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周晓兰邹晓娟
周晓兰 邹晓娟
一、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到2006年底,江西省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17家;拥有社(会)员51.5万人,其中农民成员44.9万人,农民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5724元,带动农户88.7万户;合作组织拥有资产9.1亿元,销售收入24.5亿元。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2007年下半年,江西省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或重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664家,出资总额达274033.285万元,共有成员18708人,其中农民17731人,其他自然人893人,企业法人66个,事业法人10个,社团法人8个。2008年,207个与省农业产业化“双十”企业连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省财政1700万元的订单补贴。2008年,江西省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26家,比上年增加2763家,带动农户50万户,户均年增收3675元。2009年1至3月,全省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657家,到3月底,全省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083家,出资总额达70.4亿元,成员总数53647户,社员农户收入比非社员农户收入高20%以上。截止2009年6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356家,其中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796家,出资总额达9.3亿元,合作社平均拥有成员11人,合作社成员数、户均出资额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服务业等各个产业领域,为江西省外销了8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水稻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江西省的“三农”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承担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有效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二是构建了新金融载体,拓展了发展空间;三是促进了江西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和生产标准化发展,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社员收入;四是为江西省的农产品开拓了国内国际市场,有利于树立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五是成为政府贯彻政策意图的有效载体,能有效降低政策的监督成本,弥补政府管理农村事务职能上的不足。
二、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发展状况相比,目前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能力还比较弱,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笔者主持的“农业中介组织的宏观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课题组于2008年暑期对江西省44个县(市)的135个合作社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合作社涉及面窄、覆盖面小,农民参与率低
1.合作社经营范围窄
目前种植业、养殖业是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流。据统计,2007年下半年登记注册的166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的521家,占总数的31.3%;从事养殖业的1048家,占总数的62.98%,两项共占总数的94.28%。从事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产销及其它的分别有13、5、51、10及26家,分别占总数的0.78%、0.3%、2.46%、0.6%及1.56%。而集农副产品种植和销售、农用生产资料购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农村金融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目前还没有。
2.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小,带动力不强
2009年上半年的635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69916人,平均拥有成员11人,会员少,产值小,经营不成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说明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还不够强。例如,都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社员仅为8人,平均产值仅为236.84万元。到2009年4月为止,彭泽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43家,社员1341人,占全县农户总数的2%,带动农户6980户,占全县农户11%。而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属于非经济实体型,总体实力弱,缺乏自我造血机能,经营范围雷同,很少在专业化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作,整体合力难以形成,不利于开展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
3.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度低,实际参与率低
截止2009年6月底,江西省635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纳69916个农户参与,约占全省农户总数(5868170户)的1.2%,参与率极低。据2008年末的统计,九江市共有1797个行政村、878420户农户,但加入合作社的只有20012户,仅占农户总数的2.3%,在一些市、县还有很多合作社空白乡、空白村。同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平衡,县与县、乡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以县为例,截至2008年7月底,永修县的合作社已发展到151家,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18%,相当于排名靠后的几个县区之和,位居九江市第一,其农户参与数占全县农户总数25.1%。时至2009年4月底,彭泽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43家,入社成员1341人,仅占全县农户总数的2%。
根据本课题组对150个样本农户调查表明:有121户表示愿意加入农民合作社,占样本农户的80.7%,但其中仅有16户与龙头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交易关系,实际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仅占4%;只有8%左右的农户完全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2%的农户知道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务,但很不具体;78%的农户只是听说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许多农户是因为缺乏入股资金或对合作社功能心存疑虑而不愿加入。这表明,江西省大多数农户还徘徊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外。
(二)运行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1.合作社启动成本高
2009年上半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356家,出资总额达79.7亿元,平均每家合作社出资125.4万元,这对以民间集资为主要渠道的合作社来说,高昂的初始启动成本是目前大多数农民成立合作社难以克服的困难。
2.运行费用不足,后期投入乏力
据本课题组的调查显示,近81%(频数109)的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示资金不足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资金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身股金有限、吸纳大户资金的能力低、营利能力差。在调查的13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近80%的农民合作社没有真正的营利能力,也没有稳定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其中86个表示自创立合作社以来一直没有任何赢利,占样本总数的64%。其次,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助和补贴不足、不到位并且惠及面小。尽管江西省下发了赣农字 [2007]49号文件,要求从财政和政策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且,2009年省财政新增安排了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服务、品牌创建、储存运输和市场营销等,但是“僧多粥少”,只有极少数的合作社被惠及。第三,融资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信水平普遍较低,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押或不被金融机构认可,商业金融机构都没有向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动机和意愿,加上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对象又有严格规定,致使合作社社员难以融资,尤其是合作社用于集中采购、农副产品收购、品种改良、冷库仓储建设和加工设备购置等资金信贷供给严重不足,致使运作差的合作社无法生存,运作好的合作社难以壮大。第四,收入少、后期投入乏力,难以支付运行成本。目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抱着“有利就进,无利则退”投机心理,对合作社作后续投入很少甚至根本不追加投资。资金困难导致了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偏弱,发展后劲不足,辐射面窄,无力支持社员发展新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以新余市洪兴果业合作社为例,入社的100多位农户每人交纳股金1万元,股金总额远少于合作社建立自身的鲜果储存仓库、购买选果设备所需的400万元左右资金。当要求增加股金时,多数农户持反对意见。加上合作社因缺乏有效的贷款抵押物争取不到金融机构的信贷,从而导致一直没有自己的仓库及设备,采摘的果子大多是现摘现卖,无法错开时令反季节销售,造成差价相差50%,使合作社收益损失很大。
(三)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
