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
2012-08-15曹会智牛俊峰陈泽东单长华
曹会智,牛俊峰,陈泽东,杨 超,单长华
( 军事交通学院 a.装备保障系; b.研究生管理大队,天津 300161)
车辆装备军民一体化保障,是加快推进新型车辆装备形成作战保障能力的迫切需要,是适应车辆装备高技术化发展趋势、积极从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科技工业获取有力支撑的创新实践[1]。合同商保障作为我军车辆装备军民一体化保障的主要模式之一,是贯彻胡主席重要指示,在新形势下促进新型车辆装备保障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车辆装备保障的必然趋势。
1 概念与内涵
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是指由签订了装备保障合同的车辆装备承制单位或其他地方力量实施的车辆装备保障[2]。军队为满足遂行各项任务的需要,以装备保障合同为手段,将缺乏保障条件、技术复杂,同时又适于地方企业完成的车辆装备保障工作,采取承包、委托等形式,交由合同商来完成。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任务主要包括: 装备维修、人员培训、技术研发、技术远程支持、维修资源研发、器材储供、运输配送、质量监控等。
近几场高技术战争的实践表明,有效运用合同商保障,可以使军队根据任务需要,迅速及时地扩大或压缩可以利用的保障资源,持续地获得所必要的保障,同时能够降低保障费用和提高部队的训练水平。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作为我军可以采用的一种适时、经济、高效的车辆装备保障模式,已经引起了军内外的广泛关注。为此,必须充分认清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推进具有我国和我军特色的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的建设。
2 地位与作用
实行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保障力量由过去“一元化”变为“多元化”,这是我军车辆装备保障建设的重大变革。由于军队车辆装备保障工作带有较强的特殊性,合同商实施保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建制保障力量仍是我军新型车辆装备保障力量的主体,在多元化装备保障力量体系下,其职能和核心地位没有发生改变。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力量,主要由装备承制单位和社会保障力量组成,是车辆装备保障的辅助、补充和后备力量。
2.1 适应车辆装备高技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大量新型车辆装备不断编配部队,这些装备结构复杂、技术精密、集涡轮增压、ABS 防抱死、中央充放气、独立悬架等多种新技术于一体,信息化程度高,技术融合度高,保障专业性强。对传统的结构简单、技术相对单一的车辆装备来说,依靠军内自身力量能够较好地解决其保障问题,而面对当前的新型车辆装备,建制保障力量不掌握其核心技术和全面、原始的工艺和技术资料,且基本不具备独立开发维修保障资源的能力,完全依靠军队自身力量形成部队等级修理能力困难很多、周期很长,需要合同商参与保障。
2.2 解决车辆装备全寿命管理的必然途径
目前,我军综合保障机制不完善,新型车辆装备编配部队后,军地双方难以就车辆系统性能、备件、维修及装备的改进等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对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车辆的保障能力形成严重的制约。各军种之间的维修基地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布局不合理,缺少系统协调,难以做到保障能力的相互兼容和综合利用,对新型车辆装备的维修保障能力较弱,维护费用较高,保障效益低下。因此,依托车辆装备承制单位,实施装备合同商保障,是解决当前我军新型车辆装备保障所面临问题的重要途径。
2.3 满足车辆装备保障人员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新型车辆装备集多种高技术为一体,对保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新型车辆装备系统性强、技术先进,要求维修保障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技术。我军车辆装备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大量高新装备列装部队,使得维修人员知识结构老化、能力素质薄弱的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对装备科技动员对象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很多新型车辆装备的部分元器件由地方企业研制生产,构成复杂,形成保障能力周期长,需要特别重视动员对象的科技水平。
3 问题与不足
虽然我军已经在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对于合同商保障的法规制度、管理机制、力量整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多个方面存在不足和空白,这严重制约了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的发展。
3.1 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法规制度建设滞后
我军车辆装备保障工作己经形成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但随着近年来车辆装备研制和列装的快速发展,以及合同商不断参与车辆装备保障,急需对原有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增补、修订和完善。规范合同商参与车辆装备保障的相关法规制度还有待建立;装备研制中保障性工作的内容、实施、检验验证等方面缺少规范性规定。
3.2 合同商管理体制不适应全寿命周期管理的需要
我国车辆装备的论证、研制、生产、使用和保障是由不同部门分段管理。虽然总装成立后大力强化了对装备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协调,但客观上还存在着车辆装备研制和保障分段管理现象,且不同管理机关之间属平行关系,各有各的职责分工,缺少有效的协调沟通,不利于合同商保障力量的建设和新型车辆装备迅速形成保障力和战斗力。
3.3 合同商保障力量有待统筹整合
