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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给政府找麻烦』实质是拒绝监督

2012-08-15张枫逸

支部建设 2012年27期
关键词:问责条例公民

■张枫逸

说『给政府找麻烦』实质是拒绝监督

■张枫逸

从行政伦理上讲,政府是公民联合聘请的大管家,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三公”经费,就好像主人要求管家报一下账,说说钱都花哪儿了,这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何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有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非但没有做到主动公开,面对公民申请还充满了傲慢和偏见。河南省南阳市青年王清对当地181个政府部门,提出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7项信息公开申请,许多部门没有实质性回复,他本人反而被当成了间谍跟踪和监视。北京律师李劲松向多个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数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予以拒绝,称“三公”不属公开范畴。

究其原因,除了“三公”经费涉及官员们的既得利益,一旦公开透明,就无法大手大脚花钱,更别说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问责,使其敢于对公民的正当申请说不。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财政支出预算体系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计中并没有专门的“三公”经费科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明确“三公”经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了“责令改正、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责”等问责程序,却鲜见有部门和人员真正受到处理。任何规定,如果没有对责任的追究,都会形同虚设。因此,信息公开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就在现实中尴尬地掉了个儿。

值得欣慰的是,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情况”。但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有了法律依据,这只是第一步。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从制度上明确三公经费的具体标准和统计口径,使其不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从执行上强化对不公开者的问责,使其对公众监督真正树立敬畏之心,才会少些“给政府找麻烦”的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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