期从事的打算,或者作为职业生涯的一个过渡阶段,所以工作不积极主动,更谈不上敬业;因为没有设置晋升晋级要求,协调员对其未来发展充满迷惑和担忧。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器官捐献工作的连续开展,也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协调员队伍的系统培训,影响器官捐献工作的质量和整个队伍素质的提高。

1.3 国家相关配套制度缺陷

器官捐献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宣传、公安、交通、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都要出台相关政策,以明确各自职责,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大量潜在捐献案例,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员无法及时介入;当奉献了无私大爱的捐献者有减免丧葬费和提供一个祭奠场所需求时,协调员常常无能为力;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与共享体系,目前基本是由器官移植医院主导器官分配,红会专职协调员无法完成真正的见证,这些制约也束缚了协调员工作开展。

目前国家对协调员的工资待遇、激励机制、意外保险等基本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协调员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员一旦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各方面都要去摸索,甚至被误解,职业压力大,有时即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仍无所获。由于医院兼职协调员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器官捐献宣传与协调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对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没有合理和明确的评价体系,干好干坏一个样,干长干短无差别,辛勤付出得不到尊重,挫伤了协调员自我提升的积极性。

2 器官捐献协调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

职业是指人们专门从事的某项工作或岗位。它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并随着社会分工的稳定发展而构成人们赖以生存的不同生活方式。当某种专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职业产生。职业化则是指人们专门从事某项工作后逐渐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意识、职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获得职业资格的过程。专业化强调的是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可以用特定专业领域的量化标准进行衡量。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专业化是职业化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化是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和终极目标[4]。要实现职业化,首先要求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接受过相应的基础教育,具有某种专业学历,按规定参加过相关业务知识的系统化专业培训,掌握或熟练掌握某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规范,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执业、从业资格),且在实际工作中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职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其次,组织要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化制度,完善职业管理、规划、培训、考核、认证机制,以形成一套促进国家、事业和个人共同发展的职业化建设体系。

器官捐献协调员是随着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社会分工,也必将随着器官移植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成为一部分人一种长期的、专门从事、赖以谋生的职业。不管原来从事什么工作,一旦进入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工作岗位,都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5-6],不断接受专业训练、调整知识结构、规划职业方向,这样才能在移植事业进展的同时自我实现、自我提升。

推行职业化制度是未来人才发展的主要趋向和潮流[7-8]。职业化是协调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制度化体现,是指协调员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9]。加强协调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并积极有效地扎实推进,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职业化建设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职业意识。职业意识表现为对所从事的工作积极认真,有责任感。器官捐献直接关系到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广大器官终末期疾病患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国际形象。协调员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器官捐献的宣传员,器官捐献延续生命是一项崇高的大爱精神,对社会能产生积极的引导和感召作用,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脉相承,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与推广器官捐献,不断提高全民的知晓率和支持率。只有达到全社会共识、全社会支持、全社会参与,器官捐献才能更快、更好、更健康地发展。当然,器官捐献工作非常敏感,除专业知识外,协调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与诊断标准,杜绝不规范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积累职业知识。职业知识是捐献协调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捐献协调员在国外发展得较为成熟,是一支非常专业化的队伍,他们不仅懂得医学,而且懂得伦理学、心理学[10-11]。我国的捐献协调员也应该有较高的专业学历,较宽的横向知识面,掌握政治、法律、心理、伦理等基本社会科学知识和医学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核心思想和方针政策,才有能力和方法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理解群众、尊重群众,尽可能地去捕捉所有可能的捐献机会,及时发现最可能的捐献者,并在器官捐献实践中不断提高和丰富自己。

三是提高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职业化建设的首要条件。具有扎实职业知识的捐献协调员,能够在实践中锻炼出较强的观察判断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参谋决策能力、指挥协调能力、优质服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等[12-13],更好地承担起器官捐献宣传、实施以及与各级医疗单位相互协作的重任。

四是培养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建设是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由于器官捐献工作涉及到每个人的健康与生命,因此,必须从政治高度认识到严格执行我国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敏感性,倡导敬业、奉献精神,必须提出明确的职业纪律要求,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捐献制度与流程,自觉保护和争取捐献者的利益,充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和家属的合理要求,为捐献者家属提供“零距离”的贴心服务,绝不能以捐献者的生命为代价而从中谋取私利。