理论上,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是要获取比独自生产经营更大的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许多合作社却没有真正做到让全体社员共享其经济利益。一方面,江西省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的,具有典型的亲缘性和地缘性,有的发起人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的现象相当严重;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官员或其亲朋直接在一些合作社中任职,致使一些合作社一开始就被极少数官员或强者控制,出现“强势经济”、“能人经济”、“垄断经营”现象。多数合作社内部既没有建立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和规范、透明的分配制度,更没有形成二次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的利益分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严重,致使合作社少部分成员得益,多数社员承担市场风险。
(四)风险防范能力弱
农业是一个弱质性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面临着许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抗风险能力差,收入不稳定,可控性差。而对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户为主要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在设备、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能力、市场信息搜集和开拓能力方面与一些大企业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其抗灾害、抗市场风险能力无疑很弱。目前,江西省还没有形成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预测和防范机制,也没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制度,因此,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疫情及市场风险,合作社必然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在2008年冰冻灾害中,江西省166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就有1049个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合计受损505334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损失48.2万元。而由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疲软,也导致了江西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吉水县双村镇曲岭村红毛鸭产销专业合作社的养鸭社员全部亏损。
(五)合作社市场准入不规范、内部组织管理松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应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规定:“5人以上即可成立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是,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程序中均没有设立登记预审制度,制定严格的准入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对于农民入社和退社具体条件、资格及合作社进入、退出市场的具体标准也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利用国家给予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借合作社之名行公司或其他组织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使得市场上存在许多季节性、临时性的或者是松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又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呈现合作社运行不稳定、合作水平低下的局面。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宏观对策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只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稳定发展。因此,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上提出对策建议,以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使之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成立省、市、县级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
设立省、市和县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发展事务,改变目前因多头管理而造成的责权利不分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一是制定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中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部门与机构的关系,提供让合作社社员代表参与讨论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机会,使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更好地满足合作社的需求、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二是成为联系与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政策的各部门的纽带,加强合作社和各级政府间的互动关系。努力协调土地管理、电力、工商、税务、金融、农业等部门之间关系,提高各部门对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形成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提供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其它行业及企业之间的联系,共享市场信息和行业发展信息,化解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四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相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获得新的农业科研成果信息和新技术指导。五是防范合作社生产经营风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内设立合作社风险防范部门,监督省级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扩大涉农项目的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小额农贷保险制度。同时,为合作社提供风险预测和灾后风险评估服务,对合作社成员进行风险防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江西农民合作社抵御和化解风险的整体能力。
(二)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放权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取消当地生产资料部门对诸如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实行的垄断经营权,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类物资的购销领域合法涉足的权力。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金融业的试点。鼓励发展规范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立法允许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合作社兴办合作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等金融事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服务多元化、产品绿色化、发展规模化和综合化。资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调查、建立国内外市场销售网络,促进更多的专业合作社走向国内、国外市场,出现更多的品牌合作社。
(三)健全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激励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激励机制包括政策、法律、法规、项目支持及教育培训等内容。首先,进一步出台和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健全各项支持政策执行程序和制度,尽可能地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公平、公正地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财政基金资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合作社之间的经验交流,并设立涉农项目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通过建立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以解决合作社的信贷难问题;在政策和法律框架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用地、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江西省配套的法规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农民正确地认识、理解和参加合作社。第三,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设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进出标准、检查执业情况、设定行业标准,构建合作社管理者和领头人绩效评估标准体系,以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的质量基准,疏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需求者之间的信息,辨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社员经济利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第四,为合作社提供培训、技术指导、信息交流等服务。应成立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机构,针对农村中有一定潜力的人才,定期开展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和营销能力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最新市场资讯和外出参观学习、交流等机会,以激励合作社领头人的奉献精神,从而造就一批具有合作意识和生产技能、社会责任感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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