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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结构

2012-08-15陈建晖

老区建设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学应用型素质

刘 根 陈建晖

法律人是以法律的研究、运用为职业的人,如法学学者、法律教师、律师、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及监督者等,他们担负着发现、整合、解释、执行和传播法律规则的责任,对实现法律的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人可以分为应用型、学术型、技能型法律人三种不同类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应用型法律人才愈来愈受到法律事务部门的青睐,愈来愈多法律院校,特别是地方本科院校也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者探讨最多的是法律人才的共同素质,而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则似乎不屑于讨论,心知肚明,其实不然。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分离,不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专业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是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普遍现象。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否则,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是一句空话。鉴于此,探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祈望有益于当前的法学教育。

一、道德素质

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 (Jurist)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对于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有人认为,应用型法律人才重在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训练,而职业道德则无足轻重。其实,“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熟练工”,而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的法律人。在高等教育政治意识形态淡化后,如果职业道德教育又被忽略的话,那么很难设想我们将会培养出怎样的专业人才!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有三条:

一是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是哈罗德·伯尔曼的经典名言。应用型法律人才在职业中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永远把法律当做一项伟大的事业和为之奋斗的目标,而不能仅仅把法律当作从事职业的工具。如果法律人变成生意人,如果法律人视法律如商品,那么社会上的人就会视法律如儿戏。所以,忠诚法律和信仰法律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首要道德素质。

二是公正廉洁。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亚里士多德说:“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以正义为本。”应用型法律人才,特别是司法人员,手中掌握着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是依法治国的坚强力量。公平正义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永恒的道德追求。如果法律人不维护公平正义而是助纣为虐,那么法治事业何以为继!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律与正义的化身,在执业中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到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敢于同破坏法律的人和事做坚决的斗争,不畏权势,不谋私利。

三是敬业奉献。北京市人才交流协会会长、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主任韩光耀为一名合格的人才画了一个三角形:两腰分别是能力、知识,底边是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由此可见,敬业精神对于人才来说多么重要!应用型法律人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无论是立法、司法和执法,都要有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疑难复杂或大案要案时更是如此。如果法律人才没有起码的敬业精神,不用说在职业生涯中创造业绩,就是胜任本职工作也难矣!

二、文化素质

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的合理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

一是人文社会知识。人文社会知识包括政治、经济、历史、哲学、教育、文化传统、风土人情等。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美国之法学家庞德(Roscoe Ponund)倡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均有着密切联系。法律问题无外乎是社会问题的表现,法律工作也是社会工作的一部分,是做人的工作。应用型法律人才只有通晓人文社会常识,才能正确认识法律现象,才能妥善处理法律问题。孙晓楼博士说:“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事体的问题。”如果不懂得社会知识、其他学科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理,不可能妥当解决法律争议。

二是自然科学知识。温家宝总理说:学习理工科的,应当学习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学习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的,也要学习自然科学知识。综合性素质是人才综合竞争力的标志。无论是立法者、司法者,还是公务员、律师等,其所从事的法律事务难免不涉及自然科学知识,如伤害案件涉及生理学、医学,计算机犯罪涉及电子科学、计算机原理、物理学,专利纠纷则涉及众多自然科学等等。尽管高等教育经历了从功利主义向科学主义再到当代的人文主义的几个阶段,但是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法律生活的影响也不可低估。因此,应用型法律人才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大有裨益。

三是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理论知识是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如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国家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六门核心课程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是法律人的三大能力,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而在此等能力中,法律知识则是基础。“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没有学过医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更加危险。”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情感”、“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源自法学理论的学习。只有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才能谈得上熟练运用法律,才能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才能“通过法律实现正义”(Justice According to Law)。此外,法律人还要求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心理素质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素质既指涉IQ(智商),又指涉EQ(情商),细分起来包括认知素质、情感素质、意志素质与个性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岗位竞争激烈,而且经常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纠纷,思维敏捷、严谨求实、坚毅自信等良好心理素质是不可缺少的。

一是思维敏捷。思维敏捷属于人的智力范围,是人才的基本特征,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更具有重要意义。办案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考验,也是对法学教育水平的检验。无论是侦查破案、审查起诉、法庭审判、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有灵机应变能力、观察和思考能力。因为,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即使是简单的纠纷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费心费力,特别是处理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就更加需要比较高超的办案艺术。

二是严谨求实。严谨求实既是一种良好的心理品质,也是一种良好的工作作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关涉国家荣誉、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来不得半点马虎。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在法律实际事务中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客观冷静,不骄不躁,就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谨求实不仅是法律职业特性决定的,而且是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种期盼。

三是坚毅自信。坚毅自信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意志素质和个性素质。法律职业是一种崇高事业。应用型法律人才无论具体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当以学习法律知识、从事法律职业为荣。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专业信心和兴趣。同时,法律职业的辛苦也是可想而知的,如调查取证、侦查破案、追捕罪犯等,既有成功的喜悦,又有失利的苦恼。所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技能和细致的工作,而且应当具备不怕艰苦、坚忍不拔、沉稳自信的心理品质。

四、技能素质

法律职业技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素质,具有优良的法律技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别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最显著的特点。法学兼有理论认识和实践的双重性格,故习法者为求获得法律知识须重视实践。法律人才,尤其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更重要的是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

一是法律思维能力。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思维习惯、思维定势、思维方法和思维技巧。”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法律思维是逻辑思维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任何一种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方法和技巧。法律是一门社会技术科学,非经专门、系统的法律教育难以胜任法律职业。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法律适用等,法律职业离不开这些方法和技术的帮助和引导。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把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进行思考判断的能力,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以及判断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是语言文字能力。语言文字能力是在职业中驾驭语言文字的各种实际能力,包括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语言文字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在法律职业生涯中,写作能力是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法律报告的能力与水平,表达能力是运用法律语言、法律话语和法律术语陈述、传达对法律问题的看法、观点的水准,沟通能力是听取对方意见和运用法律知识解释法律的能力。语言文字能力贯穿于法律职业始终,它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必备的职业功底。正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所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因此,法学本科专业学生需要重视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诉讼应变能力。诉讼能力是指操作诉讼、处理所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必备的基本能力,包括调查取证能力、审判能力、应诉能力、调解能力、辩论能力、推理能力、解释能力、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等。外在的知识不经内化就永远不成其为素质,内化了的知识不经运用,就永远不能外化为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偏重理论知识,职业技能训练太少,是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不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重要原因,是法学教育必须攻克的难题。诉讼能力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备的职业技能,是法律职业人的重要素质。诉讼能力的获得既需要学习法律理论,更要在法律实践中磨炼和积累。

应变能力是指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灵活而果断处理尚未预知情况的能力,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创造性,它是法律人的综合素质的表现。如在法庭上、在调查中询问、讯问当事人的能力,对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处理能力等。应变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项“硬功夫”,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能力与素质的真正挑战和考验。应变能力一般包括组织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说服能力和处置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缺乏起码的应变能力,就无法应对变化莫测的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

总而言之,应用型法律人的素质对于实现法治理想具有重要意义。信仰法律是法律人才最核心的道德素养;熟悉法律是法律人重要的文化素质,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最为紧要的实践能力,严谨务实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心理素质,上述素质和能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衡量应用型法律人才素质高低的标准,是判断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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