3 实现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职业化的途径

3.1 制定器官捐献法,确保器官捐献工作有法可依

在器官移植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起,都已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器官捐献、移植行为,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为了实现器官捐献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国在试点期间出台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了器官捐献工作流程,不断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这些管理办法、分类标准与规章制度对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法律制定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限于当时国内外形势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侧重于监管不规范的移植,规定各级红会的职责仅是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要使红会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介入器官获取、共享和分配过程,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行为,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红会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内容界定等方面应予进一步的明确。立法对保障公民实现捐献意愿,缓解器官供需矛盾,避免各种违规操作和行业无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3.2 设立专门机构,健全组织领导

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西班牙),还是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阿根廷),都成立了独立的专业机构开展此项工作[14-16]。我国试点各地正在进行卓有成效的探索,如天津市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隶属于天津市红会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为全额拔款处级事业单位[17]。这些组织和机构的建立,为器官捐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从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独立运行近10年的经验来看,专门机构独立运行、专职人员承担工作将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有效提高捐献率[18]。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既有红会的组织推动、宣传动员、捐献见证、抚恤救助等,又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准入监管及医疗机构的配合,还有社会上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协助参与。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相应规定,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合作主要依赖协调员的情感投入,取决于协调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沟通协调能力[12]。为了保证器官捐献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化文件,明确协调员的工作权限和其他单位应尽的义务。

3.3 建立严格的选人机制,加强培训与考核

职业化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选拔和培养协调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现协调员队伍专业化、知识化。必须充分认识器官捐献工作内涵,制订恰当的协调员从业标准,从协调员职业化的要求出发全面规定聘任资格,尽可能在医疗、护理、心理、社会管理等专业领域内挑选,规范选任程序,从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职业门槛[14,19]。西班牙的捐献协调员都是专业医疗工作者,大多数是内科专业医师、重症监护专家或肾病医师[13];日本负责尸体供者和脑死亡供者的捐献协调员通常是国家移植网的员工,负责接受供者的移植协调员是医院移植中心的护士兼职[11]。鉴于我国国情与当前器官捐献工作的需要,器官捐献工作应从其他工作中剥离出来,红会器官捐献协调员应专职从事器官捐献工作,不再承担其他工作;而各医院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仍以护士为主体,逐步吸纳重症监护医生[20],这是因为护士能够对捐献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而全面的护理,方便与家属接触,也有利于开拓新的服务领域。

要加强协调员的聘任前培训,提高协调员对器官捐献工作的认识水平;对所聘任的协调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实现各级红会专职协调员和医院兼职协调员以及志愿者的全覆盖培训,以不断提高协调员的业务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职业化协调员队伍。要为各级协调员搭建交流工作经验的平台,举行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会,充分展示协调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业绩。在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还应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捐献协调员的工作琐碎,任务繁重,没有上下班时间概念,经常通宵工作,要有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心理准备,要能贴近捐献者、家属、医生及其生活环境,于细微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西班牙捐献协调员对自身工作具有极高使命感和责任心,对社会承诺其捐献热线电话每天24 h接通,全年无休,确保自愿捐献者能及时有效实现其愿望,这点非常值得我国协调员学习。

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将很大程度激发协调员的工作热情[20]。器官捐献评估是整个器官移植体系的一部分,建议各级财政对器官捐献的支持力度应与捐献业绩挂钩[21]。这将有效促进各级协调员积极投入、挖掘潜力。美国的捐献协调员通过对院内死亡病例的回顾分析,更准确地找到医院内的潜在捐赠者,显著提高了器官捐献率[2]。不同医院间实际捐献情况的比较,有助于激发医院挖掘自身潜力的积极性。当然,做好器官捐献评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切实需要设置适宜的评估项目,需要捐献各个环节的配合,如详尽的病历记录、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科学的诊断标准、齐全的急救设备等。科学的评价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有效地评定协调员的工作实效。

同时应当建立精神激励、物质激励、职业发展激励等多方面的长效激励机制,以树立先进典型的精神激励为先导,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解决好工作待遇与职业发展问题,使协调员能从多方面体验到这项职业的自豪感、成就感,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协调员队伍行列,服务奉献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第一线。

4 结语

器官捐献离不开协调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职业化协调员队伍,才能及时发现器官捐献者,提高器官捐献率。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经历实践中探索、认识上深化、理论上总结的过程,是需要集全系统之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的工作,所谓任重而道远。

志谢 感谢沈敏副编审在成文过程中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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