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18起“吃拿卡要”典型案件
2012-08-15方向
我省通报18起“吃拿卡要”典型案件
我省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领导组办公室8月23日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发布了18起利用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吃拿卡要”的典型案件。司法、文卫、交通,成为发案率较高的领域。
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吃拿卡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各部门都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了自查自纠。长治市结合专项整治编印《行业廉政教育读本》,引导广大公务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晋城市有85名党员干部主动自查自纠问题,上缴违纪款物;大同、忻州、晋中、临汾帮助发案单位剖析原因,以案促查、以查促教、以查促建、以查促防;省公安厅制定《维护发展环境“十五条规定”》;省检察院制定《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省法院在办公场所公开“法院干警抵制吃拿卡要创优发展环境承诺”,每名干警都签订承诺书。针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边查边整边改,截至目前,全省大多数市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到200项以内,审批时限大幅度压缩,进一步优化了发展环境。
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同志总结,案件查办反映出四个特点:第一个是索贿受贿的问题比较突出;第二个是受到重处分的违纪干部比例比较高;第三个是利用决策审批执法以权谋私问题严重;第四个是司法文卫交通领域的发案率较高。同时,通过案件查办,还充分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党性修养不够的问题。当前,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排查线索1752条,查办利用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典型案件658件,处理处分违纪干部8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5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56人;给予党纪处分455人,政纪处分451人,其他处理102人,还有1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吃拿卡要”专项整治还将严查典型案件,对“吃拿卡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整治“吃拿卡要”问题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还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案件详情如下:
1.晋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程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2005年至2012年间,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及相关企业钱物55.85万元;在中秋、春节以及其生病住院期间,收受9个下属单位负责人49人次礼金,合计33.5万元。经晋中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程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阳泉市环保局原总工程师韩某(非党),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客户财物而被查。2011年,韩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山西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孟某承揽环评项目和环评报告的审批提供便利,收受孟某4.3万元。经阳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韩某行政撤职处分。
3.和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李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6个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计6.9万元。经和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经和顺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县政府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襄垣县煤管局原局长刘某,在2009年到2011年间,曾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余次收受其管理的煤矿业主、建筑公司、施工队等财物合计215.775万元。经襄垣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平顺县矿管中心原主任韩某,2007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收受管辖企业及请托人35.6万元;2007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两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单位职工礼金6.6万元。经平顺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高平市发改局投资科原科长李某,在2011年10月、12月,先后为三个公司办理立项手续、报批手续提供便利,三次收受服务对象现金共计3万元。经高平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介休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高某,在2007年至2012年间,曾利用负责环评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42.9万元。经介休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高某开除党籍处分;经介休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市政府给予高某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古县国土资源局原总工程师马某,曾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2009年至2010年7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共计7.2万元。经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某开除党籍处分。经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马某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原朔州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局长、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主任孟某,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43.72万元,家庭巨额财产210多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多万元。经朔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孟某开除党籍处分;经朔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市政府给予孟某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原处长张某,2011年6月以来,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下属企业指定业务、捆绑收费204.5万元,用于发放福利津贴、报销费用。经晋城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11.闻喜县农业委员会原主任宁某,2012年,利用发放地膜覆盖物资的职务便利,安排总农艺师韩某、技术推广站站长谢某,将4276亩的化肥和地膜予以暂扣,没有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经闻喜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宁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洪洞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和某,2011年,在实施征收房屋租赁登记管理费用的工作中,采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方式征收5.275万元,并截留开支。经洪洞县纪委常委会、洪洞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和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3.左权县粟城乡党委原副书记王某,2006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以解决矿山监察队经费不足为由,多次向所辖企业索要、收受财物共计8.35万元。经左权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襄垣县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冯某,在2008年至2011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3.5万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190万元。经襄垣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冯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原中队长吴某,2006年6月,借查扣某煤矿调煤车之机,向该煤矿索要10万元购置桑塔纳轿车一辆。经交口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沁水县交通局原副局长李某,2009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从中标单位强行分包建设工程,获利100万元。2011年3月、5月,李某两次收受某企业贿赂共计25万元。经沁水县纪委常委会、沁水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2009年至2011年,介休市龙凤派出所以经费紧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辖区内9个企业摊派费用22.75万元。所长程某对违规摊派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经介休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2010至2011年,陵川县质监局违规设立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向被监管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150万元。该局局长王某对乱收费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经陵川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晋城市质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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