当前,车辆装备合同商力量已初具规模,但还没有形成适应新型车辆装备保障需求的有机整体。根据车辆装备的特点和保障需求,遵循科学规律进行统筹整合,研究建立力量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协调统一的合同商保障体制,将合同商保障力量统筹整合、协调发展,是现阶段车辆装备保障体制发展的趋势。
3.4 合同商生产设施未得到充分利用
经过多年研制和生产能力建设和积累,车辆装备合同商大幅度提高了装备研制和生产能力,同时也形成了对装备进行保障的能力。如果不能在装备保障领域获得一定的任务支撑,不仅造成生产能力的闲置和浪费,而且为装备服役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保障的队伍和生产线也难以保持。目前在新型车辆装备保障工作中合同商己经承担着一定的维修保障工作,但还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3.5 信息化保障平台建设差距甚大
我军现代化水平相对较低,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限的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战场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和优化,部分保障任务难以及时有效的完成。同时由于军地之间网络不能互通,网络化CITIS( 合同商综合技术信息服务) 和远程支援保障技术也在时间内难以实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的信息化发展。
4 对策与建议
结合我军车辆装备发展现状,认真借鉴外军以及其他装备的合同商保障成功经验,将车辆装备合同商力量与建制保障力量有机整合,建设适合我军体制的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模式。
4.1 制定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的政策法规
应尽快从国家和军队层面制定有利于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实施的政策,并在国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内,构建装备合同商保障的法规体系。在政策方面,通过颁布系列政策,明确规定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引导装备合同商保障的建设。在法规方面,对现行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适用条款;尽快制定并颁布相关的法规和配套的技术手册,使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在政策法规的约束下顺利实施。
4.2 统筹协调军地双方车辆装备保障力量建设
从我军车辆装备保障长远发展着眼,必须统筹处理好建制保障力量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关系,实现军地装备保障力量的有机整合。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赋予相应的职能,科学构建我军车辆装备保障能力生成、储备和输出的新机制,逐步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体制,对车辆装备保障力量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确保实现优势互补和系统优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车辆装备保障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与引导,并实施一定的训练或培训,提升其战备水平和综合实力。
4.3 落实“四个机制”,确保质量效益
我国新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尚未成熟,管理体制仍不完善,“四个机制”在车辆装备保障领域落实还不够深入,竞争不公平、评价不公正、激励不充分、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客观存在。军队必须加强监督,并采取经济上的激励手段,保证合同商人员都在自己的控制之中。在制定预案选择合同商上,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用。对于合同商已完成的工作要有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为奖励和今后选用的依据。
4.4 打破“技术壁垒”,扩大业务范围
将军事技术与民用技术隔离,不仅制约了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更使民用企业进入军队车辆装备保障市场面临重重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军民“技术壁垒”。还要积极通过政策法规拓展地方企业参与军队装备保障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发掘合同商的装备保障潜力。用成熟民用规范和标准取代一些军用规范和标准,促进高技术产业民转军,并允许更多地采用两用产品、技术和工业操作规程等,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上为车辆装备合同商开辟参与装备保障的途径。
4.5 完善配套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科学调整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建立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培育装备保障市场;要尽快构建合同商评价指标体系及合同商评价模型,为今后合同商的择优 选用提供对照和参考;要充分发挥现有军地协调部门和机制的作用,重视军事代表机构对装备合同商保障力量的组织协调作用,构建科学合理、高效顺畅的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指挥管理体制和机制;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制定相应的规避、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并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对车辆装备合同商保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1]张春润. 车辆装备保障指挥[M]. 北京: 解放军出版社,2005.
[2]曹会智,张春润.车辆装备维修管理[M].天津:军事交通学院,2005.
[3]王春杰,曹会智,殷信桥,等.基于粗糙集和集对分析的战时车辆装备保障方案决策模型[J]. 四川兵工学报,201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