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首修:劳务派遣规则从严
2012-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0期
《劳动合同法》首修:劳务派遣规则从严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迎来首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将重点锁定“劳务派遣”。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定,正在研究是否删除“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条款中的“一般”,以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同时,对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要明确化,对于“临时性”,要作出明确的时间限定。在2008年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对“三性”的“临时性”作出过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这一条规定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最终方案中也被删除。
此次针对“劳务派遣”的修法主要着力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三性”、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等方面。另外,此次修法还会就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予以明确,已经确定的方向是提高门槛,具体的方案尚在研究中。
(据《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